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5.30•【文号】林造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林造发〔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规范随机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行政许可事项随机抽查,是指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3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09•【文号】办造字〔2016〕219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办造字〔2016〕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2015年,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统一部署,围绕《“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稳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为全面反映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行动与成效,我局组织编制了《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6年10月9日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2015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局围绕《“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扎实开展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作出了新贡献。
一、围绕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宏观指导。
认真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制定印发了2015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方案,明确了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分工。
积极参与《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编制,提出了2030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并写入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文件。
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了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强度(含森林碳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促进了林业增汇减排工作。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4.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7.08.25【实施日期】2017.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办合字〔2017〕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
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一、引言(一)愿景与使命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
《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9.26•【文号】办宣字〔2019〕147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宣字〔2019〕14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闻舆论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新时期我局新闻发布工作,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19年9月26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闻舆论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积极营造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闻发布”,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过新闻发言人或者其他授权形式,运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政务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以及与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闻发布工作,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审批责任制,予以归口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服务和监督全过程。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27•【文号】办造字[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办造字〔20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统一部署,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3年围绕《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确定的目标任务,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扎实有力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全面反映2013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行动与成效,我局组织编制了《2013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2013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的关键之年,是认真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一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局紧紧围绕《“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扎实有力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并取得新的进展,为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增加林业碳汇、服务国家气候变化内政外交工作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宏观指导2013年7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给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的贺信中指出,“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并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维护能源资源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
这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指明了方向。
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解振华副主任应邀到国家林业局,以“建设生态文明、应对气候变化”为主题作了专题辅导报告,从宏观战略层面深入分析了建设生态文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形势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目标要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10•【文号】办发字〔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印发后,生态环境部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为切实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衔接事项。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含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下同)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一)《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开矿”的行政处罚;(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三)《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开矿”、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四)《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五)《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的施工的行政处罚。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
《指导目录》同时明确,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上述事项的执法主体调整问题,确需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继续实施的,请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建议,按程序报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办生字〔2019〕158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办生字〔2019〕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2018年,我局和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及《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保障,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为进一步宣传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方针政策,充分展示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成效,积极营造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氛围,我局组织编制了《2018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见附件)白皮书。
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19年11月7日附件2018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2018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保障,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办发字〔2021〕66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2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国全覆盖,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8月31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国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清单管理,分类推进改革。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改革, 具体改革举措附后。
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1•【文号】办造字〔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办造字〔2016〕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13—2020年)》、《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积极做好“十三五”期间林业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6年7月1日附件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危机和严峻挑战,已经成为国际政治、外交、经济和生态领域的共同关切。
