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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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办法

郑州市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办法

郑州市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一、防空地下室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其他可用于战时人员和物资隐蔽工程。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数额,应按以下情况选择确定。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面积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0㎡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包括翻新)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的居民住宅楼,应建6B 级防空地下室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与战时功能要求得规定(试行)〉得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得通知>得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得标准计算、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得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按所明确得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得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与村民集中住宅建设得,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得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得,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得“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批准得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附件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一、配建标准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
(二)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
(三)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项目,无人防配建要求;
(四)城市发展备建用地和控制用地,待明确用地性质后,按相应比例配建;
(五)混合用地项目,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的配建比例进行配建。

民防结建面积配建表
注:①表中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均采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修订版中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②用地性质、地上建筑面积均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均不含构筑物的面积。

河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河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河南人防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人防区建筑面积:指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统计数据的建筑面积。

计算规则:建筑面积= 底面积×换算系数。

平战结合的地下室:平时作为车库、仓库、设备用房等使用的,战时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独立式人防地下室:四周均为墙,且室内地坪在室外地坪以下,不能与地面楼层、楼板等连成整体的地下室。

附建式人防地下室:与地面建筑整体浇筑或非一面墙与地面建筑相连的地下室。

注:上述各种类型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均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并全部计入人防工程和设施统计范围。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管理,创新审批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首都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全面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民防局起草了《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国家人防办批复同意,在本市先试先行。

以《规定》为基础,我局起草了《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以来,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始终坚持“依法建设、以建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规定,特别是《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统一,为保障我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原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逐渐与审批工作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

首先,现行配建政策缺乏前瞻性,无法适应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要求。

在人防工程的配建政策上“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仍是当前指导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根据建设方案中建设项目的层数、埋深、标准层面积等信息,对修建人防工程作出了定量规定。

2009年我局委托解放军理工大学编制完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年》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北京市总体规划。

2011年开始我局再次委托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着手编制《北京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周边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相结合规划》、《重点功能区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一系列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全面推动人防工程建设由“依方案”审批转向“依规划”审批。

关于郑州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郑州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解读一、起草说明目前郑州市结建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分别按照地上建筑的层数、基础埋深、建筑性质、首层面积等指标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算不但繁琐而且方式方法不科学,与当今城市建筑的多样性不相适应。

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的依据依赖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无法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确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导致人防审批滞后,影响建设单位审批手续的办理。

其次,高层建筑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掩蔽人数的需要,不能满足城市防护体系的构建要求。

另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方式方法,现行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为此,需对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制定《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应建面积计算规则2019

人防应建面积计算规则2019

人防应建面积计算规则201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数据管理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人防工程审批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重点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县级(含)以上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
(三)县级(含)以上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落实防护要求。

其他单建地下空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二、以上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国家颁发新规定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凡与本通知配建标准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12月18日。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那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XX国人民防空法?、?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市关于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21〕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那么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立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立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展调整的建立工程,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那么?〔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工程审批流程的方法〔试行〕?〔京政发〔2021〕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立工程,或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立工程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立工程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立工程规划建立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1〕?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标准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立工程,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和村民集中住宅建立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展村民住宅建立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关于印发郑州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郑州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统一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标准,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审批、设计、审图、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有关标准。

第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由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可计入人防面积的部分组成。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心线等围合的面积。

不同功能类型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要求。

第三条设计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建筑设计说明”中列出人防总建筑面积,并按防护单元列出各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和物资库储备数量。

人员掩蔽工程人均掩蔽面积为1.0-1.5㎡。

有电站的防护单元,应按扣除电站面积后的建筑面积计算掩蔽面积。

设计单位应在人防施工图的战时平面图中标示各防护单元人防建筑面积的范围(可采用缩略图表达),并应在备案的电子版施工图中附加各防护单元人防建筑面积范围的1:1线框图。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按照本规则对人防总建筑面积、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掩蔽面积和掩蔽人数进行审查。

