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嘉政办发〔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1〕50号)精神,市、区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财政设立的,用于市本级学前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市本级公益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市区联动,以区为主;(二)突出普惠,体现公平;(三)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一)在教育事业费中按比例安排。
各区按2011年教育事业经费总额的4%安排,以后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期末达到8%以上。
(二)在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20%安排。
(三)根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教育资金中安排。
(四)2011年从市级教育资金中安排500万元,逐年增加,到2015年达到1500万元。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基本补助1.幼儿生均定额补助。
对公益性幼儿园市本级户籍幼儿实行生均定额补助,其中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的80%必须用于幼儿教师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的支出,20%用于幼儿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素质提升方面的支出。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开展学前教育的假设干意见》(国发〔xx〕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进展监视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方案,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根底数据,会同财政部对工程执行情况进展专项检查,共同做好工程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标准透明”的原那么。
第五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生产建立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遥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和“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工程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置效劳、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效劳;(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承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工程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承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开展资金严禁用于归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开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工程资金的规模。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学前教育那可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起点呀,就像小树苗刚开始扎根的时候,得有充足的养分和精心的呵护。
这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就是给小树苗们送来的“养分”。
可这“养分”怎么管,怎么用,才能让小树苗们茁壮成长呢?咱先说这资金的来源,就好比是一股清泉,可能来自政府的关怀,也可能来自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慷慨解囊。
不管从哪儿来,这都是对孩子们满满的爱呀!那既然来了,就得有个清楚的账本,不能稀里糊涂的,对吧?资金的分配就像是分糖果,得公平合理。
不能这个幼儿园多分点,那个幼儿园少分点,得根据实际情况来。
比如说,那些设施老旧、师资薄弱的幼儿园,是不是得多给点“糖果”,让它们也能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再说说资金的使用范围,这就好比是规定好孩子们玩耍的区域。
只能用在改善教学条件上,像买新的玩具、教具,不能拿去干别的。
要是有人把买玩具的钱拿去买零食吃,那能行嘛?还有啊,资金的申请和审批,那可得严格把关。
不能随便谁伸手要就能给,得看看是不是真的需要,申请的理由是不是充分。
这就像进家门得有钥匙,不是谁都能随便进的。
资金的监督就像是给小树苗周围围上篱笆,防止有人乱踩乱摘。
得定期查查账,看看钱花得对不对,有没有浪费。
要是发现问题,就得赶紧纠正,不能让这“养分”流失了。
对于那些把资金用得好的幼儿园,得表扬奖励,就像给表现好的孩子发小红花一样。
让大家都向他们学习,把钱都花在刀刃上。
总之,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就是要让每一分钱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让孩子们在温馨、舒适的环境里快乐成长。
这可容不得半点马虎,大家说是不是?只有把这个制度落实好,咱们的小树苗们才能长成参天大树,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9.11•【字号】青财教〔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6〕32号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现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2016年9月11日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政府主导、公益普惠,市级统筹、区(市)为主,问题导向、精准投入”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对市教育主管部门提报的学前教育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需评审的项目按规定组织评审,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三)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四)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关于印发《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09.2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子女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愿望日益高涨,质量高、收费低的政府公办幼儿园成为家长的首选,但我市公办园比例偏低,资源有限,迫切要求我们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加大政府投入,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从2011年起,我市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对学前教育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细化了相关目标和政策措施,明确了学前教育要以“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也将学前教育纳入预算管理,设立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因此需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及标准等。
问:市级扶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哪些?答: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本级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骨干教师,以及对学前教育发展好、管理好的区(市)进行奖励等。
问:《办法》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补助标准是否一样?答:对两种类型的幼儿园我们实施的是分类补助的方法,其中对公办幼儿园,以及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标准为650元/生/年,以后年度根据财力情况,逐步提高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制度,按照1000元/生/年的生均定额给予补助,同时采取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问:《办法》对五市幼儿园是否有相关的政策倾斜?答:考虑到五市的财力情况,我们在制定办法时给予了足够的倾斜,对五市新建、改扩建并达到省定标准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社区)幼儿园,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度市、莱西市8万元/班,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3万元/班。
