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分等规程(新)附录E、F图例、G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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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农用地分等定级推荐因素因子、分级及权重

附录F农用地分等定级推荐因素因子、分级及权重

附录F(标准的附录)农用地分等定级推荐因素因子分级及权重F1 总则F1.1 本附录所确定的13个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指标是指对农用地质量有显著影响的农用地质量构成因子。

F1.2 由于不同地区生态条件不同、耕作制度不同,各评价指标对农用地质量的影响作用也不同。

本附录在总结了各地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实践经验、征求专家意见和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不同地区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指标体系的必选评价因素,进行量化分级处理,赋予了权重。

F1.3 各地在使用本附录时,需要建立模型对其进行验证。

必要时,适当补充参选指标,进行量化处理,调整权重。

验证和调整结果上报到农用地分等定级任务下达部门,经批准后在农用地分等定级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F2 农用地分等评价指标及其数据采集来源F2.1 基本要求F2.1.1 农用地分等评价指标及其分级的调查以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

F2.1.2 农用地分等评价指标及其分级的调查应尽可能利用已有资料数据,如乡级或县级土壤普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地形图、水利资料等。

无论是利用已有资料,还是野外实地调查,评价指标都要落实到分等单元上,并填表注记。

F2.1.3 农用地分等评价指标及其分级的调查方法和规程参照土壤普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其它资源调查的技术规程。

F2.1.4 农用地分等评价指标及其分级调查内容应逐项记录在《农用地分等评价指标调查表》(见附件F1)上。

各县可参照附件F1中的表格,绘制适合本地情况的《农用地分等评价指标及其分级调查表》。

F2.2 农用地分等评价指标F2.2.1 有效土层厚度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中,土层厚度是山地丘陵区土壤的土种划分标准。

因此,可以从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的乡级或县级成果的土种类型图中获得土层厚度数据。

F2.2.2 表层土壤质地可以从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成果的乡级或县级土壤图上获得表层土壤质地信息。

也可以野外实地调查。

F2.2.3 剖面构型剖面构型是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中用来区分平原土壤的土种类型的依据。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等。

本规程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年10月7日发布)。

第一篇总则3总则3.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与任务3.1.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主要目的是:a)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提供依据;b)为科学量化农用地数量、质量和分布,实施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依据;c)为理顺土地价格体系、培育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提供依据;d)为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公平合理配赋征收农业税提供依据。

3.1.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任务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级别。

3.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对象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对象是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永久性林地、永久性牧草地和永久性水域。

3.3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体系农用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工作体系。

3.3.1农用地等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

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分等规程(新)附录E、F图例、G导则

农用地分等规程(新)附录E、F图例、G导则

农用地分等规程(新)附录E、F图例、G导则附录 E(规范性附录)标准样地选择、设立及验收E.1 选择标准样地E.1.1 选择县级标准样地县(市、区、旗)完成农用地分等工作后,应根据分等的成果,在所辖的各乡(镇)选择1个分等单元作为县级标准样地。

E.1.1.1 满足条件a)选作为县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一年内单位面积土地的实际产量所换算的标准粮水平在本乡(镇)属于最高范围(最高范围的上限是指:县内的每公顷耕地标准量水平的最高值;下限是指:县内的每公顷耕地标准量水平的最高值减去每公顷750公斤的差值,省级、国家级标准样地标准粮水平最高范围含义同此);b)选作为县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的地形、土壤、灌溉排水、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条件等综合条件在本乡(镇)内最优,即自然质量分(C L)属于最高范围(最高范围的上限是指:县内农用地分等单元自然质量分最高值,该值的理论数是1.0;下限是指:县内农用地分等单元自然质量分最高值减去0.10 - 0.15的差值,省级、国家级标准样地自然质量分最高范围含义同此);c)选作为县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是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永久性农用地,并未被污染。

E.1.1.2 工作要求a)对标准样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X(代表县级标准样地)+省级行政代码(2位)+地级市行政代码(2位)+县级行政代码(2位)+标准样地流水编号(2位)。

行政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

标准样地流水编号不足2位前面补0。

标准样地流水编号按本级别标准样地指定作物标准粮单产(公斤/公顷)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注:标准耕作制度为两年三熟的情况,将各指定作物标准粮单产之和除以2);b)县级标准样地应在分等单元图上标明,绘制县级标准样地分布图;c)选取能代表该样地平均土地条件的地块作为“典型地段”,在“典型地段”内挖一个2m×1m×2m的土壤剖面(土层薄的地区,剖面长、宽不变,深度到土壤的母质层为止);d)拍摄土壤剖面照片,照片命名规则:标准样地编号+“剖面”+序列号(1位);e)拍摄土壤剖面所在位置的景观照片,照片命名规则:标准样地编号+“景观”+序列号(1位);f)查出标准样地“典型地段”的X、Y坐标值。