XX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

XX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

XX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
一、配建标准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工业用地项目、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用地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机场用地项目、军事用地项目、安保用地项目等,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对符合以上不宜修建的情形的项目征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2009〕100号)规定的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征缴。

三、适用范围
XX市行政管辖区域(包括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

四、实行时间
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行。

五、新旧衔接的处理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的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已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积执行。

附件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

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

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

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
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是指在河南省范围内,对人防设施建设所需遵循的规范和
要求。

人防建设是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城市抗灾能力和国家安全防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人防工程时,必须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建设的人防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其次,人防设施的建设应当科学合理,结构稳固,设备完善,能够有效地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人防设施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布局,合理利用城市空间,确保人防设施的覆盖范围和保护能力。

在人防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同时,对于已建成的人防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功能完好,随时能够投入使用。

除此之外,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建
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人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设施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人防设施的认识和利用率,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总的来说,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和国
家安全防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人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人防设施的安全可靠,为城市和国家的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是指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时,根据国家《城市人防设施配建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和《人防设施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所需的人防工程面积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规划。

一、指标计算规则的背景人防工程是指用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下或地上设施,包括人防避难场所、人防通道、人防门窗等。

为了适应国家防空防灾需要,保障人民安全,我国规定了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的指标计算规则。

二、指标计算规则内容1.建设项目配建人防面积的范围:城市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建设项目规划时,根据所处的防空防灾重要区域等级,确定建计划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的范围。

2.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根据《城市人防设施配建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办法》和《人防设施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类型和人口密度等因素,采用建筑面积和人防面积比例来计算配建人防工程面积。

3.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要求,申请调整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的指标,但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城市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4.人防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建的比例:建设项目规划阶段,建设单位需根据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结果,确定人防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建的比例,并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落实。

5.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落地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按照计划完成配建人防工程面积,确保人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指标计算规则的重要性1.保障人民安全:人防工程的建设是为了在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提供避难、防护等保障措施,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合理计算人防工程面积,可以确保人防设施的建设占地面积合理,最大程度利用土地资源。

3.规范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管理:指标计算规则的制定,能够对建设单位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人防设施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2.2 建设用地控制 2.2.1 【用图标准及规划控制线】建设用地标准用图一般采用 1:1000 或 1:500 现状地形图,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各 类规划控制线应在标准地形图上绘制。 规划控制线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实红线、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公摊用 地虚红线及城市用地的六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橙线)。 规划控制线用郑州市统一的坐标系标注,坐标点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规划控制线长度计算单位为 m,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 筹安排。 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区级行政区划配置区级公共服务 设施,也适用于新建规划人口 20 万人左右的居住片区。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按表 3.2.2 执行。除医院和市政设施 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6
分序 类号
1
名称 区级图书馆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每处最小规模(万㎡/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表 3.2.2 备注
0.6~1
0.5~0.9 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文 2 区级文化中心

设 3 区级青少年宫

4
区级老年人活动 中心
体5
育 设
施6
区级体育馆 片区运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地
绿 地
7
片区公园
附表 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92 附表 2 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97 附表 3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99 附表 4 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表……………………………………………100 附录 B 建筑间距控制图……………………………………………………………101 附录 C 名词解释……………………………………………………………………103 用词说明………………………………………………………………………………109

关于印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型职能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已报经国家人防办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附件1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一、配建标准(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工业用地项目、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用地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机场用地项目、军事用地项目、安保用地项目等,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对符合以上不宜修建的情形的项目征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2009〕100号)规定的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征缴。

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 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2017

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    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2017

关于印发《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型职能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已报经国家人防办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附件1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1、 配建标准(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工业用地项目、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用地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机场用地项目、军事用地项目、安保用地项目等,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 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对符合以上不宜修建的情形的项目征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2009〕100号)规定的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征缴。

人防工程的面积到底需要配建多少?

人防工程的面积到底需要配建多少?

