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概念辨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
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
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
因此它的大部分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国际法概念辨析
1、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臂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
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
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
2、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比较相同点:1.都要求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不得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都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法律法规。
不同点:1.适用的范围不同a)过境通行适用于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b)无害通过适用于领海。
2.航行的主体不同a)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而无害通过基本适用于商船,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上有争议b)过境通行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飞机,而无害通过仅适用于船舶,飞机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c)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在过境通行时没有此种限制,即可以在水下航行。
3.是否可以被沿海国终止不同a)特殊情形下,沿海国可以终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领海的无害通过b)过境通行权不受沿海国的阻碍或中止。
3、庇护与域外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 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如下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4.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三、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一)、与国际私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渊源:冲突规范(国内法规)和实体规范(国际条约)(二)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两种观点:1.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2.国际经济法是跨学科的边缘学科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一、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萌芽时期二、近代国际法---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的时期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三、现代国际法---取得突破性发展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一、瓦尔特《万国法》二、丁韪良 (美)翻译惠顿《国际法原理》或《王国法》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被称作国际法律人格者。
条件:1、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活动的资格。
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基本主体)----要素:居民、领土、政府、主权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有限主体?----条件:实际控制的地域、政治组织和机构、正在为民族解放而斗争“巴解组织”3、国际组织4、个人(争议)国际上犯罪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式的过程、程序。
意义:1、国际法规则的查找和确定2、国际法规则有效性的确定1、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浅谈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是指规范国际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准则的总称。
它是国际社会的公共秩序,用于调整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国际法的客体是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规范对象是国家之间的行为。
这是因为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主权独立的法律实体,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国际法既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也规定国家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行为。
其次,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自愿接受的。
国际法的形成基于国家的自愿性,各个国家通过签订国际法条约或共同遵守国际法原则来接受国际法的约束。
国际法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合作,不同于国内法具有普遍强制力。
第三,国际法是基于平等和互惠原则。
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平等对待,互不干涉内部事务。
国际法还鼓励各国之间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与发展。
第四,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依赖于各个国家的主动。
国际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执行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取决于各个国家的自觉和行为。
不同国家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和解释也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国际法的应用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最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渐进性和动态性。
国际法是根据国际社会的实践和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国际法的发展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与国际关系的变化相适应。
国际法的发展还体现了国家之间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和解决争端的过程。
综上所述,国际法是调整国际行为的法律原则和准则的总称,它具有国家为客体、自愿性、平等互惠、依赖国家主动、动态发展等特征。
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和解决国际争端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一、国际法的含义及特征1.国际法的含义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简单地说,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存在,从内容讲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造法性条约的主体涉及到世界性的内容,它的缔约者是开放性的,各国都可以参与批准、制定,这样的条约可以长久性地存在,它有普遍的意义,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一般指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只为他们之间特定的事项达成协议,没有世界性的意义,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
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得到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它是指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实践或通例,也就是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等。
构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有通例存在,即国家间长期的、反复的、广泛的、一致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是所谓的“物质因素”;二是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国家把通例认为是法律规范,就是所谓的“心理因素”。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不是完全对立的,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立法方式不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在它们之上没有一个超越国家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由各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国际条约),或由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而确立(国际习惯)。
国际法概念辨析(可以)
一、概念辨析1、登临权与紧追权登临权指的是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海盗、贩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并可检查该船悬挂的旗帜及船舶文件,甚至进行搜查。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2、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指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形成的惯例,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引渡与遣返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遣返是指交战国将其所掳获的战俘送返他们的本国。
