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特殊项目评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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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招标第三方评审的取费标准

合肥市招标第三方评审的取费标准

合肥市招标第三方评审的取费标准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随着招标采购活动的日益增多,招标第三方评审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合肥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其招标第三方评审取费标准备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

合肥市政府为了规范招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的取费标准,以便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过程。

2. 取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我们需要明确合肥市招标第三方评审的取费标准是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的。

其中,公平是指取费标准应该对所有招标项目适用,不应单独制定针对某一特定项目的取费标准。

合理则是指取费标准应该考虑到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程度,不能过高或过低。

3. 取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合肥市的招标第三方评审取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费用和附加费用两部分。

基本费用主要是评审员的工作报酬,通常根据评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确定。

附加费用则是指评审员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差旅、住宿等费用,也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合理的报销。

4. 个人观点我认为,合肥市招标第三方评审的取费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到评审员的劳动成本和实际工作情况,既不能让评审员因取费标准过低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也不能因取费标准过高而增加招标成本。

取费标准也应该适当考虑到市场供需关系和行业惯例,避免因取费标准不合理而导致评审员流失或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总结合肥市招标第三方评审的取费标准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问题。

仅有公平、合理的取费标准才能够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为合肥市的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希望市政府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合肥市招标第三方评审的取费标准在制定时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包括评审工作的复杂程度、市场供需关系、行业惯例等。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过程,合肥市政府需要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取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到评审员的劳动成本和实际工作情况。

评审员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角色,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才能准确评定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经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聘请,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咨询和评标业务的专家所组成的人才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五条市招管办负责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三)对评标专家定期组织资质复审和考核;(四)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六条根据专家资历和水平,评标专家库分为咨询顾问专家库、资深专家库、普通专家库。

其中咨询顾问专家库聘请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的专家学者,用于重大、复杂项目的顾问咨询;资深专家库成员为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用于重大、特殊项目的招标评审;普通专家库用于一般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按照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涵盖的招标项目类别进行专业分类。

第八条评标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招管办审核后确定。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对于专家人数较少的专业,可以采取主动联系、上门征集的方式,以保证正常招标评审需要。

第九条市招管办建立与其他地区、部门专家库共享机制,有效扩充专家库资源。

第十条评标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所从事行业业务,并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 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能胜任评审工作;(四) 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市招管办的监督管理;(五)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操作手册【模板】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操作手册【模板】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操作手册2021年1月目录一系统登录 (2)1.1、登录方式 (2)二、电子开标 (3)2.1、项目管理 (3)2.2、电子开标 (3)三、评标前准备 (8)一、系统登录1.1、登录方式1、进入开评标系统界面【网址】(开标室电脑桌面均有此地址的快捷方式)2、选择角色“开标管理员”,插上CA锁,点击CA登录,输入密码进入开评标系统。

二、电子开标2.1、项目管理1、登录系统后,点击【同步项目】按钮,将网上开评标项目同步到评标系统。

2、同步项目后,点击开评标项目后面的【进入项目】按钮,进入该项目开标菜单。

2.2、电子开标1、公布投标人:XXX投标人页面,点击【公布投标单位名单】按钮,将该项目报名的投标单位同步并公示。

注:如有单位未到场,放弃投标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需点击退回,并写明退回原因。

2、投标文件解密:2-1、在投标文件解密页面,点击对应单位名称后面的【投标单位解密】按钮2-2、在投标单位解密页面,插上投标单位CA锁后,点击【投标单位解密】按钮,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2-3、解密完成后,投标文件解密页面列表中,单位信息后面的解密状态为“已解密”,并且单位最终解密状态为“解密成功”。

注:投标文件解密时,必须使用该投标单位制作投标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

否则将解密不成功。

2-4、投标文件解密后,点击“批量导入”按钮,将投标文件导入。

3、唱标:公布投标单位信息及报价信息。

(目前由于没有电声唱标设备,只能人工唱标)4、控制价录入:查看招标文件中控制价并编辑保存控制价。

5、参数抽取:点击抽取值,之后点击停止,随机抽到后点击保存。

6、标书雷同性分析:查看文件制作机器码和文件创建标识码7、开标结束:7-1、签章:对开标记录表进行签章。

在“开标结束”页面,点击“签章”按钮,打开开标记录表。

插上CA锁后,点击“签章”按钮,在开标记录表的相应的签章位置进行电子签章。

签章完成后,点击左上角“保存签章”按钮保存提交即可。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市、县(市)、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63”,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水平。

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9年1月14日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序号禁用内容依据一、资格条件1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2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号4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号5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6(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2)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7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8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二、采购需求9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10未获得发改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11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12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13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4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区间的检测报告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5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16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17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18采购人未在交易文件中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19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20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1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22(1)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三、评标办法23谈判或询价项目,未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24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25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定价招标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26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27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一来源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28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29综合评分项目中,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0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1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2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5(1)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等作为评分条件(2)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6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7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8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39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结束——。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建设工程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按批准的方式进场交易确定价格。