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建议
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经验。
我觉得吧,首先在资金管理方面,一定要有个特别清晰的账目。
这就好比你自己家里管钱,不记清楚花哪了那肯定乱套。
我之前遇到一个事儿,有个学校补助资金花得稀里糊涂的,一问就是账目混乱,根本说不清楚哪笔钱是干啥的,你说这哪行呢?在资金的使用上,要有明确的规划。
不能今天看这个好,钱就花这上面了,明天看那个也不错,又挪资金过去。
我感觉专项资金就得专用。
比如说,补助资金是用来改善幼儿园教学设施的,那你就不能给老师们发奖金对吧。
而且啊,要优先满足最急需的项目。
就像你自己饿了,肯定是先买馒头填饱肚子,而不是先去买小零食。
哦对了还有,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核。
我之前所在的地方,有段时间就是大家觉得把钱领走花了就行,也没人去检查。
结果呢,有些资金就被乱用,导致真正需要钱办的事儿没办好。
审核这个事儿得像上紧的发条一样,定时检查。
不光要查钱花哪了,还要查有没有浪费,有没有达到该有的效果。
分配资金的时候也不能搞大锅饭啊。
各个幼儿园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有的可能学生多,有的可能设施特别破旧,不能说一概而论地平均分配。
这就好像你给几个孩子分糖,身体弱的你不得多给点补充营养嘛。
我觉得要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学生人数、幼儿园硬件设施现状、师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分配比例。
但是我也得承认,这些建议不是万能的。
有时候可能会遇到特殊情况,像遇到自然灾害了,可能预算都被打乱。
这时候我觉得就要灵活调整,向上级及时汇报,说明情况,在合规的前提下把资金用到刀刃上。
咱还得关注市场的变化。
就拿购买教学器材来说,要是不关注市场价格,可能就花了冤枉钱。
我有个同事,买一批玩具就没去多对比几家,结果发现同样的东西,别人买的比他便宜好多。
所以啊,资金管理使用要想做好,得擦亮眼睛,到处瞅瞅。
还有一点很重要,得让老师和家长知道补助资金都干啥了。
这就像你借钱给人了,人家得告诉你钱咋花的吧。
公开透明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猜疑。
镇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镇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资金来源区级财政筹集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二、资金用途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资金补助、普惠性幼儿园补助、幼儿园发展奖励、教师发展奖补、各镇(街道)学前教育绩效考评奖励,以及区级财政对各镇(街道)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
三、享受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条件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发放以规范办园、确保质量为前置条件。
如未达到下列要求的不予补助.1.严格执行校园安全、食品卫生、保育教育制度,本年度内无安全、卫生、保教责任事故.2。
严格执行区教育局、镇(街道)确定的招生计划及班额,规范做好电子学籍管理,本年度无违规招生、超班额行为。
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公示制度,本年度无教育乱收费的有效投诉。
4。
严格依法与幼儿园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保障各类待遇等权益。
其中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严格依法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6.严格依法依规接受或配合各级部门的督导、监管,在各类检查评估后针对问题积极整改。
7。
不存在其它各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
四、补助项目及标准(一)建设补助符合我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按照省等级幼儿园建设标准,通过新建、迁建、改扩建等方式建成省二级(预评)及以上且按普惠性运作的幼儿园(除小区配套幼儿园外),其立项、审计、竣工验收等程序符合我区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工程款达到50万元以上,且年初有相关申请报告的学前教育机构,经区教育局审核,按照比例补助原则,对实际投入资金(含建安、装修、设备设施等资金,不含土地款)的50%进行一次性建设补助,建设补助额度的上限为500万元。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竣工且事先在镇(街道)和区教育局申请备案的幼儿园按(镇财行〔2014〕215号)文件中建设补助条款进行补助).无特殊原因,普惠性幼儿园运作未到5年的,收回原财政建设补助资金。
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二、资金的分配1.资金的分配由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根据学前教育的需求和政府的拨款额度来确定分配方案。
2.分配方案需要公开透明,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三、资金的使用1.学前教育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购置教育器材和教具;(2)改建和维修学前教育场所;(3)提升教师素质,开展培训活动;(4)开展学前教育科研和教学;(5)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6)其他与学前教育有关的支出。
2.资金的使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安排使用计划,确保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和有效性;(2)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使用资金,不得违规挪用或私自占用;(3)公开透明地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的监督和管理1.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由地方教育部门负责。
2.监督和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1)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核实;(2)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4)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5)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措施:1.警告;2.通报批评;3.责令整改;4.暂停或取消资金支持;5.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总之,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的有序开展。
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化和规范化,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宁波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1宁波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每年预算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指不要求回报的市属民办学校,下同)的补助以及对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1.对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本市户籍学生(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外)人数,给予相对应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1/4的补助;2.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学校承担部分,给予1/2的补助;3.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师年平均收入超过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年平均收入水平的民办中小学,给予教师工资总额(应发工资)10%的补助;4.对民办高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补助;5.对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将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指定的项目或校舍维修与建设、购置教学设施(设备)、提高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享受财政资助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资助对象为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且不要求回报的全日制民办学校;2.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了验资过户手续;3.学校建立由政府部门监管的学费和财政资助资金专户(学费收取后一周内缴到专户),实行预算管理;4.在校学生规模达到420人以上,并落实国家各项帮困助学政策;5.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质量得到保障,经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认定为合格.第六条申请资金补助的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审计工作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