4、领海与领水领海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或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领水指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5、外交庇护与外交保护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利用本国驻外使馆为外国政治犯所提供的庇护。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6、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当代国际交往中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
调停指第三方向当事国提出实质性的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尽力调和,折衷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和要求,缓和或平息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使争端双方达成协议。
7、调查与和解调查是在国际争端不涉及国家荣誉或根本利益而只起因于对事实的意见分歧,由双方订立专约,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公正认真的调查,查明事实,以促进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和解(调解)是各种国际争端,凡不能以外交方法解决者,当事国双方可把争端提交和解委员会处理的一种方式。
国际法概念特征
国际法概念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
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
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
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渊源及法律效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拘束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基本原则: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 强行法性质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7、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具体表现为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和防止侵略的自卫三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条约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修订、整补等,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约规定情况下才可以在国内适用,仅其补充或补缺的作用,且需不违背我国公序良俗原则。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
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
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国际法的概念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概念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了国家主权、国际关系、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下面将对国际法的一些重要概念名词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机制。
1. 主权(Sovereignty)主权是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实体的权力。
国际法确立了国家主权的原则,即每个国家拥有进行国内事务的独立权力,其他国家不能干涉其内政。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同时也是国家平等和自决的体现。
2. 国际关系(International Relations)国际关系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的各种联系和互动。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关系的体系,包括战争与和平、国界与领土、外交与条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国际关系是复杂多变的,需要遵循国际法的准则来协调各国的利益和解决争端。
3. 主体性(Subjectivity)国际法的主体性是指那些能够在国际法上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体。
一般来说,只有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主体性是国际法适用范围的重要标志,它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之间是否产生法律关系以及其法律地位。
4. 条约(Treaty)条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和约定。
条约可以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中的条约种类繁多,如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贸易和投资的国际经济法等。
条约的缔结、履行和解释对于国际法的发展至关重要。
5. 国际法的适用(Applicability)国际法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基本特点。
普遍性包括国际法适用于全体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原则,国际法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便于各国以平等的方式参与国际事务。
特殊性则是依据具体合同、共同实践和上下文解释等因素,对特定情况作出有针对性和具体化的规则和准则。
6. 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负担法律后果的原则。
国际公法知识点
的条约。
最后议定书: 制定国际公约而召开的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 用于记录由与会国
代表签署,但无须批准。
盟约、宪章、规约: 一般作为国际组织或者国际机构组织约章的名称。
换文: 当事国通过互换外交文书方式达成的某种协议的名称, 缔约形式
是 最常用的渐变
宣言、联合声明:不一定属于条约 ,看内容是否涉及权利义务 +主体是否是国
:是否具有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4、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书面形式是条约的必备条件,但口头协议并非无效, 可以由国际法规制。 (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
(二)条约法编纂:
现代条约规则的起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 年通过、 1980 年正式生效,被
称为“条约之条约”
(三)条约的名称:
一般指多边 只能拘
【国际法渊源】
一、定义: 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而司法判例、 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
(一) 定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
(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
3、制定方式不同: 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4、效力依据不同: 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5、实施方式不同: 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3、受到重视的原因: a.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渊源,也是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载体。 b.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及条约的遵守更依赖于各国的自觉遵守 4、突破:“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是绝对的:不平等条约和情势变更使履行条约显 失公平
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原则上,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法的特点:一般性、自动适用性。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1、物质因素:各国反复的和一致的实践。
2、心理因素:各国认为其有法律确信。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题(1)
名词解释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2、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3、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4、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求偿来维护它的权利。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
“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5、国际条约:(最重要)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
6、国际习惯。
(最古老、最原始,缺点:不固定)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7、国际法的编撰:狭义: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第六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8、“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第八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9、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对内最高权力和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概述10、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名词解释一、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在国家间进行交往和合作时所遵循的一套法律规则和准则。
