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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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
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
(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准;
(六)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施设备;
(七)有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仟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应达到5名以上。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种子检验设备清单、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室、仓库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晒场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七)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
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八)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县种子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具备条件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依权限上报审批。
审核未通过的,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增加同类作物品种,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应在期满前70天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作物品种、地点及规模生产种子。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和登记范围生产种子。
第十二条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在县
种子管理局备案,并按备案内容进行生产。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
第十三条实行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制度。种子生产基地所在村或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为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规定条件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认定:
(一)向县种子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审核合格的,由县种子管理局颁发种子生产基地证书,并报市种子管理站备案;
(三)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
第十五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生产种子的,少数农户应当服从大多数农户的意见,并与大多数农户共同生产农作物种子或种植不影响农作物种子质量的其它农作物。
第十六条种子生产企业选择种子生产基地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禁止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受全体制种农户的委托,代表全体制种农户与有资质、信用度高的种子生产企业签订由省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
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并依法进行公证;严禁与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的企业和个人签订种子生产合同。
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再与每个制种农户签订内部合同,作为生产合同的附件。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必须以村为单位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委托、预约村民委员会、农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生产农作物商品种子的,种子生产企业必须与村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签订种子生产合同,报县种子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种子生产企业在每年播种后1个月内,必须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及签订的合同等材料,上报县种子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种子生产企业生产种子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应实施标准化种植、规范化管理,制定详细的生产标准和操作技术规程,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加强对制种农户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应当及时收购付款。
种子生产企业从外地引进的亲本种子或种质资源,必须接受县植保植检站的复检及田间检验,严禁检疫性病虫传播扩散。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基地农户应当严格执行种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