第七条民办学校申请资金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1.民办学校资格审查表;2.民办学校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3.民办学校聘任教师登记表;4.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表;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经当地社保机构盖章);6.民办学校资产负债变动情况统计表;7.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备案表等;8.本年度学校经费预算安排计划.(市属民办高校提交材料另行规定)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在每年9月15日前将规定材料报市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并商市财政局后下达给学校.民办学校应严格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
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巩固幼儿资助制度。
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
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
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浙财教字〔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分市县补助比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省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的、面向全省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资金。
自2009至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幼儿园教师培训。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和幼儿园升等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设施改造和玩具教具、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添置;(二)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用于幼儿园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开支;(三)幼儿园教师培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幼儿园教师培训相关的业务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以上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2]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09
【实施日期】2012.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青岛市扶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市)财政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推动学前教育加快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
(一)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教育资金;
(三)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为:
(一)以区(市)为主,市与区(市)相结合原则;
(二)以奖代补原则。
各区(市)应当研究制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市财政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主要采取奖补方式,支持地方学前教育发展。
第五条市级。
学前教育机构资金使用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资金使用规定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公立和私立幼儿园、亲子园、早教中心等。
1.3 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权限和责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二、资金来源2.1 学前教育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收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2.2 政府财政拨款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用于保障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
2.3 收费收入包括学费、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调整。
2.4 捐赠收入应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者的同意。
2.5 其他合法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学前教育机构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培训;(2)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护;(3)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4)幼儿生活保障;(5)幼儿园环境创设;(6)学前教育研究和发展;(7)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3.2 严禁将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非法集资、投资;(2)赞助、捐赠非教育性质的团体和个人;(3)支付非法费用和罚款;(4)购买高档办公设备和奢侈品;(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四、资金审批和监督4.1 学前教育机构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2 资金支出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重大支出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园长办公会议审议。
4.3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4.4 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按照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
