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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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7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
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7日
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管线检查井盖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管线检查井盖,是指雨污水管道、自来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或工作井上的井盖和井座。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城镇化地区的公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范围内各类管线检查井盖(以下简称“检查井盖”)的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检查井盖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路政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
区(县)道路管理部门、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区(县)道路管理、绿化养护管理、房屋管理等办事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检查井盖的日常监督。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负责检查井盖异常情况的发现、分派和处置结果的核查监督。
管线产权单位是检查井盖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各自检查井盖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检查井盖的生产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检查井座应当标明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等信息。
设置在本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检查井盖,应满足《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DB31/T324)中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能承受各种荷载、符合道路平整度要求、外观与道路及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