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四发展及协调
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一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一欧福永熊之才【摘要】除了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以外,瑞典法院通常类推适用《司法程序法典》中有关法院特定管辖区的条款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域外送达依1970年的《送达法》和《海牙送达公约》进行。
《司法程序法典》对国际民事诉讼的起诉、答辩、反诉、临时保护措施、审理和判决以及上诉等问题作了规定。
外国判决的执行依《判决执行法》、欧盟理事会的有关规则和《卢迦诺公约》及其参加的有关海牙公约的规定进行。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当无疑义。
对现行外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与实践作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而迫切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本文主要依据《瑞典司法程序法典》及其参加的有关条约对瑞典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探讨。
一、管辖权的确定(一)管辖权的种类除了国际公约(特别是《卢迦诺公约》)、欧盟理事会2000年12月22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2001/44/EC,2001年第44号法规,已于2002年3月1日生效) 和欧盟理事会2000年5月29日通过的《关于破产程序的法规》(2000/1346/EC,2000年第1346号法规,已于2002年5月31日生效) 以及欧盟理事会2000年5月29日通过的《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监护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2000/1347/EC,2000年第1347号法规,已于2001年3月1日生效) 以外,瑞典法院对国际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时无法律规则可循。
法院通常类推适用《瑞典司法程序法典》中有关法院特定管辖区的条款来解决管辖权问题。
如果根据这些条款可以找到管辖地,则可以认为瑞典法院对该事件有管辖权。
上述规则有某些例外,而且该规则不能清楚地提供一个准确的界限。
一个显著的例外就是依《卢迦诺公约》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瑞典法院不能运用“过分的”管辖地规则,并且瑞典法院即使按以上规则在管辖地能够查明时,也不能审理那些其他州或国家因争议标的物的性质而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例如:位于外国的不动产纠纷或关于在外国注册的专利和商标的有效性的争议,或对适用外国公法而引起的争议。
国际民事上诉制度研究
上诉的受理
1 2 3
受理条件
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上诉人的资格、 上诉的对象、上诉的期限等条件。
受理程序
受理上诉的法院应当对上诉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驳 回。
受理时间
受理上诉的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上诉 ,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审理与裁判
审理方式
审理上诉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或 开庭审理的方式。
强化权利保护
增加上诉权利的范围
扩大上诉权利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上诉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上诉法律制度,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理结果。
统一上诉程序
统一上诉程序的标准
通过制定统一的上诉程序标准,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平等的待遇。
协调各国的上诉制度
加强各国上诉制度的协调,实现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
民事上诉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二者 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02
国际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原则
终审判决原则
01
终审判决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经过一次或多次上诉审,由上诉审法院作出 的对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效力的判决。
02
终审判决原则要求上诉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全面审议案件事实和证据,并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民事上诉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民事上诉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也 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民事上诉是在一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认为一审 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过程。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和执行等方式解决民 事纠纷的活动。
03
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跨境民事诉讼的一门法律学科,指导人们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及法院管辖,以及诉讼程序和执行结果相互承认的原则和规则。
本章将对国际民事诉讼法进行一个概述,并介绍其主要内容和原则。
首先,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和合作。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因此跨国民事纠纷的出现也变得更加普遍。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出现,为处理这些纠纷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法律框架和途径。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和执行结果相互承认等方面。
在国际民事管辖方面,该法规定了各国法院对跨境纠纷的管辖条件,以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
通常,法院可以根据被告和原告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来决定管辖权。
