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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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第三条、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任务及发展的要求,制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标准。

第六条、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八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校教师岗位,按照相应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

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

2、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并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学、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3、考核、评议。由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聘委会。

4、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

5、公示。

6、校、院(系、所)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7、学校校长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8、聘任结果备案。

第十二条、对于高等学校在编制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优秀人才,可由具体用人部门提出申请,聘委会提出综合考察评议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直接聘任。

第十三条、聘任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学校与受聘人员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教师的工资收入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根据聘期内所聘职务确定。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必须接受市政府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取消其在聘任组织中工作的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市人事局、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之外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通过相关专业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后,由高等学校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停止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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