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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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20 〕号签发人:

关于发布《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工程部、财务部、研发技术部、成本合约部:

经公司讨论,同意发布《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试行)》,制度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试行)

二○年月日

主题词:发布工程施工合同制度通知

主送:工程部、财务部、成本合约部、研发技术部

抄送:

发文单位:办公室20年月日印发(共印5份)

附件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

(试行)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管理细则。

2.范围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施工合同。

3.职责

3.1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对本管理细则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3.2 公司负责签订、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贯彻执行本管理细则。

4.方法与过程控制(包括一般规定、合同订立的管理、合同履行的管理、合同档案的管理及其他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直接构成发包单位项目开发成本且需要承包单位通过工程施工形成实体产品(如土建、安装、装饰、园林环境等)的合同;勘测、监理、造价咨询委托、土地、材料设备采购、设计类合同等等则另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4.1.2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2.1 合法性原则: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使得公司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

4.1.2.2 合同书原则:工程施工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能及时结清的零星工程及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界定清楚归属的变更签证事项可另行办理。

4.1.2.3 事前签订原则: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工程施工业务未签署合同即先行施工。

4.1.2.4 招标确定原则:

本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合同的合作方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某项工程、产品业已经过公司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某些政府垄断工程;(3)属于《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经详细填写《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考察结果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按规定经公司有关负责人集体会签批准后,方可采用考察对比的方法确定合作方。

◆合同随附招标文件。拟签合同正文及其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协议、工程保修

协议、廉洁合作协议),应作为招标文件之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需对其进行确认。

4.1.2.5 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楚地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杜绝模糊、歧义、推诿、扯皮现象;合同中尤其应有明确的、可以界定清楚的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如果合同价款可能调整,则应明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如何计价、总价如何最后确定等),并就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可控性作出明确规定。

4.2 合同订立的管理

4.2.1 标准示范合同:在招标(招标文件附件)及合同签署时,工程施工合同应尽量应用合同标准文本。

4.2.1.1 合同标准文本内容尽量采用FIDIC条款模式,内容分为协议条款、通用条款、补充条款和附件,其中协议条款根据具体业务、对象的不同而定,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同类合同,补充条款则由经办人在具体经办合同时补充加入协议条款、通用条款中未尽事宜;

4.2.1.2 如当地政府部门有强制性规定,可按当地政府部门标准合同执行,但必须通过补充条款等方式充分补充与公司合同标准文本之间存在差异的内容。

4.2.1.3 如公司尚未制定合同标准文本,可以延用以往的合同,但成本合约部、工程部、财务部、办公室、法务尽快制定相应的标准合同。

4.2.1.4 当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合同标准文本不再适用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提出与相关部门共同修改。

4.2.2 合同的经济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2.2.1 合同价款或委托酬金: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的,应以双方确定的最终报价作为合同金额;提倡在有标底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并确定合同价款,如果是采用费率折扣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合同中应明确费用计取的依据、主材价格计取办法,并规定合同双方如何尽快核实施工图预算确定合同价款,以及就确定后的合同价款签署补充协议。

4.2.2.2 为防止承包单位高估结算,应与承包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控制办法。比如: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酬金由发包单位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之增加部分由承包单位支付;若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0%(含10%)时,承包单位除造价咨询酬金外,发包单位应进一步扣款(扣款比例、金额各公司自定)(且应在《工程结算通知单》强调此内容)。

4.2.2.3 计价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应将施工图、预算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附属部分,合同附属文件一般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等,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以下问题:

◆包干形式、定额标准、取费方法;

◆发包单位分包工程、甲供(发包单位)材料设备、(发包单位)限价的范围和种类;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及其价差的结算办法;

◆总分包的关系、配合的范围以及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计取方法等;

◆开办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扰民费、文明现场施工费、赶工费等费用的取舍、计取办法及其包括的具体范围。

4.2.2.4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合同中应规定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认定依据、办理签证期限,不能事后补办、结算核价办法,对于承包单位,可依据南昌银三角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设计变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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