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文物追索国际公约与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困境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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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境外流失文物_问题与对策_张磊 (1)

追索境外流失文物_问题与对策_张磊 (1)

第52卷第6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Vol.52No.6 2012年11月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Nov.,2012□全球化与法律治理追索境外流失文物:问题与对策张磊[摘要]当前我国境外流失文物追索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但整体效果并不理想。

在此背景下,理清和反思我国境外流失文物追索的现状,对于推动我国流失文物追索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对于境外流失文物追索的研究,注重提高研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刑事司法合作在追索中的重要地位,拓展追索的方式和渠道;逐步推进中国视角下国际文物公约的发展与国际视角下中国文物立法的完善;密切关注他国文物立法,针对不同国家拟制不同的追索方案;促进专门追索机构的构建与信息传递渠道的通畅;开展全面文物普查,健全文物信息档案库和文物管理制度。

[关键词]境外流失文物;刑事司法合作;国际公约;文物立法[基金项目]国家文物局委托项目;中国法学会2012年部级法学研究项目(CLS(2012)C57-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收稿日期]2011-07-12[修回日期]2012-02-20[作者简介]张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北京100875)一、问题与反思文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载体,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

保护文物,不仅要保护文物本身及其原生环境,更要确保其与原属地人民之间的文化联系。

[1]1我国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但由于历史原因,1840年以来屡遭劫难:1860年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抢劫文物;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日、美等国的“考古学家”、“汉学家”以考察探险为名掠走大量文物;二战期间国内军阀、奸商勾结外国商人大肆倒卖中国文物;改革开放以后走私犯罪的猖獗导致不计其数的文物被走私出境。

[2]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目前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7万件。

细谈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doc

细谈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doc

细谈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拥有极其丰富的文物资源。

然而,令人痛心的是,自清末以降,中国文物饱受战争劫掠、盗窃和走私之害,我国因而成为文物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进入21 世纪,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与全民族文化主权意识的提升,政府与民间开始高度关注流失海外文物的命运,并为流失文物的回归做出积极努力。

概言之,文物回归的途径有四种: 商业回购、外交谈判与协商、国际公法机制和国际民事诉讼机制。

商业回购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通过参与拍卖等商业渠道将流失海外的文物购回,从而实现文物回归。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家与民间财力的增长,大量文物通过此渠道成功回归。

然而,必须指出,商业回购缺陷明显: 首先,商业回购会推高文物价格,这不仅会增加今后回购的经济成本,而且会刺激文物犯罪愈演愈烈; 其次,中国当事方,尤其是国有机构参与非法流失文物的拍卖,会令外界产生中国政府已对此类文物现状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的印象,这不利于今后通过法律途径追索之。

所以,我国政府应明确以下立场: 不支持商业回购,尤其要禁止国有机构参与非法流失文物的商业拍卖。

外交谈判与协商是指有关当事国直接交涉,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

从各国文物追索实践来看,不少国家通过外交谈判与协商解决了文物归属纠纷。

尽管如此,对于中国而言,该途径的作用并不能高估。

一方面,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数量巨大,不可能件件通过政府间的外交谈判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作为崛起中的大国,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极其复杂,当前,国家主权、安全等问题才属于国家最高战略关照的层面,而文物返还尚不属于国家核心利益。

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不会、也不宜将外交谈判与协商作为追索文物的主要途径。

国际公法途径是指利用国际条约,通过国际合作执法途径追索文物。

20 世纪下半叶以来,国际社会已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流失文物返还的条约,主要包括1970 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以下简称“1970 年公约”) 和1995 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难在哪里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难在哪里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难在哪里北京时间3 月24 日凌晨1 时,法国巴黎法院对圆明园鼠首和兔首能否被拍卖作出宣判,近百人组成的中国律师团追索行动以失败告终,这注定是一次失败的追索。

对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我们目前还有赖于国际公约和国际合作才能实现,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 年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 年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虽然在打击国际文物犯罪和追索被盗文物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追索能力有限,往往面临如下主要障碍:第一,现有公约没有明确的追溯力1970 年公约没有明确的追溯力规定。

