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京医保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7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职责,加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市医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的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6月4日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职责,加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的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
第三条北京市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理:(一)责令改正;(二)责令退回或责令追回;(三)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范本一:1.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1.1. 总则1.1.1. 目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院内的安全,确保患者、医务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1.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医院,包括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
1.2. 医院内安全管理1.2.1. 医院出入口管理1.2.1.1. 出入员工通道1.2.1.1.1. 员工需佩戴有效工作证件,确保身份真实有效。
1.2.1.1.2. 员工需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医院安全规定。
1.2.1.2. 患者及访客通道1.2.1.2.1. 患者和访客需接受安全检查,包括行李和身体检查。
1.2.1.2.2. 访客需登记个人信息并佩戴访客证件。
1.2.2. 医院内部安全设施1.2.2.1. 灭火设施1.2.2.1.1. 每层楼都配备灭火器,并设立明显标识。
1.2.2.1.2. 定期检查和维修灭火器,确保其正常可用性。
1.2.2.2. 视频监控系统1.2.2.2.1. 在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如入口、走廊、重要设备区域等。
1.2.2.2.2. 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保存录像资料一段时间。
1.2.3. 医院安全巡逻1.2.3.1. 安排专门的安全巡逻人员,定期在医院内进行巡逻。
1.2.3.2. 巡逻人员应熟悉医院内部布局和紧急处理流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问题。
1.3. 医院内治安管理1.3.1. 患者及访客管理1.3.1.1. 严格控制医院内访客数量,确保医院的正常秩序。
1.3.1.2. 患者及访客需遵守医院的规定,文明就医或参观。
1.3.2. 医务人员管理1.3.2.1. 全面落实员工资格审查和聘用程序,确保医务人员的资质和人品。
1.3.2.2. 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守医德医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1.4. 监督和处罚1.4.1. 监督机构1.4.1.1. 成立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安全管理工作。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1995.07.01【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所);(三)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八)急救中心(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十一)护理院(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领取工商执照的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整形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申请设量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
驻京的各军兵种及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八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当地的医疗资源。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制定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2020年CPR和ECC指南解读和操作
2020 年指南评估了19 种不同模式和具体结果,并为每种模式提供了证 据。新增示意图(图2)显示这种用于神经预测的多模式方法。
2020年指南 包含有关心脏骤 停恢复自主循环 后几天内最佳治 疗方法的重要新 临床数据。
2020(新):由于可能干扰孕产妇复苏, 在孕妇心脏骤停期间不应进行胎儿 监测;
2020(新):我们建议对心脏骤停复苏后 仍然昏迷的孕妇进行目标体温管 理;
2020(新):在对孕期患者进行目标体温 管理期间,建议进行胎儿连续监 测是否 存在并发心动过缓的可能性,并向产科 和新生儿科征询意见。
抢救生命的绿色通道“生存链”
7 人工呼吸
要领:
吹气同时眼睛看胸廓有无隆起。 吹气量:500-600ml 吹气时间>1秒
--2015年AHA心肺复苏及心血管急症救治指南翻译版 Class IIb
口对口:
口对鼻:
口对窦道:
快捷有效, 牙关紧闭、创
清除口腔异物 伤、溺水
喉头手术后
口对口鼻:
婴儿口鼻较 近
按压与人工吹气比例
成人和青少年
利用新支持证
据,再次确认了 《2015 ***》中有 关: 1、低血压治疗、 2、进行氧浓度调 整以避免低氧血 症和高氧血症、 3、癫痫发作的检 测和治疗 4、目标体温管理 的建议。
抢救生命的绿色通道“生存链”
九、康抢复救生期命的间绿的色通治道疗“生和存支链”持
2020(新):我们建议心脏骤停存活者在出院前进行生理、神经、心肺和认 知障 碍方面的多模式康复评估和治疗; 2020(新):我们建议心脏骤停存活者及其护理人员接受全面的多学科出院 计划, 以纳入医疗和康复治疗建议及活动 / 工作恢复预期目标; 2020(新):我们建议对心脏骤停存活者及其护理人员进行焦虑、抑郁、创 伤后 应激反应和疲劳度的结构化评估。
关于医院安检机使用通知范文
关于医院安检机使用通知范文友谊医院门诊楼的入口,多了一道“安全门”。
7月1日起,《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同时,北京友谊医院也将启动入楼安检。
《规定》明确,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各类禁限物品进入医院。
同时,明确要求医院为急危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
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副院长李昕介绍,目前医院已完成安防系统升级,实现了高清监控摄像、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一键报警装置等升级改造工作。
在通州院区,人脸识别摄像头还与属地公安联网,可及时发现在逃犯等重点人员和可疑人员,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此外,医院建立了警务工作室,由西城区天桥派出所和通州区焦王庄派出所派驻常备警务人员。
实际上,早在2018年,友谊医院已经在部分区域设置了安检设备作为安检试点。
运行一年多来,共检出刀具等危险品400余件。
除友谊医院外,北京朝阳医院也于今年3月开始了安检点。
“通过3个多月的安检试点工作,广大患者及家属对医院实行安检的目的和意义有了更高的认识,基本上都能配合医院进行安检。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副院长李德令说道。
医院安检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医院秩序安全,解决医患纠纷。
据介绍,朝阳医院对存在纠纷隐患的患者,提前做好预案。
同时增加社工办安保力量,以保障社工办人员的工作安全。
在医管中心的指导下试行医疗纠纷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医疗纠纷逐个进行评估,按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控。
《规定》也指出,对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采取风险提示、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报告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等措施。
据悉,北京市已经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提出确保医院安全秩序的要求。
“持续组织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和百日安全行动,先后推出60余条提升医疗服务品质的具体措施,围绕改善医疗服务、确保系统安全稳定。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复习题测试题试卷.doc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复习题测试题试卷基本信息:姓名:科室:1.《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实施日期:A.2020年6月1日B.2020年6月5日C.2020年7月1日D.2020年7月5日2.《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通过日期:A.2020年6月1日B.2020年6月5日C.2020年7月1日D.2020年7月5日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A.全国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B.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C.全国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D.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4.《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所称就诊人员主要包括那些人:A.患者B.家属C.进入医院的患者及其陪同人员D.其他来访人员5.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应:A.立即通知科主任B.立即通知医务科C.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D.拨打110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B.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C.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设立警务室D.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全国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设立警务室7.对于辱骂、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等行为,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如何处理:A.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B.