农用地分等规程2016

农用地分等规程2016

农用地分等规程是土地资源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土地的适宜性、生产潜力、利用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农用地的等级和价格。

下面将从定义、原则、步骤和方法四个方面,以1500字回答这个问题。

一、定义农用地分等是指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农用地的质量、等级和价格进行评估的过程。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等。

二、原则1. 科学性:农用地分等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为基础,结合土地资源学、土壤学、农业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

2. 综合性:农用地分等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3. 实用性:农用地分等应注重实际应用价值,评估结果应符合实际生产需求,具有可操作性。

三、步骤1. 确定评价范围: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农用地范围。

2. 土地适宜性评价: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农业技术要求,对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确定土地是否适宜农业生产。

3. 生产潜力评估:根据土壤质量、地形地貌、灌溉排水条件等,对土地的生产潜力进行评估。

4. 土地等级划分:根据以上评价结果,按照一定的分等标准和方法,将农用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5. 价格评估:根据市场行情和土地等级,对农用地的价格进行评估,给出合理的价格建议。

6. 结果反馈: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农户,为其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四、方法1. 评价指标:农用地分等评价指标包括土壤质地、肥力、地形地貌、灌溉排水条件、植被覆盖度等。

2. 评价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评价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对土地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定量评价难以确定的指标,可采用专家咨询、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确定。

3. 模型应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农用地分等模型进行应用,如地块法、区划法、综合评判法等。

同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模型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总之,农用地分等规程是土地资源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步骤,可以对农用地的质量、等级和价格进行全面评估,为相关部门和农户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农用地分等规程2016

农用地分等规程2016

农用地分等规程2016
农用地分等规程是指国家针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的法规和规范。

2016年,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农
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农用地分等等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用于指导和规范农用地分类管理工作。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分设等级:根据农用地的土壤肥力、生产潜力、耕作条件等因素,将农用地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

2. 确定标准:根据农用地的农田质量、设施条件、水资源利用等指标,确定每个等级的标准。

3. 分级依据:根据农用地的产量、质量、效益等指标,评定农用地的等级。

4. 分类使用:根据不同等级的农用地特点,合理安排农业生产、规划用地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5. 管理措施:对于一类农用地,要严格保护和管理,禁止非农和非耕作用;对于二类、三类和四类农用地,要加强管理,合理利用。

6. 监督检查:建立农用地等级和分等结果公示制度,加强对农用地分等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农用地分等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和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收入增加的目标。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等。

本规程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年10月7日发布)。

第一篇总则3总则3.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与任务3.1.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主要目的是:a)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提供依据;b)为科学量化农用地数量、质量和分布,实施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依据;c)为理顺土地价格体系、培育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提供依据;d)为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公平合理配赋征收农业税提供依据。

3.1.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任务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级别。

3.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对象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对象是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永久性林地、永久性牧草地和永久性水域。

3.3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体系农用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工作体系。

3.3.1农用地等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

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分等规程

农用地分等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2003-××-××发布20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为全面掌握我国农用地资源的质量状况,科学评价和管理农用地,保进我国农用地的合理利用,统一农用地分等程序和方法,做到分等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胡存智、郧文聚、邱维理、张凤荣、朱德举、高向军、范树印、吴海洋、关文荣、陈原、胡江、苗利梅。

参加人员:马仁会、安萍莉、廖永林、岳晓武、段增强、李保莲、徐保根、谢经荣、谢云、彭群、苏强、郑媛、罗明。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目录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4.1 目的与任务 (2)4.2 对象 (2)4.3 原则 (3)4.4 内容 (3)4.5 技术工作组织 (4)4.6 技术路线与方法步骤 (4)4.7 工作底图的比例尺 (4)4.8 成果 (4)4.9 相关技术应用 (5)5 准备工作与资料整理 (7)5.1 编写任务书 (7)5.2 表格准备 (7)5.3 资料收集 (7)5.4 资料核实与整理 (7)6 外业补充调查 (8)6.1 调查内容 (8)6.2 农用地自然质量影响因素状况调查 (8)6.3 农用地利用状况与农用地经营状况调查 (9)7 确定标准耕作制度 (10)7.1 确定标准耕作制度 (10)7.2 确定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 (10)8 划分分等单元 (10)8.1 划分要求 (10)8.2 划分方法 (10)8.3 校验与登记 (11)9 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11)9.1 确定计算方法 (11)9.2 因素法 (11)9.3 样地法 (13)10 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 (14)10.1 查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 (14)10.2 确定产量比系数 (14)10.3 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 (14)11 计算土地利用系数 (15)11.1 分指定作物计算 (15)11.2 综合计算 (17)12 计算土地经济系数 (17)12.1 分指定作物计算 (17)12.2 综合计算 (19)13 计算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和农用地等指数 (19)13.1 计算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19)13.2 计算农用地等指数 (20)14 农用地等别划分与校验 (21)14.1 初步分等 (21)14.2 校验 (21)14.3 等别调整与确定 (21)14.4 面积量算及面积汇总 (21)14.5 农用地分等成果的协调与汇总 (22)15 建立标准样地体系 (22)15.1 原则 (22)15.2 选择标准样地 (22)15.3 标准样地的特征描述 (22)15.4 标准样地的管理 (23)16 成果编绘 (23)16.1 图件成果 (23)16.2 文字成果及基础资料汇编 (24)16.3 数据成果 (24)16.4 电子成果 (25)17 成果验收 (25)17.1 验收条件 (25)17.2 验收内容 (25)17.3 验收程序和方法 (25)17.4 验收组织 (25)17.5 验收项目与标准 (25)17.6 验收报告 (25)18 成果更新 (26)18.1 要求 (26)18.2 周期 (26)18.3 程序 (26)19 成果归档与应用 (26)19.1 档案管理 (26)19.2 成果应用 (26)附录A(规范性附录)农用地分等工作附表 (27)附录B(规范性附录)全国各县(市)标准耕作制度速查表 (33)附录C(规范性附录)农用地分等推荐因素分级及权重 (80)附录D(规范性附录)全国各县(市)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速查表 (97)附录E(规范性附录)标准样地选择、设立及验收 (150)附录F(规范性附录)农用地等别图图式 (154)附录G(规范性附录)农用地分等野外调查导则 (15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原则、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等。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

