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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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南阳市经纬度:东经112°33′北纬33°2′。
见附图A.0.1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的条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五、《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小学校建筑
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4.3.3 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4.3.4 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号为JGJ 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6-2005,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4.1.3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