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判决不是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拒执罪判决不是梦

历经4年,身残志坚的他终于拿到来之不易的被告刑事判决书......他是郑州西郊一名拆迁户,如果没有那天傍晚的一次散步,他的余生可能过着殷实有意义的生活。

2015年傍晚,他和妻子饭后沿着学校的路边散步,一辆由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划破了夜间的宁静,也让他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过着维权的生活。

结果是残酷的,胸脊髓损伤致截瘫一级伤残,他的余生需要轮椅陪伴。妻子在此次车祸后便无影踪(据说他妻子和这次车祸有一定的关联),留下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和只能在轮椅上出行的他,医疗费花了30多万,保险公司赔偿的扣除后,所剩无几。

我们是在他已经经过两级庭审取得赔偿生效判决后,接受他的执行案件委托的。在执行中,他对他消失不见的妻子态度是模糊的,是追究遗弃?还是离婚?他并不愿离婚。遗弃在公安法制科看来,虽然做了笔录,但还没有达到遗弃的程度,因为他们家经济条件尚可。

执行案件的进程是缓慢、困难的,被告在上诉判决出来后便消失不见,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下了一个又一个,人直接消失了,并且户籍所在地还是外省,执行法官也没有办法。其实执行难的问题,律师是可以深刻体会的,当事人的思维是自己费了好大劲拿到了胜诉判决,执行的时候发现只是一张纸,心理落差可以想象,但这并不能愿法院,当事人冷静下来这个道理是可以想通的。幸运的是我们遇到了一位好法官,不厌其烦,作为律师好的一点是可以直接

进入法官办公室,能快速沟通交流。现在很多法院执行局只在法官值班的时间接待当事人,有利有弊吧,执行法官案件多,不可能只用来接待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和律师在见到法官表达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当事人一直说的比较多但说不到点上,更多是想让法官同情自己,但仅有同情是解决不了问题,况且法官见到那么多的复杂的、新奇的、悲惨的案件,其同情点已经很高了。而律师对案件重点把握及程序比较熟悉,能在很短时间和法官沟通完毕,这样既不占用法官时间还增强了效率,因此,还是建议执行法官可以设立专门接待日,主要是见没有请律师或者想见法官的当事人,而对律师还应当有高效快速的沟通途径。

我们案件的李法官在当事人面前很有耐心,我们去问案件进展也很详尽。据原告所知,被告一直在河南活动(当事人之前和被告认识),其名下有两辆车,但一直不见车的踪影,在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后,当事人得知被告的车辆在中牟出现过,并找人见到了该车,我们立即通知法官,法院迅速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且在对该车依法拍卖的过程中,被告人妻子提出异议,说已经离婚,该车辆归其所有并提供了离婚协议。我们对该协议进行质证时,其实发现了其恶意转移财产,申请法院调取了被告人的银行流水,在案件申请执行之前,被告一直有转账流水,遗憾的该车辆直到拍卖完毕被告也不露面。案件在穷尽一切方法后,执行法院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我们的案件也有可能随着终本而终止。

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执行案件在法院越来越多,一些人恶意逃

避执行的被告,行为恶劣,为了打击犯罪,制止一些由能力不还款的被执行人气焰,拒不执行判决罪在民事执行中得到实行,执行局专门成立了拒执团队,前途又有了光明,但道路仍旧曲折,民事就是民事,那些被告想怎么也不能成犯罪啊。

我们首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拒执罪而提起了刑事自诉,很遗憾的是,拒执哪里那么容易就认定上了呢?我们和拒执团队老师多次沟通,被告人的始终不露面给我们带来了不利也带来了契机。如果没有能力履行,执行法官进行传唤,积极配合,报告财产情况,是构不成拒执罪的。但你账上具有相应款项,却又避而不见,执行法院的一次次传唤,都没有消息,这是案件对我们有利的地方,但是在网上追逃一年竟仍旧没有被告的任何行踪,是我们没有料到的,互联网经济如此发达,他竟然可以不用身份信息,契机在今年六月份,疫情已经在河南基本稳定消散,法院传来消息,被告出现,看来疫情让他真的遁形难逃啊,之后便是正常的刑事开庭,被告想调解,当事人也同意,但被告仍旧以自己没有钱,如果能挣钱了就给,没有调解诚意,导致正常开庭。在法庭上被告一直诉说自己并没有可供履行的财产,而事实是被告作为小包工头一直承包有工程,事故发生后,先是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名下,债务自己全部承担,然后消失不见,银行卡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后便不再有银行流水。拒不执行判决主观意图明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因此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到此这个执行过程中的拒执罪算是告一个段落,给当事人的心理

也算一丝安慰。回顾该拒执罪四年的历程,感慨颇多,有当事人的执着,有法官的努力!当我们想放弃的时候,只要相信努力是有收获的,而诚信始终是一个人在社会上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律师说法

本人王彩阁律师在承办这个执行案件中,感慨万千,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进而在执行中遇到困难的复杂案件,好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放弃,律师没有放弃,法官没有放弃,虽然历时4年,但也算取得让当事人一丝安慰的判决,成立拒执罪需要律师和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如果事实符合,依法追究被告责任,也是执行旅程中的巨大进步。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