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有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

现行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

耕地面积:1996年中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

耕地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年初耕地面积,加上当年增加的耕地面积、减去当年减少的耕地面积。

当年增加的耕地面积是指本年度内因新开荒(本年度已种上农作物的新开垦荒地)、基建占地还耕、河水淤积、平整土地和治山、治水等原因而增加的耕地面积。

当年减少的耕地面积是指本年度国家基建占地(指经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因兴修水利、修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修建工矿企业、建筑机关学校用房实际占用的耕地)、乡村集体基建占地(乡村新建或扩建乡村企业、兴修水利工程、修筑公路、以及建筑办公室和生产设施,如晒场、畜棚、猪圈等基本建设而实际占用的耕地)、农民个人建房占地、退耕造林面积、退耕改牧面积,以及因自然灾害废弃而实际减少的耕地面积。

相关方案纲要:国务院印发第三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未来15年土地利用的目标和任务提出6项约束性指标和9大预期性指标。

6项约束性指标集中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主要调控指标中。

其核心是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中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确保15.60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调整方案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对全国及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进行调整,并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行优化。

调整后,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5.46亿亩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071.93万公顷(61079万亩)之内。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10月1日,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三个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这是继2003年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行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农用地质量管理的又一次飞跃。

由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其背景是什么,将对今后的农用地管理起到怎样的深远影响?近日,记者采访了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与估价新国标的主要起草人——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郧文聚,请他对国标进行解读。

数十年摸索,农用地质量管理终获国家统一标准在国家层面统一开展农用地质量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者数十年孜孜不倦的追求。

郧文聚介绍,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历史久远,早在北宋王安石时期,就使用了农用地“三等九级”的分等定级标准。

新中国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研究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当时我国土壤学界与地理学界引入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土地评价标准,对农用地的质量评价开展了探索性的研究。

1984年,原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进行了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主的试点工作,当时国务院在部署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时,也提出了土地评价的工作要求,但由于技术方法、经费、装备和队伍等问题未能实施。

1986年,原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和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等单位研究制定了《县级土地评价技术规程(试行草案)》,以水、热、土等自然条件为评价因素,划分农用地自然生产潜力的级别。

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选择了有代表性的7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

郧文聚介绍,1989年是思路上的重要转折点,一是找到了解决成果全国可比的方法;二是把应用目标从服务科学研究、农业生产,调整到土地管理上,突出在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在农用地分等定级试点的基础上,对《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讨论稿)》。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土地定级是土地质量与土地价值之间差异的反映。

土地定级评价是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经过调查和计算,确定土地的质量和价值的评价活动。

土地等级的科学评定和定级,可以为制定相关规划、规划和有偿使用土地提供依据。

土地等级评定和定级的结果,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土地定级可分为城市土地定级和农用地定级,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土地规划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分为“等级”和“等级”两个层次。

城市土地分等定级主要反映城市土地区域、区位和利用效益的差异。

它以每个城镇为一个点,从整体上分析每个城镇的土地差异。

2001年,国家颁布了2014年修订的《城市土地定级规则》(gb/t 18507-2001) ,并重新颁布了《城市土地定级规则》(gb/t 18507-2014)。

城镇土地定级是通过对影响城镇土地质量的经济、社会、自然资源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揭示城镇土地质量的区域差异,并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城镇土地质量进行分类排序和其他活动的评价。

城镇土地定级是对城镇土地使用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揭示城镇土地质量的区域差异,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和自然资源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评价城镇土地等级的活动。

