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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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4.30•【文号】价费字[1992]196号•【施行日期】199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价费字[1992]196号)林业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森林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附件二)执行。

三、绿化费。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绿化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89]财工字第231号)的规定执行。

四、林地补偿费。

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

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林政管理费由地方林业局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三元收取,该收费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内集体林农和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的木材可参照执行。

但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

六、林区管理建设费由林区县、乡政府向销售木材者(单位或个人)按每立方米五至十元收取。

但设立乡级财政并从木材经营利润中得到分成的,不应再收取此项费用。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提出申请: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发⽣疫情的县级⾏政区域之前;2、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

⼆、办理材料申请⼈签字或加盖公章.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在⽹上办事⼤厅(/portal/index.action)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2.申请⼈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材料并提交申报;3.政务服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申办系统;5.政务服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政务服务中⼼窗⼝⼯作⼈员通过⾃取或邮寄的⽅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

窗⼝办理流程1.申请⼈提交⾏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政务中⼼窗⼝⼯作⼈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

3.政务中⼼窗⼝⼯作⼈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

4.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政务中⼼窗⼝⼯作⼈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

6.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申请⼈按约定的⽅式到源城区⾏政服务中⼼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四、办理地点东源县城建设⼆路五、办理时限10(⼯作⽇)六、办理机构新丰江林业管理局七、办理费⽤不收费⼋、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第三条县级以上地⽅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员进⼊车站、机场、港⼝、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实施日期】2021.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4年5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森检机构,下同)具体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铁路、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配合森检机构作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森检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简称森检员,下同),专司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森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国营林场、贮木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港口、仓库、车站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等林业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森林植物保护工作3年以上,并经省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县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由省森检机构核发兼职森检员证。

第六条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简称检疫对象,下同)进行普查或者专题调查。

县森检机构应当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市森检机构应当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案。

第七条在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疫区边界要道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第六条省以下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第三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第四条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

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第五条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

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

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

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

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住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八条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一、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对入境携带的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收费标准如下:1. 对于携带的未经处理的植物及其制品,按照每件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植物种类和数量而定。

2. 对于携带的经过处理的植物及其制品,按照每件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处理方式和数量而定。

3. 对于携带的植物种子,按照每份或每袋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种子种类和数量而定。

二、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对入境携带的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收费标准如下:1. 对于携带的活体动物,按照每只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动物种类和数量而定。

2. 对于携带的动物制品,按照每份或每件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制品种类和数量而定。

3. 对于携带的动物产品,按照每份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产品种类和数量而定。

三、入境检疫收费的缴纳方式。

入境旅客在携带动植物及其制品入境时,应主动向检疫人员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检疫费用。

缴纳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以当地检疫部门规定为准。

四、入境检疫收费的用途。

入境检疫收费主要用于支持和维护国家的动植物检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检疫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科研项目、检疫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通过收取检疫费用,可以保障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安全,防止疫病传入和扩散,保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

五、入境检疫收费的重要性。

入境检疫收费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给予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应有的检疫服务的必要途径。

合理收取检疫费用,可以促进入境旅客的自觉申报和合规携带,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和管理,有效防范疫病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六、入境检疫收费的合规性。

入境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贷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农学:植物检疫学习资料

农学:植物检疫学习资料

农学:植物检疫学习资料1、问答(江南博哥)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如何处理?解析: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2、单选关于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由国务院农、林主管部门承担B、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C、由造成疫情的单位或个人承担D、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答案:D3、名称检疫处理解析:指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有害生物的法定程序。

4、问答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吗?解析:有关系。

在自然界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的区域性,他们自身不能远距离传播扩散,但人类活动为这些有害生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

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旅游、商务往来、走亲访友、物品运输、邮寄等都可能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如果这些寄主植物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就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大家都要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防止携带和传播植物疫情,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开展好植物检疫工作,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

5、名称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解析: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将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对其采取检疫措施。

