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渡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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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渡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轮渡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公司轮渡运输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旅客和货物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部门、各岗位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4. 驾驶员、船员、管理人员、安检员等直接从事轮渡运输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轮渡船舶管理(1)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2)船舶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3)船舶航行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旅客和货物运输管理(1)严格执行旅客和货物运输规定,确保旅客和货物安全。

(2)对旅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品上船。

(3)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旅客安全意识。

3.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1)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2)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准。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渡运安全管理制度

渡运安全管理制度

渡运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渡口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2、渡船应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渡口船员应取得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3、渡口两岸应标示渡口指示牌和渡口安全责任牌,渡船船体应按标准颜色施化,悬挂双箭头渡船标识,悬挂国旗航行。

4、定期对船体质量、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当即整改。

5、实行船员交接班制度和停泊值班制度,并做好记录。

6、加强渡口码头的建设和维护,冬季做好防滑、防冻工作,确保码头道路畅通无阻,使旅客走得了、走得好、走得安全。

7、定期召开渡口安全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不断提升渡口安全管理水平。

8、接受政府和交通海事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消除隐患,安全渡运不断促进渡口服务行业的建设和发展。

渡运安全工作制度有哪些

渡运安全工作制度有哪些

渡运安全工作制度是指为保障渡运安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渡运安全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渡口安全管理1. 渡口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2. 渡口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 渡口运营单位应当对渡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渡口设施安全可靠。

4. 渡口运营单位应当对渡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渡船安全可靠。

5. 渡口运营单位应当对渡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渡工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6. 渡口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渡口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及时清除渡口周边的障碍物和危险源。

二、渡船安全管理1. 渡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 渡船应当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渡船安全可靠。

3. 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4. 渡船应当配备合格的水手和船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5. 渡船航行期间,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航行规则,注意观察水域情况,确保渡船安全航行。

三、渡工安全管理1. 渡工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并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和考核。

2. 渡工应当遵守渡运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渡工应当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符合从事渡工工作的身体条件。

4. 渡工在航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航行规则,注意观察水域情况,确保渡船安全航行。

四、渡运安全监管1. 渡运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渡船和渡工的安全监管,确保渡运安全。

2. 渡运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渡口、渡船和渡工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 渡运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渡运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渡运安全情况。

4. 渡运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渡运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渡运安全应急能力。

五、渡运安全宣传和教育1. 渡口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渡运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

渡轮安全管理制度

渡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渡轮航行安全,保障旅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渡轮公司对渡轮航行安全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渡轮安全航行。

(2)船长为渡轮航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船员应根据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报告。

2. 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对渡轮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体、机械设备、救生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

(2)检查船员是否持证上岗,操作技能是否熟练,是否遵守操作规程。

(3)检查旅客是否遵守渡轮安全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上船。

3. 防灾减灾制度(1)制定防灾减灾预案,明确各类灾害应对措施。

(2)定期组织船员进行防灾减灾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确保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完好有效,确保应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4. 应急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船员和旅客进行自救和互救。

(2)船长应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1)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对新入职船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组织旅客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

三、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渡轮公司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制度

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制度

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提高渡船运输服务质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客渡船的安全渡运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船”的方针,实行全程负责制。

第四条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体系,确保船舶安全渡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实行领导班子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各分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支持和帮助,做好安全渡运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渡船安全渡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好渡船安全渡运工作。

第七条渡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客渡船安全渡运工作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渡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渡运企业应当加强对渡运船员的管理,保障船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渡运。

船员需定期进行安全渡运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渡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工和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要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渡运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渡运企业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示范引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渡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船舶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船舶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渡运企业应当加强对人员、货物和设施的检查和管理,确保乘客、货物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渡运船员应当遵守渡运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五条渡运船员需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技能考核,保障渡运船员的操作技能。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渡运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处置。

渡运安全工作制度规范

渡运安全工作制度规范

渡运安全工作制度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渡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渡口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渡运企业和渡运从业人员。

1.3 渡运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度,提高渡运安全水平。

二、渡运安全责任2.1 渡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渡口的安全负责,确保渡口设施安全、完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2 渡船所有人应当对渡船的安全负责,保证渡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

