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甘发改规范〔2018〕6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已经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11月8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10日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甘肃省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
包括:(一)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供求矛盾突出;(二)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三)比价或差价不合理;(四)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五)价格执行期限即将到期;(六)其他需要制定价格的情况。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甘价服务[2006]3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83号)各市、州物价局、房管局(建委)、建设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持有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3.01•【字号】甘价房地[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甘价房地[2001]40号2001年3月1日)省建设厅:你厅甘建房[2000]338号文悉。
我局《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64号)已试行期满。
从试行情况看,交易手续费对建设、培育和完善我省房地产市场,维护房地产交易的正常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个别收费标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保障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经研究,适当降低抵押手续费标准和租赁手续费标准并改变计费方法。
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抵押手续费:收费标准降低并按累进计费率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为:抵押金额500万元(不包括 50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为0.2%;抵押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包括500万元),收费标准为0.15%。
抵押手续费由抵押双方各交一半。
二、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降低并将住宅租赁、手续费改为按户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用房每户10元;非住宅用房按租金总额的0.6%收取。
租赁手续费由租赁双方各交一半。
三、甘价房地[1999]64号文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收费标准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其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暂仍按甘价房地[1999]64号文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执收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仍为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
待国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再适时进行调整。
六、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请建设(房管)部门和各地物价部门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文档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要求,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重要意义我委制定印发《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是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精神,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的重要举措。
对于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商品房销售不标价、乱标价、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要求,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建立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成本申报制度、事先约谈提醒告诫制度等,探索积极有效的管理办法。
同时,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申报价格虚高、价格变动过于频繁等问题。
三、积极进行广泛宣传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发布的意义和作用及内容和要求,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应当享有的合法价格权益、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组织好答疑解惑工作。
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二、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一章总说明一、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甘价法调[2006]145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甘价法调[2006]145号)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现将《甘肃省价格工作“十一五”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附件:甘肃省价格工作“十一五”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促进全省加快实现小康并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迈进的步伐,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价格工作的实际和总体要求,制订本规划。
一、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十五”期间,全省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甘肃经济发展大局,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价格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持了基本稳定,价格改革稳步推进,价格结构有所改善,价格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政府价格行政行为更为规范公正,价格服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价格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行风建设明显加强,物价干部素质进一步提高,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十五”期间的努力,我省经济社会进入加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
全省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人民群众收入有所增长,社会各项事业不断发展,这些都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社会经济总体水平离全面实现小康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经济结构不够合理,解决“三农”问题的任务相当艰巨,就业压力依然较大,收入分配中的矛盾较多,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处理好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加大。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交通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格规〔2020〕327号)政策规定,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批准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建建〔2010〕19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适当降低部分计费标段的收费标准,大部分计费标段的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现将重新审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附件1规定收费标准以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价或合同价为一宗计费。
二、执收单位规定本批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收单位为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附件2)。
交易中心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提供交易服务时,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收费前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按《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6〕222号)规定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对交易中心的收费执行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稽查。
省内其他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有形市场,包括机电设备招投标市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水利、交通、铁路、民航、电力等专业招投标市场须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核同意并领取《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否则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10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建建〔2008〕197号)收悉。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健康发展。
200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执行期限已到。
根据近两年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对部分计费标段予以重新划分并调整收费标准。
现将重新审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附表规定收费标准以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价或合同价为一宗计费。
二、凡按规定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一定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能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提供交易服务,并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考核,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可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不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则上不批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甘价法调[2009]2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23施行日期2009.02.23文号甘价法调[2009]2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甘价法调〔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2009年全省价格工作要点》已经全省物价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2009年全省价格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物价局长会议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扩大内需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着力解决民生价格问题,进一步清费治乱减负,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将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全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预期调控目标为5.0%左右。
按照上述目标要求,2009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分析。
继续抓好粮油、肉蛋菜等副食品、化肥等重要商品、有色黑色金属、煤炭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监测工作,做好市场预期变化分析,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
密切关注国内外市场大宗商品价格走势,逐步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及时提出稳定价格总水平、加强调控的建议措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价法调[2006]113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价法调[2006]113号)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我省自2001年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经过价格部门的辛勤努力,全省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逐步推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价格和收费执行单位自律意识增强,价格和收费秩序好转,群众负担有所减轻,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为进一步巩固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扩大价格和收费公示面,让群众明白消费,强化对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优化消费环境,省局决定,继续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重点行业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具体要求,省局将分别制定下发。