4.5 学前教育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甬教计[2012]40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2〕403号)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2012年11月1日宁波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1-2020)》(甬党发〔2011〕34号)精神,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甬政发〔2011〕7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两项国家级教育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46号)要求,大力推进国家改革试点项目--“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的深入实施,建立覆盖城乡、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投入、社会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健全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和科学规范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系,促进宁波市率先在全国实现学前教育现代化,特在市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为规范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及用途: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精神,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改扩建项目奖补(其中列入市政府新改扩建幼儿园实事工程项目的优先)、农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装备改造补助、县(市)区学前教育发展奖补、国家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补助、学前教育评比考核奖补及教科研活动补助等。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加强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实施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青政[2012]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实施学前一年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涉及的资金管理单位和受资助学生。
第二章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第三条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对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及学校附设教学班)在园儿童实行保育教育费资助政策。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助园,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
各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费用。
第四条学前一年保育教育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城镇(城市和县城)不低于800元、农村牧区(含乡镇)不低于1200元。
第五条不具备独立办园的农村牧区,实行走教方式解决入园问题,对巡回支教志愿者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每个巡回支教点补助公用经费1.5万元。
第三章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管理第六条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凡公办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办学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并免费提供一、二年级国家规定的教材。
第七条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纳入助学金资助范围。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补助范围。
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免费提供教材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和400元。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学前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儿童的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家庭,学前教育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设立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紧紧围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扩大资源覆盖面、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等方面展开。
通过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力争在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学前教育质量:通过提升教师素质、改善硬件设施、加强课程建设等手段,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水平。
2. 扩大资源覆盖面: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学位数量,提高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率。
3. 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对贫困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资助,确保他们能够接受学前教育。
三、具体措施1. 教师培训与专业发展(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培训活动,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2)鼓励教师参加学历提升教育,提高教师的学历水平。
(3)开展教师专业发展项目,支持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教学改革等活动。
2. 硬件设施改善与建设(1)对幼儿园进行改造升级,改善幼儿园的硬件设施,提高幼儿园的办学条件。
(2)新建幼儿园,增加学位数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3)采购教学设备、玩具、图书等,丰富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3. 课程建设与教育质量提升(1)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特色课程建设,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2)支持幼儿园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推动教学改革。
(3)建立幼儿园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4. 资助政策与弱势群体保障(1)对贫困家庭幼儿实施免费入园政策,减轻家庭负担。
(2)对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实施资助政策,确保他们能够接受学前教育。
(3)开展家长教育,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促进家庭与幼儿园的协同教育。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1.申请程序:各学校、机构申请教育专项资金时,应填写申请表,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以及用于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表需由校长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经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2.资金划拨: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专项资金申请,将按照资金的用途和需求进行划拨,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指定的学校、机构账户上。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1.用途范围: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如改善学校基础设施、提供教学设备、培训教师等。
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资金管理:学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管理。
财务部门应做好资金的核算和登记工作,并保证账户资金的安全,避免挪用或浪费。