在没有明确管辖法院的情况下,诉讼各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个适当的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跨国纠纷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通常,法院会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合同约定、当事人选择或者自己裁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此外,当适用外国法律时,法院还需要了解和解释该外国法律。
诉讼程序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同国家的诉讼程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规定一套统一的程序规则来处理跨国纠纷。
这些程序规则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诉讼文件的送达、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庭审程序、判决和上诉等。
此外,为了加快国际民事诉讼的推进,国际民事诉讼法还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端。
最后,执行结果相互承认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当一方在一些国家取得胜诉并获得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如何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国之间的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原则和程序。
在一些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要求更为简便,以促进国际交流和经济合作。
论涉外民事诉讼的国际协调
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国际协调摘要: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不同国家法院之间的利益冲突。
各国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方式是不同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应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式作相应的改革、完善,以减少和防止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充分保障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冲突协调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的交往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社会冲突、法律纠纷、尤其是国际民商事纠纷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与日俱增。
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妥善处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最终影响到国际民商事交往关系的顺利进行。
由于各国诉讼程序差距甚远,从而给纠纷解决带来了许多程序上的障碍。
如各国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上能采取相同或类似的游戏规则,则可大大缓和因程序法差异而引起的法律冲突,促进纠纷解决,为国际民商事交往提供可预见的程序保障。
诉讼法协调的目标主要在于,减少由不同国家法院适用不同程序法审理案件所做出的裁决不可预见性的风险。
当然,要完全消除各国诉讼法的冲突是不现实的,但弱化冲突的程度,趋向协调和统一,则是一些诉讼法学者努力的目标。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原因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利或资格。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确定,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主权问题,因此,正确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一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私法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以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浪潮中,它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和洗礼。
新的司法理念、诉讼价值以及新的国际私法制度无不深刻地改变和重塑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
国际民事诉讼中存在冲突的主要原因是“过度管辖权”问题。
各国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尽力扩大本国的司法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过度管辖权”的存在对国际间经贸关系的协调发展及建立和谐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秩序无疑是有害的。
国际民事诉讼法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为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而建立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由于跨国交往的增加和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原则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可追溯到国际交往开始发展的时期。
在过去,由于交通和通讯技术的限制,国际民事交往很少发生,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的需求也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深入,跨国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
为了确保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和有效,各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建立了一些共同的原则。
第一,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平等原则,即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益,无论其国籍、性别、种族等身份特征。
第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独立和中立原则,即诉讼机构应独立于各国政府和权力机构,并在司法判断中保持中立态度。