依据国际法原则与惯例,该公约对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没有追溯力。

1995 年公约规定,被盗文物返还只适用于公约生效后从缔约国盗走的文物,而且返还双方均为缔约国且公约在国内已生效。

这样,公约仍没有追溯力,尽管公约不承认公约生效前的文物盗运合法化,也不影响各国对此前流失文物的追索权。

针对1995 年公约无追溯力的情况,我国政府在1996 年签署该公约时作出重要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追索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声明尚未被国际法原则接受,所以没有约束力。

只要文物受益国不配合,那么追索就无法执行。

因此,目前对于解放前被掠夺的文物,中国很难依据现有国际公约,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二,公约的约束力还不够强签署1970 年公约的主要国家,像中国,埃及,墨西哥,印度等,多为文物出口国,而文物进口国中,仅美国,法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加入该公约。

至2000 年底,英国,德国、瑞士,日本和北欧等文物受益大国均未加入,公约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大打折扣。

1970 年公约未能发挥有效作用,与上述国家拒绝加入公约,放任文物非法盗运和交易,从而刺激全球盗运,走私文物犯罪活动有密切关系。

1995 年公约通过后,上述国家仍拒绝加入,公约的缔约国也仍主要局限在文物非法输出国。

浅谈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私法问题

浅谈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私法问题

浅谈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私法问题摘要:近现代以来, 因战乱、盗窃等原因使珍贵的文物流失严重。

在海外文物以诉讼方式追索的历史过程中, 以福建肉身坐佛为例, 存在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动产及不动产的识别、法律适用等问题。

为合法追回海外流失文物, 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国内对文物保护的立法, 尤其是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明确或专门为文物追索制定特别的法条。

同时, 我国还应以和平方式与文物所在国进行协商, 并在国际公约的制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文物追索; 文物保护; 法律适用;2014年10月, 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举办"木乃伊世界";展览, 一尊约公元1100年的中国佛僧肉身宝像作为最重要的展品被单独安放在一间展厅。

2015年3月, 该"肉身坐佛";被我国文物部门认定为"被盗文物";。

2015年12月, 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和东埔村村委会起诉肉身坐佛持有人奥斯卡-范奥弗里姆, 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16年6月, 该案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正式立案。

2017年7月, 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就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收藏家奥斯卡-范奥弗里姆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像一案举行了首场听证会。

唐代以后, 佛教在福建开始兴盛, 肉身坐佛最早出现在唐朝文献《全唐文》中。

佛教认为, 佛菩萨或高僧大德圆寂后可得舍利。

据考证, 肉身坐佛是章公祖师在北宋年间圆寂后, 被镀金塑成佛像。

肉身坐佛的四肢和身首俱全, 相比于普通的泥塑菩萨, 更给人强烈的崇敬感和皈依感, 是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村民的精神寄托。

针对类似的文物追索诉讼案件, 首先需要确定管辖的法院, 根据《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二条规定, 荷兰管辖依据采取住所地标准, 则荷兰的法院可以作为该案的管辖法院。

在确定管辖后, 进入实体问题的审理。

原告是否适格、诉讼标的即肉身坐像是动产抑或不动产、准据法应采取何种冲突规范?在确定准据法后, 根据准据法所在国的国内法判断文物究竟归属于文物原所有人还是善意取得第三人。

从国际法视野看中国对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

从国际法视野看中国对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

从国际法视野看中国对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
吴映京
【期刊名称】《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4)010
【摘要】历史上中国曾有大量的文物因为种种原因而流失海外,但在现有的国际法规则下,中国的文物追索将遭遇诸多法律上的困境.有效的利用国际公约中对中国有利的部分,积极引导新的国际规则的形成,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是现实考量下比较可行的文物追索模式.
【总页数】5页(P7-11)
【作者】吴映京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
【相关文献】
1.流失海外的圆明园文物怎样才能回归祖国?——论流失文物回归的方法和途径与国际法理 [J], 王开玺
2.国际法视野下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路径选择及实践突破 [J], 张建
3.流失文物追索国际公约与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困境评析 [J], 阮振宇
4.流失文物追索国际公约与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困境评析 [J], 阮振宇
5.国际法视野下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策略研究 [J], 高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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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文物流失及流失国宝的回归困境》的结题报告

《圆明园文物流失及流失国宝的回归困境》的结题报告

研究论文圆明园文物流失及流失国宝的回归困境目录✧摘要 (3)✧问题提出 (3)✧研究方法 (3)✧研究过程 (4)✧研究结果 (5)✧建议 (8)✧参考文献 (8)摘要圆明园已经建园300周年,而离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也已过去了150年。