6、问答烟霜霉病典型症状有哪些?解析:幼苗:叶尖黄—叶片淡黄色小病斑—水渍状—蓝灰色霉层—整株死亡。

成株局部受侵染:叶片黄色病斑—褐色坏死斑—蓝灰色霉层芽、花及蒴果中也有病斑。

成株系统侵染:叶片脱落—茎和根部维管束褐色条斑—矮化、萎蔫—整株死亡。

7、单选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北京市()实施办法。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二、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30%计收。

(见下表)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 元。

三、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

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四、植物检疫人员到原地(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

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五、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

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

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程序设计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六、已经进行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七、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八、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收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

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附国内检疫收费标准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余县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目

余县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目

住房80元/套,非住宅100-2000元/宗
计价格[2002]595号 赣计收费字[2003]1021号
证明费10-400元/份,咨询费10元/次
[1992]价费字130号 赣市价费字[2004]02号
见文 见文
价费字[1992]179号 赣价房字[1999]1号 价费字[92]641号
赣价房[99]7号
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
1
土地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 测绘
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 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 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赣价费字[1996]8号 余府办抄字[2003]48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费字[1997]2500号
农业 农机 水务
23 (1)兽医从业许可审查
(2)防疫检疫费
20元/个
牛、猪预防注射2元/头、针,检疫费:牛5元/头、猪4元/头、鸡鸭鹅 0.20元/只
赣价费字[1993]66号 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4]1181号
八 九
单位 序号
收费项目
环保 (2) 服务行业排污费
22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收费标准
酒楼、歌舞厅10元/月.桌,旅馆3元/月、床,理发、烫发3元/座,豆腐 房1元/月.百公斤,汽车清洗50元/月.把,个体食品加工15元/月.吨产 品,个体金属、建材加工200元/月。个体小型电焊、喷漆加工10元/月. 台(点)。 苗木调运检疫费起点1元,按货值的0.80%收取。产地检疫费起点1元,按 货值的0.60%收取。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9.17•【文号】〔1992〕价费字452号•【施行日期】1992.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5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1992年9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八)执行。

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九)执行。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

黄渤海对虾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1. 什么是植物检疫?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

其重要性表现在: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

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

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

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有哪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答:古今中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很多。

①马铃薯晚疫病。

19世纪30年代,欧洲从美洲引种马铃薯时传入晚疫病,到1845年,此病在爱尔兰大流行,使当地的马铃薯几乎绝产,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饥荒,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死于饥荒者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达200万人。

②甘薯黑斑病。

1890年首先在美国发现,1919—1921年传入日本,1937年随日军军粮传入我国,现已遍及我国甘薯产区,每年估计损失甘薯50亿公斤,牲畜食用病薯后常引起中毒,甚至造成死亡。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二、审查内容:是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三、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四、申请条件: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产地检疫调查表》
五、办理程序:
1.森检人员参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检疫技术操作办法》进行现场抽检;
2.对符合调运检疫或经检疫机构进行监督,经营和生产单位按《检疫处理
通知单》要求进行了产地检疫合格签证的,即可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3.森检办证机构按照调运植物数量和重量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
费。

六、审批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

七、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4]250号《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收取。

广东省森林植物检疫流程图
森植物检疫要求书
附注:
1、本要求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调入单位(个人)交调出单位;第二联森检机构留存。

2、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编号: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检疫处理通知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林产检字[ ]年第号
附注:1、本证一式二份,一份交受检单位或个人,一份存签证机关。

2、数量单位:公斤、立方米、株、件、公顷。

一、种子类(共1项).

一、种子类(共1项).