它由国际社会共同遵守,旨在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二、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在其国境内拥有最高权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体现了国家平等和自主权。
三、国家国家是人口、领土、政府和主权的合法结合体。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和关注的重点。
四、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权法公约、宣言和决议等各种文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五、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旨在保护战争受害者和减轻战争影响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道法公约和额外的议定书,规定了在战争中的人道原则和限制军事行动的规则。
六、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对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起诉和审判,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等。
七、国际人权机构国际人权机构是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常见的国际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非政府人权组织。
八、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标准是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原则。
它们包括各种公约、宣言和指导原则,为国际社会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保护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九、国际人道援助国际人道援助是为满足在灾害或冲突中受影响的人们的基本需求而提供的援助。
国际人权法保护了被灾民众的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义务。
十、裁决争端国际法庭裁决争端国际法庭是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庭。
它通过裁决和解释国际法来解决各种争端,包括领土争端、边界争议和条约解释等。
十一、国际人道援助法国际人道援助法是保护和规范国际人道援助行动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人道援助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人道性,并保护援助工作者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国际法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平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概念辨析
1、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国内法:区别:1、主体不同。
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政治性组织,国内法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政府。
2、立法不同。
国际法没有专门机构,不是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指定并且颁布的。
国内法则不同。
3、司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没有专门司法机构与执法机构。
国内法有。
4、法的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条约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法学家学说。
5、强制机制不同。
2、联合国大会决议与国际法渊源大会决议:UN通过一定程序规定,做出的正式决定。
渊源是法的拘束力的来源。
3、联邦与邦联联邦:两个以上城院邦构成的联合体,其产生以组成联邦国家之前的条约为基础,其存在以后来被这些国家接受的联邦宪法为主。
邦联: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和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他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成立的国家联合体。
1、有无统一的宪法。
联邦有同一的宪法。
2、有无凌驾于各成员国上的最高权利机关。
3、公民的国籍。
4、成员的国际法律地位,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4、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永久:在国际公约担保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共计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任何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者间接卷入战争的行为。
战时: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情况下,非交战国不参加交战、也不支持任何一方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1、存在条件不同。
永久要国家自身明确的宣布,并得到国际公约的保障。
战时中立政治意义上的中立,不产生法律后果2、存在时间不同。
5、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国:基友的国际法主体对新出现的国家表示接受并愿意与之开展国际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政:国家与国际组织对于新政府这一事实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并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承认新政府,不代表承认新国家。
承认新国家也并不必然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
2、国家承认的对象是国际法的主体,政府承认的对象是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机构。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摘要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基础性规则体系,国际法是帮助国家和国际组织间解决争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本文从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源、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等方面,对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旨在为读者正确理解国际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全体规则。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国际法的主体为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社会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为国家内部个体;•国际法意在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意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平等地位,而国内法意在维护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3.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具有客体性和普遍性;•国际法是国事行为的规则;•国际法具有实际效力。
二、国际法源1.国际法的自然法源国际社会人类社会形成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原始规则。
2.国际法的正式法源•国际法的协议法源:含有规则性、立法性的国际协定;•国际法的惯例法源:国际社会中普遍承认的行动或者实际,产生规律性后解释成法律规则的裁决;3.国际法的裁判法源•国际法院的判例法源;•国际仲裁的仲裁裁决。
三、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的适用原则是以条约、惯例、通行习惯和理解方法等为依据,根据每一具体事情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1.国际法的普遍参与性原则2.国际法的平等性原则3.国际法的相互尊重原则4.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四、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1.国家主体国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国家间的行为是国际法的主要对象。
2.国际组织主体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为实现共同目的设立的,国际组织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3.其它主体此类主体主要是指、个体、公司等非国家实体,其行为在国际法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五、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正确理解国际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注意国际法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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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
国内法:
区别:1、主体不同。
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政治性组织,国内法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政府。
2、立法不同。
国际法没有专门机构,不是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指定并且颁布的。
国内法则不同。
3、司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没有专门司法机构与执法机构。
国内法有。
4、法的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条约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法学家学说。
5、强制机制不同。
2、联合国大会决议与国际法渊源