2.3 渡运企业应当对渡运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保障渡运安全。

2.4 渡运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渡运安全规章制度,保证渡运过程安全。

三、渡运安全管理制度3.1 渡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渡口水域安全管理、渡口设施维护保养、渡口安全检查、渡口应急预案等。

3.2 渡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渡船维护保养、渡船安全检查、渡船应急预案等。

3.3 渡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渡运安全生产责任制、渡运安全培训、渡运安全检查、渡运应急预案等。

3.4 渡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渡运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渡运操作规程、渡运安全注意事项、渡运应急预案等。

四、渡运安全检查4.1 渡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渡口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渡口设施安全、完好。

4.2 渡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渡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4.3 渡运企业应当定期对渡船和渡运过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渡运安全。

4.4 渡运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渡运应急预案5.1 渡口经营单位、渡船所有人、渡运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渡运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设备、应急措施等。

5.2 渡口经营单位、渡船所有人、渡运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渡运安全工作制度规范最新

渡运安全工作制度规范最新

渡运安全工作制度规范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渡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渡运安全管理工作。

渡运是指船舶在航道、湖泊、河流、水库等水域搭载乘客、货物进行运输的活动。

第三条渡运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度,提高渡运安全水平。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渡运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运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渡运安全责任第五条渡运经营者是渡运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经营的渡运安全负责。

渡运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第六条渡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渡运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对渡船、渡口、航道等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渡船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按照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渡运安全。

第八条渡运经营者、渡船船员应当对渡运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渡运经营者应当对渡船乘客、货物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上船。

第十条渡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渡运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在航道、湖泊、河流、水库等水域设置渡口。

第十二条渡口运营前,渡运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渡口运营许可。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渡船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船体结构安全、设备完好、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五条渡船船员应当遵守渡运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渡运操作规程,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渡口经营活动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渡口零事故、零伤害的目标。

2. 确保渡船、渡工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3. 不断提高渡口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渡口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与职责(1)成立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渡口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2. 渡船安全管理(1)渡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验。

(2)渡船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3)渡船应配备足够的船员,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4)渡船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性能良好。

3. 渡工安全管理(1)渡工必须持有有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2)渡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渡工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渡运安全。

4. 乘客安全管理(1)乘客必须按照渡船载客规定乘坐,严禁超载。

(2)渡船起航前,乘客应系好安全带,听从渡工指挥。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船。

5. 安全教育与培训(1)定期对渡工、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对乘客进行安全宣传,提高乘客的自我保护意识。

6. 应急预案与救援(1)制定渡口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措施。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与邻近单位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渡口经营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渡运安全管理制度

渡运安全管理制度

渡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渡运安全管理,保障渡运安全,促进渡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渡运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渡运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渡运业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包括渡船船东、渡船船长、渡运公司管理人员、渡运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渡运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渡运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渡运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渡运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渡运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渡运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由渡运安全管理委员会、渡运安全管理机构和渡运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渡运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渡运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渡运安全政策、目标和计划,监督和检查渡运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渡运安全管理机构是渡运企业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质量检测中心、安全技术研究中心等。

渡运安全管理人员是渡运企业内负责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渡运安全主管、渡运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三章渡运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渡运安全管理计划、渡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渡运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渡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渡运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渡运安全管理计划是渡运企业制定的针对安全生产的长、中、短期计划,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任务、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考核等内容。

第八条渡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渡运企业为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和规定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交底和安全生产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渡运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渡运企业为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要求和规范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作业程序、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记录报表等内容。

第四章渡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条渡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渡运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等内容。

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加强渡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保护乘客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渡运公司所有船舶运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及外部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船员、乘客、供应商和第三方服务商。

第三条安全管理目标本安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船舶运营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乘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公司全体员工都有安全管理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项安全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支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公司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各项安全规程、程序、工作指导等相关文件的制定和更新。

第七条安全检查与监督公司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与监督机构,负责对船舶运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突发事件处理公司建立应急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管理,并对相应处理程序进行规范,确保在出现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九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公司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确保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安全技术与设备公司不断更新船舶安全技术和设备,确保船舶运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环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和自救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公司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船舶运营活动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认识和评估,制定相应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公司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目标和时间计划,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渡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渡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渡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渡工(指从事渡运的驾驶、轮机等人员)必须由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____岁以下,有一定驾驶、操作技能的人担任,并经海事考试合格后,发给渡工“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二、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严禁无证摆渡,严禁老、弱(幼)、病、残者摆渡,严禁酒后摆渡。