应对气候变化应当减缓和适应并重。
减缓气候变化是长期的艰巨任务,适应气候变化是更为现实的紧迫任务。
林业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领域之一,也是我国确定的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之一。
做好林业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对增强国家整体适应能力,维护生态安全、气候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基本背景(一)面临形势。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IPCC”)迄今发布了5次科学评估报告。
在2008—2014年第五次评估期间发布了6份报告。
其中,2012年发布的《管理极端事件和灾害风险,推进气候变化适应特别报告》是首部专门针对适应问题的科学评估报告,表明气候变化已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气候变化增温幅度的提高将加剧这种影响。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号)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建议等,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王尔林************、7336(传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7月20日附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附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为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调查监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控制活动,明确质量责任,确保调查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依据《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一、总则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调查监测质量管理方式、流程和要求,规范质量控制方法、检验技术和评价指标,防范弄虚作假和成果质量问题,完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持续提升调查监测成果质量,满足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按照规定分别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按照规定分别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8.21
•【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17.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7年第1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按照规定分别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2017年8月21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办发字〔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17〕51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意见》及实施细则),大力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落实方案》(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紧密围绕林业中心工作及社会关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开实效,助力林业改革发展和林业现代化建设。
二、牵头司局、直属单位对政务公开信息负总责,其他司局、直属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加强合作。
需要增加配合单位的,请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自行确定。
三、请各牵头司局、直属单位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政务公开情况报局办公室机要值班处(国林宾馆528房间)。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机要值班处高尚仁郭宝华电话:010—84239628 84238628内网邮箱:******************.cn附件:国家林业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落实方案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7年4月7日附件国家林业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落实方案为确保我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2017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
2017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林业是指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2017年国家农业扶持政策一览表休闲农业项目:1)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目补贴额度:省级1000-2000万元、国家级1-2亿元申报时间:6月;2)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3)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500-8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4)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的30% 申报时间:5月;5)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申报时间:6-7月;6)扶贫项目申报时间:1月种植农业项目:1)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2)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补贴额度:200万-2亿申报时间:6月;3)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补贴额度:300万申报时间:9月;5)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补贴额度:300万以内申报时间:7-8月;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植项目) 补贴额度:100-500万申报时间:12月之前;7)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种植机械)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30%左右申报时间:12月;8)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9)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作物种子项目补贴额度:800-1500万元申报时间:2月;10)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专项补贴额度:120万元 ;11)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补贴额度:每亩补助1100元申报时间:3月;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补贴额度:500万元申报时间:6月;1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申报时间:8月;1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300万元申报时间:4月;15)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补贴额度:100-300万元申报时间:7月;16)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17)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500-8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18)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申报时间:6-7月;19)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额度:80-120万元申报时间:3月养殖农业项目:1)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申报时间:2月;2)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补贴额度:200万-2亿申报时间:6月;3)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养殖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补贴额度:300万申报时间:9月;5)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补贴额度:300万以内申报时间:7-8月;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养殖项目) 补贴额度:100-500万申报时间:12月之前;7)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养殖及饲料加工机械)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30%左右申报时间:12月;8)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300万元申报时间:4月;10)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11)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500-8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12)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申报时间:6-7月;13)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额度:80-120万元申报时间:3月农业流通加工类项目:1)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补贴额度:200-1000万元申报时间:7月;2)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补贴额度:300万元申报时间:9月;3)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申报时间:12月;4)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的30% 申报时间:5月;5)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补贴额度:农机价格的30% 申报时间:12月;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额度:50万元-300万元申报时间:6月;7)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万元-300万元申报时间:4月;8)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申报时间:6-7月;林业扶贫攻坚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一是特色经济林产业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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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11.21•【文号】办生字〔2018〕186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办生字〔2018〕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2017年,我局和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和《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为进一步宣传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方针政策,充分展示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成效,营造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氛围,我局组织编制了《2017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18年11月21日附件2017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2017年,国家林业局和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和《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宏观指导,统筹推进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制定印发了《2017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与分工方案》和《省级林业应对气候变化2017—2018年工作计划》,聚焦林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系统谋划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年度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
