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

程序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皖高法[2003]173号

(2003年6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遵循依法纠错原则,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当事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自愿处分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再审诉讼。

第三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

(三)申请再审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其他当事人有异议的;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事实问题抗诉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五条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的;

(二)仅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再审的;

(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

(四)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进行再审的;

(五)有其他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各方当事人;

(二)受理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三)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告之提供证据目录。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需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

(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证人、鉴定人员等;

(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书面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法庭调查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请求和理由,再由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

(二)先由申请再审人举证并经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再由对方当事人举证并由申请再审人质证;

(三)当事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但无新的证据的,可根据案卷证据进行说明。需要重新质证的,由当事人宣读或出示;

(四)案件的同一事实,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再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

(五)当事人可根据案件情况,逐项举证、质证或一并举证、质证;

(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第八条法庭辩论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先由申请再审人发表辩论意见,再由对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重复未被认定的事实,审判长应予制止;

(三)出庭检察人员不参加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不发表意见;

(五)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应作简要总结。

第九条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审期间即已客观存在;

(二)原审未收集非因当事人的过错;

(三)当事人在原审无法知道,或不能持有,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

(四)与案件实体处理有重大关联。

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要附有新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新的证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法庭辩论开始后不再接

纳新的证据。

第十条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于庭前提出申请。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审查发现原鉴定存在程序、主体资格不合法或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情形,应当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合议庭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并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间内提供。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已经原审质证无争议的证据,再审时无须质证。未经原审或再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一)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或被视为撤回再审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的;

(三)再审申请人系自然人,在再审过程中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四)再审申请人系法人,在再审过程中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第十五条民事再审案件,经审理认为原裁判正确的,应不予调解,作出维持生效裁判的再审裁决。

第十六条原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改判:

(一)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且裁判结果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

(二)案由确定有误但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三)主次责任确定正确但具体责任分担比例有争议的;

(四)认识不一致且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

(五)错引、漏引法条但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六)裁判文书其他方面存在瑕疵但主文基本正确的;

(七)应当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八)审判程序有瑕疵但实体处理结果正确的;

(九)丧失了改判条件或改判价值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