城镇土地的“等级”反映了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城镇内部的“等级”顺序排列较为统一。

农用地“等级”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耕作制度、自然质量状况、平均土地利用状况和平均土地经济状况,对农用地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农用地等级,是指根据自然属性、社会经济条件和构成土地质量的区位条件、当地土地经营管理和实际情况,以及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原则,划分的农用地等级,1999年,国土资源部通过国土资源专项调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试点工作。

200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农用地分等条例》(td/t 1004-2003)和《农用地分等条例》(td/t 1005-2003)两个行业标准。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附录B2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附录B2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附录B2一、规程说明本附录为《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的附录B2部分,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定级中的相关标准和指标。

二、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农用地分等定级是对农用地进行等级划分的一种制度,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方法》的规定,农用地可以分为一、二、三、四等地。

1. 一等地一等地是具有优质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

一等地应满足以下标准:•土壤肥沃,有机质含量高;•天然水源丰富,并且易于灌溉;•土壤排水条件良好;•土地坡度适中,易于机械化作业和农业生产。

2. 二等地二等地是具有较好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

二等地应满足以下标准:•土壤肥沃,有机质含量中等;•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水源和灌溉条件;•土壤排水条件较好,但相对于一等地略差;•土地坡度适中,能够满足机械化作业的要求。

3. 三等地三等地是具有一般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

三等地应满足以下标准:•土壤质量一般,有机质含量较低;•有一定的水源供应,但灌溉条件相对较差;•土壤排水条件一般;•土地坡度适中,但对机械化作业有一定的限制。

4. 四等地四等地是具有较差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

四等地应满足以下标准:•土壤质量较差,有机质含量极低;•缺乏可供农业使用的水源;•土壤排水条件差;•土地坡度较大,对机械化作业有很大限制。

三、农用地分等定级指标农用地分等定级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土壤肥沃度、水源供应、土壤排水条件和土地坡度。

1. 土壤肥沃度土壤肥沃度是评价土地肥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可以通过以下指标评估:•土壤有机质含量:一等地大于5%,二等地为3-5%,三等地为1-3%,四等地小于1%;•土壤养分含量:包括氮、磷、钾等养分。

2. 水源供应水源供应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条件之一。

可以通过以下指标评估:•天然水源:一等地有可供灌溉的天然水源,二等地有可供部分灌溉的天然水源,三、四等地水源供应相对较少;•灌溉设施:一等地有完善的灌溉设施,二等地有较为完善的灌溉设施,三、四等地较少或没有灌溉设施。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附录B2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附录B2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附录B2该附录为《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的附属文件B2,主要包括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具体标准和流程,用于指导农用地分等的工作。

1.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农用地分等定级旨在合理利用农用地资源,衡量农用地的质量和适用程度,为农业生产提供可持续支持。

2. 农用地分等的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农用地的分等应公平合理,没有地区或利益的偏向。

•科学客观:农用地分等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客观的数据,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可操作性:农用地分等规程应具备一定的实施操作性,方便使用者准确评价农用地等级。

3. 农用地分等的标准农用地分等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壤质量、地形条件、水资源、气候条件等因素,对农用地进行定级。

具体标准如下:3.1 土壤质量土壤质量是农用地分等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

根据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养分含量等指标,将农用地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农用地:土壤质地松散,有机质含量高于4%,养分含量充足。

•二级农用地:土壤质地适中,有机质含量在2%~4%,养分含量适中。

•三级农用地:土壤质地较紧密,有机质含量低于2%,养分含量较低。

3.2 地形条件地形条件对农用地的利用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坡度、海拔高度等指标,将农用地划分为四、五、六级。

•四级农用地:坡度小于5°,海拔低于300米。

•五级农用地:坡度在5°15°之间,海拔在300米1000米之间。

•六级农用地:坡度大于15°,海拔高于1000米。

3.3 水资源水资源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要素,对农用地的分等有重要影响。

根据水资源供应情况,将农用地分为七、八、九级。

•七级农用地:有充足的灌溉水源,适宜发展水稻、蔬菜等水耕作物。

•八级农用地:有较为丰富的水资源,适宜发展小麦、玉米等旱作农业。

•九级农用地:缺乏水资源,仅适宜发展旱地果树、牧草等耐旱作物。

3.4 气候条件气候条件对农用地的选择和种植作物的适应性起着重要作用。

“两区”划定技术规程(修改)

