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操作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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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劳动合 同法》允许用人单位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 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者离职后如果违 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客 观原因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或履行 困难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如合同期限、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或其他可以自行协商的有 关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变更后,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劳动者提出的 解除和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有过错责任的解除和正常情 况下的解除。
• 竞业协议(最多10年,最少2年)按原工资 的80%、90%或100%来作为竞业限制的经 济补偿金。若无支付以上经济补偿金,员 工则无义务。
• 案例
• 王某于2007年5月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网络公司)从事网络研发工作,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签 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不论任何事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王某在离职 后的两年内都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网络公 司有竞争的业务,相应的,网络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1200 元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如果王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 责任,违约金为5万元。” 工作至2009年4月,王某因身 体原因长期患病最终被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 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后,王某一直在家继续休养, 在此期间单位一直未向王某支付任何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09年7月,王某病愈,此时王某想起了自己与网络公 司当初的约定,于是以快递的形式发出一份催告通知要求 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网络公司一直未予答复, 2009年9月王某进入上海另外一家网络开发公司。网络公 司得知后,要求王某立刻离职并愿意补发经济补偿金,王 某拒绝。网络公司遂将王某告上劳动仲裁,要求王某承担 违约责任。
• 案例评析 • 商业秘密往往是现代企业的立足之本,面对日益激烈的 市场竞争,很多企业都根据自身的发展采取了各种各样的 保密措施,而离职的竞业限制就是其中经常使用的一种。 离职的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中或以单独的协议形式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 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 的其他用人单位处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 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 《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对竞业限制的相关制度作 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 1.关于离职竞业限制的主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离职竞 业限制的人员一般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 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如果劳动者 不能接触到商业秘密,即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是无效 的。
劳动就业
• (一)招工、培训,规章制度 • (二)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 和经济补偿 • (三)工资、加班工资和其他工资及支付 形式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和经济 补偿
1、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①合法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平等原则;④自愿原则;⑤协 商一致的原则;⑥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关系管理操作实务与法律风 险防范
★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 ★劳动百度文库业、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及日常管理中应注意 的事项
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
• • • • • 一、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实施)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实施) 五、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仲裁裁决 • 仲裁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网络公司一直 未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且经过催 告后仍未支付,要论违约也是公司违约在 先,自己久病初愈,经济十分拮据,选择 重新就业合法合情。网络公司承认收到了 催告通知,但却认为公司并没有违约,理 由是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现在公司只是因 资金划转问题暂时无法发放,但一定会在 竞业限制期限期满前支付到位,王某不能 因此而免除竞业限制的义务。最终劳动仲 裁裁决驳回了网络公司的仲裁请求。
•
2.离职竞业限制范围。离职竞业限制的范围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 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处任职;另一类是劳 动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 类产品或同类业务。具体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可以由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但是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约定诸 如“一概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很可能造成对劳 动者择业权不合理的限制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 3.离职竞业限制地域。竞业限制地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自行约定。同样的,用人单位在约定过程中也应当遵 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 4.离职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因此《劳动合同法 》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两年范 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行约定。
(2)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 护;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我国劳动法律的现状总结
1、劳动用工成本上升; 2、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普遍延长; 3、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受到了限制,民主管理意识得到加强; 4、用工得到了相对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办理率相对 提高; 5、劳动者的流动高度自由; 6、限制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 订率增加; 7、扩大了劳动者的即期解除权,部分主动辞职的职工也获得了经 济补偿金; 8、裁员要照顾劳动者家庭状况,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和家庭无其 他就业人口职工,依法裁员受到限制; 9、特殊群体得到了进一步保护,使得因工、因病、职业病、年老 人员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10、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违法成本较大; 11、劳动维权实行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