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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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搜集或采集大量有关纳税人各方面的信息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评价、判定,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一项管理工作。从纳税评估在征管流程中所处地位来讲,纳税评估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本文拟就对目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及对策建议作一商榷。

一、纳税评估定义的确定不明晰

对纳税评估的定性以及职责的划分,目前包括《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在内的有关涉税法律、法规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所表述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定义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第二条,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纳税风险预警服务,掌握和分析税源变化状况,明确征管方向和重点乃至确定稽查对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实现税源监控的中心环节和重要手段”。

(二)职责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第八条 ,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评估监控岗主要负责纳税评估、票表稽核、发票协查及户籍信息监控分析工作。评估监控岗应每周查阅综合征管软件中分管纳税人的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分管监控行业新增纳税人,登记台帐,确定企业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通讯方式,并将本人和所在部门的通讯方式提供给办税人员。”第十二条还规定“评估监控岗负责对“失踪户”的实地查找。对催报过程中联系不上的纳税人,根据《工作单》的安排一周内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管理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核实,填写《工作底稿》。实地查找不到的,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统一转有关部门处理。”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评估岗的工作职责

来看不完全相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评估岗的工作职责范围广而杂,本人认为对纳税评估岗的工作职责范围,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第八条的规定定位较好。应将纳税评估岗现在“对分管监控行业新增纳税人,登记台帐,确定企业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通讯方式,并将本人和所在部门的通讯方式提供给办税人员。”和“负责对失踪户的实地查找” 工作职责范围剥离给事务岗。

二、纳税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难以作出准确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纳税评估工作以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我认为这就是纳税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事实上,在纳税评估工作的实践中能否真正对“两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呢?针对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现有的评估资料、方式、手段、程序、工作内容与法律依据,在纳税评估实际操作中是很难达到对“两性”判断的要求。这是因为:

(一)纳税评估资料的欠缺。纳税评估资料是根据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与有关数据信息对比资料。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可信度是个未知数,用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对其作出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资料单一难以判断;其他有关数据信息对比资料,在准确性上欠缺,在时间上滞后,只能做一些单项纳税评估工作。比如:海关完税凭证比对不符的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购、销、存书面资料的真实情况需要深入、细致的了解与掌握后,才能对“两性”作出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纳税评估需要的企业的真正的库存、企业的真正的现金流、纳税人是否存在着可能的做假账和隐蔽性极强的帐外帐情况。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中,规定“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的内容,调查只是调查而已,不是检查,纳税人对税务管理员的调查,可以配合也可以不配合,配合的程度如何,决定管理员对纳税人真正的纳税申报情况的了解与掌握程度。

(二)纳税评估的手段、方式简单。我们现有的纳税评估的手段,就是借助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与其他有关数据信息对比资料进行分析;再就是找纳税人约谈。由于纳税评估资料的欠缺,纳税评估的手段、方式软弱性就显示出来了。进行实地调查的作用前面已经讲过。

(三)纳税评估结论难以确定。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内容的要求,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约谈记录、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对我们税务机关而言,要在掌握纳税人真实和准确的纳税情况后才能作出整确的判断,用目前的纳税评估方式不足以发现和说明问题,比如纳税人存在着可能的做假账和隐蔽性极强的帐外帐情况,即使评估后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完全说明纳税人最终导致虚假申报的全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税务管理员是很难掌握纳税评估所必需的评判标准的,因而也不能作出真实的纳税评估结论,不能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因此,税务管理员无论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是“真实、准确的”或是“不真实、不准确的”结论;特别是当对被评估企业纳税情况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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