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及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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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 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6. 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

9.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10.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 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 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14. 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15. 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16.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 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18. 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 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 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 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24. 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撤消行政职务、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7.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8.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9.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0.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31. 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都称为中小学教师。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3.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受教育者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36 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36.在年龄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及 16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7.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8.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39.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 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41.不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42.受教育者的民事违法多数表现为侵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同学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43.教育法律关系其他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44.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45.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拘留、罚款、警告等。

46.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等方式。

47. 在校园内非法摆摊设点属于违法行为。

48.在学校内部或周围结伙打架斗殴、调戏女学生均是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

49. 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教育经费、财政性质的预算外教育经费以及社会教育捐款、集资款和学生所交的学杂费等。

50. 违法向学校收取费用,教育法律关系其他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51. 只有制定和实施教育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

52. 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权限,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53.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4. 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从属性、灵活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55.教育法律监督主体从性质上可分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56.社会监督包括共产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58. 只限于教育部门内部专职机构和人员对教育机构自身的审计统称为教育审计。

59. 行政监察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60.实行教育法律监督,是依法治教,实现教育廉政的保证。

61.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62.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63.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64.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65.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6.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67.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68.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70.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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