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fb5e9ce865ce050876321383.png)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97df415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f1.png)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f19cfc41ba0d4a7303763a2c.png)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78679cb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b3.png)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https://img.taocdn.com/s3/m/c9b3ead719e8b8f67c1cb977.png)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如系留学用途,也可发放美元贷款,详见第六节外汇留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三)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合法指定用途,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旅游合同、就学证明等;(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同城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和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
贷款用途包括:(一)支付自用房的装饰、装修费用;(二)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三)支付境内外旅游费用;(四)支付借款人近亲属出国留学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需费用;(五)支付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就读于国内大学、研究生院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六)支付购买汽车、住房首付款;(七)贷款人总行批准的其它个人综合消费用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修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fcdc53e5bb68a98270fefa15.png)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现行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与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的有权发放个人贷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用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原则,具体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各级各类房产市场购买居住用房的贷款;所购房产应具有个人产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各级各类房产市场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所购房产应具有个人产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个人贷款,不含工程类用车、机械类车辆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对正在国内接受非义务制教育的学生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个人贷款。
根据贷款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个人留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出国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的,用于支付出国留学人员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须费用的个人贷款。
个人其他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除房产、汽车、教育之外的其他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个人贷款.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是指包括房产、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第五条借款人、保证人、提供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企业,以及提供贷款中介服务的相关人或机构,应处于贷款银行可控制的区域内。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d390de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42.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5.12•【文号】农银发[1999]63号•【施行日期】1999.05.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农银发[199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我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要把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新的业务增长点和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消费信贷工作。
二、稳步推进和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
要继续办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稳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极试办和推出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
要搞好消费信贷的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
三、配备人员,加强管理。
一级分行要配备专职的消费信贷管理人员。
各试点行要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试点行可设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柜台,接受客户咨询及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适应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需要。
四、组织好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
消费信贷是一项新的业务,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分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分支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做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五、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和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4b45314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ef.png)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e269436f67ec102de2bd898a.png)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是指我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提供的,根据其家庭收入、负债、支出、担保等因素,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对象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用途真实、合法;(三)具有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第五条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任职等级及家庭可支配收入、年龄等因素确定,实行最高额控制。
(一)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借款人:借款人近1年年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借款人可根据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个人信用状况或行政级别申请最高授信额度,科员最高10万元、科级(含副科级)30万元、处级(含副处级)50万元、厅局级及以上最高100万元。
上述授信额度是指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采取抵(质)押方式担保的额度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抵(质)押率确定。
第六条授信有效期最长为1年,单笔贷款期限根据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品种的具体期限确定。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担保及利率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项下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除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外,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第八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
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等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3c717f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72.png)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9.21•【文号】建总发[2000]94号•【施行日期】2000.09.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建总发[2000]94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为适应市场发展和客户的需要,增强我行个人消费信贷的竞争能力,总行决定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业务。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新品种,各行领导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抓紧制定贯彻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办此项业务。
二、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分支机构,必须设有管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部门,配备相应的客户经理,建立规范的信贷管理体系,整体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较好。
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分支机构由一级分行确定。
三、各开办行要利用信用卡资源,开展个人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个人信用评定办法。
各分行要按照数据集中的要求,建立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分析及信用登记系统,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信用等级、贷款信息、消费信息和信誉记录等进行登记,做到资源共享,为开拓市场和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四、本次下发的《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保证合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权利质押合同》为示范性文本,各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文本进行修改,但必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查。
五、各行要严格按照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掌握单个客户授信量,适当控制信用借款客户数量,各行AAA级客户占信用借款客户的比例不得突破5%,对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分支机构,要建立退出机制,切实防范风险。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62ee83bf7ec4afe05a1df67.png)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2]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569bf05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2b.png)
附件1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1100827b9d528ea81c779fa.png)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本行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操作,满足城镇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加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性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小额耐用消费品、汽车、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以及其他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个人消费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具体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客户的消费用途和还本付息收入来源相匹配的原则;(二)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三)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管理及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消费性贷款投放对象主要是长期居住在城关镇及其所辖各行政村的住户,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按贷款的消费用途可分为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以及用于其他消费用途的贷款业务品种。
一、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的贷款。
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
二、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用于旅游消费、房屋装修、购车及其他指定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县内有固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和无恶意透支(欠款)违约记录、无不良嗜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或活期账户,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回报率;第三章贷款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相应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贷款人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三)申请保证贷款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抵(质)押贷款的,提供抵(质)押物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抵(质)押物清单、有权处分人(或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邮储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
![邮储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https://img.taocdn.com/s3/m/3a3cb2af284ac850ac02420f.png)
邮储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一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对象是具备稳定收入来源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职工。
试行期间,贷款对象仅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内地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士。