“两区”划定技术规程(修改)
3.4 “两区”片块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内划定的相对集中连片耕地,具有明确的经营主体、管护主体或能够进行统一生产管理。单个“两区”片块可跨越村组区域界线,但原则上不得跨越乡级行政区域界线。
3.5 “两区”地块
在“两区”片块范围内,以实际宽度不小于1米的农村道路、沟渠、水系等线状地物或行政区域界线为边界所划定的具体的空间种植单元。
4.3.2 “两区”农田管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两区”农田保护范围、面积、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奖惩措施。
4.3.3 “两区”片块管护责任一览表以乡镇或国有农场为单位,包括下列内容:“两区”片块代码、名称、“两区”类型、片块面积、片块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状况、责任主体类型(名称)、责任主体代表名称、片块覆盖的行政区域,并加盖公章,管护责任面积汇总数应等于该乡镇或国有农场“两区”农田面积汇总数。
5.1
包括组织准备、资料准备和工具准备共3方面准备工作。
5.1.1 组织准备
5.1.1.1 实施主体
“两区”划定工作以县为基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两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区”划定的宣传、培训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农业管理部门。
2)土地信息要素:包括道路、水系、城乡建设用地、居民区等土地利用类型。
3)“两区”专题信息要素:包括“两库技术要求
“两区”数据库应保证结构完整、层次清晰、逻辑分明,能够实现对“两区”划定成果数据的查阅、增加、删减、修改、更新等功能。
“两区”数据库内的电子成果内容应与表册、图件、文本等纸质成果资料一致,同时要与实际地块信息对应。
5.1.3 工具准备
1)硬件设施,包括全球导航定位系统接收机等测绘仪器,钢尺、纸、笔、相机等量算和记录工具,电脑、移动硬盘等计算和存储设备。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附录A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附录A
土壤 质地
土体 构型
障碍层 深度
有效土层 厚度
地下水 埋深
盐渍化 程度
土壤
PH值
分析单位:分析人:审核人:分析日期:
土壤 理化 分析
土壤层次 深度
分析号
PH
有机质
分析单位:分7
析人:审核人:分析日期:
表A2土地分等/定级单元资料整理表
县 乡 村
单元 序号
单元理论 标准粮总量 指数
土地利用 系数
土地经济 系数
作物名称B
作物名称C
作物名称D
作物名称E
光温生产潜力 指数(atj)
产量比系数
(3j)
表A5农用地自然质量等级指数计算表
单元号
光温生产潜力
单兀质量分
单元农用地自然 质量等级指数
作物1
作物2
作物1
作物2
表A6土地利用系数计算表
单元号
样点数
地点
样点号
1
2
3
4
样点指定作物 单产(Yj)
指定作物全国最 高单产
样点土地经 济系数(kci)
单元土地经济系数(kc):
表A9农用地等别指数计算表
单元号
单兀利用 等级指数
单兀土地 经济系数
单元等别指数
等别划分
表A10土地等(级)别面积统计表
县 乡 村
行政区 权属单位
图幅号 图斑号
土地等(级)别
合计
(公顷)
I
n

合计(公顷)
表A11各样点投入-产出调查表
县 乡 村
单兀序号
样点号
产量一成本指数
投入
(兀/公顷)
项目
种子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原则、准备工作和数据安排、补充实地调查、标准耕作制度和标准作物、定级单位、农用地质量等级评定、编制、验收、更新、备案应用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农用地和适宜耕种的未利用地。

引用文件2以下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件)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条例》(GB/t2260)GB/t19231-2003基本土地条件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3术语和定义GB/t19231-2003和GB/t21010-2007中定义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三一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和水利用地、水产养殖水面等。

三点二农用地质量等级按照全国标准化耕作制度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农用地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农用地质量等级。

三点三农用地物理质量等级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在一定的光温、气候资源和土地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农用地质量综合评价与农用地质量分类。

3.4农用地使用质量等级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和平均土地利用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方法一GB/TXXXXX-XXXX通过该方案,对农用地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对农用地质量进行了分类。

三点到五点农用地经济质量综合等级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在一定的自然条件、平均土地利用条件和平均土地经济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农用地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农用地质量进行分类。

三六标准作物它是理论标准粮的换算标准。

按地区划分,是指我国比较常见的主要谷类作物,如小麦、玉米、水稻等根据不同的生长季节,进一步区分了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单季稻、早稻和晚稻7种粮食。

事情三点七指定作物本行政区域内参加标准耕作制度的农作物。

3.8因子指数区根据主导因素和区域分异原则,将区域划分为决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的各种因素和组合。