大会决议:UN通过一定程序规定,做出的正式决定。
渊源是法的拘束力的来源。
3、联邦与邦联
联邦:两个以上城院邦构成的联合体,其产生以组成联邦国家之前的条约为基础,其存在以后来被这些国家接受的联邦宪法为主。
邦联: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和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他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成立的国家联合体。
1、有无统一的宪法。
联邦有同一的宪法。
2、有无凌驾于各成员国上的最高权利机关。
3、公民的国籍。
4、成员的国际法律地位,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4、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
永久:在国际公约担保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共计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任何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者间接卷入战争的行为。
战时: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情况下,非交战国不参加交战、也不支持任何一方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1、存在条件不同。
永久要国家自身明确的宣布,并得到国际公约的保障。
战时中立政治意义上的中立,不产生法律后果
2、存在时间不同。
5、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
国:基友的国际法主体对新出现的国家表示接受并愿意与之开展国际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政:国家与国际组织对于新政府这一事实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并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承认新政府,不代表承认新国家。
承认新国家也并不必然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
2、国家承认的对象是国际法的主体,政府承认的对象是代表一个主权国家的机构。
3、国家承认设计新国家国际法主体,政府承认是在不涉及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情况下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
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国:国际权利义务由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从而该国际人格者专项另一个国际人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转移。
政:因革命或争辩而引起政权更迭时,就政府权利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制度。
区别:发生继承原因不同。
国家继承是两个国际法主体之间,政府继承是同一国际主体中新政权和就政权义务的迭代。
7、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强行: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1、基本原则抽象,国际强行法是具体的。
2、旧强行法会因为新的强行法而失效,原则并不绝对会。
3、具体实践中,国际强行法存在规避的可能,但是基本原则则是普遍适用的。
8、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
绝对: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任何他国管辖的特权。
限制: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有豁免权,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
1、豁免内容不同。
2、豁免的
9、领土庇护与外交庇护
领土:对那些逃亡到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外国人予以庇护。
外交:国家的驻外使领馆之内庇护外国人。
1、地点不同
2、领土庇护是树敌关系,外交庇护破坏了属地管辖
3、外加庇护不是国际公认的庇护
10、国际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的损害与国家不法行为
国际: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对其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不法行为:客观上违背国际义务并且主观上可以归隐于国家的行为。
1、责任性质不同,不法的责任是一种违法责任,是否发生损害后果不是决定是否引起责任的根据,只是衡量责任大小的因素,而损害责任是一种损害结果责任。
2、引起责任的根据不同。
不法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而损害是
3、主体不同:国家不法行为可以归因与国家或者归因于国家的个人、团体或者实体的行为。
不加禁止的损害主要归因于国家
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国家不法行为有国际刑事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
不加禁止的责任则没有刑事责任。
20 .条约的无效、终止、中止
无效:条约因违反国际法等原因而自始无法律效力。
无效是指无缔约资格、错误、欺诈、贿赂、强迫与国际强行法抵触。
终止:条约由于某种实施或原因而从此时对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终止期限届满、履行完毕、解除条件成立、条约履行不能、退约、旧约被新约取代、全体当事国统一、单方废约。
中止:条约由于某种实施或原因而暂时停止,一旦原因消失,条约又恢复履行。
中止基本同终止,淡跳跃的中止不影响以后的效力,一旦暂停实行期间届满,有回复履行,暂停期间,当事国不得妨碍条约的恢复履行、
21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派代表团组成的审议机构
安理会:有常任理事国与非常任理事国组成的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为主要职能的机构、
区别:
1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心动的联合国机构
2表决程序不同,安理会为大国一致原则,而大会为协商一致或三分之二多数决定
3职权不同:联合国大会广泛职权,成安理会正在讨论的外,而安理会字负责解决国际争端制止侵略等
22国际法院与刑事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设立的专门是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司法机关
刑事法院由缔约国通过签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方式建立的,有国家选举的独立法官组成的,审判特定国际罪行并对国际犯罪处以刑罚的永久性国际刑事审判。
区别:
1联合国关系不同
2刑事法院是以国家协议方式产生的
3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权只能的法律是依据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院是由当事国申请,不能主动介入。
4一个是管国家和国家质检的问题,一个是管国家与自然人的问题
5种类特定
23斡旋和调停
斡旋:当事国不愿意或者出于魔种原因无法直接谈判,或虽经过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第三人出于解决争端目的促使当事国谈判的行为。
调停:由第三方出面,促使当事国直接谈判,并参加谈判,提出程序性或实质性的建议或方案
区别
1第三方是否介入谈判
2谈判的主体不同
谈判与协商
谈判:利益对立的代表之间的辩论与讨论
协商: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
区别
1谈判一般发生在争端后2协商介入因素少,互谅精神体现较明显
3谈判往往排斥第三者,协商则不排斥4谈判结果多于法律上承诺,协商基于自愿
24国际仲裁与国际法院
国际仲裁:争端过根据某协议,将争端交给他们自信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于仲裁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设立的专门是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司法机关
区别:
1国际仲裁由争端当事国协定组成或协议选择,国际法庭是常设的。
2仲裁协议依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国际法院由当事国申请,不能主动介入。
3仲裁规则可以由当事国共同拟定,国际法院不可
4国际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安理会申诉,仲裁裁决不可
25战争与武装冲突、自卫
战争:俩个或以上的敌对国家,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或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武装斗争和法律状态
武装冲突:国家之间相互使用武力而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敌对行为
自卫:以武力防卫外国队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议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
战争与武装冲突:1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导致占整个房权利义务的变化,武装冲突是一种事实,其后果与战争不同。
2武装冲突使用战争法规则,但外交关系条约不一定中止,不适用限制和没收地方财产,不适用中立法。
三者区别:
1权利产生不同;自卫产生受他国武力威胁或攻击后。
2造成的后果不同,法律状态不同
3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措施之前实施且应向联合国报告
26报复与反报
报复:已过对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相应强制措施。
反报: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回报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区别:
1报复是针对的他国国际不法行为,反报针对的是他国不友好行为
2报复只能以符合国际法的行为进行,且必须为向对方提出合法要求后无法得到满足时才能使用,反报则不需要提出需求
3目的不同,报复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和谋求补救而进行。
反报是为了强迫一国改变其不礼貌,不友好,不公正的行为
27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流经俩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并许可同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想一切国家开放的河流
区别:
1多过河流仅对所有沿岸国开放,国际河流向一切国家开放
2多过河流不一定直通海洋,但国际河流船舶都能直通海岸
3国际河流有国际条约进行规范,多国河流仅对延安国依协议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