3.合理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合理的节奏和计划进行支出,遵循“先支持后续”原则,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4.经费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等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准确执行。
三、专项资金的评估和效果监测1.项目评估:对于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应进行评估,以确定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学校、机构,为后续资金的申请提供参考。
2.效果监测: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效果监测机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不仅要评估项目的完成情况,还需评估资金的使用效果,确保资金的投入能够实现教育目标和改善教育质量。
四、专项资金的公开和透明1.公开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开专项资金的申请情况、划拨、使用等信息,让公众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2.监督渠道:建立监督渠道和投诉举报机制,让公众可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增强资金的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推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青财教[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6]35号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2016年9月30日青岛市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建立学前教育综合奖补制度,对各区(市)学前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以奖代补,重点支持财力薄弱区(市),并向农村地区倾斜。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规范透明、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各区市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0-3岁婴幼儿公益性早期教育等工作进行以奖代补;(二)对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配备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及信息化设备、落实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等工作进行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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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资金来源区级财政筹集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二、资金用途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资金补助、普惠性幼儿园补助、幼儿园发展奖励、教师发展奖补、各镇(街道)学前教育绩效考评奖励,以及区级财政对各镇(街道)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
三、享受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条件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发放以规范办园、确保质量为前置条件。
如未达到下列要求的不予补助。
1.严格执行校园安全、食品卫生、保育教育制度,本年度内无安全、卫生、保教责任事故。
2.严格执行区教育局、镇(街道)确定的招生计划及班额,规范做好电子学籍管理,本年度无违规招生、超班额行为。
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公示制度,本年度无教育乱收费的有效投诉。
4.严格依法与幼儿园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保障各类待遇等权益。
其中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5.严格依法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6.严格依法依规接受或配合各级部门的督导、监管,在各类检查评估后针对问题积极整改。
7.不存在其它各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
四、补助项目及标准(一)建设补助符合我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按照省等级幼儿园建设标准,通过新建、迁建、改扩建等方式建成省二级(预评)及以上且按普惠性运作的幼儿园(除小区配套幼儿园外),其立项、审计、竣工验收等程序符合我区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工程款达到50万元以上,且年初有相关申请报告的学前教育机构,经区教育局审核,按照比例补助原则,对实际投入资金(含建安、装修、设备设施等资金,不含土地款)的50%进行一次性建设补助,建设补助额度的上限为500万元。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竣工且事先在镇(街道)和区教育局申请备案的幼儿园按(镇财行〔2014〕215号)文件中建设补助条款进行补助)。
无特殊原因,普惠性幼儿园运作未到5年的,收回原财政建设补助资金。
学前教育建设补助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别负担。
—2—(二)幼儿园发展奖励着力创新学前教育的办学模式,对引进市外高等级名园来我区开展集团化办园,及区内省一级幼儿园实行一园多区模式或挂牌合作模式办园的给予奖励。
其中:对采用一园多区模式的每年每区奖补3万元;对开展集团化办园和挂牌合作模式的一次性奖补工作经费10万元。
(模式界定:一园多区模式,是指人员、财务、管理“三统一”;挂牌合作模式,是指总园下派管理人员3名以上,其中园长必须是在编人员)。
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较好承担辅导职责的示范性幼儿园,经考核,优秀的奖励8万元,合格的奖励6万元。
其中不超过50%的奖励资金可用于辅导工作中的交通、误餐、劳务等补助。
鼓励幼儿园提升办园等级,认定为省三级(市一星)奖励3万元,省三级(市二星)奖励5万元,省二级(市三星)奖励6万元,省二级(市四星)奖励8万元,省一级(市五星)奖励12万元,省一级(市六星)奖励15万元。
各镇(街道)可酌情给予配套补助。
为加强幼儿园的规范管理与内涵建设,设置幼儿园日常管理专项经费,具体金额按实支付。
主要用于幼儿园第三方发展性评估、幼儿园财务第三方代理记账、幼儿园课程改革、学前教育宣传月、各级各类幼儿园创先争优等项目。
(三)公办幼儿园经费预算和补助—3—公办幼儿园经费实行区、镇(街道)分级筹集、分级预算、分级管理的办法,区级幼儿园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经费由各镇(街道)承担。
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区级幼儿园和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每年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及公办幼儿园定额标准编制幼儿园部门预算,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区、镇(街道)财政需严格执行经批准下达的公办幼儿园部门预算,保证各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行。
为支持各镇(街道)公办幼儿园发展,各镇(街道)幼儿园在编事业幼儿教师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在区财政与镇(街道)财政体制资金和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中按实清算。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根据《镇海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进行生均经费补助。
生均经费补助必须全额用于幼儿园的保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事业发展支出。
补助标准如下表。
—4—(五)生均经费转移支付补助区财政每年对各镇(街道)下拨生均经费转移支付补助。
生均经费以镇(街道)为单位,对除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外其他等级幼儿园(不包括收费超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基准价50%的幼儿园)按照不同的星级、不同的补助标准及核定班额计算转移支付额度。
生均经费转移支付补助标准见附件1。
(六)幼儿教师培训经费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统一由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培训。
(七)教师发展奖补为鼓励非在编教师参评骨干教师的积极性,经区教育局发文认定且学年考核合格的镇海区非编幼儿园骨干教师,每人每学年奖励特殊津贴6000元。