人防工程的面积到底需要配建多少?开发商、设计师都会碰到这样的困惑:1、人防面积到底需要配建多少?2、凭什么让我建设救护站、专业队等高级别人防?3、什么情况可以异地建设?......随着各地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陆续出台,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1什么是人防工程所谓人防工程,即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结论:曾经很多人质疑:人防工程在现代战争中到底能有多大的意义,但从国家层面,一定要坚定地推进,作为城市建设的参与者必须坚定不移去支持配建,这是毫无争议的。

2原有的人防配建标准各地人防建筑配建标准由各地方政府制定,虽略有不同,但大同小异。

《xx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河南人防建造标准

河南人防建造标准

河南人防建造标准一、选址要求1. 河南省人防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城市规划及人防专项规划,选址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地势陡峭、山洪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地段,以及其它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地段。

2. 河南省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结合城市基础设施进行,以利于提高城市防护能力。

二、规划布局1. 河南省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使用方便。

2. 在规划布局时,应注重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和平时功能相结合,同时考虑到未来发展需求,为人防工程的改造升级留有足够空间。

三、建设规模1. 河南省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防护需求和人防规划的要求进行确定。

不同类型的工程应根据其防护要求和功能需求确定相应的建设规模。

2. 在确定建设规模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过度建设或建设不足。

四、防空设施1. 河南省人防工程应具备完善的防空设施,包括人员掩蔽场所、医疗救护场所、物资储备场所等,以满足人员和物资的避难和保障需求。

2. 防空设施的布置应根据战时使用要求和平时使用需求进行合理规划,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使用要求。

五、设备配置1. 河南省人防工程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工程类型和防护需求进行选择和配置,以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需求。

设备配置应注重实用性、先进性和可靠性。

2. 在设备配置时,应注重设备的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尽量选择高效、低能耗的设备。

六、安全防范1. 河南省人防工程应具备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2.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求进行选择和配置,以提高工程的安全防范能力。

七、人防标识1. 河南省人防工程应设置明显的人防标识,标识的设计和制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标识应包括工程的名称、功能、管理单位等信息。

2. 人防标识的设置应注重美观、实用和统一性,以利于提高工程的辨识度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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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解读
一、起草说明
目前郑州市结建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分别按照地上建筑的层数、基础埋深、建筑性质、首层面积等指标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算不但繁琐而且方式方法不科学,与当今城市建筑的多样性不相适应。

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的依据依赖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无法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确定应建防
空地下室面积。

导致人防审批滞后,影响建设单位审批手续的办理。

其次,高层建筑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掩蔽人数的需要,不能满足城市防护体系的构建要求。

另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方式方法,现行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为此,需对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制定《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

4、国家人防办《关于在郑州市开展结合建设项目按比例配建人防工程试点的批复》(国人防〔2017〕203号)。

三、出台本《标准》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人防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设高效快捷的服务型职能部门,河南省人防办将郑州市作为建设项目按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的试点城市,我办对近三年审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和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进行了统计研究,在学习调研北京、济南、杭州、南京等城市做法的人防结建政策,起草了《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邀请市规划局、国土局、市规划院、市人防设计院、市建筑设计院等部门召开座谈会,详细研究了不同用地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形成《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初稿。

四、征求意见情况
在2017年10月25日召开的全市人防行政执法现场会上,征求了全市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等人防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等均反馈了意见。

2017年10月26日召开了全市建设单位代表座谈会,征求建设单位对本标准的意见。

将各单位的建议和意见梳理后,纳入了大部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最终稿。

四、本《标准》解读
1、按照本《标准》建设项目不再按照单体建筑物计算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而是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按比例计算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2、工业用地项目,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除外以外的建筑,均应当按照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减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于使用面积较小,战时功能效能较差,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5、文件使用范围为郑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包括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

五、新旧标准衔接
1、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按已经批准的面积指标执行。

2、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时,应按照本《标准》核算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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