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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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抢劫案的辩护人。现辩护人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研读卷宗,了解案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被告人也当庭自愿认罪,但其具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据被告人交代及公安机关调查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被告人无父母依靠,年纪尚小,又无生活来源,不得已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自首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其认罪态度好,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

综上,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和刑事法律政策,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作出三年以下判决并予以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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