请各地价格部门高度重视,把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作为“价格服务进万家”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任务到人,抓紧抓好,取得切实成效。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增强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实现价格及收费行为规范、社会负担减轻的目标,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要求,决定在全省继续全面深入地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公示工作的总体目标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各个领域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扩大公示覆盖面,提高公示实效性、准确性,健全价格和收费制约、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遏制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发展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施行日期】201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委对截止2010年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计180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定,决定对1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予以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或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为主会同其他部门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和会议文件,也不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在2010年7
月31日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要严格依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甘政办发[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0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的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业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引导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调控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调整住房结构。
二、落实规划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兰州市住房建设规划在报省建设厅备案的同时,要按规定报建设部备案。
对不及时编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和未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甘建价2013585号文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
⽢建价2013585号⽂⽢建价[2013]585号⽢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肃省建。
⽢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件⽢建价〔2013〕585号⽢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程造价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根据《⽢肃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2014年1⽉1⽇起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施⾏之⽇起,停⽌执⾏以下⽂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的通知》(⽢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程机械费的通知》(⽢建价[2012]94号)。
⼆、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
附件:⽢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31⽇附件:⽢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第⼀章总说明⼀、为规范建筑⼯程造价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根据《⽢肃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甘肃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甘肃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甘肃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厅〔2008〕88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指导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3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甘肃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甘肃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现予印发,并同时在甘肃价格网站予以公布。
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我局网管中心做好主动公开的价格文件信息上网工作,所有列入《甘肃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文件信息务必于5月20日之前在价格网站公开。
各有关处室要按照规定程序和分工做好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价格信息受理答复工作。
附件:1.甘肃省物价局信息公开指南2.甘肃省物价局信息公开目录3.甘肃省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二○○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甘肃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甘肃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一)公开范围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它信息。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住房价格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住房价格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价服务[2008]12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05.28【实施日期】2008.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住房价格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12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了及时掌握全省住房价格动态和走势,加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决定建立住房价格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制度。
从2008年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住房价格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具体做法是: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将本市州住房价格的相关信息(见附表)及文字分析材料上报省物价局。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每半年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当年的7月30日前和次年的1月30日前,廉租住房租金每年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30日前。
上述住房价格信息的首次上报时间均为2008年7月30日前。
二、专人负责。
为确保房地产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州物价局指定一位同志为住房价格统计联络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负责本市州住房价格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三、上报要求。
各市州的住房价格信息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后上报,省物价局在各市州上报住房价格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汇总后在系统内公布。
各地请在报送正式文件的同时上传文件电子版。
四、提高认识。
住房价格信息统计是研究制定公共住房政策、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面掌握本地区的住房价格情况。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报送的统计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每年年终省物价局将对各市州的住房价格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情况进行通报。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联系电话:(0931) 8733271电子邮箱: fuwuchu@ 附件:1. 各市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信息汇总统计表2. 各市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详细情况表3. 各市州城市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信息统计表4. 各市州城市廉租住房租金信息统计表5. 各市州住房价格信息统计联络员报名表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附表1:各市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信息汇总统计表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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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1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
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和引导,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规定,制定了《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反映。
附件: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商品住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行为,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经营者依照本规则确定,并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开发经营者在商品住房销售(预售)的同时,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商品住房销售(预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房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和拆迁安置补
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商品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五)管理费:指开发经营者为建设项目、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六)贷款利息:指开发经营者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七)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八)依法应当缴纳的建设项目收费;
(九)利润。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成本:
(一)开发经营者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分摊的各种建设费用;
(二)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对与商品住房有关的各种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费用必须进入商品住房成本,不得在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第九条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房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房成本。
第十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建设项目收费的项目目录。
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可以计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开发经营者有权抵制并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开发经营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
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成本审核认证和市场监测,并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商品住房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采取高标价、大折让的虚假标价欺骗购房者。
明码标价同时采取商品房明码标价牌和售房价格说明书两种形式。
商品房明码标价牌暂由开发经营者依照本规则附件一格式自行制作,在售房场所悬挂张贴;售房价格说明书由开发经营者依据本规则附件二自行印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商品住房售价须在购销合同或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约定后的价格未经购房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提高;购销合同或协议不得设定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费用条款,不得擅自加注押金、保证金等强制性规定。
未
经购房者同意,在合同约定之外擅自提高建造装修标准,增加设备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成本费用,购房者亦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开发经营者在商品住房销售活动与广告宣传中的房价标示,应为整幢楼宇的平均价(含楼层差价,各层楼楼层差价的代数和趋近于零),也可同时标示起价和最高价,但不得只标示起价,而不标示最高价。
第十六条开发经营者凡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其他房地产价格政策的,由价格、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甘肃省商品房明码标价牌
附件二甘肃省商品房售房价格说明书
附件一:
坐落位置楼幢号
建筑结构层数
说明:如系住宅、营业、办公等混合楼,应区别不同用途分别各标一牌,用途相同房屋档次售价不同,也应分别标价。
附件二:
甘肃省商品房售房价格说明书
(甘肃省物价局制)
一、基本情况
开发经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出售商品房所在小区名称
商品房建筑结构建筑层数层
二、销售价格
出售商品房所在楼幢为号楼第单元层号
销售形式(现房、预售房)
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公摊面积平方米
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办法
购房户总房价款计算公式
三、房屋交付日期
四、对价格变更事宜的特殊规定或约定
七、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设施标准及公共配套设施:均以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九、价格监督举报
价格监督机构名称
价格监督机构办公地址
价格监督机构联系电话
商品房销售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监制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售房价格说明书由商品房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依据本格式自行印刷,由价格批准机关监制。
2、商品房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应在销售(预售)商品房时,将售房价格说明书,按规定内容填报后向购房者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