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合集下载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有关规范要求解读20190708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有关规范要求解读20190708
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口岸监管处陈桂忠口岸监管处201907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有关规范要求解读意义口岸监管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是海关执法履职的基础和重要保障是海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重要任务和重要抓手
口岸监管处
2019/11/29
10
第一部分:解读68号公告
两个注意点
► 2个及以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在同一 区域内的,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设 置统一的隔离围网(墙)和通道出入卡口;同一区 域内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之间应当建立隔 离设施以及设置区分标识。
► 设置在同一口岸监管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场地),在满足开展海关监管作业要求的条件下, 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使用有关的技术用房。
备勤、办公场所。
口岸监管处
2019/11/29
28
第一部分:解读68号公告
专用建设要求
○进境观赏/种用水生动物的指定隔离检疫场
隔离场周边没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 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发生和流行; 周围1公里范围内无水产品加工厂和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具有符合我国渔业水质标准的独立水源。场内应当设有 装卸区、包装处理区、隔离养殖区、患病动物观察区、 死亡动物处理区、饲料(饵料)储存区、药物储存区和 污水处理区; 包装处理区应设置消毒处理的设施;隔离 养殖区应配备隔离养殖池,进排水应分设,建立养殖池 (缸)隔离养殖动物记录;配有专用隔离池(缸)、无 害化处理区域,建有饲料(饵料)储存库,应建立购买 和使用记录等。
►场地设置应当布局科学、大小适宜,便于旅客和行 李物品通关,便于海关安装和使用监管设施、设备。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海关监管场所是指用于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进行监管和检查的场所。

为了确保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首先,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位于便利的交通枢纽地带,便于货物和人员的进出。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海关监管效率,减少货物滞留时间,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海关监管场所的面积应当充裕,能够容纳大量的货物和运输工具。

同时,场所内部的布局应当合理,便于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和检查工作。

此外,海关监管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货物装卸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以确保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还需要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场所的建筑结构和设施应当
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同时,海关监管场所还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另外,海关监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还需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最后,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
不断发展,海关监管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应当具备一定的扩展性和灵活性,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总之,海关监管场所的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海关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于
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确保海关监管场所的安全、高效运行。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要求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包括:(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如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如通用查验场地、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进口汽车查验区、动植物产品(含食品)查验区、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供港澳鲜活产品查验区、卫生检疫查验区、公路口岸客车查验区、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1)。

(四)海关作业现场,如免税品商店(含销售场所和监管仓库)、海关对外办理业务大厅、陆路口岸边境通道、停机坪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作业现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附件2)。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

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重点监控区域应保证监控摄像头点位具有一定的冗余度,确保个别摄像头出现故障时不影响海关对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的连续监控。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设备、部件、材料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设备选型、平台系统、集成软件应当与海关现有系统相兼容,相关工程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接入设备及系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附件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功能区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第一章通用查验场地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有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应按照下述规范要求设置。

一、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一)应对查验作业区、查验货物堆存区、货物出入口、围网(墙)等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查验货物堆存情况、查验作业过程。

(二)在查验场地四角及场地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

(三)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已掏出货物的堆放情况、对应停靠点停放集装箱/箱式货车的箱/车底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

(四)查验场地配置CT机、X光机等非侵入式机检设备的,应针对非侵入式机检设备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货物上线口和机检检查全过程。

(五)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六)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应按照《海关集约化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有关视频监控系统要求设置摄像头。

二、H986机检查验场地(一)机检区。

1. 按照H986机检设备的建设要求对设备内部、检入口、检出口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机检查验作业过程。

2.对H986机检设备房(棚)外围车辆通道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

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3. 为H986机检设备专门单独设立场所的,除满足上述设置要求,还应对场所的卡口通道、场内车辆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

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辆进出过程。

并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

(二)审像区(包括检验检疫判图区)。

按照海关管理要求设置摄像头监控点,实现对机检显示屏图像和机检查验人员作业情况的监控。

(三)H986机检查验场地的监控摄像头均由海关专控。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12月23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九)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除外)。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八条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我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不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物资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刻许多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物资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物资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依照海关需要,提早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物资的仓库;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治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物资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刻许多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物资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一、进境原木除害处理区(一)基本要求。

1. 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1000米以上。

2. 应当配套建有紧临场所处理区的专用原木装卸区域,处理区周边1000米没有成片林地,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主植物。

3. 木材处理场地场地平整,硬化,雨后无积水。

4. 应当配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带自动报警、排气等装置的检疫除害处理专用药品和药械仓库,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管理规定。

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

(二)功能要求。

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分为核心处理区、检疫合格堆场。

1. 核心处理区应当满足年处理200万立方米木材的处理能力。

检疫合格堆场面积应与年处理能力相适应。

2. 核心处理区应当为水泥地面,检疫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面,满足重载机械全天候作业要求。

3. 核心处理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与木材专用码头之间建有专用通道。

4. 核心处理区内配套符合海关要求的处理控制室。

5. 处理设施建设应当达到进境木材处理技术指标要求,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三)处理设施技术要求。

1. 熏蒸处理。

(1)处理设施要求。

采用固定设计,单个熏蒸密闭空间不大于1500立方米,并至少设置2个熏蒸药剂浓度检测点。

各熏蒸密闭设施间,应布局合理,便于原木装卸和熏蒸安全操作。

必要时,配备加温设备,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原木表皮下5cm内温度不低于5℃。