第二条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个人信用状况和社会记录良好。
(三)在当地连续工作满一年,具有稳定的工资性收入来源。
(四)具备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总体收入还贷比应控制在50%以下(含),对外担保倍数应控制在10以内(含)。
(五)我行信用评级不低于BB级。
(六)同一人可以同时在我行办理不超过5个单笔授信,但不得同时办理多个循环授信。
上述第(四)款内,总体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税后收入;对外担保倍数的计算公式为:为他人贷款合同担保金额/年均税后收入。
其中,应针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合并计算税后收入、其他债务和为他人贷款合同担保金额;本次贷款为循环授信的,月还款额按照拟申请授信额度、额度期限、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
第三条严禁受理我行信用评级为B级或C级的业务。
严禁向如下人员发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本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为禁入类的客户,我行个人贷款严重违约客户,从事非法职业人员,刑事涉案人员,失业、无业人员,在校学生,自雇人士。
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包括但不限于:我行经营性个人贷款客户(含结清贷款客户)、其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企业合伙人。
第四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限制如下:(一)只能用于借款人家庭成员购买住房,购买车位,购买乘用车,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等合法消费支出。
但对于我行信用评级低于AA级的借款人,不得用作我行各类购房贷款的首期购房款。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4a230e0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c7.png)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个人及企业资金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实现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金融行业转型、升级,银行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展金融业务,不断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
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银行中非常重要的一种金融工具。
为保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合规、有序发展,各大银行均应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对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以供各大银行参考。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规定1.定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银行根据个人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所拥有的收入稳定、信用记录优良、财务状况良好和家庭状况稳定等方面的评估,向其提供短期或中长期的综合消费贷款。
2.贷款类别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根据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类。
(1)短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消费性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消费分期等。
(2)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消费性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贷款、家居装修贷款等。
3.贷款额度银行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经济实力、家庭状况及所需资金用途等因素,设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借款用途和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限制,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4.贷款利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并将其纳入公示范围,对外公布贷款利率及相关手续费用。
银行应制定不同类别、不同额度、不同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并不得因个人借款人的身份、职业、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等因素进行歧视性定价。
三、贷款审批流程1.申请贷款个人借款人可通过银行网站、客户端、快捷通等电子渠道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也可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受理。
2.初审银行应根据个人借款人的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或评估,并在法定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反馈给个人借款人。
3.征信查询银行可以请求个人借款人授权,查询个人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记录、财务状况、社会关系等信息,以辅助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决策。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c66b8a6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c5.png)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8926e97650e52ea54189859.png)
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了积极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开展,满足个人及家庭消费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新规》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借款人是指在利丰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3.定义:3.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住房装修、购买耐用消费品、旅游、婚嫁、教育等消费的人民币贷款。
3.2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利丰村镇银行。
借款人是指在利丰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4.规范要求:4.1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4.1.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在本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4.1.2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1.3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符合我行个人信用贷款的条件;4.1.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4.1.5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4.1.6与贷款人签订同意从其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4.1.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4.2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4.2.1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应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4.2.2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4.2.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低于40%。
4.2.4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4.3贷款担保4.3.1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保证、质押担保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
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
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以个人住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个人商用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期限最长可为8年(含),不得展期。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按月还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方式。
第四章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六)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房屋财产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须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应提供评估报告;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应提供符合免于评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或上一次评估报告等;
(八)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贷款调查须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
第十六条调查人在收妥申请资料后,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等,了解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查询我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了解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曾在我行的贷款记录;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对抵押物进行双人实地调查。
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三)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
(五)抵押物是否真实,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
(六)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证明符合免于评估条件的相
关材料是否真实;
(七)抵押物财产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八)贷款是否存在假按揭的嫌疑。
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成数等事项,在申请审批表上分别签署调查意见。
对主调查人同意的,应整理贷款资料清单,将贷款资料提交调查复核人复核;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调查复核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调查复核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复核责任。
调查复核人在收到贷款资料后,要对贷款资料及调查意见进行复核。
复核要点包括:
(一)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是否属实;
(三)调查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见客谈话、双人实地调查抵押物的职责;
(四)抵押物需要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是否真实;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调查人是否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
(五)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调查复核人根据调查复核情况,在申请审批表中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调查复核意
见,复核同意的,将贷款资料交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报消费信贷审批中心。
第五章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审查由消费信贷审批中心审查人负责。
审查人对贷款及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责任。
审查人要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进行电话核实,审查要点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二)贷款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假按揭贷款嫌疑;
(三)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四)借款申请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五)贷款抵押是否合法、充足、有效,抵押物价值是否合理;
(六)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八)调查人、调查复核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审查人在申请审批表上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审查意见。
审查同意的,报审批人审批。
第十九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审批由消费信贷审批
中心审批人负责。
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批,审批人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
审批要点包括:(一)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
(二)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贷款抵押是否安全、可靠;
(三)调查人和审查人是否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和审查职责,调查和审查意见是否客观。
审批人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做出决策,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超过审批中心审批权限的,由审批中心主任出具审核意见,报所属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超过所属分行权限的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超权限报批贷款审批工作完成后,贷款资料和审批意见要返回至审批中心,由审批中心做好记录后移交贷款经办行。
第六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对抵押的有效性负责,贷款经办行签约人对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十一条经审批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支行综合管理人员将贷款资料送支行签约人。
第二十二条支行签约人依据审批意见,与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签署借款合同,将贷款资料交综
合管理人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人员按规定落实贷款抵押后,将贷款资料和抵押落实证明材料提交支行签约人。
支行签约人根据支行经营情况、贷款抵押和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等,最终决定是否发放。
同意发放的,支行签约人在借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综合管理人员在借据签署生效后,要电话通知借款申请人,由会计人员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并打印放款凭证。
第二十五条综合管理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贷后管理中心贷后监督人员。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要重点跟踪借款人收入和抵押物价值的变化、贷款的实际用途等情况,若出现借款人收入下降、抵押物价值贬损等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其他贷后监督、贷后监测、违约贷款催收与清收处置、贷后客户服务等工作,按照《消费信贷业务操作管理规定》(银行发[]98号)、《消费信贷贷后管理中心管理办法》(银行发[]173号)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