第三,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合作原则,即各国应积极配合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提供证据、出庭作证等行动。
实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程序。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主要机构。
国际法院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纠纷,而国际仲裁机构则负责处理私人之间的纠纷。
在国内层面上,各国根据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院和诉讼程序,以便解决和处理跨国民事纠纷。
然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国情的不同,各国在对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和实施上存在差异,导致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比较困难。
其次,由于各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尊重,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语言和文化差异,进一步增加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可以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协调,制定更加统一和全面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促进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瑞典群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瑞典群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奉晓政
【期刊名称】《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28)005
【摘要】瑞典引入群体诉讼制度经历了长期的论证和讨论,期间提出过多个建议稿,最重要的有两个,重点介绍了群体诉讼委员会的提议.对其立法背景作了简要说明,对立法过程进行概括描述,并总结了<瑞典群体诉讼法>的特点.瑞典有关群体诉讼的立法准备充分,态度审慎,值得借鉴,故提出几点有关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改革的建议.【总页数】7页(P38-44)
【作者】奉晓政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
【相关文献】
1.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 [J],
2.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筑--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为契机 [J], 杨扬
3.瑞典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J], 奉晓政
4.论环保领域内美国群体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J], 陈昂;王宏旭;刘甜甜
5.环境诉讼中的群体诉讼制度——兼论完善我国环境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J], 宋宗宇;钱静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以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关键作用。
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和法律传统。
以下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总结。
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其强调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大的主导权。
在证据收集方面,美国实行广泛的证据开示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对方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制度有助于充分揭示案件事实,但也可能导致诉讼成本高昂和时间拖延。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是其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之一,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而法官则负责法律适用。
此外,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强调遵循先例原则。
英国的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法庭层级,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等,不同层级的法院处理不同类型和金额的案件。
在证据规则方面,英国要求证据具有关联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其还注重庭前和解,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以减少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其严谨和高效而著称。
德国实行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例如在证据收集和案件事实调查方面。
其民事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上诉审和再审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德国注重书面审理,当事人和律师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这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准确性。
法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其民事诉讼程序较为灵活,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国的民事诉讼分为小审法院、大审法院等不同的法院类型,分别处理不同性质和规模的案件。
在证据方面,法国既重视书证,也重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吸收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日本实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注重法官对诉讼的引导和管理。
初探下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下2.措施在苏黎世州,简易法官可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他可以命令被告为或不为判决规定的事情,同时上述命令可包含被告如不遵守将被罚款的条件(一次性罚款,Ordnungsbusse)。
(2)他可以命令:未遵守的被告将依照《瑞士刑法典》第292条惩罚,根据第292条,藐视的被告可被罚金或监禁。
