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文号】•【施行日期】201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2017年1月)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
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皖办发[2006]2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5.12【实施日期】2006.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20号2006年5月12日)为大力实施科教兴皖、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调整人才结构和人才分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加大宏观调控和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增强基层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合力。
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县(市、区,下同)以下基层单位从事公益事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数量明显增加,到各类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基层公务员队伍中高校毕业生所占比例明显提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成长成才,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渠道(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
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优先招录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
探索符合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测评办法,对报考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和事业单位岗位的笔试试题可单独命制,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全科等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考察聘用。
提高基层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比例,加大招录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力度。
省、设区市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须安排到县以下单位锻炼1年以上。
进一步规范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
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加大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城乡社区建设、社会救助、健康养老、社会工作、青少年事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环境保护、旅游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
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4.20•【文号】人社部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央有关部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专门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在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部际协调机制。
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框架下也要相应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职责,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工作。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一)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设专栏、专题,集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全面报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措施;大力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反映各地、各高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
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唱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发挥好教书育人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切实加强诚信教育和作风养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省情、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正确看待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认清就业形势,切实转变就业择业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从基层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形成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的政策导向。
(四)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励志讲座等活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创业引导。
二、继续开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为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奉献农村、锻炼成才,我省将继续实施以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五)选调生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宁党办[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2005年8月2日)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 1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自治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创新思路,拓宽渠道,切实有效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1、各级党委、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到基层自主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2、把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积极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3、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实习制度。
人事厅每年要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实习;教育厅每年要安排1200名高校毕业生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支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要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实习。
就业实习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年,支教服务期限为1~2年。
4、坚持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每年要通过推荐、考试,选拔100名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工作。
5、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自治区团委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同时,从2005年起连续利用5年时间,会同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每年招募400名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安排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工作(主要从事支教),其中安排100名定向支农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一般为2~3年。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XX〕18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1、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省是高等教育大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
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我省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对于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促进湖北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通过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政府调控,推进项目引导,实行政策激励,努力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2、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6月10日,省委副书记、省长XXX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年底达到85%,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落实好行之有效的就业促进政策(一)继续推进就业促进政策的落实。
近年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稳定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面对新的就业形势和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63号)、《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89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文件提出的“六条措施”、“七条意见”和“九大行动计划”的实施。
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对政策措施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吉政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5号)精神,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促进就业重点工作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就业问题;积极推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军人等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建立和完善面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进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
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75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劳务输出人数力争达到400万人的目标。
二、深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广泛参与、创业项目依托、政策资金扶持、典型带动引导”的创业促进就业模式,形成部门创业项目推进和建立创业型城市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
培树全民创业意识,倡导城乡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鼓励更多部门、单位积极参与到全民创业促就业活动中来。
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完善促进劳动者创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创业服务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项目支持、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关于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XX市委办公厅、XX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办发[XX]3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岗位(一)做好服务基层大学生的招募和管理工作。
按照XX市人社局的统一安排,在征求基层服务单位以及涉农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并上报服务基层大学生需求计划,做好服务基层大学生网上报名的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岗前培训等工作,招聘一批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同时做好服务基层大学生日常管理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二)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其按规定申报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其按规定申报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加大镇街公务员招录力度,重点补充基层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市户籍或在本市长期生活工作的优秀人才招考。
加大招录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镇街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的力度,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源头活水。
责任单位:录用调配科(四)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鼓励小微企业吸引人才,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五)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生和休学创业大学生创办实体,入驻政府直接投资、租赁或以购买服务方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家庭服务业基地的,可享受3年内租金全免政策。
健全创业孵化机制,对助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且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创业企业,可依企业申请并经综合评审后将孵化周期从3年延长至5年。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6•【字号】淮办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06〕95号2006年12月16日)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精神和苏办发〔2006〕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淮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宣讲团”,聘请高校专业教师、知名企业负责人以及自主创业成功人士,通过就业指导课、专场辅导讲座等形式,开展国情市情、择业观念等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2、市及各县(区)宣传、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3、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高校毕业生评选表彰活动,营造促进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镇和社区基层就业4、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按照省要求,从2006年起,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豫政[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改善结构,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中原崛起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宏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结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就业人数和到基层就业人数明显增长。
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5〕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他们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四川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着眼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政策吸引,推进项目引导,注重利益激励,发挥各方作用,努力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把高校毕业生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生力军。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2.户籍管理和人事代理政策。
对到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两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两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芜市办[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两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芜市办〔2006〕32 号2006年10月27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高校毕业生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人才的重要来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和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重要性,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
建立激励机制,对扎根基层、在实践中锻炼成才、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努力搭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平台1、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省内各高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8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适当加分。
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
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考核阶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原服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
如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江三角洲地区7个市(不含山区县)工作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镇)的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凸显。
各地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加强城乡基层建设相结合,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产业相结合,与加强公务员队伍和企事业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相结合,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创新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
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规模。
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00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鼓励参加上述项目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
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应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市地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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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三、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要完善人才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政策障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要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勇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竞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五、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
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
见习期—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七、逐步实行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方面负有十分重要的职责,需要拥有一支德才兼备、熟悉基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
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八、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在改革、建设的第一线和艰苦的环境中了解国情、砥砺品格、增长才干是青年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也是优化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方式。
要进—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要选拔—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
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
目前,广大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人才极其短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是促进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加强农业推广服务机构和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搭建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舞台,既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又有利于推动“三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西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服务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丰富服务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有计划地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区农村服务。
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
安排到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
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
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
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队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
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
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
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
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
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力度。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方面要以基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长远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十二、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适当增加周转编制。
为缓解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每年给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十三、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
根据基层的实际和需要,适当采取优惠政策,面向中西部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和艰苦行业就业。
要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
高等职业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广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为基层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实用人才。
十四、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作,共同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及时发布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
各级政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