三、渡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遵守渡运和航行规章。

四、渡工必须做到:渡船无证无照和超期不审不渡;超载和人与大牲畜混装不渡;渡船工具设备不齐不渡,洪水或大风(五级以上)、大雾、暴雨、大雪(能见距离____米以内)等恶劣天气不渡;危险品混装不渡;任何人不得强迫渡工违章冒险摆渡。

五、渡工应经常检查渡船的技术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渗水或损坏应及时修理。

渡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一、前言渡工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渡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确保渡工工作过程中不受到任何危害和伤害。

本制度的目的是使渡工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保障渡工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安全管理机构1. 设立渡工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制定、协调和监督渡工安全管理工作。

2. 渡工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管理层、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渡工代表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三、渡工安全培训和教育1. 渡工在入职之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2. 渡工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更新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渡工工作环境管理1. 渡工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避免堆放杂物和危险物品。

2. 渡工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根据具体工种和工作环境的需要确定。

五、渡工作业安全管理1. 渡工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或违章作业。

2. 渡工必须严格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如正确使用工具设备、正确操作机械设备等。

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渡运公司安全管理,保障渡运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公司董事长为渡运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渡运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公司总经理为渡运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渡运安全。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渡运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三、渡船安全管理1. 渡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2. 渡船设备必须齐全、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3. 渡船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救助乘客。

4. 渡船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证,熟悉船舶性能和操作规程。

5. 渡船应按照规定航线、班次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班次。

四、渡口安全管理1. 渡口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渡运安全。

2. 渡口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渡运安全知识,负责渡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 渡口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引导乘客有序上下船。

4. 渡口应配备救生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救助乘客。

五、渡运操作管理1. 渡船启航前,驾驶员应检查船舶、设备、救生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2. 渡船启航前,渡口管理人员应检查渡口设施、警示标志是否完好。

3. 渡船启航时,驾驶员应向乘客说明渡运注意事项,确保乘客安全。

4. 渡船在航行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六、安全教育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3. 公司应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渡运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接受调查处理。

3. 事故处理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航运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航运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运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航运渡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航运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管理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 责任到人,落实到位;4. 科技支撑,持续改进。

四、安全管理职责1. 航运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2. 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适航;3. 船员应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4. 渡口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渡口安全管理;5.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航运渡船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五、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安全检查(1)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适航;(2)对船舶设备、消防设施、救生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3)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船员管理(1)船员应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2)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3)定期对船员进行体检,确保船员身体健康。

3. 渡口安全管理(1)渡口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渡口安全管理;(2)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3)渡口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渡船适航;(4)渡口应加强对渡船、渡工的管理,确保渡运安全。

4. 交通安全管理(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航运渡船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2)加强对渡口的监督检查,确保渡运安全;(3)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渡运。

六、应急处理1. 船舶发生事故时,船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确保人员安全;2. 渡口发生事故时,渡口安全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确保人员安全;3.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渡运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渡运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船员和相关岸上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渡运公司充分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日常管理中,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本制度在内。

第四条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五条渡运公司成立了由公司领导任总裁为主任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渡运公司设立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人由总裁任命。

第七条渡运公司将安全生产视为公司的首要任务,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的全面工作考核体系中。

第八条渡运公司会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技能培训与演练。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有权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负责全公司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倡导以身作则,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渡运公司各部门和岗位应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渡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奖惩机制,奖励那些安全表现突出的员工和单位,严惩那些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报告或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渡运公司要建立健全员工之间的安全互助机制,鼓励员工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帮助,做到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渡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安全目标和任务。

第十五条渡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规定各类船只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船只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渡运公司要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应急处理技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七条渡运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船只及岸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渡口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渡口渡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落实。

3.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驾驶员、渡工等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

(2)新员工入职前,公司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船舶管理(1)船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

(2)渡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渡运作业管理(1)渡运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严禁超载、超速、违规载运危险品等违法行为。

(2)渡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渡运安全。

4.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渡工在每日渡运前、后应检查船舶、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5. 应急处置(1)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处置措施。

(2)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减少损失。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等处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渡口渡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轮渡的安全管理制度