第九章农用地分等定级

第九章农用地分等定级

▪ c) 划分分等单元并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 d) 查指定作物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表,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 等指数;
▪ e) 计算土地利用系数及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土地经济系数;
▪ f) 计算农用地等指数;
▪ g) 划分与校验农用地自然等别、利用等别、农用地等别;
▪ h) 整理、验收成果。
9
第一节 农用地分等概述
19
第二节 农用地分等
▪ 2.2 确定分等因素 ▪ 农用地分等因素分推荐因素和自选因素两类。 ▪ 推荐因素由国家统一确定,分区、分地貌类型给出;
自选因素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于分等的自选 因素一般不超过3个。所有分等因素都需要采用特尔菲法、 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 两种以上方法进行检验和确定。 ▪
3
▪“产量-成本”指数:计算公式为:aj = Yj / Cj (aj为第j种指定作物的“产量-成本”指数,单 位为千克/元;Yj为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实际单 产,单位千克/公顷;Cj为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 实际成本,单位为元/公顷)。
▪ 土地经济系数:计算公式:Kcj= aj/ Aj(Kcj 为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aj为样点 第j种指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Aj为第j种指 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的省级二级区内最大值 )。
▪ 样地适用区: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 需要划分样地适用区,是指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 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适用区的最小
单元。样地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特征与其适用区的其 他分等评价单元的特征应具有相似性。
▪ 分等单元:是农用地等级评定和划分的基本空
间单位,单元内部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之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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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一、统一指导思想健全完善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按照树立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护与改良优化农用地相统一、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把质量等分融入生态建设和综合利用以及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全需求,加强农用地质量等级分级管理,推进农用地质量改良优化,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分等范围本行动实行于农业农村管理所处安闲地域的再生利用农用地,即农田、草原、林地和园地。

三、质量分等要求1、一级农用地(1)能够无障碍极度发展农业生态,有足够的土壤肥沃性和气候资源。

(2)土地稳定性良好,不易奖惩滑坡,禁止施行质地合理的地质主编工程。

(3)水质可担纳农业生产,禁止水体受污染。

(2)土地稳定性较好,但滑坡容易发生,需依照本行动提出的要求施行滑坡防治技术。

(3)水质不及农业生产所需,有害物质可能积累,必需大力防治和治理水体污染。

1、本行动实行区域统一规划,并把它融入县级规划。

2、成立农用地质量分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行农用地质量分等和管理。

3、对有潜在灾害隐患的农用地,需推行事前风险评定,加强监管。

4、凡有数量聚集的农用地,如果经观察注意到滑坡隐患,必需加强巡查和减除。

5、任何地方不得拆除或破坏农用地,建筑物必需按本行动的措施和规范允许施工。

五、考核与评价1、必需严格克服农用地质量分等管理考核,对不达标的要及时纠正和加强改进。

2、实行绿色测绘,定期监督考核实行情况。

3、实行科学合理的农用地质量分等评价,规范化审定类别,严肃排查未经审核的农用地。

4、实行重要质量指标的跟踪评价,并定期发布公告。

六、督促落实1、国务院应当统一安排,对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有指导性的要求。

2、主管部门和进行管理的各地方都要相继发挥优势和担负职责,确保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的落实。

3、分等考核及评价要把握好督促落实的时机,及时纠正和加强改进。

4、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加强参与农用地质量分等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农用地质量的改良优化目标。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2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2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22)文档模板范本: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221.前言1.1 目的本规程旨在规范农用地质量分等工作,保障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农地保护。

1.2 合用范围本规程合用于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土地用途变更为耕地的土地质量分等。

2.术语和定义2.1 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作出的规划标准。

2.2 土地利用现状图用于反映土地现状的图件,其中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土地属性、地形地貌等。

2.3 土壤质量评价对土壤质量进行定性或者定量评价。

3.基本原则3.1 区域性原则在评价过程中,需结合土地的区域性特点进行评价。

3.2 差别性原则对于不同土地类型,应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指标。

3.3 系统性原则评价指标应该是系统的,并充分考虑土地类型、土地用途、土壤属性等因素。

4.评价方法4.1 现场调查通过对农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进行总体评价。

4.2 实验室分析对于各项指标进行实验室分析,得出土壤质量数据。

4.3 综合评价将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得出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进行最终评价。

5.评价指标5.1 土地类型根据土地类型和土地用途进行评价。

5.2 土壤质量主要评价土壤肥力、土壤质地、土壤水分等指标。

5.3 土地利用现状评价土地利用现状,包括土地利用方式、覆盖度等指标。

5.4 地形地貌评价地形地貌,包括高程、坡度等指标。

6.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指标,对土地进行分等。

7.质量保障评价过程中需要做好质量保障措施,确保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8.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土地利用现状图2.土壤质量评价表9.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农村土地利用的规划标准。

2. 永久基本农田:国家保护的土地资源,不得改变其土地用途。

10.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浮现土地类型不清晰、评价指标选择不当等问题。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 19231—200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在现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将有关地类重新归并或进一步划分所形成的规划土地用途类别。土地规划用途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3个,二级类10个,三级类26个。相应分类见附录A。
a)农用地的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b)建设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其他独立建设、交通、水利等用地。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依空间属性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规程
(送审稿)
国 土 资 源 部

为了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在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技术细则。
4.6.3因地制宜。乡(镇)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乡(镇)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4.6.4相互协调。乡(镇)规划编制应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城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应与乡(镇)规划相衔接。
4.6.5公众参与。乡(镇)规划编制中,应组织有关部门、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就土地利用决策及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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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规范性附录)标准样地选择、设立及验收E.1 选择标准样地E.1.1 选择县级标准样地县(市、区、旗)完成农用地分等工作后,应根据分等的成果,在所辖的各乡(镇)选择1个分等单元作为县级标准样地。