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区级相关规定执行。
在非普惠性幼儿园(除准办园和收费超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基准价50%的幼儿园外)任职的,持有教师—5—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教师、保健医生可申请补助。
其标准分别为: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单证教师”)每人每月奖补500元;具有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的教师(“双证教师”),初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奖补10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人每月奖补1500元;持有医生或护士执业资格证的保健医生(“单证保健医生”)每人每月奖补500元;持有医生或护士执业资格证并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保健医生(“双证保健医生”),初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奖补10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人每月奖补1500元。
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职的,持有教师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单证教师”)及持有医生或护士执业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保健医生(“单证保健医生”)奖补额度已含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中,这里不再单列奖补;持有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双证教师”)及持有医生或护士执业资格证并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保健医生(“双证保健医生”)每人每月奖补2000元。
以上奖补,澥浦镇、九龙湖镇在此标准上上浮10%。
持证奖补从获证后次月计算。
幼儿园引进优秀人才可以享受镇海区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
(八)困难补助—6—凡持有本区户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农村五保供养户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及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或孤儿、少数民族幼儿、因受灾或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到所属镇(街道)集体或星级以上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凭区级相关部门出具或核准的证明享受《镇海区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教〔2014〕112号)规定的专项补助。
(九)镇(街道)发展考核奖励建立对镇(街道)学前教育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并根据绩效情况给予镇(街道)一定奖励(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考评排名结果和半年度学前教育主要信息将以通报形式给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
为鼓励镇(街道)加强对民办小园的管理,提高区域内优质、普惠幼儿园的建设力度,镇(街道)在年初上报有意向撤并的民办小园至教育局,并有序地撤并持证的民办小园,按照每所幼儿园办园规模的不同给予一次性奖励。
办园规模在3班(含3班)以下的幼儿园有序撤并一所奖励10万元,办园规模在4-6班(含6班)的幼儿园有序撤并一所奖励20万元。
五、预算管理及拨付等相关规定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全区学前教育规模及发展规划编制预算,并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
资金拨付程序如下:—7—(一)建设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区级补助资金拨付给各镇(街道)后,镇(街道)应及时将区级补助资金和镇(街道)配套资金同步一次性拨付给相关单位。
(二)生均经费转移支付补助每年由区财政按照不同的星级、不同的补助标准及核定班额计算转移支付额度,拨付给各镇(街道)。
转移支付资金由各镇(街道)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幼儿园安保及公用经费、落实保教人员待遇、规范办园奖励等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补助项目及下限标准见附件2)。
对收费超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基准价50%的幼儿园,是否补助由各镇(街道)酌情自行决定。
(三)教师发展奖补由各镇(街道)审核相关资格并上报教育局,教育局和财政局复审后联合下达奖补资金文件,并拨付到各镇(街道)统一发放。
(四)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除生均转移支付外凡符合本办法所列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享受条件及补助项目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可填报《镇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3),并按要求提交其他附件报各自所属的镇(街道),经各镇(街道)审核同意并汇总后报区教育局,再经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补助文件。
六、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与学前教育工作绩效考评的规定—8—各镇(街道)应足额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出台相应的镇(街道)层面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则收回当年的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每年对各镇(街道)学前教育工作以及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绩效考评,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奖励,用于各镇(街道)学前教育发展支出。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它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另行商定,或报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决定。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镇财行〔2014〕215号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镇海区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转移支付补助标准2.镇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项目及下限标准3.镇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9—附件1镇海区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转移支付补助标准区财政每年对各镇(街道)下拨生均经费转移支付补助。
生均经费以镇(街道)为单位,对除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外其他等级幼儿园(不包括收费超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基准价50%的幼儿园)按照不同的星级、不同的补助标准及核定班额计算转移支付额度。
幼儿人数以省定标准核定。
违反《镇海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和《镇海区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级数核定指标》的不予补助。
—10—附件2镇海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项目及下限标准前置条件:各镇(街道)在达到下列下限标准时,才能取得区级学前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1.培训进修补助。
对取得大专或本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一次性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进修补助,保育、保健员提高学历参照以上标准;对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一次性给予500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