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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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0•【文号】建标[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公告第44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2002年1月10日发布建标[2002]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000年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有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26-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1 总则1.0.1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

本规范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行为、明确企业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基本依据。

1.0.3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1.0.4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施工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江北府办〔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办〔2017〕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九大重点工程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第20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规范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事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江北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工程控制目标,减少因工程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工期延误等问题,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变更是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至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管理阶段,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清单内容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结构形式、工程数量等进行的调整、修改、完善。

第二条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1.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2.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3.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或按原设计无法组织施工的;4.工程范围与原规划不符或规划红线做了局部调整的;5.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或优化方案,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能够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其它重要设施(如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及文物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6.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要求的;7.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的(增加或减少超过5%的);8.其它需要变更的情形。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川交[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活动,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地方公路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施工分包行为,创造和谐、稳定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有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豫建[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3〕1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厅建筑管理处反映。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31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建市〔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长县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3日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长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其他副县长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招标采购事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分管招标采购事务中心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职能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相关文件精神;2.研究推进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决议,促进全县工程总承包工作顺利推进;3.负责制定出台工程总承包相关制度,指导全县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具体开展;4.负责对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进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5.负责全县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联审等其他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3年8月20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2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29日27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8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18日3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3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煤炭工业部1997年2月24日32规范性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3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3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0月28日3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28日36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37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2月8日38规范性文件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8年3月17日3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3月18日40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国家计委1999年2月10日41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国家计委1999年3月5日42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1999年10月8日43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30日4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21日45规范性文件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国家计委2000年3月31日46规范性文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2000年3月15日4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10月24日48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25日49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2月27日5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国家计委2001年3月29日51规范性文件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国家计委2001年6月29日52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3日5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4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5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国家经贸委2001年10月26日56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国家计委2002年4月23日57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29日58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3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农业部2003年3月10日5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国家计委2003年3月12日60规范性文件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11日61规范性文件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23日62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4年1月5日6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月29日64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4月13日6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5月24日66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3日67规范性文件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8日68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11月2日6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8日70规范性文件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7日71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5年8月9日7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2005年8月18日73规范性文件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28日74规范性文件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8日75规范性文件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2日76规范性文件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9日77规范性文件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3日78规范性文件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6日79规范性文件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日80规范性文件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6日81规范性文件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7日82规范性文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20日83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8月28日8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1月13日85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0日86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1日8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4日88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5日89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25日9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3月19日91规范性文件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26日9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7月27日93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8月16日9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9月19日95规范性文件关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9日96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墓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6日97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中央直属猪肉储备冷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8]1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21日98规范性文件《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第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6月10日99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和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管理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月21日100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9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年4月14日10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7日10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9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16日10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9年7月23日104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2010]8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2010年3月15日105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1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5月28日106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告[2010]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6月18日107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19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8月11日108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三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9月25日109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32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12月3日110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1月31日111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五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2月11日112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1年3月24日113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六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7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5月11日11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11年3月30日115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2年3月23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5件)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范性文件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0月19日正文中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监字第4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监字第4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14日建监字第407号文发布)北京、上海市建委,江苏、黑龙江省建委,辽宁、河南、安徽省建设厅,各试点城市(区、县)建委(建管局):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点的实施意见》〔1995〕287号一并贯彻执行,尽快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中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所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可在现有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基础上,加以健全或充实。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1.18•【字号】沪房[1994]修字发第292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施行日期】199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1994]修字发第292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区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四川南路29号504室,邮编200002)。

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构筑物、基础工程、房屋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需要拆除的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本细则所称承包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资格认可证,可承担房屋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拆除工程实行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年检制度。

对拆除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安全核准制度,并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收取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拆除工程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由承包单位人员出任。

禁止将工程转包。

第六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受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主管全市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局内设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公室,实施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1).doc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1).doc

合同编号: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1)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资金来源:__________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_________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滁政办[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1.03•【文号】建市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京交路建发〔2017〕431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7〕431 号行业各相关企业、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各公路分局、项目中心、定额站,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2.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3.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4.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确认表5.北京市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7年11月10日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县级(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扩)建、提级改造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专业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以合同方式交由其他施工企业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劳务合作。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部门明确的公路路基、公路路面、桥梁、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中的公路安全设施及公路机电工程等。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施工工艺、工序等特点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工程。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鄂建[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建[2007]79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

该“示范文本”由协议、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推行工作通知如下:一、“示范文本”由省工商局、省建设厅共同监制,省工商局指定印刷企业,集中分批印刷。