轮渡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轮渡运输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与职责(1)成立轮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轮渡安全管理制度。

(2)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船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并遵守本规定。

2.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2)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船舶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船舶结构安全。

3. 船员管理(1)船员应持有有效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2)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船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4. 乘客安全管理(1)乘客应遵守轮渡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2)乘客应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如救生衣、安全带等。

(3)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上船。

5. 应急预案(1)制定轮渡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6. 安全检查与监督(1)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船员、乘客进行安全检查。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3)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附则1. 本规定由轮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轮渡安全管理制度的示例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2021年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与2021年渣土公司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范本

2021年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与2021年渣土公司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范本

2021年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与2021年渣土公司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范本2021年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平安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航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宇县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航区水域内。

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严格执行《___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省人民___明确水上交通平安管理责任___》规定。

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需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第五条渡口渡船平安管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

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___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应当符合交通建设规划和村镇规划并征求___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以必需设置为前提。

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平安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平安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八)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标牌。

以告示过往旅客、车辆。

第三章渡船第九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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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渡运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内河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和利用渡船、浮桥以及其他设施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依法纳入港口管理的渡运码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渡运的行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渡运管理工作。

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的渡运管理职责,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渡运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水利、公安、海洋与渔业、黄河河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渡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组织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岸线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安全技术条件以及环境保护和防洪等要求,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前,应当征求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内河渡口以及浮桥的建设方案,应当由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条从事乘客、车辆和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渡运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利用浮桥从事渡运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第七条申请设立浮桥渡运企业和其他渡运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许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渡运企业的核准情况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渡运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防止船舶滑离的安全系缆装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遇到雨雪霜冻等天气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第九条渡运经营者应当在渡口和浮桥的显要位置设立《渡运安全公示》、《渡口守则》、《过桥须知》等标牌。

在通航密度较大的内河航道上设置渡口的,渡运经营者应当在其上下游1000米的岸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渡船以及浮桥承压舟应当经依法检验、登记;经营性渡船还应当核定抗风等级,并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保持适航状态,并按照规定标明识别标志、乘客定额、载货定额、安全注意事项,装钉船名牌、勘划载重线,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灯号、声号等专用信号标志。

第十二条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栏杆,乘客和车辆上下渡船应当实行车客分离;载车渡船还应当设置防止车辆滑冲的装置。

第十三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

浮桥两端应当设置明显的限速、限重、限载、限距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

第十四条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不得超车、掉头。

19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

自行车驶经浮桥,应当由行人推行通过。

第十五条渡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渡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渡运安全情形时,渡运经营者应当停止渡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浮桥渡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拆解浮桥。

第十六条船员、渡口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浮桥渡运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至少1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渡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缴纳交通规费,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不得哄抬渡运价格或者垄断客源、货源。

第十八条渡运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定额、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二)在通航密集区域使用缆渡;(三)利用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四)其他违反渡运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渡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渡口、浮桥、渡船和其他渡运设施的管理,保证渡运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所辖行政村、船主和渡船、浮桥、船员、乘客与载货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渡运经营者保障渡运安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发现渡运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渡运经营者未改正或者整改的,可以责令其临时停止渡运;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渡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渡运经营者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渡运经营者未消除的,可以采取责令临时停止渡运、将违规船舶驶向指定地点等措施。

在大型集会、城乡集市、农忙、节假日等渡运高峰期以及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渡运安全情形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协调。

第二十二条渡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经营范围内的渡运安全负责。

渡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船员、渡口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渡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渡船遇险或者发生渡运事故的,船长、船员以及其他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自救、求救,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或者渡运经营者报告。

就近的船舶、人员应当积极施救。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救助,并向遇险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有关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和协调救助。

就近的船舶、人员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发生渡运事故的当事人和船舶,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对渡运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处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配备、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性标志、标牌,或者未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相关渡运设施、设备的运行;(二)浮桥承压舟未依法检验、登记,或者使用农用船舶、渔业船舶等从事营业性渡运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超抗风等级渡运或者遇有严重影响渡运安全的情形时仍不停止渡运的,责令立即停止渡运或者将渡船驶入就近的港口、码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通航密集区域使用缆渡的,责令立即改正,拆除相关设施;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渡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

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设备,如实记录称重情况。

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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