(3)他可以对未遵守的每一天处以每日罚款(astreinte);(4)如果被告被判决去做第三人也可完成的事情,法官也可以要求这样的第三人或原告去做凡是对履行判决有必要的事情。
上述行为的费用必须由被告承担;(5)法官可以对被告或被告拥有的东西使用强制措施。
例如,他可以命令其所有权已被判给原告的东西从被告那里取走并移交给原告,上述强制措施由有权的地方当局实施,如有必要由警察实施;以及(6)最后,如果被告已被命令作出宣告性行为,例如同意协议的执行,简易法官可以裁定:执行判决本身将代替上述行为。
这特别适用于在土地登记薄上登记关于不动产的权利或不动产的有限权利。
如果上述措施都不能产生判决所规定的结果,对于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应支付的赔偿数额未在原先的判决中规定,则可用简易程序确定。
(三)瑞士金钱判决的执行金钱判决的执行适用债务收集法。
在瑞士,债务收集是行政性行为和法院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混合物,原告将采取的下一个措施总是依赖于被告的反应。
典型的债务收集经历下列阶段:1.债务收集的提起?债务收集开始于债务收集诉讼开始的请求,请求必须向有权的债务收集办公室提出,一旦收到上述请求及各自预付的定金,债务收集办公室将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授予债务人10天的延期以便让他或支付或提出反对。
除了在特别的情况下,上述反对不必提出理由。
因为通过提出反对而中止债务收集诉讼是如此的容易,几乎没有一个案件债务人不反对支付令的。
债务收集官员将把反对通知给债权人,同时债权人必须决定是否起诉。
因此债务收集程序的下一步是宣布反对无效。
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
On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Systems in Sweden 作者: 欧福永 熊之才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时代法学
页码: 25-39页
主题词: 瑞典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摘要:除了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以外,瑞典法院通常类推适用<司法程序法典>中有关法院特定管辖区的条款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域外送达依1970年的<送达法>和<海牙送达公约>进行.<司法程序法典>对国际民事诉讼的起诉、答辩、反诉、临
时保护措施、审理和判决以及上诉等问题作了规定.外国判决的执行依<判决执行法>、欧盟理
事会的有关规则和<卢迦诺公约>及其参加的有关海牙公约的规定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
整理课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整理课件
三、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
• (一)尽量遵守国际惯例
• (二)减少专属管辖
• (三)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的范围
• (四)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 (五)未决诉讼原则与禁诉令制度
• (六)便利诉讼原则
整理课件
(七)不方便法院原则
• 1.定义 •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整理课件
四、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 (一)定义: •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或在内国
无住所的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其负担的诉讼费 用的担保
• (二)立法理由: • 保证外国原告能够支付法院判定由其承担的诉讼费用
• (三)弊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整理课件
(四)立法与实践
• 1.不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 • 2.在特定案件范围内不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 • 3.在互惠基础上免除外国人提供担保的义务 • 4.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外国原告不要求提供担保 • 5.不要求在内国有住所的原告提供担保 • 6.要求所有原告提供担保 • 7.要求所有外国原告提供担保
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 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协议约定外国法院对其争议享有非排他性
管辖权时,可以认定该协议并没有排除其他国家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
起诉瑞士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瑞士,这个位于欧洲心脏地带的联邦制国家,以其独特的政治制度、稳定的金融市场和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闻名于世。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瑞士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和国际诉讼。
本文旨在探讨瑞士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起诉瑞士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执行过程和面临的挑战。
二、瑞士的法律体系概述1. 瑞士联邦法律体系瑞士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法律组成。
联邦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州法律和地方法律则依据联邦法律制定。
2. 瑞士法律的主要特点(1)法律体系完善:瑞士法律体系覆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
(2)法律透明度高:瑞士法律公开,便于公民了解和遵守。
(3)法律执行严格:瑞士法律执行力度大,违法必究。
三、起诉瑞士的法律规定1. 起诉瑞士的途径(1)瑞士法院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瑞士法院提起诉讼。
(2)国际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国际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等国际机构提起诉讼。
2. 起诉瑞士的条件(1)管辖权:瑞士法院对具有瑞士国籍的当事人或与瑞士有实质性联系的当事人具有管辖权。
(2)法律依据:当事人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瑞士法律、国际公约等。
(3)证据充分:当事人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3. 起诉瑞士的程序(1)立案:当事人向瑞士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2)审理: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当事人有权参与诉讼过程。