E.1.1.1 满足条件a)选作为县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一年内单位面积土地的实际产量所换算的标准粮水平在本乡(镇)属于最高范围(最高范围的上限是指:县内的每公顷耕地标准量水平的最高值;下限是指:县内的每公顷耕地标准量水平的最高值减去每公顷750公斤的差值,省级、国家级标准样地标准粮水平最高范围含义同此);b)选作为县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的地形、土壤、灌溉排水、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条件等综合条件在本乡(镇)内最优,即自然质量分(C L)属于最高范围(最高范围的上限是指:县内农用地分等单元自然质量分最高值,该值的理论数是1.0;下限是指:县内农用地分等单元自然质量分最高值减去0.10 - 0.15的差值,省级、国家级标准样地自然质量分最高范围含义同此);c)选作为县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是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永久性农用地,并未被污染。

E.1.1.2 工作要求a)对标准样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X(代表县级标准样地)+省级行政代码(2位)+地级市行政代码(2位)+县级行政代码(2位)+标准样地流水编号(2位)。

行政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

标准样地流水编号不足2位前面补0。

标准样地流水编号按本级别标准样地指定作物标准粮单产(公斤/公顷)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注:标准耕作制度为两年三熟的情况,将各指定作物标准粮单产之和除以2);b)县级标准样地应在分等单元图上标明,绘制县级标准样地分布图;c)选取能代表该样地平均土地条件的地块作为“典型地段”,在“典型地段”内挖一个2m×1m×2m的土壤剖面(土层薄的地区,剖面长、宽不变,深度到土壤的母质层为止);d)拍摄土壤剖面照片,照片命名规则:标准样地编号+“剖面”+序列号(1位);e)拍摄土壤剖面所在位置的景观照片,照片命名规则:标准样地编号+“景观”+序列号(1位);f)查出标准样地“典型地段”的X、Y坐标值。

将上述结果填入表格,表格样式参见表A.18。

E.1.2 选择省级标准样地县(市、区、旗)完成农用地分等工作后,应根据分等的成果,各县选择5-10个分等单元作为省级标准样地。

E.1.2.1 满足条件a)选作为省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一年内单位面积土地的实际产量所换算的标准粮水平在本县(市、区、旗)属于最高范围(若省级标准样地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乡镇内,则应在这一个或几个乡镇内补充选择省级标准样地);b)选作为省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的地形、土壤、灌溉排水、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条件等综合条件在本县(市、区、旗)内最优;c)选作为省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是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永久性农用地,并未被污染。

E.1.2.2 工作要求a)对标准样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S(代表省级标准样地)+省级行政代码(2位)+地级市行政代码(2位)+县级行政代码(2位)+标准样地流水编号(2位)。

行政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执行。

标准样地流水编号不足2位前面补0。

标准样地流水编号按本级别标准样地指定作物标准粮单产(公斤/公顷)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注:标准耕作制度为两年三熟的情况,将各指定作物标准粮单产之和除以2);b)绘制省级标准样地分布图;c)选取能代表该样地平均土地条件的地块作为“典型地段”,在“典型地段”内挖一个2m×1m×2m的土壤剖面(土层薄的地区,剖面长、宽不变,深度到土壤的母质层为止);d)拍摄土壤剖面照片,照片命名规则:标准样地编号+“剖面”+序列号(1位);e)拍摄土壤剖面所在位置的景观照片,照片命名规则:标准样地编号+“景观”+序列号(1位);f)查出标准样地“典型地段”的X、Y坐标值。

将上述结果填入表格,表格样式参见表A.18。

E.1.3 国家级标准样地选择方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农用地分等工作后,应根据分等的成果,各省选择10-15个分等单元作为国家级标准样地。

E.1.3.1 满足条件a)选作为国家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一年内单位面积土地的实际产量所换算的标准粮水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最高范围(若国家级标准样地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县内,则应在这一个或几个县内补充选择国家级标准样地);b)选作为国家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的地形、土壤、灌溉排水、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条件等综合条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最优;c)选作为国家级标准样地的分等单元是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永久性农用地,并未被污染。

E.1.3.2 工作要求a)对标准样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G(代表国家级标准样地)+省级行政代码(2位)+地级市行政代码(2位)+县级行政代码(2位)+标准样地流水编号(2位)。

