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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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

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六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8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

监督机构(不含市政工程的专业质量监督站)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资格1、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1月12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第四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附件福建省建设⼯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全省建设⼯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作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我省房屋建筑⼯程、市政基础设施⼯程、园林绿化⼯程和城市轨道交通⼯程等建设⼯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考核合格,⾏使⼯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具有独⽴法⼈资格的单位;建设⼯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经省住建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作的专业技术⼈员。

第四条省住建厅对本⾏政区域内监督机构和⼈员进⾏考核认定和业务指导。

具体⼯作委托省建设⼯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实施。

省质安总站对监督⼈员应当每年进⾏⼀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当经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合格,依据法律法规、⼯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监督⼯作标准,对已办理⼯程质量安全监督⼿续的⼯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检(监)测、预拌混凝⼟、预制构件等有关单位履⾏法定职责和执⾏⼯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个城市(包括设区市、县、县级市)成⽴⼀个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所有专业、⾏使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综合类监督机构;确需另⾏成⽴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当从严考核。

设区市可设⽴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县(市)不设⽴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号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号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鲁建管发〔201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

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

工程检测机构考核方案

工程检测机构考核方案

工程检测机构考核方案一、考核背景工程检测机构是承担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专业机构,其检测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因此,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有效的考核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此,本方案将就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内容、方式和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促进工程检测机构的规范运作和持续改进。

二、考核内容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管理体系工程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确保检测过程的科学、规范和准确。

2. 人员素质工程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包括检测技术、仪器设备的操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3. 设备设施工程检测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检测设备和设施,确保检测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环境条件的稳定性。

4. 检测能力工程检测机构应确保具备各类工程检测的能力,包括工程材料、地基、结构、水质、大气环境等方面的检测。

5. 技术创新工程检测机构应积极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客户满意度工程检测机构应善于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三、考核方式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主要采用定期检查、暗访检查、抽查和委托检查等方式。

具体包括: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对其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素质、设备设施、检测能力、技术创新、客户满意度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

2. 暗访检查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暗访检查,全面了解其工作流程、操作规范、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情况。

3. 抽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抽查,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检测项目进行审查,并核实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4. 委托检查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检查,对其工作流程、操作规范、检测结果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有关 规定 的 ;
…L . V N1 O1 … …o 0 1
构考 核证 书和监督 人 员资格证 书 。
对监督 机构 每三年 进行 一次验 证考 核 。 对监督 人员 每两 年 进行 一 次 岗位 考核 , 年 进 每 行一 次法律 、 业务 知识 培训 , 适 时组 织 开展相关 内 并 容 的继续教 育培训 。
( 中 12条件 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 二) 、
监督 机构 应具 备 的基 本条件 : 1 具 有 中级 以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 不 受 上 述 5年 可 ( ) 有一定 数量 的监督 人员 : 一 具 1地市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建 设主管 部 门所 属 的监 、 督机 构 ( 以下 简 称 地 市 级 以上 监 督 机 构 ) 少 于 9 不 人; 县级 人 民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监 督 机 构
工作 的专业 技术人 员 。
第 七条
监督人 员应 当具 备一定 的专业技术 能
力 和监 督执法 知识 , 熟悉 掌握 国家有关 的法律 、 法规 和工程 建设 强制性 标准 , 具有 良好 职业道 德 。 监 督人 员应 当符 合下 列基 本 条件 , 经 省级 人 并 民政府 建设 主管部 门组 织 的上 岗培训 、 核合 格后 , 考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 格后 , 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 格式 的监督机

2、 督 人 员专 业结 构 合理 , 监 建筑 工程 水 、 、 电 智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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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机构 和人员 实施考 核管 理 。

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工程、运营线路改(扩)建及维修工程。

第三条凡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机构均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由工程部会同监理及施工单位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推荐后,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各方对推荐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考察、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入围条件第五条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第六条取得国家颁发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乙级(含)及以上,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试验室认可证书(CNAS)。

第七条材料检测具有天津市建设交通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见证取样资质证书。

第八条专项检测具有天津市建设交通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

第九条常规力学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第十条日常动态检查中检测工作正常且三年内未因检测违规被通报批评。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落实,并注重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相关工作经历10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5年以上,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材料力学、材料化学、混凝土及建筑材料等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的办公设施、检测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其开展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设备仪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审查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格)允许范围内进行检验、检测及鉴定活动,对出具的检测(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

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

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

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

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政园林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质监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省厅制订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抓好工作落实,省厅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质监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监督人员系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且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督证),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人员实行分级制,分为一级监督师、二级监督师、监督员三个级别。

第二章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第四条省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布考核结果。

省建设厅设立考核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人员考核、考试等日常事务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铁路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的相关要求及《工程质量检验、试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成果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保证第三方检测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检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要做到:1.认真履行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进行检测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为规范第三方检测工作,各检测单位必须完成《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按照委托时的承诺要求编制进场人员、设备审查表,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质部审批。