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C.以上均正确8.关于《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应履行什么职责:A.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B.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C.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D.以上均正确9.关于《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医院举办者应履行什么职责:A.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北京大兴XX骨伤医院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大兴区卫生健康委:我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在区卫生健康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根据《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和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我院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立以院长为首的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制度医院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安排部署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切实抓好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提升意识。
针对员工和患者及患者家属,我们开展方法灵活的宣教活动,通过对员工的培训进而由员工对患者加以宣传,在院内张贴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相关的宣传海报,医院入口张贴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北京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的通告等,充分利用微信、大屏幕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培训活动。
组织员工学习《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全院职工的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三、严格把关,落实规定。
我院严格落实安检制度,严把入院“第一道防线”,坚决防止安检工作流于形式、失于过场,医院入口配置安检门,购置手持安检仪,聘用有资质的安检员,提高责任意识,提升发现问题隐患的能力,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漏检和形同虚设等问题。
加强安检人员培训,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要求,严密排查,防止禁限带物品进入医院,保障我院就医环境持续稳定发展。
四、提高措施、确保成效。
1、配置安保人员及相应的器材和装备,对门诊、住院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配备安全防护和监控设备,实现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在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并接入当地公安派出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京卫医〔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2019〕76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卫生健康(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五条本市建立医疗机构许可电子化注册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医疗机构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复习题测试题试卷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复习题测试题试卷基本信息:姓名:科室:1.《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实施日期:A.2020年6月1日B.2020年6月5日C.2020年7月1日D.2020年7月5日2.《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通过日期:A.2020年6月1日B.2020年6月5日C.2020年7月1日D.2020年7月5日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A.全国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B.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C.全国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D.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4.《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所称就诊人员主要包括那些人:A.患者B.家属C.进入医院的患者及其陪同人员D.其他来访人员5.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应:A.立即通知科主任B.立即通知医务科C.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D.拨打110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B.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C.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设立警务室D.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全国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设立警务室7.对于辱骂、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等行为,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如何处理:A.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B.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C.以上均正确8.关于《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应履行什么职责:A.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B.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C.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D.以上均正确9.关于《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医院举办者应履行什么职责:A.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医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查;(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三)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通告201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院秩序依法打击“号贩子”、“医托”的通告(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通告2010年第9号)为依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就诊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市公安局、卫生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院是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手段,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倒卖医院挂号凭证,从事医托违法行为,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一)倒卖医院挂号凭证,或雇佣他人倒卖医院挂号凭证的;(二)贩卖医院门诊挂号排位号,或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占位获取位号,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三)聚众在医院招揽粘活、抢地排队、围堵挂号窗口,扰乱医院正常挂号秩序的;(四)以介绍就医为名招揽粘活,拒不服从医院工作人员劝阻、管理,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五)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医疗设备的。
三、对于争抢地盘、聚集斗殴,或称霸一方、以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攫取非法利益,以威胁、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的“医托”、“号贩子”团伙,公安机关将作为打击重点,坚决予以铲除。
四、挂号、就诊患者,应自觉遵守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医院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医院秩序,自觉抵制“号贩子”、“医托”。