新中国成立了60年,文物先如今又在何方?有多少文物不知去向?他们如何回来?圆明园300岁的时候,新中国派出了一只寻宝小组开赴美国,寻找那价值无穷的圆明园文物。

10月18日,圆明园罹难150周年纪念活动在圆明园举行。

让我们,一起为圆明园的文物回归出一份力,多多的关注圆明园文物回归吧!一.研究背景和目的一.研究背景前段时间,法国佳士得总部企图拍卖中国圆明园珍惜鼠兔铜兽首的事引起了中国民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圆明园究竟有多少文物?海外流失了多少?邮路是到了哪里?如何回归?这些问题至今众说纷纭。

为纪念圆明园建园300周年“圆明园流散文物回归活动仪式”在圆明园隆重举行,标志着“圆明园流散文物保护工程”正式全面启动。

圆明园管理处也联合清华大学、中央电视台《国宝档案》栏目组共同启动了“寻找流失海外圆明园文物系列活动”。

二.研究目的理解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是我们文化传承的载体,特别是那些流失在海外的文物,更是与跌宕起伏的国家历史与命运紧密相连,与我们的民族情感紧密相连。

1、圆明园兽首拍卖?是什么促成了如此高昂的拍卖价格?如何看待这场拍卖?2、如果我们想把更多流失海外的文物追索回来的话,我们普通人能做什么?3、呼吁整个社会关心圆明园,使圆明园遗址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研究方法一.研究方法网上资料、文献资料、图片资料二.时间安排阶段时间主要任务研究方法1 12.1~12.30 上网查资料文献法2 2.2~3.20 去圆明园调查游人对圆明园文物回归方式的看法调查3 4.23 圆明园采访调查4 5.1~5.3 与组员讨论并整理采访资料(去保利博物馆)5 9.23 圆明园采访调查6 10.3 圆明园展出文物拍照考察7 10.6 根据《文史参考——圆明园专刊》讨论并完善论文三.研究过程其中在上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进行了首次圆明园考察,在圆明园举办庙会期间有一次来到圆明园采访路人对圆明园文物回归方法的看法。

文物归途流失海外的文物如何回家

文物归途流失海外的文物如何回家

文物归途流失海外的文物如何回家文物归途:流失海外的文物如何回家在古代的长河中,中国曾立下了璀璨的文化瑰宝,这些文物见证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和灿烂文明。

然而,许多珍贵的文物却在历史的长河中“流浪”,流失到海外各地。

对于这些流失的文物,如何回归祖国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流失海外的文物如何回归祖国以及背后的种种困境。

一、流失文物的背景和原因中国作为世界上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积累了大量宝贵的文物。

然而,这些文物在历史的洪流中遭遇了许多不幸,面临被掠夺、失窃的风险。

流失海外的文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1. 战乱和动荡:历史上的战乱和政治动荡是导致流失文物的重要原因。

战争往往引发破坏和抢劫,导致文物被掠夺和流失。

如二战期间,许多中国文物被日本侵略者掠夺,流失到日本。

2. 盗墓和走私:盗墓和文物走私是另一个导致文物流失的重要原因。

一些贪婪的盗墓者为了牟取暴利,肆意破坏古墓,并非法将文物运出国境。

这些文物往往以各种手段走私出境,流失到海外市场。

3. 战胜国的掠夺:在一些战胜国掠夺的背景下,中国文物成为了战利品的对象。

这些战胜国将掠夺的文物带回本国,并收藏展示,使得这些文物流失至今。

二、流失文物回归的成果与挑战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流失文物回归工作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通过与各国政府的合作,一些流失海外的文物得以成功回归。

然而,文物归途的工作面临许多困难。

1. 法律困境:流失海外的文物往往被购买者合法收购,引发了诸多的法律纠纷。

许多国家对拥有流失文物的私人收藏者加以保护,使得文物的归还变得复杂、困难。

2. 研究和证明:要证明某一特定文物确实来自中国并归属于中国文化遗产,需要上千、上万字的详细研究报告和证据。

这需要专业的考古学家和研究人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 拍卖市场的竞争:中国文物的市场价值不菲,吸引了许多拍卖商和私人收藏者的关注。