为方便企业领取使用,发放工作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协助发放。

各地年使用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后,统一由省建设厅商省工商局集中、按需安排印制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和销售。

对擅自翻印和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二、全省各类建设工程当事人须统一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示范文本”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缴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止使用。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粤建管字[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1.11•【文号】银发[2008]325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8年11月11日银发[2008]3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总行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并及时向总行反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附件: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加强招投标采购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立项的人民银行系统内建设项目,其招投标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凡设计、监理、施工等服务或设施设备采购的标的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严禁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总行重点库、钞票处理中心、独立建设的发行库、发行库与营业办公用房一体或同一地址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但必须选择3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充分考察投标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项目负责人和业绩、有无不良记录等,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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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20 〕号签发人:关于发布《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工程部、财务部、研发技术部、成本合约部:经公司讨论,同意发布《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试行)》,制度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试行)二○年月日主题词:发布工程施工合同制度通知主送:工程部、财务部、成本合约部、研发技术部抄送:发文单位:办公室20年月日印发(共印5份)附件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试行)1.目的为加强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管理细则。

2.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施工合同。

3.职责3.1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对本管理细则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3.2 公司负责签订、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贯彻执行本管理细则。

4.方法与过程控制(包括一般规定、合同订立的管理、合同履行的管理、合同档案的管理及其他规定)4.1 一般规定4.1.1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直接构成发包单位项目开发成本且需要承包单位通过工程施工形成实体产品(如土建、安装、装饰、园林环境等)的合同;勘测、监理、造价咨询委托、土地、材料设备采购、设计类合同等等则另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4.1.2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4.1.2.1 合法性原则: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使得公司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

4.1.2.2 合同书原则:工程施工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能及时结清的零星工程及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界定清楚归属的变更签证事项可另行办理。

4.1.2.3 事前签订原则: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工程施工业务未签署合同即先行施工。

4.1.2.4 招标确定原则:本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

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合同的合作方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某项工程、产品业已经过公司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某些政府垄断工程;(3)属于《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经详细填写《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考察结果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按规定经公司有关负责人集体会签批准后,方可采用考察对比的方法确定合作方。

◆合同随附招标文件。

拟签合同正文及其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协议、工程保修协议、廉洁合作协议),应作为招标文件之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需对其进行确认。

4.1.2.5 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楚地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杜绝模糊、歧义、推诿、扯皮现象;合同中尤其应有明确的、可以界定清楚的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如果合同价款可能调整,则应明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如何计价、总价如何最后确定等),并就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可控性作出明确规定。

4.2 合同订立的管理4.2.1 标准示范合同:在招标(招标文件附件)及合同签署时,工程施工合同应尽量应用合同标准文本。

4.2.1.1 合同标准文本内容尽量采用FIDIC条款模式,内容分为协议条款、通用条款、补充条款和附件,其中协议条款根据具体业务、对象的不同而定,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同类合同,补充条款则由经办人在具体经办合同时补充加入协议条款、通用条款中未尽事宜;4.2.1.2 如当地政府部门有强制性规定,可按当地政府部门标准合同执行,但必须通过补充条款等方式充分补充与公司合同标准文本之间存在差异的内容。

4.2.1.3 如公司尚未制定合同标准文本,可以延用以往的合同,但成本合约部、工程部、财务部、办公室、法务尽快制定相应的标准合同。

4.2.1.4 当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合同标准文本不再适用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提出与相关部门共同修改。

4.2.2 合同的经济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2.2.1 合同价款或委托酬金: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的,应以双方确定的最终报价作为合同金额;提倡在有标底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并确定合同价款,如果是采用费率折扣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合同中应明确费用计取的依据、主材价格计取办法,并规定合同双方如何尽快核实施工图预算确定合同价款,以及就确定后的合同价款签署补充协议。

4.2.2.2 为防止承包单位高估结算,应与承包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控制办法。

比如: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酬金由发包单位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之增加部分由承包单位支付;若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0%(含10%)时,承包单位除造价咨询酬金外,发包单位应进一步扣款(扣款比例、金额各公司自定)(且应在《工程结算通知单》强调此内容)。

4.2.2.3 计价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应将施工图、预算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附属部分,合同附属文件一般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等,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以下问题:◆包干形式、定额标准、取费方法;◆发包单位分包工程、甲供(发包单位)材料设备、(发包单位)限价的范围和种类;◆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及其价差的结算办法;◆总分包的关系、配合的范围以及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计取方法等;◆开办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扰民费、文明现场施工费、赶工费等费用的取舍、计取办法及其包括的具体范围。