3.认真开展检测工作,按时上报检测信息。

4.加强内部管理,优质、高效服务施工一线。

检测单位严禁转让检测任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任务。

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各检测单位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司安质部组织,公司工程部参加,采取日常检查、季度考核、上级部门检查结果相结合,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的主要内容1.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的履约情况。

2.检测工作质量及管理情况。

3.内业资料的整理情况。

4.现场检测人员的工作态度及廉政情况。

第五条考核设为甲(90分以上)、乙(80~90分之间)、丙(70~80分之间)、丁(70分以下)四个等级。

考核标准详见附表一:《第三方检测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第三章奖励及处罚第六条奖罚:以每季度为一考核期,从每个检测单位考核期检测费用中提取5%作为奖励基金,由公司安质部组织对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考核评分。

第七条考核结果:1.综合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检测单位,给予完成考核期检测费用5%的奖励,并通报表扬;2.考核分数在80-90分的检测单位,给予完成考核期检测费用3%的奖励;3.考核分数在70-80分(含)的检测单位不予奖励。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资格的考核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中介检测、预拌混凝土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对设区市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省建设厅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 3 -监督机构的考核合格有效期为2年,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监督机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2、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县(市、区)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设区市监督人员不宜少于25人,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边远山区不得少于70%),其中建筑设备安装专业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设区市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

市政、园林绿化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考核,可以全面了解企业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水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二、考核内容1.项目部组织管理能力考核(1)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配置是否充足。

(2)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明确各岗位职责。

(3)项目部是否建立完善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2.工程质量控制考核(1)项目质量方案是否合理、落实是否到位。

(2)是否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组织设计。

(3)材料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并且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4)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序进行施工。

(5)是否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能出具符合规定的验收报告。

(6)是否建立质量问题整改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3.工程质量安全考核(1)项目部是否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是否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

(4)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记录整改情况。

(5)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

4.工程质量检测考核(1)参与检测单位是否合法合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标准。

(3)对检测结果是否及时处理,是否下发整改通知书。

(4)是否及时关闭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

5.工程质量管理改进考核(1)是否进行定期的质量管理评估,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3)对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三、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季度对项目部进行定期考核,主要针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实施情况、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工程质量检测、质量问题整改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2.专项考核遇到重大事故、质量问题或者质量异常的项目,可以开展专项考核,需要重点关注该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情况,全面评估其管理制度和工作执行情况。

豫建建〔〕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豫建建〔〕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受理上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

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建建字[2006]45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6]45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市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使监督机构加强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培训考试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工程检测单位内部考核制度

工程检测单位内部考核制度

工程检测单位内部考核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工程检测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推动工程检测单位的科学发展,树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考核目的1. 明确工程检测单位的管理目标,有效提升工作质量;2. 规范工程检测单位内部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3. 激发工程检测单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集体凝聚力;4. 为工程检测单位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参考。

三、考核内容1.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2. 检测项目质量3. 人员培训与考核4. 设备管理5. 文档管理6. 客户满意度评价四、考核方法1. 考核定期进行,由考核小组专门负责;2.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3. 考核结果以评分形式呈现,并作为工作业绩的参考;4. 考核结果公布于全体员工,并进行奖惩制度。

五、考核依据1. 《工程检测单位管理办法》;2. 《工程检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3.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4. 《工程检测项目管理规范》;5. 《工程检测单位人员培训管理制度》;6. 《工程检测单位设备管理规定》;7. 《工程检测单位文档管理办法》;8. 《客户满意度评价表》。

六、考核组成1. 考核组长:工程检测单位负责人;2. 考核组成员:工程检测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等。

七、考核程序1. 确定考核目标;2. 编制考核方案;3. 召开考核会议,传达考核目的和程序;4. 组织考核实施,对各项内容进行评分;5. 整理考核结果,形成评价报告;6. 召开考核总结会议,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7. 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发工作积极性。

八、考核结果处理1. 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2. 根据考核等级,对单位进行奖惩处理;3.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4. 对考核优秀单位,进行优惠政策奖励。

九、考核责任1. 考核组负责考核的实施和结果报告;2.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考核结果负责,提出整改措施;3. 全体员工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提升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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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页脚内容12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

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

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

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

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页脚内容12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三)转包检测业务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页脚内容12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页脚内容12(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九)被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十)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十一)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十二)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十三)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四)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十六)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页脚内容12(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的;(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六)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七)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八)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培训、考核的资质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九)注册岩土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等未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章的;(十)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十一)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十二)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十三)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值的;(十四)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十五)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十六)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十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页脚内容12(十八)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的;(十九)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二十)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三)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项目资质的;(四)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不规范现象的;(五)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缺失,内容和信息不全面、完整的;(六)检测机构人员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考核,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存在无正当理由缺考、作弊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七)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九)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6名的;页脚内容12(十)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十二)非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十四)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十五)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十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重要技术岗位人员变更,在履职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人扣1分:(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存在缺席、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三)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取样人单位和姓名的;(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的;(六)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页脚内容12(七)违反行业自律公约d级条款的;(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8分、5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四)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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