行政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

标准样地流水编号不足2位前面补0。

标准样地流水编号按本级别标准样地指定作物标准粮单产(公斤/公顷)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注:标准耕作制度为两年三熟的情况,将各指定作物标准粮单产之和除以2);b)绘制国家级标准样地分布图;c)选取能代表该样地平均土地条件的地块作为“典型地段”,在“典型地段”内挖一个2m×1m×2m的土壤剖面(土层薄的地区,剖面长、宽不变,深度到土壤的母质层为止);d)拍摄土壤剖面照片,照片命名规则:标准样地编号+“剖面”+序列号(1位);e)拍摄土壤剖面所在位置的景观照片,照片命名规则:标准样地编号+“景观”+序列号(1位);f)查出标准样地“典型地段”的X、Y坐标值。

将上述结果填入表格,表格样式参见表A.18。

E.2 设立标准样地标志牌国家级、省级、县级标准样地确定后,要设立标准样地标志牌,注意事项如下:a)设在醒目的位置,应在分等单元的边界线上;b)标明标准样地在县内的位置概图;c)标明标准样地编号、等别,并注明是国家级、省级或县级标准样地;d)标明到2010年的规划用途;e)制作标志牌要适用、坚固、美观。

E.3 标准样地的验收与确认E.3.1 县级标准样地的验收与确认验收与确认的具体方法与程序如下:a)各乡(镇)应设置1个县级标准样地,若数量不符合要求,验收不予通过;b)县级标准样地的产量(折算为标准粮的产量)水平在本乡内应属于最高范围,标准样地的产量(折算为标准粮的产量)水平与各乡级行政区近3-5年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若不属于本乡内最高范围的,验收不予通过;c)县级标准样地的自然质量分在所处的乡内应属于最高范围,若不属于最高范围,验收不予通过;d)县级标准样地在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被确定为永久性的农用地,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不属于永久性农用地的,验收不予通过;e)县级标准样地不应遭到任何污染,若已经或将遭到污染的,验收不予通过;f)应拍摄县级标准样地的土壤剖面照片和景观照片,若无照片或照片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验收不予通过;g)县级标准样地特征描述内容应完整、正确,验收组随机抽2-3个县级标准样地,到实地查看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若描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验收不予通过;h)县级标准样地应设置标志牌,未设置标志牌或所设置的标志牌不符合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

E.3.2 省级标准样地的验收与确认验收与确认的具体方法与程序如下:a)各县(市、区)应设置5-10个省级标准样地,若数量不符合要求,验收不予通过;b)省级标准样地的产量(折算为标准粮的产量)水平在本县(市、区)内应属于最高范围,标准样地的产量(折算为标准粮的产量)水平与各县级行政区近3-5年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若不属于本县内最高范围的,验收不予通过;c)省级标准样地的自然质量分在所处的县内应属于最高范围,若不属于最高范围,验收不予通过;d)省级标准样地在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被确定为永久性的农用地,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不属于永久性农用地的,验收不予通过;e)省级标准样地不应遭到任何污染,若已经或将遭到污染的,验收不予通过;f)应拍摄省级标准样地的土壤剖面照片和景观照片,若无照片或照片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验收不予通过;g)省级标准样地特征描述内容应完整、正确,验收组随机抽2-3个省级标准样地,到实地查看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若描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验收不予通过;h)省级标准样地应设置标志牌,未设置标志牌或所设置的标志牌不符合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

E.3.3 国家级标准样地的验收与认定验收与确认的具体方法与程序如下: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置10-15个国家级标准样地,若数量不符合要求,验收不予通过;b)国家级标准样地的产量(折算为标准粮的产量)水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应属于最高范围,标准样地的产量(折算为标准粮的产量)水平与各省级行政区近3-5年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若不属于本省内最高范围的,验收不予通过;c)国家级标准样地的自然质量分在所处的省内应属于最高范围,若不属于最高范围,验收不予通过;d)国家级标准样地在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被确定为永久性的农用地,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不属于永久性农用地的,验收不予通过;e)国家级标准样地不应遭到任何污染,若已经或将遭到污染的,验收不予通过;f)应拍摄国家级标准样地的土壤剖面照片和景观照片,若无照片或照片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验收不予通过;g)国家级标准样地特征描述内容应完整、正确,验收组随机抽2-3个国家级标准样地,到实地查看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若描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验收不予通过;h)国家级标准样地应设置标志牌,未设置标志牌或所设置的标志牌不符合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

(规范性附录)农用地等别图图式(规范性附录)农用地分等野外调查导则农用地分等野外调查包括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利用状况与经营状况调查等内容。

G.1 自然质量状况调查自然质量状况调查主要包括准备工作、外业调查、内业工作等阶段。

G.1.1 准备工作G.1.1.1 组织专业队伍土调查人员应具备地学、土壤学、农学、测绘学、土地管理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和素质。

G.1.1.2 制定工作计划应根据农用地分等任务及现有资料制定,内容包括:调查项目、内容、精度要求、工作阶段和时间安排。

G.1.1.3 资料准备收集、整理、分析调查区的各种专业图件与数据、文字资料、工作底图等。

G.1.1.4 准备仪器和设备调查前应准备好调查必须的仪器、工具和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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