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202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的通告为保障医院安全秩序,根据《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现将《北京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予以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3月29日北京市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一、禁止携带物品(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京卫医〔2018〕212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2018〕212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和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8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和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机构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当前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预防为主,系统优化、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健全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创新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手段,全面推进患者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大力营造患者安全文化氛围,有效减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努力提高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京政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符合首都特点的医疗服务体系,现将《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自2012年本市率先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来,各项改革措施相继落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公立医院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4〕3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原则与目标(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并发挥其关键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体系格局,率先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重点推进“两个分开,三个机制,两项制度,三个支撑”体制机制改革,即持续推进医药分开、继续深化管办分开,着力在医保调控机制、价格调节机制、财政投入机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持续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发挥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支撑作用。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正文:----------------------------------------------------------------------------------------------------------------------------------------------------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
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2•【文号】国卫医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治安管理正文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现就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平安中国建设协调机制的统筹作用,将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等相结合,以医院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为载体,提升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医务人员治病救人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为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有力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预防与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安防系统建设与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安检与便民相结合,平急贯通、警医联动的原则,协同配合、系统推进,分类施策、突出重点,推动医院安保组织更加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更加规范,风险预警机制更加高效,应急处置机制更加完善,逐步构建系统、科学、高效、智慧的高水平医院安全防范体系。
医院安检系统管理制度规定
一、目的为保障医院内部安全,防止危险物品进入医院,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门诊、住院、急诊等区域,以及医院内其他人员活动场所。
三、职责1. 医院安保部门负责安检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
2. 医院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安检工作,确保安检制度的有效实施。
3. 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安检,配合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四、安检内容1. 人员安检:检查进入医院人员是否携带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品等危险物品。
2. 物品安检:检查进入医院物品是否携带上述危险物品。
3. 车辆安检:检查进入医院车辆是否携带上述危险物品。
五、安检流程1. 安检人员应穿戴统一制服,佩戴证件,文明用语,严格执行安检规定。
2. 进入医院的人员和物品,应依次通过安检通道,接受安全检查。
3. 安检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或行为,应立即报告安保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4. 安检过程中,如发现携带禁止物品的人员,应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
六、特殊情况处理1. 对于紧急情况,如抢救危重病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经医院领导批准,可暂时放宽安检措施。
2. 对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可提供人工安检服务。
3. 对于拒不接受安检的人员,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
七、监督与检查1. 医院定期对安检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安检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医院安保部门应加强对安检人员的培训,提高安检水平。
3. 医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检工作,对违反安检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八、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医院安全的安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检规定,造成医院安全问题的个人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我院安保部门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北京市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
北京市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
北京市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
为保障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
一、一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3.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技能。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日常应急处置工作。
二、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标准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将制度落实到位。
2.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消防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定期检查。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设备的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
4.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妥善处理,设立固定的医疗废物暂存区和临时存放区。
5.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安全生产管理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职责,并加强协调与配合。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3.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事故的发生。
5.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替代旧版标准。
北京市医院睡眠监测报告现状分析
北京市医院睡眠监测报告现状分析吴慧莉; 陈钢; 马秀玲; 高巍; 肖明明; 高和【期刊名称】《《中国全科医学》》【年(卷),期】2012(015)002【摘要】目的通过对北京市医院睡眠监测报告(报告)结构和内容的分析,了解目前报告现状和存在问题,为今后制定规范的报告形式提供客观依据。
方法对北京市10家医院190份报告内容分三部分进行信息资料汇总统计。
第一部分,依据睡眠疾病常用诊断指标将报告内容分为十大类共60项细目,每项细目正确填写者得1分,缺项不得分。
第二部分,将报告按照编制形式划分为3组:设备软件编制的报告、睡眠监测技师编制的报告、前二者组合的报告。
第三部分,按文字处理方法分为3类:中文报告、英文报告和中英文混合报告。
对第一部分得分的百分比,运用分层聚类分析方法对各家报告进行分组,对分组后的数据再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和问题;对第二和第三部分数据进行统计描述。
结果聚类分析将医院分为3组,第1组有4家医院,第2组有5家医院,第3组只有1家医院。
10家医院报告中的个人信息项有1家医院得分的百分比为45.7%,其余均>85.7%。
睡眠结构、呼吸事件、低氧事件得分的百分比分别为33.3%~100.0%、46.1%~100.0%和66.7%~100.0%。
体位记录、体动记录、心电事件、趋势图得分为0的医院编号分别为6、9、4、2。
监测总结得分的百分比有2家医院>90.0%。
10家报告编制形式均以设备软件提供的报告为主,只有1家医院对睡眠监测中的重要数据有总结性描述。
10家报告文字的书写以中文形式占20.0%,英文形式占40.0%,中英文混编形式占40.0%。
结论 10家医院睡眠监测报告内容框架齐全,细目叙述质量参差不齐,规范睡眠监测报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可根据睡眠疾病诊断标准制定规范统一的报告模板。