一、种子类(共1项)(1)征收项目:农作物种子检验费执法依据: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第四款“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2、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省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4]第104号)文件附件十四,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3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4]25号)文件。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的,申请人按有关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依法设立的种子质检机构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检验-收费。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求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药类(共1项)(2)征收项目:农药临时登记(品种登记)执法依据: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执法权限: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标准:500元/品种(变更使用范围:100元/品种)。

执法程序:初审-收费。

执法责任: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作物种类免费限量调运检疫收费产地检疫收费备注说明起点额(元)收费额占货值比率%起点额(元)收费额占产值比率%粮谷类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小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薯类500克、苗木10株0.50 0.45 1.00 0.30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1、免费限量系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2、检验货物100公斤以内(含100公斤)、100株以内(含100株)、1亩以内(含1亩)按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3倍者,按货值比率收取3、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部分均按货(产)值比率(%)收取检疫费。

经济作物类0.70 0.50 1.00 0.35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蔬菜及其他水(瓜)果类1.00 0.60 1.00 0.45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附件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一、稻、麦、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二、棉、麻、烟、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三、西瓜、甜瓜、香瓜、哈密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梅、沙果、山楂、柿、柑、橘、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石榴、胡椒等作物的种子、苗木、接穗、砧木、试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四、花卉的种子、种苗、球茎、鳞茎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五、蔬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产品;六、中药材种苗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中药材产品;七、牧草、草坪草、绿肥的种子种苗及食用菌的种子、细胞繁殖体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八、麦麸、麦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题库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题库

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题库第一部分监测预报一、填空题1、《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规定:中心测报点是根据全国和而设立的国家级测报点,是国家主要森林病虫鼠害预测预报网络体系的骨干。

(答案:森林资源分布;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2、按照《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要求:中心测报点应设置在、、、、设施条件和基本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具体工作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

(答案:病虫害发生区域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森防机构健全;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高)3、《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要求: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按时观察和准确记录调查数据,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分类汇总、处理和分析。

(答案:主测对象测报办法)4、《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要求:各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应用及,按时、定期向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森防总站传输监测数据,并抄送上一级森防站。

(答案:《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和检疫信息系统》;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软件)5、《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及时报告辖区内和森林病虫鼠害发生动态。

(答案:突发性;重大)6、《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积极配合地方做好生产防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提出,为当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指导防治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答案:辖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报告;防治意见和防治方案)7、《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负责一般测报点测报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

(答案:辖区内一般监测点工作和虫情普查)8、《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要求: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做好测报技术研究,建立健全。

(答案:测报资料数据库)9、《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要求:中心测报点要绘制辖区内测报对象分布图、调查标准地分布图及图。

(答案:实施监测的踏查线路)10、《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中心测报点要建立主测对象和当地主要病虫鼠害的和;积累、整理主测对象预测预报的相关技术因子数据,选用和提出适用的。

植物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分为林业部分和农业部分,分别适用于森林植物
和农业植物检疫。

- 林业部分主要针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而农业部分则主要针对农业植
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2. 主管部门:
- 林业部分:由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
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 农业部分: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3. 检疫人员:
- 林业部分:森检员应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
人员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 农业部分: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4. 检疫程序: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生产和经营
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申请产地检疫。

- 农业部分则规定了农业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等植物及其
产品。

5. 检疫费用:
- 林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

- 农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6.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申请复议。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植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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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份检疫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工本费3角。已收取检疫费的,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3、苗木检疫费超过1元/株的,按1元/株收;种子检疫费超过10元/吨的,按10元/吨收;盆景检疫超过2元/盆的,按2元/盆收。
4、表中的货值指第一道销售环节的价格。
5、检疫费应由供方负责。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种类
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
产地检疫
收费起点额(元)
按货值的百分比(%)
收费起点额(元)
按货值的百分比(%)
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
0.50
0.80
1.00
0.40
林木种子
大粒种子300克,中粒种子100克,小粒种子50克
0.50
0.200
0.20
药材
1000克
1.00
0.50
2.00
0.30
果品
2500克
1.00
0.10
2.00
0.05
盆景
2盆
1.00
1.00
竹类及其产品
2500克,5株、根、小件
1.00
0.20
说明:
1、省际间的调运检疫必须按照本表所列的收费标准执行;省内的调运检疫收费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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