第六条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既可以通过工程项目定点库抽签确定中标人也可公开招标。

第七条公开招标流标后,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首次招标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项目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二)重新公开招标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如变更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不招标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等相关申请材料。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合财预编[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合财预编[2003]100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是指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要求财政资金支付的市级一、二类会议费、大型购置项目、基本建设及其他项目支出的评审论证。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共财政的原则。

项目支出应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体现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结合市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发展重点,压缩一般,优先支持全市及市级部门的重点项目。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

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法的要求,科学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实施的需求与可能程度。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试行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试行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抽取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评标专家库由取得自治区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组成,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人管理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条所有开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均采用随机方式抽取,须有招标人代表和行业主管单位监督人员参加。

第三条开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在开标时间半个工作日前进行,中心管理员按照预定抽取时间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四条招标人代表到达抽取现场后,出示评标专家抽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并登记签字,在中心管理员的指导下,按审批同意的专家类别及专业,通过电脑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五条参与评标专家抽取和开标会的招标人代表和监督员,原则上只参加开标会,不进入评标室参加评标会,中心安排在监控室通过监控系统观看评标室评标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六条须进入评标室的招标人代表或监督员,须提前申请,经监管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评标室。

第七条中心接待员负责核查确认评标专家身份,非本次抽取的评委不得进入评标区。

评标助理在评委进入评标区后,引导评委到指定评标室,并核对评委到位情况。

第八条需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时间前抽取评标专家,或为外地评标活动抽取评委的,由招标人申请,经监管单位批准后进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评标专家抽取室无论是否进行评委抽取,一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设备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条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抽取办法同上,评标情况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督。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抽取时的回避情形。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抽取;已经抽取的,应予回避。

(一)招标当事人(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特殊项目评标评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特殊项目评标评

xx 公共资源交易特殊项目评标评专家确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特殊项目,在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可以依法向合肥市公管局申请确定评标评审专家。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项目是指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重大城市规划、列入合肥市公益性建设目录的重要单体设计、布展设计施工、轨道交通专业设备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单位应提前不少于5 个工作日向合肥市公管局提交确定专家的申请,说明项目的特殊性、评标评审委员会组成形式、推荐专家名单及推荐理由,同时应书面承诺所推荐的专家符合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条件,且与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没有利益关系。

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应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政府采购项目还应提供主管预算单位的批准意见。

第四条需确定评标评审专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推荐不少于拟确定专家人数三倍的专家名单供随机抽取。

经确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和招标人代表评委人数之和原则上不超过评标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合肥市公管局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审批,由项目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将推荐专家名单录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并通过系统一次性抽取出全部规定数量的专家。

任何人不允许查询抽取出的专家信息。

第七条开标前至少24 小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随机抽取系统自动向抽取出的专家进行电话语音通知并自动发出短信。

被通知的专家不能参加的,不得再次从项目单位推荐专家名单中抽取,须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进行补充抽取。

第八条若项目单位推荐专家人数达不到拟确定专家人数的三倍,或要求确定专家和招标人代表评委人数之和超过评标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市公管局按照一事一议程序进行决策。

合肥市招标投标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暂行规定

合肥市招标投标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暂行规定

合肥市招标投标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项目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等各类交易活动评审及咨询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项目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产生,如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足以满足项目需求时,经市招管办业务处(以下简称业务处)批准,可以采取定向邀请的方式产生专家。

第四条项目评审委员会应由3人以上(含3人)单数人员组成,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人员组成。

第五条抽取专家前,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业务部(以下简称业务部)应提前1天时间,向业务处提交由业务部负责人批准的《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参加项目评审。

有特殊要求确需参加的,必须经业务部同意后报业务处审批。

工程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当满足评审专家相应的条件。

如遇节假日开评标,业务部应提前1天通知业务处,由业务处安排相关人员按时抽取专家。

第六条业务处负责审查项目所需专家的条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确定专家抽取时间。

抽取时间原则上尽量靠近开标时间,一般情况不超过项目开标前1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第七条专家抽取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监督人员现场督察,并在保密的环境中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八条评审专家通过专家库软件或自动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

专家抽取后,抽取人员应告知评审专家具体评标的时间、地点。

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负责对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的专家名单保密。

第九条开评标当天,受邀评审专家因故无法到达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的,经监督人员确认后,业务处负责重新抽取评审专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合政办〔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3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建设工程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分类及导则(征求意见

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分类及导则(征求意见

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分类及导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对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内的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评审标准,确保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招标人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一部分评标办法分类及适用范围一、最低投标价法(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定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的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如分体式空调、人防设备。

)适用于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项目。

.优缺点优点:评审程序简单;缺点:易引起价格恶性竞争,造成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偷工减料,履约质量下降。