这使得文物回归任务变得更为艰巨,需要克服市场竞争和繁琐的程序。

论我国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难题及解决对策

论我国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难题及解决对策

·59·论我国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难题及解决对策黄 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图书馆,湖北 武汉 430073)摘 要:我国是世界上文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文物流失问题。

近代以来,我国有大量珍贵文物因战争掠夺、殖民贩运和跨境走私等原因流失海外。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促使流失文物早日回归已成为捍卫文化主权、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

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面对文化差异、国际关系和法律冲突等多个方面的难题。

本文以当前我国文物流失海外的现状为引,通过对流失文物追索工作所需要法律难题进行重点分析,并结合近年来这一工作的实际状况,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流失文物;追索;法律难题;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47(2018)02-0059-03 DOI:10.3969/j.issn.1672-1047.2018.02.16收稿日期:2018-03-11作者简介:黄 丽,女,湖北潜江人,硕士,馆员。

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图书情报学、博物馆学。

文物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见证和民族精神传承的重要载体。

它集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考古价值等于一身,具有很强的收藏性和无可复制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是我国新时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文物资源丰厚,然而在近代以来却因各种原因屡遭劫难,致使大批珍贵文物流失海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社会各界愈发关注海外流失文物的命运,并将对其的追索工作视为重塑民族尊严和文化主权的主要举措。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流失在世界各国的各种中国文物有超过1000万件之多。

因此,国际文物保护机构将我国与埃及、希腊和秘鲁并称为文物流失问题最为严重的四个国家。

如何追回海外流失文物

如何追回海外流失文物

姓名:黄俊文学号:6002109119专业:土木094班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追回海外流失文物方式摘要:目前,我国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主要方式有:通过法律途径索回、采取半公益半市场运作的方式“赎回”、由民间购买并捐赠给国家、国家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回购。

应该说,每种方式都有其实施的优越性,而且也不乏成功的案例,但它们各自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资源和力量,利用其优势,更好的把海外流失文物追回。

关键字:流失文物追回方式优势和局限理性思考一、文物流失原因据专家介绍,流失海外的中国珍贵文物,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中国近代,特别是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以及一些所谓的“探险家”以武力掠夺、不平等交易、盗掘、欺骗、走私等不正当的非法手段获得。

第二,文物走私猖獗。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非法文物交易价格不断攀升,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走私的巨额利润,导致全球性文物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据国家文物局提供的资料,河南、山西、陕西等文物大省,群众性的盗墓挖坟以及贩卖文物之风屡禁不绝,甚至在一些地方形成行业。

青海某地在短短几个月时间被毁古墓1000余座,5000多件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的珍品被哄抢一空。

第三,海底“沉宝”。

2004年3月1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市的佳士得公司拍卖大厅,有1700余件精美的中国瓷器被同时拍卖。

这些产自明朝万历年间的漳州瓷器是越南渔民几年前在南海的一艘中国古沉船上发现的。

如此大量的中国海底文物在境外被批量拍卖已经不是头一遭。

中国南海的古沉船应该超过2000艘。

由于船的装载量大,因此在文物市场上形成了“一艘船十个墓”的说法。

通常一艘普通中型商船就能装载10万件以上的瓷器。

二、文物流失理性认识对于流失在海外的中国文物,著名文物专家、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认为,其中有几种情况需要区别,一个是珍贵文物与一般文物,一个是过去出去的文物和现在出去的文物,一个是合法出去的文物和非法出去的文物。

