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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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处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谁制作、谁审核公开,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办公室各科室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政府督查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和回复,同时负责受理来信来函和网上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负责受理来人来访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其他各相关科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及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受理
第五条江北区政府办公室有以下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书面受理:申请人通过信件、传真等纸制件送往区政府办公室的申请,由区政府督查室受理。
(二)网上受理:申请人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提出的申请,由区政府督查室受理。
(三)来访受理:申请人来人来访,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接谈并负责申请的受理。
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咨询申请程序。
第六条受理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江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 ,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形式要件及有效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转交区政府督查室,纳入办理程序,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文书,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算起。
第四章办理
第七条对纳入办理程序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区政府督查室对纳入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
(二)区政府督查室对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对属于区政府相关部门范围的,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交办单》(附件3,以下简称《交办单》),将《交办单》和《申请表》送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申请者并抄送区政府督查室;对于其他申请,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附件4,以下简称《办理单》),将《办理单》和《申请表》转区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处理。
(三)承办科室收到《办理单》和《申请表》后,要认真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1)属于应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3)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对可以公开的部分要提供相关部分的信息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4)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5)不属于本办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6)申请信息不存在或非政府信息的,说明理由。(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各科室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下列七种情况中的
一种,即:(1)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4)内部
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5)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7)政府内部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
(四)承办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返还区政府督查室,如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五)区政府办公室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为国家秘密或其他条件不能公开的,可向区保密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发送申请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答复
第八条区政府督查室根据科室分管领导的批示和承办科室办理意见制作相应的告知文书作出答复。
区政府督查室通过相应方式将告知文书和相关政府信息回复申请者。
若政府信息不方便复印、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区政府督查室将政府信息的相关资料转交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申请者凭告知书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政府信息相关资料。
第九条申请人对本办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区政府督查室协助承办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答复的期限。区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由区政府督查室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工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