(二)经量化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定义经量化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是指通过技术标评分方式选出技术标得分达到规定标准的投标人入围商务标评审,通过商务标评审且投标报价(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入围规则:()取技术标总得分≥分的投标人入围商务标评审;()当技术标总得分≥分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时,按技术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取技术标总得分≥分的前三名投标人入围商务标评审;符合上述入围原则的最末位投标人技术标总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均同时入围。

排名示例:若技术标总得分≥分的投标人共为家,投标人名称(技术部分总得分)分别为: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

排名为:第名:公司(分);第名: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第名:公司(分)。

入围的前三名为: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需求表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需求表
□单一来源
□询价
□货物□施工□设计□监理□勘察□设备
□材料□咨询□规划□其他:
招标(预算)控制价(万元)
项目资金性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中外合资□境外独资□其他
招标人全称
(盖章)
项目负责人姓名(签字)
移动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负责人姓名(签字)
移动电话
行政监管机构全称
监督电话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需要专家评委人数

专业一:
正式专家人,备用专家人
专业二:
正式专家人,备用专家人
专业三:
正式专家人,备用专家人
计划评标时间
分钟
评委签到时间
签到地点
评委到达方式
自行到达
备注
说明:签到地点、计划评标时间、评委签到时间、评委到达方式等4项使用自动通知时必须注明。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需求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选定抽取专家库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招标(采购)类别
□政府采购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公路工程□水利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土地整治工程
□其他项目:
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财购〔2013〕2369•【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馈。

联系电话:*************。

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8日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三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考核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业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先从本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本地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申请专家。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二)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三)管理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四)省级评审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监督;(五)协调跨地区抽取评审专家赴异地评标事宜;(六)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七)其他监管事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现场管理标准化研究与应用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现场管理标准化研究与应用

学术研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现场管理标准化研究与应用■ 侯晓丽1 张 靖1 舒方玲2 吴 倩2(1.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 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摘 要:开标、评标环节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核心,也是体现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公平性的重要内容,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本文在深入分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服务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现场管理过程中,运用标准化的形式对实践工作的先进经验进行提炼固化的问题。

提出对开评标现场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明确现场管理内容,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的标准化水平提升,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提质增效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现场管理,标准化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4.03.012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of On-site Management for Bid Opening and Evaluation of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in Anhui Province HOU Xiao–li1 ZHANG Jing1 SHU Fang–ling2 WU Qian2(1. Anhui Hefei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Center; 2. Anhui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Abstract:The bid opening and evaluation process is the core of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activities, as well as an important aspect that refl ects the effi ciency and fairness of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and has always been a social concern. Based on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services for public resource transactions in Anhui provi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refi ne and conclude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practical work by means of standardization in the on-site management of bid opening and evaluation of public resources trading. The paper proposes basic requirements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on-site management for bid opening and evaluation, clarifi es the content of on-site management, and promotes the standardization level of on-site management for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supporting role in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effi ciency of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services.Keywords: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on-site management of bid opening and evaluation, standardization1 研究背景及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内容和模式,是政府创新实现资源配置效益和提升交易效率的重要举措。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合公综[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公综〔2014〕15号)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监察支队: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2月26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等类别的重大项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认为有必要实施约谈的项目,参与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及评审专家等。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项目是指:(一)合肥市大建设指挥部协调管理的市重点工程项目;(二)建设工程预算金额1亿元以上、政府采购3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社会关注度高、特别紧急的民生项目;(四)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重要项目。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是指项目单位、竞争主体及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其他服务单位。

项目单位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出租人等;竞争主体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等。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市公管局或市公管局监察支队通过谈话沟通、政策法规宣贯、分析点评、约见告诫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或问题予以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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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特殊项目评标评审
专家确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特殊项目,在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可以依法向合肥市公管局申请确定评标评审专家。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项目是指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重大城市规划、列入合肥市公益性建设目录的重要单体设计、布展设计施工、轨道交通专业设备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单位应提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合肥市公管局提交确定专家的申请,说明项目的特殊性、评标评审委员会组成形式、推荐专家名单及推荐理由,同时应书面承诺所推荐的专家符合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条件,且与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没有利益关系。

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应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政府采购项目还应提供主管预算单位的批准意见。

第四条需确定评标评审专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推荐不少于拟确定专家人数三倍的专家名单供随机抽取。

经确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和招标人代表评委人数之和原则上不超过评标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合肥市公管局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审批,由项目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将推荐专家名单录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并通过系统一次性抽取出全部规定数量的专家。

任何人不允许查询抽取出的专家信息。

第七条开标前至少24小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随机抽取系统自动向抽取出的专家进行电话语音通知并自动发出短信。

被通知的专家不能参加的,不得再次从项目单位推荐专家名单中抽取,须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进行补充抽取。

第八条若项目单位推荐专家人数达不到拟确定专家人数的三倍,或要求确定专家和招标人代表评委人数之和超过评标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市公管局按照一事一议程序进行决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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