谢辰生说,对于珍贵的文物,只要能收回就一定要收回。

二战流失文物回归争端解决的进展及其法律评析

二战流失文物回归争端解决的进展及其法律评析

2、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意两国还制定了实施细则。根据细则,两国将建 立联合工作组,负责推进文物返还的具体工作。同时,两国还将互相提供技术 和物资支持,协助对方进行文物的修复和保护。在实施细则的推动下,目前中 意两国已成功返还了部分文物,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法律评析
二战流失文物回归争端解决的法律性质主要是国际法上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 国际法,每个国家都有保护其境内文化财产的主权权利,同时也应尽最大努力 返还流失的文物。因此,争端双方通过协议和实施细则来解决文物返还问题, 是符合国际法的规定的。
在适用范围方面,二战流失文物回归争端解决主要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文物 返还纠纷。在这个背景下,争端双方是主权国家,而文物则是国家之间的财产。 因此,这种争端解决机制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文物返还纠纷。
在程序方面,二战流失文物回归争端解决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双方协商:争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文物返还问题。
二战流失文物回归争端解决的 进展及其法律评析
二战期间,世界各地的文物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掠夺。这些流失的文物不仅具 有重要的艺术价值,还代表着人类的历史和文化。近年来,关于二战流失文物 回归的争端不断,涉及的国家和组织也越来越多。本次演示将介绍二战流失文 物回归争端解决的进展情况,并对其进行法律评析。
文物返还的国际法规定主要是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 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生效, 目前有近百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非法进出口的文化财 产应当返还给原属国。因此,如果我国流失海外的文物被其他国家非法占有, 我国可以通过外交途径申请返还。
(2)制定实施细则:为了落实协议,双方还需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返还文物 的具体方案和时间表。

如何看待流失海外的文物

如何看待流失海外的文物

如何看待流失海外的文物发布日期:2009-03-0224日,法国巴黎法院驳回中国律师团“禁止圆明园流失文物鼠首和兔首铜像被拍卖的请求”。

佳士得公司随后惺惺作态地表示支持文物回流,并希望通过拍卖的平台来协助这两件艺术品回流中国。

还冠冕堂皇地声称,非常珍视并尊重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同时,也非常珍惜在中国的发展机会。

从佳士得执意要拍卖150年前掠夺自北京圆明园的贼赃的行为中,可以看出法国某些人士尚未摆脱八国联军时期的强盗本质——抢劫文物无罪,售卖贼赃有理。

如若真的珍视并尊重与中国政府的关系,佳士得就应该尊重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国际共识,立即停止伤害中国人民文化权益和民族感情的拍卖行动,并将鼠首和兔首铜像无条件归还中国政府。

很显然,佳士得意图通过拍卖把这两件属于中华民族的文物价格炒到天价,以牟取暴利。

其所珍视的是什么,路人皆知。

近代,西方列强在侵略中国的同时亦掠夺走大量的中国文物。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全世界47个国家200多家博物馆的藏品当中,中国文物是164万件,包括民间收藏在内的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总数至少在1700万件以上。

除了近代以来被掠夺、抢劫、盗窃外,还有不少中国文物是被中华民族败类偷运出国贩卖的。

年前,笔者曾接到几通自称来自广东佛山的电话,对方声称有国宝级的文物要偷运出国贩卖。

笔者告诫对方,文物是属于中华民族的,偷运文物出国贩卖不仅触犯法律,更是中华民族罪人。

并立即把对方的资料转交给国内有关部门,要求予以彻查。

是次兽首拍卖事件,不仅引起各方对中国文物流失的关注,也激发起海内外中华儿女的爱国心。

海外华人华侨亦开始热议“如何看待流失海外的文物”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海内外中华儿女必须要摆脱近代屈辱史遗留下来的“被动挨打”的思想包袱,要把握时机主动出击。

其次,海外华人华侨冷静理智对待是次兽首拍卖活动,不要参与此类拍卖活动。

海外华人华侨不愿意见到中华民族近代历史伤痕出现在世界各国拍卖场上的吆喝声中,常常会出高阶购买后让文物回归祖国。

基于国际法视角看中国对流失海外文物追索

基于国际法视角看中国对流失海外文物追索

基于国际法视角看中国对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摘要:文物流失是历史问题,同时也是严肃的现实问题。

我国追索流失海外文物主要是通过现今关于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追索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而这些公约所存在的缺陷又造成了追索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思考采取何种更加有效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 文物追索国际公约法律困境可行途径文物与普通财产是不同的,在我国,文物通常称为”文化财产”。

人们对待文物与普通财产的态度亦迥然不同,因为文物融入了文物原主国国家、民族甚至是个人的情感因素。

对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样也是包含强烈情感因素的法律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尤其是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多方关注。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流失到中国境外的中国文物大约有164万件。

我国的文物主要通过以下一种方式流失海外:战争,侵略者抢夺;外国文物爱好者、探险家利用一些人进行低价收购,这属于变相掠夺;还包括非法的盗墓和走私。

对这些文物的追索,涉及到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的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我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按照国际社会处理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来追索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

然而现今存在的相关国际公约有十余个却均不完善,致使我国追索流失海外文物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一、中国追索文物的国际公约及评述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也是国家参与国家关系和进行国际交往的主要工具,既是最便于适用的也是最主要被适用的国际法正式渊源。