【总页数】4页(P186-189)【作者】吴慧莉; 陈钢; 马秀玲; 高巍; 肖明明; 高和【作者单位】100028北京市煤炭总医院耳鼻喉科睡眠监测中心;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耳鼻喉科; 航天731医院睡眠监测中心; 北京垂杨柳医院耳鼻喉科; 空军总医院呼吸内科【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338.6【相关文献】1.2005年濮阳市医院传染病漏报调查与疫情报告知晓率现状分析 [J], 黄守海;董楠萍2.2011年地级城市医院与县级医院竞争力百强分析——新医改中地级城市医院竞争力状况报告(一) [J], 严卓然;王兴琳;蔡华;刘剑文3.区域协同地级城市医院的尴尬与出路——新医改中地级城市医院竞争力状况报告(二) [J], 王兴琳;严卓然;蔡华;陈婕;陈锋;郭镇魁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6月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J], 许传玺5.北京市医院区域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现状分析 [J], 杨小冉;张世红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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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的意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了进一步做好法规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2020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及说明附件关于《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2020年3月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工作过程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白衣卫士。
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2019年12月以来,本市连续出现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广大医务人员挺身而出,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是“最美逆行者”。
人民群众对加强保护医务人员、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的呼声日趋强烈。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医院安全秩序工作,将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蔡奇书记、陈吉宁市长、李伟主任亲自研究部署立法工作。
今年1月,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起草了草案初稿。
2月12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审议,要求加快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进程,向全社会释放关心关爱医务工作者、依法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防范打击力度的强烈信号,决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决不能让伤医案再次在北京发生。
当前,市委市政府正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为落实市委会议精神和蔡奇书记指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组织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参与专班,对立法目的、工作原则、各方职责、预防措施、行为禁止、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梳理。
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3月13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草案)》。
3月18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医院安全秩序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要求把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关口前移,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医警联动,建立安全检查、风险防范等制度,营造良好诊疗环境。
为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要求,专班对《规定(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起草过程中,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部分医院及其举办者和医务工作者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通过首都之窗和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3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将《规定(草案)》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以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立法目的,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
全文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是:(一)关于职责分工明确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主要五方面的责任,其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组织指导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等四项职责。
公安机关履行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检查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日常巡逻防控,依法办理涉医案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等四项职责。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助处置医院重大安全事件等三项职责。
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对涉医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五项职责。
(二)关于制度设计和预防措施1.机制建设。
一是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二是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共用。
三是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
四是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联动处置。
2.设立警务室。
一是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
二是明确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
三是明确警务室四项职责,即指导、检查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
3.建立六项安全防范制度措施。
一是加强医院人防、技防建设。
要求医院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设置安全监控中心,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
二是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要求医院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进入医院人员有接受安检义务,严防各类禁带物品进入医院。
三是医院就诊人员总量控制。
医院应当采取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措施,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是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制度。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案件。
五是建立就诊防范措施。
对有就诊安全隐患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和治安保卫人员联合采取防范措施。
六是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的权利。
(三)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1.明令禁止行为。
明示列举了现实中常见的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七大类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任何人不得为之。
2.明确法定免责。
旨在鼓励治安保卫人员积极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制止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恶性伤害医务人员案件的发生。
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3.《规定(草案)》还明确了医院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规定(草案)》和说明已印送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审议。
附件: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附件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处置演练;(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检查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检工作;(二)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预防、制止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三)依法调查、侦查、惩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四)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
第八条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医院重大安全事件。
第九条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二)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三)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四)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五)发生涉医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工作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
对涉医警情应当迅速出警,当场查证、快速处置,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果断制止威胁医务人员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警务室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