(3)判决: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可提起上诉。
四、瑞士法律规定的执行与挑战1. 执行过程(1)法院判决执行:瑞士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须依法履行判决。
(2)行政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瑞士政府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国际合作:瑞士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执行国际判决。
2. 挑战(1)管辖权争议:瑞士法院在处理国际案件时,可能会与其他国家法院产生管辖权争议。
(2)法律适用难题:瑞士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难题。
第15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 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 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 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 义务的实际状况。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民事诉讼地位中的国民待遇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 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四、诉讼代理制度
不过也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在互惠前提下, 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律师也可在内国执业出庭参与诉讼。
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 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 国法院依照职权代理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 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4、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
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因其本身审理该案非常 不方便或不公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使当事人在另一个更 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制度。
(三)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解决途径
通过国内立法或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可例 外的受理一般情况下别国都不受理的案件。
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就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诉 讼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 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 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 律规范;
1、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 2、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
有效的保护。 3、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4、不但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
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内法
国内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 要渊源之一,各国通过立法和司 法实践来调整国际民事诉讼关系。
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民事诉讼实践 中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判例, 虽然没有强制力,但被广泛接受
和应用。
02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管辖权的定义与分类
管辖权定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是确定法院在审理案 件中的权限范围。
05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 题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应 依据国际私法原则确定适 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解 决争议。
法律冲突
当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时, 可能存在法律冲突,需要 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 惯国内法可能规定某些法 律为强制性规则,优先适 用。
域外调查取证的分类
域外调查取证可以分为强制性调查取 证和任意性调查取证。强制性调查取 证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通过 一定的法律程序,向另一国境内的人 员或组织发出调查取证命令,要求其 提供证据或履行特定行为;任意性调 查取证则是指当事人自行向境外的证 人或有关人员发出请求,要求其提供 证据或履行特定行为。
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域外调查取证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中 央机关、司法机关、律师等方式进行 。其中,通过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最 常见的方式。
域外调查取证的效力
域外调查取证的效力取决于各国法律 规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来说, 如果证据收集方式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则该证据具有法 律效力。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适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根据相关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的规定,选 择适用合适的法律。
初探中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中(2)特别管辖地a.债务履行地如果被告在瑞士既没有住所,也没有惯常居所或分支机构,针对他违反合同的诉讼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瑞士法院提起。