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利用法律手段来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上找到依据。

目前,有可能适用于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多边国际条约有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公约)。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法律途径局限性之弥补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法律途径局限性之弥补

(94年公约》 15 主要偏重于保护文物 占用国的
利益 。该 公约制定 宗 旨的声 明强 调 了文 物 的 国家 利 益 和 国际保 护 , 质是 承认 了文物 占有 国关 于 “ 实 文物
( 《 三)文物返还公约》
为 了更 好 地完 善 文 物 返 还制 度 ,9 5年 6月 , 19 国际统一 私法协会 召开 了关 于 国际范 围内返还 文物
是属于全世界的, 而并非某个国家独有” 的文物国际
的外交大会。 会议通过了《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
盗 或 者 非 法 出 口文 物 转 让 其 所 有 权 的方 法 的 公
主义观点。尽管如此 ,15 (94年公约》 ( 在某种程度上
也 承认 了文物 原属 国对文 物 的特殊利益 。公约 首次
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19 年加入 了《 ;9 7 国际统一
私法协 会关 于被盗 或者 非法 出 口文物 的公 约》 19 ;99
物1 6 4万件,包括民间收藏在内的流失在海外的中
国文物 总数 , 少在 10 至 70万件 以上 , 远远 超 出我 国 本土博 物馆藏 品总量【 】 ] 近 , 圆明 园罹 劫 10周 。最 在 5 年之 际 ,圆 明园遗 址公 园管理 处 向全 球发 出 了归还 流散 文物倡议 书。但是 , 倡议 书仅仅 是一种 呼 吁 , 面 对 中华 民族大量 流失海外 的文 物 , 底应如何 追索 , 到
[ 键词 ] 索; 关 追 流失文物 ; 法律 途径 ; 限性 ; 局 弥补
di 03 6  ̄i n10 - 3 9 0 0 60 1 o: .9 9 .s . 9 0 3 . 1 . . 1 s 0 2 0 2
[ 中图分类号] 9 D9

论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方式

论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方式

论追回流失海外文物的方式摘要: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见证,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存在证明,而因为种种原因,大量文物已经不在本国流传,中国更是有无数珍贵历史文物流失海外,而近年因为铜首事件给全世界带来了一次冲击,掀起了追回海外文物的一轮高潮。

文物的追回从立法入手,建立健全的追讨环境。

本文叙述了文物的概念、流失海外文物的种种过称、各国追回文物的范例于现状、并讨论了我国追回文物存在的问题,总结了我国追回文物的方式。

关键词:文物;流失海外文物;追回方式一、文物本身及追回文物的重大意义文物其本身的意义是国家民族发展的历史见证。

追回流失文物的重大意义在于:首先是考古意义重大。

其次是有助于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的发展,对人类发展历史进程更详细了解,丰富各国民族精神文化,使其之间相互尊重。

再次是将文物视为各国各民族文化文明的我重要构成部分,尽可能完整的了解历史的起源与发展过程,把其精髓传承下去。

第四是保护文化遗产,让文物闪耀其应有的光辉,起到应有的研究教育作用。

第五是世界各国对人类遗产的保护代表着尊重历史,尊重社会,立足于现在,面向未来。

第六是维护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多管齐下,借此建立立体保护网。

第七是充分开发文物的商业价值,由此推动当地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利益。

总之,流失文物的追回是意义重大的事情。

二、中国文物流失和追回的现状(一)近代中国文物大规模流失海外中国拥有五千年的浩瀚历史,也积累了规模庞大的历史文物。

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

中国文物经历了几次大规模严重流失。

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余万件。

第一是清代“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的野蛮掠夺。

在这两场浩劫中,圆明园遭到彻底的掠夺和破坏,从皇宫禁苑,官署部衙,到王公府第、民居商宅,各种建筑都遭到了洗劫。

第二是西方各国以“文化考察”为名的掠夺。

关于中国海外流失文物的保护与思考

关于中国海外流失文物的保护与思考

关于中国海外流失文物的保护与思考中国海外流失文物的保护与思考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拥有大量珍贵的文物遗产,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宝贵的文物被流失到海外。

海外流失文物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这不仅涉及到对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涉及到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