(2)处理设备要求。

具备投药、汽化、循环、检测、回收、排放等功能。

各项功能应实现自动操作与控制。

汽化投药出口温度不低于20℃。

气体检测设备灵敏度达到0.1g/m3。

(3)熏蒸空间气体循环和气密性要求。

密闭条件下,投药后30分钟内熏蒸气体应能实现均匀分布,各检测点之间浓度差小于等于5g/m3。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经营外汇商品的监管,统一海关对外汇商品监管各业务环节的作业程序,保证监管时效和规范操作,总署制定了《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详见附件)。

现印发各关,于2000年2月1日开始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监〔1999〕387号)和其他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目前海关对外汇商品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因此,各关有关监管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按本规程操作。

经营单位进口外汇商品的按值归类、验放标准等非程序性工作,仍按总署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单位报送的进货计划由各直属海关的主管处室负责审核。

要重点审核经营单位申请进货的品种、规格等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货数量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状况等内容。

对需要调整的进货数量或不予批准的进货品种,可在进货计划表中“海关批注”栏内批注。

三、经营单位需要新增经营品种的,由其报总署监管司批准。

此前已批准个别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经营的外汇商品品种,其他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也可经营。

四、海关有关业务环节操作要严格在《规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经核准的“进货计划表”要在核准后两个工作日内传真(FAX:************)至总署监管司备案。

五、各关要加强对经营单位进、销、存等数据的统计管理,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的年审工作。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一、查验区设置(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

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

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7.10.3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52号
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本规范中水路运输类、航空运输类、铁路运输类、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2017年10月30日。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推动通关以及相关作业流程“去繁就简”,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2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持有效的出境证件”修改为“凭有效的出境证件”,将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的“持特殊通行证件”修改为“凭特殊通行证件”,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持有效过境签证”修改为“凭有效过境签证”。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修改为“办理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将“办理审批验放手续”修改为“办理通关手续”。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删去“经核准”和“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关检合一”背景下4K海关智能视频分析及其应用探究

“关检合一”背景下4K海关智能视频分析及其应用探究

170区域治理CASE“关检合一”背景下4K 海关智能视频分析及其应用探究江涌1,王雷1,陈广磊1,张乐2,朱文军21.青岛海关科技处;2.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摘要:目前,随着贸易的不断增长,特别是“关检合一”之后,海关面临的业务条线更长,监管压力更大。

与此同时,各类智能视频分析技术应用到口岸监管中。

本文介绍了4K视频基本概念和原理,以及4K视频关键技术,并基于目前的4K视频探索在海关旅检现场和集装箱查验现场智能分析应用。

关键词:4K视频;智能视频;人脸识别;集装箱识别中图分类号:TN9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0-0170-0004一、引言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管的桥头堡,负责口岸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人员的通关、检验检疫、监管、征税等工作,实施口岸卫生监督,反馈执法作业结果等工作。

特别“关检合一”后海关面临的监管业务条线更长、监管压力更大,对海关提升通关、优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发布的一系列关于货物、人员通关监管查验公告,指导全国海关疫情期工作的开展,全力发挥海关职能作用。

青岛海关为落实总署要求,依托“海关智能视频图像应用创新实验室”,积极探索基于4K 视频集装箱识别和人脸识别应用在口岸监管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在集装箱查验场地和人员进出境口岸上。

切实保障通关业务平稳有序开展,构筑防疫“智能防线”,实现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和旅客“管得住、通得快”的管理目标。

二、4K 视频简介“4K”视频最早于2004年由好莱坞数字电影推进联盟提出的电影分辨率。

2012年8月,超高清电视国际标准ITU-RBT.2020发布,使得超高清发展进入正常轨道。

国际电信联盟将显示屏物理分辨率达到3840×2160及以上的超高清电视称之为4K 电视。

4K 电视具体表现为画面流畅、清晰度更好、平稳定能力更强。

而作为视频监控行业,随着4K 技术的成熟,前端监控、数据传输、后端存储及中心显示等一系列配套的4K 监控产品在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产品为智能视频分析提供了应用可能,4K 视频被广泛应用到大场景监控、视频图像识别、内容识别。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类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类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类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主要包括港口、码头、锚地等。

这些场所通常设有海关监管区,并配备有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以满足海关对监管货物的监管和查验需求。

在水路运输过程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负责对货物进行监管和查验,以确保货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走私和非法运输。

通过对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分类和管理,可以提高货物通关效率,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0号――关于发布《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规范性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0号――关于发布《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规范性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0号――关于发布《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海关总署2018年10月11日附件: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制定本规范。

(二)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以下简称“查验场地”)是指在口岸监管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设的,供海关集中实施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作业,符合封闭、恒温、病媒生物监控及其他防疫条件的特定场地。

(三)查验场地内分别设置普通货物查验区、机检作业区,并配套建设卫生处理区、公共卫生隔离区、暂存库(区)、专业技术用房、辅助作业区、备勤办公用房等,根据查验货物的环境需求和作业要求,设置防疫查验区、冷链查验区以及食品查验区等其他查验区等。

1. 查验区:普通货物查验区,适用于无需特殊环境和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防疫查验区,适用于有特殊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冷链查验区,适用于低温环境下、有特殊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机检作业区,是指设置X光机、CT机等非侵入式查验设备,进行货物机检的作业区域;其他查验区,是指根据查验场地查验货物类别、品种等,专门设立的相应货物如食品等的查验区域。

2. 暂存库(区):是指独立封闭的用于存放暂扣、查封/扣押、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整改货物的区域。

3. 专业技术用房:是指设置用于开展感官检验、初筛鉴定、标本存放、取制样品、留样存放、药品及器械存储等业务所需的用房。

4. 辅助作业区:是指对搬运车辆等设备的进行充电、保养、维修等作业,以及停放、安置作业设备的区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