b.财产所在地(诉争物所在地法院)像国内争议一样,对涉及不动产的对物诉讼,在财产的所在地存在一个专属的管辖地。
另一方面,与适用于国内争议的规则相反,为了合同权利的履行的诉讼或者涉及不动产的侵权诉讼不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后一种请求权受被告在瑞士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法院的管辖,如果在瑞士没有此类住所或居所,受履行地法院或侵权地法院的管辖。
如果被告在瑞士既无住所又无惯常居所,涉及动产的对物诉讼只能向财产所在地的瑞士法院提起。
如果被告在瑞士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则必须在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适合于反诉的主诉所在地如果反诉与主诉有密切的直接的联系,反诉只能在主诉未决之地被提起。
与普遍适用于国内争议的规则相反,仅仅存在诉讼可以与主诉相抵销的事实,并不能确立主诉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
d.协议的管辖地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对于因特定的法律关系引起的有关金钱请求权的现存的或将来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选择诉讼地。
在本文中,“金钱请求权”这个术语的意思包括:与合同的、准合同的、商事或民事案件有关的所有种类的财政或金钱利益,而不管它根据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产生。
选择管辖地的协议可以用书面形式或者用原文能证明协议条款的任何其它的通迅方式。
与普遍适用于国内争议的规则相反,协议的生效并不必须经过签署。
例如,通过包含管辖权条款的信件或传真对未签署的合同要约的承诺,也构成一个有效的管辖地协议。
除非协议另有规定,被选择的法院享有专属的管辖权。
管辖地协议受到少数特定的限制,例如,不动产对物诉讼和有关消费者的诉讼。
另外,根据具体的情况,如果管辖地选择协议被滥用,它可能不被理会。
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在被选择的法院所在州有住所、惯常居所、或经营机构,或者如果瑞士法可适用于该争议,则协议管辖地的法院不能拒绝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立法与运用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立法与运用研究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立法与运用变得愈发重要。
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简称民诉规则,是各国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
它旨在规范跨国民事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事司法合作。
本文将探讨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立法与运用的研究。
一、立法过程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立法过程通常经历多方面的考虑与讨论。
首先,立法者要基于国内法律体系和其他国际法律条约进行调研,了解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其次,还需要考虑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公平正义的原则。
立法者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如法律文化的碰撞、司法实践的差异等,以确保规则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
二、规则运用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运用是实践的过程,也是检验规则合理性的重要环节。
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跨国民事纠纷的频率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如何运用好国际民事诉讼规则至关重要。
这需要各国司法机关熟悉并正确应用这些规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运用中,仲裁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
仲裁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被广泛运用于跨国业务中的民事纠纷解决。
国际仲裁机构不仅能够遵循国际民事诉讼规则,还可以更加高效地处理纠纷,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
因此,提高仲裁机构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对于国际民事诉讼系统的完善至关重要。
三、案例研究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立法和运用,我们可以从一些典型案例中寻找启示。
例如,曾经引发广泛关注的美国Microsoft公司与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纠纷。
在这起纠纷中,涉及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合同条款、商业行为等多个因素。
通过这个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民事诉讼规则在解决复杂纠纷中的作用和不足之处。
四、优化国际民事诉讼规则了解和分析过去的案例,有助于我们发现国际民事诉讼规则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例如,可以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协力审判机制,促进不同国家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理解国际民事诉讼国际仲裁跨境诉讼和执行公约
理解国际民事诉讼国际仲裁跨境诉讼和执行公约国际民事诉讼、国际仲裁、跨境诉讼和执行公约的理解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商业和民事交往日趋频繁。
然而,由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涉及多个国家的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问题也随之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通过订立国际公约来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国际仲裁、跨境诉讼和执行的相关事宜。
本文将就国际民事诉讼、国际仲裁、跨境诉讼和执行公约进行解读,以加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
一、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由于民事纠纷涉及到多个国家,当事人需要在不同法域之间进行诉讼的情况。