本文将围绕中国海外流失文物的现状、原因以及保护与思考展开讨论。

第一章:海外流失文物的现状海外流失文物的范围很广,包括文物精品、古代书籍、绘画、雕塑、陶瓷等。

这些文物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对于研究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中国海外流失文物的数量庞大,各种珍贵的艺术品被迫离开祖国,流失到世界各地的博物馆、私人收藏家手中。

海外流失文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历史原因。

在近代史的动荡时期,中国经历了战争、内乱和外来侵略等,许多文物在动荡中被盗、被掠夺、被掠夺,流失到世界各地。

其次,是非法贩卖和拍卖的问题。

少数人为了牟利,私自将文物出售给国外的收藏家,有些甚至被迫卖出家族珍藏。

最后,是文物保护和管理的不完善。

在过去的某些时期,中国对于文物的保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部分文物资源遭到破坏或遗失。

第二章:中国海外流失文物的影响海外流失文物不仅对中国文化遗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对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形成了一定影响。

首先,流失文物的丧失不仅削弱了中国的文化自信,也降低了国人对于传统文化的认同感。

其次,流失文物的丰富多样性为海外的博物馆、学界提供了丰富的资源,这对于海外了解中国历史文化、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海外流失文物的丰富存在也增加了合法收藏与非法贩卖之间的复杂关系,需要各国政府加强合作与监管。

第三章:海外流失文物的保护针对海外流失文物的保护问题,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

首先,通过外交途径与海外国家和博物馆开展合作,寻求流失文物的归还。

例如,中国与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国家签署了多项文物归还协议,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斥巨资收购流失文物不值得 一辩稿

斥巨资收购流失文物不值得 一辩稿

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我们对今天的辩题能够明确定义的有:1,流失文物,即不受中国政府所控制的文物。

2,对于今天的比较性辩题,我方认为值得就是有价值、合算;不值得就是代价太大。

但是就“巨资”一词而言,首先,对于个人还是对于国家,巨资的额数都截然不同;其次,国家对于不同的项目,投入的成本也有大有小。

接下来请允许我阐述我方观点:第一,我方认为一旦收购流失文物,我国将处于被动形势,商家利用我们爱国之情进行恶意炒作和恶意抬价,使得流失文物的价格远远超过了它升值之后应有的实际价值,一味收购会造成大量资金外流。

因此,我方对对方所定义的“斥巨资”做一定的质疑,那么多无法追讨的文物,我们要花多少钱收购,怎样才能保证他在我国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呢?又能收购回多少文物呢?对方辩友能否给我们一个明确范围?第二,政府斥巨资收购本属于我国的流失文物,有辱国家尊严。

对于被侵略者抢走的东西,我们应该保留追讨的权利。

如果斥巨资购买,就相当于承认了这部分文物的所有权并非我国。

如果用远超于文物价值的价格回购文物是一种浪费,是侵占文物的那一方对我国的二次掠夺。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长宋新潮表示,中国政府坚决反对拍卖战争中非法出境的文物,此种行为将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和民族感情,也有悖相关的国际公约。

第三,当前我国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并不强,收购的文物并得不到所谓的价值体现。

据了解,洛阳就存在官员与盗墓者结合,一同贩卖流失文物的案例,洛阳古墓群已消失三分之二。

因此,目前迫在眉睫的,是打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即先保护好本国的文物。

如果一味的只是斥巨资去把流失的文物买回来,而不是从根源抓起,杜绝盗墓、走私等文物流失的现象,那斥巨资购买将是一个无穷无尽的黑洞,回购也会助长盗墓者气焰。

而从海外收购回来的一些文物,归宿基本都是博物馆,并不能实现所谓的科研价值。

同样是花钱,我们更可以把重心放在保护我们国内自身的文物之上,只有有了一定的基础,我们才能从真正意义上的去收回流失文物,因此,“巨资”在文化保护方面的用途可以更广阔。