4.2.2.4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合同中应规定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认定依据、办理签证期限,不能事后补办、结算核价办法,对于承包单位,可依据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其另外订立《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4.2.2.5 合同工期的界定:开工日期按甲方书面通知日起算;竣工日期按竣工验收合格日计算。

4.2.2.6 总价结算办法:工程类合同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按“结算=合同价(或预算造价)+材料价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罚款”确定结算总价。

4.2.2.7 结算和付款办法: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及付款办法、保修维护办法及保修金处理办法;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形象进度分阶段确定付款金额,不采用分月审核进度款的方法;各期进度款累计不应超过总造价的80%;无准确施工图预算或无准确合同总价时,应充分考虑付款风险,尤其在施工中后期更应有效地控制好进度款,以防超付。

4.2.2.8 廉洁合作约定:为维护公司利益、防止黑幕、保护职员,在工程或其他高金额的合同中,应与承包单位另外签署《廉洁合作协议》作合同的补充协议。

4.2.2.9 保修协议:对施工合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公司利益,应与承包单位另外签署《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作合同的补充协议。

4.2.3 合同起草、谈判与签署的主要职能部门:工程部负责工期、质量等技术部分的起草、谈判和合同签署;成本合约部负责其中的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等经济部分工程的起草和谈判。

4.2.4 合同审批流程:通过招标确定合作方后,由成本合约部填写工程合同审批表,在征得有关职能部门同意(会签)后上报分管副总审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执行总裁签字生效,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必须经董事长签字才能盖章生效。

合同审批应按照合同的审批流程,工程合同审批流程如“图一”所示(图中实框为必经流程,虚框为按实际情况选择之流程;)。

工程合同审批流程:(图一)4.2.5 为提高合同审批的效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于某些类别、一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合同,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对下级部门或人员作一定的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4.3 合同履行的管理工程部 复核签字成本合约部 复核签字成本合约部填写《工程合同审批表》招标确定 合作单位等 工程部/成本合约部共同确定合同格式财务部 复核签字 法务 复核签字分管副总 复核签字执行总裁和董事长审批签字 办公室等存档下发执行法务审核非标准合同4.3.1 合同的交底:在合同签订之后,一般要求至少就主体合同填写《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工程合同摘要表》,发至各部门,并向工程、成本、采购等有关人员进行合同讲解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付款方式、发包单位职责(即甲供材料设备、甲方限价、甲方分包等范围)、总分包的关系等,以便各岗位人员协调、配合;金额较小的合同交底,可只填写《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工程合同摘要表》发送到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便执行。

4.3.2 合同款支付4.3.2.1 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合同款的申请,成本合约部负责支付的经办,填写付款申请单、工程付款审批表等,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流程如“图二”所示(图中实框为必经流程,虚框为按实际情况选择之流程)。

工程付款审批流程:(图二)4.3.2.2 对保修金等余款的支付办法应作明确规定,除一般保修金外,可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一定时间内扣押承包单位一定数额的渗漏保证金。

4.3.3 合同变更的管理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请示报告,如部门经理同意变更的,经办人员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起草变更后的条款,再按照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变更合同。

4.3.4 合同结算4.3.4.1 当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已全部完成,并且通过验收、达到了工程结算条件,由工程部主办工程师协助合作方收集整理结算资料,填写《工程结算申请表》。

4.3.4.2 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履约过程中承包单位存在违约情况等,主办工程师应在结算申请表中作出详细说明及处理意见。

成本合约部填写《工程付款审批表》成本合约部复核签字执行总裁和董事长签字 承包单位报付款申请报告(附所需付款依据) 监理审核形象进度(附质量等说明)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复核、成本合约部造价工程师复审财务部 复核签字分管工程部副总签字分管成本合约部副总签字 财务开支票并登记工程部 复核签字成本合约部登记实际完成和付款台账4.3.4.3 由成本合约部负责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并特别注意:奖罚条款的执行(如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安全奖罚等)、承包方承诺让利、各项费用的计取或扣除(如水电费、扣款项目、保修金等)、承包单位多报领的甲供材料、变更签证未如实实施的部分、钢材实际用量、主材价格等。

4.3.4.4 工程结算的具体方法按《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工程预(结)算编制与管理办法》执行。

4.3.4.5 工程结算要注意结算资料的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保存。

4.3.5 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估主体合同等金额较大的合同执行完后,应由成本合约部、工程部共同对发包单位的合同管理(工期、质量、成本、配合等)、承包单位的工期、质量、成本、配合等进行总结,并填写《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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