国际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涉外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各国通过国际公约来规定涉外管辖权的行使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例如,多数国家已经加入了国际私法会议的《民事和商事法律适用公约》和《涉外民事和商事法律管辖公约》,并按照这些公约的规定来判断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二、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一种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
相比于国际民事诉讼,国际仲裁更加高效、灵活和隐私。
国际仲裁的核心是仲裁协议的形成和仲裁程序的实施。
国际社会通过《纽约公约》来规范和保护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此外,各个地区和国家也有一些特定的公约和规则,如亚洲的《新加坡公约》和欧洲的《日内瓦公约》,用于规范和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
三、跨境诉讼跨境诉讼是指当事人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争议解决的诉讼活动。
跨境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跨境诉讼一般涉及国家间的争议,而国际民事诉讼可以是私人间的争议。
各国通过国际公约来规定跨境诉讼的程序和法律适用。
例如,欧洲的《布鲁塞尔公约》和《里斯本公约》以及美洲的《巴拿马公约》都是针对不同地区的跨境诉讼提供便利的法律框架。
四、执行公约执行公约是指各国通过公约来规范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执行。
执行公约的目的是保证判决和裁决的有效执行,并防止当事人逃避执行义务。
国际社会通过《纽约公约》和《海牙执行公约》等公约来规范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并提供有效的制度和程序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二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二(三)原告对被告答辩的答复和被告的第二次答辩当事人之间交换文件是从原告对被告的答辩作出答复时开始的,这要经过几个步骤,尤其是在复杂的案件中,但法院更经常决定在被告提出答辩后由调查庭进行调查。
(四)修改和补充诉状《法典》表明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修改”。
但该规则有几种例外情况:(1)履行要求是以诉讼期间已发生的或已为原告所知悉的事实情况为基础的,原告可以改变该种履行要求。
例如,原告可能最初向法院请求命令被告交付汽车的判决,在诉讼期间,原告获悉原告已将汽车处理掉,则此时原告可以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代替履行要求。
(2)原告也可以修改他的诉状以获得一个关于争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宣告性判决(最初的诉讼请求的有效性依赖于此判决),并要求得到伴随主要诉讼请求的附带利益和债务。
(3)最后,原告可以在原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理由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救济请求。
例如,出租人修改诉状,要求得到在诉讼期间确实是出租人应得的更多的租金。
根据以上(2)、(3)项修改的诉讼请求,如果是在案件已经呈交主审或将要宣判时提出的,法院将驳回该诉讼请求。
这种修改在上诉中也不被允许。
对于救济理由的改变,以致与诉讼请求本身对立,《法典》规定只要新理由不致使案件的“主题”发生改变,该种调整就可允许。
当然,在这种一般规则之下,在允许的和不可允许的修改之间划出一条界线是存在很多困难的。
在瑞典的法律文件中,是在已决案件的理由根据中寻找指导思想的。
那么要问的问题是,原告是否有可能在新的理由上提出诉讼请求,在随后的审判中,第一个诉讼请求是否无效。
如果对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显示新的理由导致了诉讼主题的改变。
因为已决事件的判决本身通常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无论如何从这样的推理中常常不可能得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在先前案件中,最高法院对诉讼理由的改变持宽松的态度。
(五)补充诉状因为存在上述禁止修改诉讼请求的第(1)、(2)项例外,原告可以在诉状中补充在最初的诉状提交后发生的事件。
瑞士调解制度新发展简述
瑞士调解制度新发展简述瑞士调解制度新发展简述牛子文201*年1月1日,《瑞士联邦民事诉讼法》(Federal Code on Civil Procedure,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
该法对瑞士的调解制度予以统一规范,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由此揭开了瑞士调解制度发展的新篇章。
此前的2008年5月,欧盟颁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其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鼓励使用调解以及确保调解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
尽管瑞士不是欧盟成员国,但上述指令仍为瑞士调解制度的建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客观上促进了该国调解制度的发展。
在瑞士,通过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民事争议有着悠久的历史。
瑞士民事程序的主要目标之一便是鼓励人们自愿达成争议解决方案,从而避免诉讼程序的启动,这一目标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诸多方面都得以体现。
比如,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前,法院会强制当事人参加治安法官组织的和解会议,以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
正是这种重和解轻诉讼的法律传统,为瑞士调解制度的发展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
一、调解模式(一)和解程序瑞士民事程序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治安法官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绝大多数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都应当参加治安法官组织的强制性和解会议。
这一法律传统以及它在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方面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瑞士调解制度的发展,同时这也是在讨论瑞士调解制度时所不可回避的。
民事诉讼法也遵循这一先例,要求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必须参加治安法官组织的和解会议。
在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纠纷,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二)诉前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调解程序,上述的和解程序将会中止。
治安法官并无程序选择的自由裁量权,只能遵循当事人双方的合意。
