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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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搬运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1)

1目的:为规范化管理装卸班组,调动搬运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能动性,统一人力费用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2人员编制:依据工作负荷每天20000件成品出库核算:一般定员6—8人,其中班长1人。成品码板组、成品装车组统一由生产部管理,作业时服从仓管员的现场指挥。

3搬运工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3.1负责产成品的码板、装车工作,遵循“先码板、后装车、先到先装”的装车原则。坚持“仓管员、客户(司机)不在场不装。破包、烂包不装。出库手续不全不装”的原则(特殊情况听从仓管员调度)。

3.2听从仓管员对成品的堆放位置、码板及码垛要求的指挥。力求准确、到位,并堆放整齐。

3.3装货前、卸完货物后主动清扫车箱,必要时找材料铺垫,以防弄脏成品包装。

3.4工作时间接到装车任务后,应在10分钟内赶到装车现场。了解成品品种、总件数和总吨位,确定装车方式、堆码面积和高度。

3.5在装车过程中发现产成品有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止装车工作,并及时通知仓管员。成品装卸工需做到随时点数并复核品种,做到轻装轻放,防止损坏包装箱或弄破箱内成品。

3.6当班结束由仓管员开具装车力资单,装卸过程中不服从安排的,仓管员应拒开。

3.7工作期间,做到安全、文明作业。工作期间不得喝酒、赤背、赤脚、穿拖鞋或其它易打滑的鞋。装车过程中不得嬉戏打闹,严格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不得索取司机财物,与客户争吵,不得在仓库内吸烟。

4搬运工班长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4.1负责对当班的管理和调配,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装卸任务。

4.2主持搬运工工作例会正确传达上级指示,并组织参加公司或部门的有关会议。

4.3负责安排搬运工的班次,检查和记录出勤情况。

4.4有对搬运工的管理权、调度权。

4.5有对搬运工的人事调动权。

4.6有对搬运工纠纷的协调权。

4.7有对引进和辞退搬运班工的建议权。

5作息时间:搬运工应遵照公司规定按时上、下班,执行打卡制度,其余时间应做到随叫随到,并严格执行当天到(发)货须当天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生产主管批准同意后可移到次日一早装车。

6薪酬管理:搬运工的薪资分为月计件工资,以月为单位实行保底。

7.1月计件工资及力资费标准:

7.1.1按月度装货总量乘以单价计算,其计件工资,由仓管员核定数据为依据。

1、码垛板加装车:成品为每吨8.2元。(码板区域为仓库堆放成品移到垛板,装车区域为叉车把成品移到货车方便装入位置处,开始装车)

2、只装车不码板:成品为每吨5.2元(装车区域为叉车把成品移到货车方便装入位置处,开始装车)

7.1.2装卸班长管理津贴为50元/月

7.1.3月计件工资在次月20日时发放,遇节假日时顺延。

7.2保底工资:搬运班组薪酬收入以季度为单位执行保底工资,保底工资为计件工资和计时辅助工资的总和。搬运班组季度平均保底工资总额为1500元/月(若搬运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超2天(不含2天),则其不享受保底工资)。

8其它:为加强对搬运班组的管理,严肃领导责任,实行搬运班班长对本装搬运工负连带责任的处罚办法。

8.1搬运工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打架事件,按公司制度原则上做开除处理,特殊处理时,罚当事人20—200元/人次罚款,并给予纪律和其它处分。班长负管理责任罚2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交由公司管理层讨论后给予处罚。

8.2在装、卸车时不服从现场指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扣除当班搬运班组当日总力资费的20—50元/次的罚款,并给予搬运班长通报批评。

8.3在装、卸车时不配合仓管员清数而造成短少或盘盈的情形,该搬运班组承担损失额的20%的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给予处罚。

8.4无特殊情况或未经部门领导同意,工作时间内接到装、卸车任务指令后未能及时赶到装卸现场的,处罚装搬运组当日总力资费的20—100元/次,罚搬运班班长20元,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8.5搬运工拒不服从公司临时工作调配,处罚当事人20—50元/次,并给予通报批评。罚搬运班班长20元。

8.6装、卸货结束后不清扫工作现场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清扫卫生责任区域罚款当班搬运班组50—100元/次。罚搬运班班长20元,并通报批评该班组。

9本办法从二○__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由生产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搬运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保护承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搬运、装卸、排筏、起重、仓储、理货、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搬运装卸作业活动,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将搬运装卸费计入产品、商品、工程成本或运费结算等)的营业性搬运装卸活动。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五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货源,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超重作业机械应有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商务事故赔偿能力;

(五)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证明。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个人应具备上述(一)、(二)、(四)三项条件,并缴纳一定的从业保证金。

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从事搬运装卸的机动、人力、畜力的运输车辆和起重设备(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营运证照手续。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的,应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同意,并办变更手续;要求停(歇)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核机关申报,并办理注销手续,缴还原发的各种证照,方可停(歇)业。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八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作业区域范围进行作业。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和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站的疏运,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第九条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水路货运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确定用工计划,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养老、待业保险等有关手续。因搬运装卸需招用农村合同制劳动力的,应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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