流失海外文物

流失海外文物
1、公约的追溯力。这将是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面临的最大问题。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和1970年公约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有无溯及力的条款,依国际法原则与惯例,通常认为该两项公约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文物劫掠和非法出口没有溯及力。 1995年公约规定,公约被盗文物的返还只适用于公约对请求返还被盗文物的国家生效后从该国盗走的文物或位于某一公约已生效的缔约国境内的文物,非法出口文物的归还只适用于公约已在请求归还的国家和被请求国家均生效后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因此,1995年公约仍没有溯及力,尽管公约又规定这既不使公约生效前的文物盗运合法化,也不影响各国对此前流失文物追索的权利。
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与归还必须藉由国际合作才可实现,除外交合作外,必然要依据国际法律框架下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进行。而现今有关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公约,在实际操作中又面临诸多问题。
一、现今关于流失文物 追索的全球性国际公约
人类劫掠和非法交易文物的历史由来已久,对此国际上几乎一直没有任何普遍有效的法律、道德乃至伦理上的约束, 征服者掠夺被占地区的文物作为战利品更一度被视为理所当然。两次世界大战在给人类带来创痛之外,也对各国的文化财产造成空前损害。有鉴于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结了此前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于1954年海牙会议首次制定了专门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予以保护的全球性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 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在平时即应对文化财产加以保护, 禁止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进行盗窃、抢劫、侵占、报复等行为。 公约确立的“全人类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对破坏文化财产应负有责任”等重要原则,奠定了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的基础。而对被劫掠文物的归还,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 此规定比较笼统,却开了文化财产国际保护机制中流失文物归还的先河,也因被广泛认可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

我国境外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分析

我国境外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分析

我国境外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分析引言:境外流失文物的追索问题是当前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十分重要的话题。

随着全球文物贸易的增加和跨国协作的提升,许多中国珍贵的文物被非法带出国门,给我们保护文化遗产的任务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境外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

一、国内法律基础我国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的基石,对国内对境外流失文物的追索问题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购买、接受、交易或持有流失文物。

一旦流失文物回流国内,国家可以行使追索权,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追索。

此外,我国还与许多国家签署了文物追索合作协议或双边协议,进一步规范了境外流失文物追索的程序和原则。

这些国际协议为我国在追索流失文物方面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保障。

二、国际法律基础在国际层面上,境外流失文物的追索问题涉及到多个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

其中,我国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国际刑警组织关于被盗或非法流失艺术品和古董的指导原则》。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鼓励各国合作,共同努力追索境外流失文物,并通过法律手段将其返还原属国。

三、境外流失文物的返还程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境外流失文物的追索主要经历三个程序:确权、追索和追溯。

1. 确权确权程序是指通过调查和证明流失文物的合法属地,确认其为境外流失文物。

这一程序的完成需要依赖于国内外相关文献、档案和证据,以及其他涉及的国际合作机构的支持。

2. 追索追索程序是指通过外交途径和国际合作机制,向境外追索流失文物。

这需要我国政府与相关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和私人拥有者之间保持紧密合作,通过法律手段争取流失文物的返还。

3. 追溯追溯程序是指通过调查流失文物的流失过程和所在轨迹,寻找流失文物的下落。

追溯程序的开展需要依赖于全球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和情报交流,同时也需要我国国内的博物馆、文物部门和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

四、法律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文物追索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国际公约框架下的流失文物返还机制

国际公约框架下的流失文物返还机制

国际公约框架下的流失文物返还机制摘要: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当代国际秩序建立后,国际社会一直关注因战争抢劫和非法走私而导致的文物流失回归问题,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主要包括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罗马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公约的出台对于非法流亡海外的文物返还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些公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文物大国,如何利用好公约追讨文物,如何去弥补公约的局限性,是值得探究的。

关键词:文物返还;1970年公约;1995年公约文物是指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具体而言,包括那些具有考古学、人种学、历史、艺术或科学意义的建筑、古玩、古人类化石、艺术品等。

国际文物交易非常活跃,一些比较富裕而文物资源不太丰富,经常被称为市场国的国家境内,对文物的需求极为旺盛。

这导致一些文物资源丰富,经常被称为来源国的国家境内,文物的盗掘、非法出口、走私等行为非常猖獗。

[1]国际公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流失文物的所有权问题。

[2]一、涉及流失海外的文物返还的主要国际公约目前,在国际上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涉及追索失窃或走私文物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两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称“1970年公约”)和罗马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称“1995年公约”)。

首先,1970年公约是目前缔约国最多的涉及流失文物返还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已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134个成员国签署批准。

这些缔约国既包括文物来源国,也包括文物市场国,该公约强调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各缔约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文化财产的非法流失和促进非法流失文物的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1970年公约的出台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上世纪60年代末及70年代初,博物馆及考古遗址偷盗现象不断增多,在南方国家尤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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