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20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才办《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自治区人才项目及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宁人才办〔2021〕1号)要求,对自治区范围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人员进行奖励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2020年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且负责人工作隶属关系在自治区相关单位。
二、申报材料结题项目负责人需向本人所在单位提交项目准予结题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由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各单位审核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人员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标准,填写《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人员奖励汇总表》(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月20日前报送宁夏科技厅规划与基础研究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
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奖励补助资金直接用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奖励,由负责人按各成员在研发方面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三、联系方式自治区科技厅规划与基础研究处联系人:朱金传************(传真)附件: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人员奖励汇总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1年1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基
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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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关于改革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和稳定基础研究队伍,提高基础研究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国科发基〔2020〕46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关于改革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改革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31日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9〕5号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19年1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优秀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主要任务是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需求,开展以基础和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布局、开放竞争、强化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创新能力强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建设。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受理评审、考核评估、调整和撤销等;引导重点实验室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五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初审和推荐,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协助做好监管及考核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和管理绩效,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18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规范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凡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自治区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项目除外),在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中竞争类项目。
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中的奖补类项目按照其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实施方案或组建方案)》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宁政办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综合预算、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地区基金项目限为1项;(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地区基金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地区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地区基金项目的,不得申请;(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已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已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8.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公布已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管理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不断推进完善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自然资源厅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现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自然资源厅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5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20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优化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设置和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鼓励自由探索,培养和稳定科研人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宁政规发〔2019〕2号)和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改革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宁科规发〔2020〕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面向科技前沿,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和优势学科建设,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旨在稳定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形成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学术影响力的基础研究成果,为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科技支撑。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可出资共同设立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出资额度不低于自治区财政资金,联合基金主要用于培养和稳定联合基金单位的基础研究人才,解决联合单位急需的关键共性科学问题。
联合基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联合协议中明确出资及项目管理等事宜。
- 1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是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经费从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对建立联合基金的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可选择基础研究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单位,探索下放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评审及结题验收等管理权限,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管理下放范围。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所有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类型分为一般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创新群体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宁政办发[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十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拟订自治区科技发展的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制定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措施和各类科技计划。
(二)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拟订本部门管理的科技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研究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议并指导、监督实施;制定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社团组织的准入条件并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区各类科技园区建设规划工作。
(四)规划、指导、协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提出科研条件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彰的组织工作,组织申报国家、全国性民间科学技术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宁夏自然科学基金2020
宁夏自然科学基金2020(原创实用版)目录1.宁夏自然科学基金 2020 的概述2.2020 年宁夏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项目3.2020 年宁夏自然科学基金的意义和影响正文【宁夏自然科学基金 2020 的概述】宁夏自然科学基金 2020 是指在 2020 年,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促进自然科学领域的发展,提高自治区的科技创新能力,所设立的一项基金。
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在自然科学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2020 年宁夏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项目】2020 年宁夏自然科学基金共资助了多个自然科学领域的项目,涵盖了农业、能源、环境、生物、化学、物理等多个学科。
这些项目旨在解决自治区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提升自治区的自主创新能力。
具体来说,资助项目包括:1.基于宁夏特色的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研究2.宁夏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研究3.宁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究4.生物医药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5.物理、化学、数学等基础学科的研究【2020 年宁夏自然科学基金的意义和影响】2020 年宁夏自然科学基金的设立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对于自治区的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1.促进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高了自治区的科技创新能力。
2.培养了一批优秀的科研人才,为自治区的未来科技发展储备了力量。
3.解决了自治区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方面所面临的一些问题,推动了自治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4.提高了自治区的自主创新能力,为自治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总之,2020 年宁夏自然科学基金的设立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对于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创新,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加强宏观统筹,优化整合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第二章统筹协调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第四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
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第五条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资金。
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渠道不变,捆绑使用的原则,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统筹安排,整合使用。
自治区财政科技投入增量部分主要用于&,由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根据自治区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任务。
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宁政发[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112号2008年8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政府投资方向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央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和基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农业、水利、城乡公用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政权基础设施等项目;推进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一)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
凡需要政府直接投资1亿元、或需要政府举债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律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宁政发 [2004]109号)规定的权限严格审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地区基金项目限为1项;(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地区基金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地区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地区基金项目的,不得申请;(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创新,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加强宏观统筹,优化整合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第二章统筹协调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第四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
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第五条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资金。
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渠道不变,捆绑使用的原则,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统筹安排,整合使用。
自治区财政科技投入增量部分主要用于R&D,由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根据自治区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任务。