开展造林绿化等专项督导,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参与修订《“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参加2016年度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有力推动了地方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二、强化资源培育,大力增加林业和草原碳汇强化森林资源培育。
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创新推动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
组织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启动了3个规模化林场建设试点和13个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项目。
贯彻落实《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6—2020年)》,持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草)、防沙治沙以及三北、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实施《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印发《“十三五”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规划》和省级、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指南,科学开展森林抚育和退化林分修复,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深化全国森林经营样板基地建设、可持续经营试点示范。
2017年全国共完成造林768.07万公顷、森林抚育885.64万公顷,分别为全年计划任务的115.4%和110.3%。
强化草原生态修复。
启动第二次全国草地资源清查, 13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268个牧区、半牧区县的外业清查基本完成。
实施退牧(退耕)还草、西南岩溶地区草地治理等重大草原生态修复工程,2017年中央财政投入工程基本建设资金40.24亿元,完成草原治理任务309.7万公顷。
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55.3%,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天然草原鲜草总产量10.6亿吨,较上年增加了2.53%。
草原的储碳、涵养水源、保持土壤等生态功能得到增强。
强化湿地保护修复。
成立了由国家林业局牵头,8个部门参加的湿地保护修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了工作规则。
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修订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31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和省级实施方案。
2017年中央投资19亿元,实施了一批湿地保护修复重点工程项目,安排退耕还湿2万公顷。
启动国际湿地城市认证,向湿地公约秘书处提名6个候选城市。
新指定国际重要湿地8处,总数达到57处。
新增国家湿地公园试点65处,全国湿地公园总数达到898处。
全国湿地保护率由43.51%提高到49.03%,湿地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强化荒漠化治理。
印发了《贯彻落实〈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实施意见》,修订了《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和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7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完成营造林46.06万公顷,完成工程固沙0.67万公顷,治理石漠化土地3300平方公里;新增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试点县19个,试点县总数已达90个,封禁保护总面积达到154.4万公顷;批复国家沙漠(石漠)公园33个,国家沙漠(石漠)公园总数增至103个。
据最新监测结果显示,全国荒漠化和沙化面积“双缩减”,荒漠化和沙化程度“双减轻”,沙区植被覆盖度和固碳能力“双提高”。
三、全面保护生态资源,努力减少碳排放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修订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
严格实施国家、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强化林地定额管理。
首次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87个林业局实施了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全国200个县林地、林木采伐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施目标责任制检查,查处了一批违法占地、破坏林地案件。
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管护补助和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240.72亿元,实现了天然林保护政策全覆盖,全国1.29亿公顷天然乔木林得到有效保护,每年减少森林资源消耗3400万立方米,天然林资源和生态功能逐步恢复。
加强草原保护管理。
开展“大美草原守护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2017年全国草原违法案件发生数量较上年减少12.4%,结案率达到97.3%。
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87.6亿元,落实草原禁牧面积8066.7万公顷,草畜平衡面积1.73亿公顷。
重点天然草原的平均牲畜超载率较上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草原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进一步减轻。
加强草原火灾防控,重特大草原火灾发生次数、受害草原面积、经济损失较上年均有所下降。
严格防控森林火灾。
面对2017年异常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科学防控森林火灾。
成功处置四川雅江“3·12”、内蒙古乌玛“4·30”、内蒙古毕拉河“5·02”、内蒙古陈巴尔虎旗“5·17”等一系列有重大威胁和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
继续推进《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实施,中央预算内安排投资14.8亿元,财政补助约6亿元,全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防控能力不断提高。
严格防控有害生物。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制定了《松材线虫病等林业生态灾害核查督办和问责办法》,配合最高检、公安部出台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立案追诉标准,有害生物防控制度进一步健全。
组织开展对重大有害生物的防治,与国家质检总局一起启动了“林安”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全国累计完成防治面积1611.75万公顷次,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
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
积极推进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试点,成立了国家公园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落实建设国家公园体制工作任务工作方案》,编制完成了东北虎豹等3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施方案。
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确定了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6.4亿元,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全国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增加,更多的优质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截至2017年底,林业部门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249处,总面积1.3亿公顷,约占陆地国土面积13.1%。
稳步推进林业生物质能源建设。
认真落实《全国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2011—2020年)》,发布了林业生物质能源主要树种目录(第一批)和《光皮树和盐肤木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
吉林、内蒙古、福建等地持续开展林油、林电、林能类型的林业生物质能源示范基地建设,生物质发电、成型燃料生产、生物柴油和燃料乙醇转化利用技术初步进入产业示范阶段。
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约300万公顷,生物质成型燃料年利用量约800万吨,燃料乙醇年产量约210万吨,生物柴油年产量约80万吨。
四、突出做好研究推广,着力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开展政策研究。
密切跟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开展了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与融资分析、我国生态保护与修复体制机制创新、新时期大规模国土绿化研究暨“两屏三带、大江大河源头”地区工程造林、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项目研究,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针对国内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部署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和对策、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NDC)林业目标行动和政策研究。
加强科学研究。
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编制了《国家林业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规划(2017—2035年)》,发布了《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网络中长期发展规划(2008—2020年)》(修编版)。
编制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科技创新”等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林业资源培育及高效利用技术创新”“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等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并获得批准。
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生物质能源等方面突破了一批关键技术。
“不同经营模式人工林土壤固碳增汇保水增肥过程与机制”“气候变化对森林水碳平衡影响及适应性生态恢复”“气候变化背景下大兴安岭林区火险期动态格局与趋势”“西南高山林区树木生长对气候响应的分异及其驱动机制”等研究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