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宁财规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担保基金管理,更好地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我区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持续缓解科技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2﹞4号)等相关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2年6月7日附件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缓解科技企业融资困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有关要求,自治区设立宁夏科技担保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科技担保基金属于政策性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首期规模1亿元,后期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调整预算规模。
第三条宁夏科技担保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有关市县(区)、园区、担保机构联合设立科技担保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用于引导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对担保代偿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自治区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2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2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工作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与上级文件规定、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一致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0年3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18日废止的文件目录(5件)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宁政发〔2002〕7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编办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宁政发〔2008〕8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宁政发〔2010〕10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太中银铁路宁夏境内运输安全畅通的通告4宁政发〔2014〕7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宁政办发〔2010〕1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单位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5件)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宁政发〔2011〕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2宁政发〔2012〕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3宁政办发〔2016〕1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4宁政办发〔2017〕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5宁政办发〔2018〕1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7]23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11.16【实施日期】2007.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财政设立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地勘基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第三条地勘基金来源包括:(一)自治区留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80%;(二)自治区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40%;(三)地勘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组建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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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优化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设置和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鼓励自由探索,培养和稳定科研人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宁政规发〔2019〕2号)和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改革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方案》(宁科规发〔2020〕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面向科技前沿,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和优势学科建设,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旨在稳定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形成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学术影响力的基础研究成果,为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科技支撑。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可出资共同设立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出资额度不低于自治区财政资金,联合基金主要用于培养和稳定联合基金单位的基础研究人才,解决联合单位急需的关键共性科学问题。
联合基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联合协议中明确出资及项目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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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是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经费从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对建立联合基金的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可选择基础研究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单位,探索下放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评审及结题验收等管理权限,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管理下放范围。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所有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类型分为一般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创新群体项目。
第八条一般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围绕本学科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非共识”创新性研究,稳定科研队伍,培育创新人才,推进学科均衡发展。
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具备一定的基础研究条件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
第九条优秀青年项目主要支持在科研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本学科的学术前沿,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
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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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项目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志于长期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关键技术中的科学问题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推进在重点领域或学科前沿取得突破。
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二)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一条创新群体项目主要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强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围绕既定的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性基础研究。
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分年度给予稳定支持,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申请人及研究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为优秀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科带头人或每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二)研究团队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同一年度项目申请人只能申报1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研主持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能超过2项。
第十三条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项目进行多头申请的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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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已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它机构单位资助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开放合作,支持与国内外著名大学、一流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区内基层科研人员与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评审原则。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分别确定评审标准,采取网上同行评议或会议评审方式,评审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重点项目、创新群体项目可在网上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实行第二轮会议评审,并按一定比例确定拟立项项目数,原则上重点项目不超过当年总立项项目数的10%,创新群体项目每年不超过10项。
第十六条下放项目管理权限的联合基金单位按照自治区科技厅确定的评审标准及下放权限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从科技厅专家库中遴选,遴选评审专家要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配置的合理性和回避制度,原则上区外专家比例不低于专家总量的50%。
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建立专家评审活动的后评估机制和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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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下放项目管理权限的联合基金实施单位立项建议,结合年度经费预算总额,研究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下达立项文件,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调整。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立项文件下达后要及时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持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一条在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中探索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由科研人员在规定科目内自主使用。
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包干制”项目范围。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重点项目、创新群体项目在实施周期内进行一次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如实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撰写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在线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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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基础条件;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审查并督促按期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持人工作发生变动,调出或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验收的原则进行协商。
属区内变动的,如果调入单位具备项目继续实施的条件,经调出和调入单位同意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后,项目可随同转至调入单位;属区外变动或调入单位不具备项目继续实施条件的,项目主持人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单位更换项目主持人,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如无合适人选更换,由原承担单位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
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伦理和学术道德,对于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为基本依据。
一般项目采取结题验收,优秀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群体项目采取一次性综合评审验收。
项目负责人须在线提交科技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或结题要给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结题)”的明确结论。
因特殊原因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未完成研究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自治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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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验收的,未验收期间不得申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也可结题,但必须在结题报告中写明项目未完成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通过结题或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及专利等)应当标注“宁夏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立项编号”。
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登记并纳入自治区科技成果库,推进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和社会共享。
第三十一条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水平;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解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3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下放联合基金资助的项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绩效评价,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合作及资金配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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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原《宁夏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18〕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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