当事人可自行组织并参加调解程序,但如果他们在调解员的选择或者调解程序的框架等方面无法达成合意,和解程序将会自行恢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四(四)救济种类1.强制履行令对强制履行请求的许可的一个通常的先决条件是该救济请求是正当的。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对没有到期的债务的强制履行请求也应被允许:(1)如果救济请求涉及到不能由对偿决定的循环债务,并且该债务部分到期;(2)如果案件中的救济请求涉及到没有及时履行的其他债务;(3)如果债务是应付债务充分清偿以前偿付利息的义务,或者其他请求偿付的主要债务所附带的债务;(4)如果及时履行债务对原告来说非常重要,并且有确切的原因可推定被告不会及时偿债;(5)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特定履行要求是不正当的。
2.宣告式判决(确认法律关系的判决)对宣告式判决的诉讼请求,即是对法院应确定某一特定的法律权利或债务存在或不存在的要求。
为了使法庭批准对宣告式判决的请求,原告必须说明一项法律权利或债务的存在是不确定的,并且,此种不确定性对原告是有害的。
对假定的法律问题上不容许从法庭处寻求咨询意见,比如对某一法令条款的适当解释问题,也不容许在单独的事实问题上获得宣告性判决,例如,对绘画的真实性问题。
(五)诉讼费1.一般原则如果判决仅部分地对原告有利,法院将依照复杂的原则来划分诉讼费,其中一个主要的观点是诉讼费的分摊应反映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成功程度。
如果起诉被驳回,相关的原告被认为是败诉当事人。
撤销起诉的当事人也有责任偿还被告的诉讼费用,除非有特殊理由。
在已和解的案件中,每方当事人都负担自己的诉讼费用,除非以别的方式达成协议。
有资格要求败诉方偿还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当事人自己为准备诉讼所做工作的花费以及证据上的花费。
对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庭结束对案件的听讯之前提出,具体的时间通常是在主听讯结束时,在对方当事人进行了终结辩论之后。
2.诉讼费的分摊对当事方的过失,诉讼费的分担可作为一种补救措施。
一当事方最终被发现没有充分理由提起法律诉讼,比如,如果诉讼请求毫无争议并且被告正准备履行义务,或者谁故意地或粗心大意地发起动机不明的诉讼——则发起诉讼方有责任偿还对方当事人诉讼费,而不管诉讼的结果如何。
在法庭听讯中不出庭,不遵守法庭规则,出于恶意或粗心大意而提出没有根据的主X或争论点,造成诉讼上的延迟或在其它方面造成他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花费,也可使当事人因过失责任而承担由他造成的额外诉讼费用,而不管案件的结果如何。
3.对被告的讼讼费用担保1980年的《瑞典法案》规定外国原告有义务应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可能提起的诉费请求提供担保。
被告必须在他第一次出庭时就提出讼费担保的要求,否则要求担保的权利就会丧失。
对加入特定公约的国家的外国原告免除提供担保义务。
规定外国原告有提供讼费担保的义务的理由是:瑞典对诉讼费用的判决在瑞典境外(推定的外国原告的资产所在地)只有有限强制力。
因为瑞典已加入《卢迦诺公约》,上述理由对已加入《公约》的国家的原告没有意义。
但是,《瑞典法案》对于要求提供讼费担保的规定还没有作出修改,以免除来自《卢迦诺公约》成员国的外国原告的此项义务。
而且,《卢迦诺公约》没有规定普遍性无歧视条款,而仅仅在其第45条中与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规则一起规定,涉及到了提供担保的问题。
在新近发生的诉讼中,这一问题已成为焦点。
上诉法院的裁决对外国原告有利,并且应注意到《公约》意欲对居住在成员国的当事人采取同样的态度,因此当事人只要具备《公约》成员国的国籍或公民身份就不会受到歧视。
上诉法院还裁定,按照《卢迦诺公约》的规定,瑞典法院的判决在原告的国家有强制力,因而没有必要让原告提供担保。
因此,上诉法院宣布相关法令在提供讼费担保上的规定与《公约》相抵触,《公约》的规定应优先于瑞典国内法的规定。
这一案件现在已上诉到最高法院。
八、审后动议《法典》规定了案件获得复审的三种方法,即使按照上诉的一般规定判决是终局性的也可适用,它们是:(1)对实质性缺陷的救济;(2) 期限届满后的重新开始;(3)对严重的程序性错误的救济;(一)对实质性缺陷的救济在下列理由下可以提供对实质性过失的救济:(1)如果原告援引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并且此种事实和证据能够使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论与原来的结论不同,但原告应说明他原先没援引这些事实和证据的正当理由;(2)如果某一可援引为证据的书面文件被证明是伪造的,或者证词被证明是假的,并且可以假定此种虚假的文件性证据和证词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如果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很明显是错误的;(4)如果法庭成员或法院官员有与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或违反与案件有关的义务,或者一方当事方的辩护律师或法定代理人有与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并且此种犯罪行为或对义务的违反可以推定影响了案件的裁决结果。
如果地区法院作出了一个受到非难(有实质性过失)的判决,可以向有关的上诉法院提出复审请求以寻求对该判决的救济,不过在其他案件中复审申请是向最高法院提出的。
此种申请必须自申请人获悉他的救济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或者,如果救济理由是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申请人应自对此种人员的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错误适用法律”这一条提出的复审申请,必须自受到非难的终局性裁决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救济请求被批准了,法院必须组织一次新的审判,但是如果案件情况清楚,也可以不经新的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
(二)期限届满后的重新开始如果一当事方能够援引没有及时提出上诉或申请复审的正当理由,这一救济使上诉期限和申请再审案件的期限重新开始成为可能.《法典》将“正当理由”定义为:“……某人由于普通的通讯方法不能及时提出上诉或申请,他不能合理预见的疾病和其他情况,或者法庭以其它方式确认构成正当理由的情况阻止了他及时上诉或提出申请”。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时间聘请新的律师,他可以代表他的律师援引某一正当理由。
如果案件已被地区法院受理,对于重新开始届满后的期限的申请,应向有关的上诉法院提出,其他案件中此类申请必须向最高法院提出。
(三)对严重程序性错误的救济任何人只要他的权利受到判决的影响就可寻求此种救济。
能够寻求这一救济的具体理由是:(1)尽管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案件仍被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时上级法院必须主动地考虑复审;(2)如果作出的判决针对或影响到没有被适当地送达到的人,或者是在该案中没有出庭的人;(3)如果判决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者不完全以致当事人不清楚法院是如何对该案进行判决的;(4)如果在诉讼期间发生了严重的程序性错误,可以据此推定影响了案件结果。
如果判决是由地区法院做出的,则此种救济申请必须向有关的上诉法院提出。
除此之外(申请)必须向最高法院提出。
救济申请必须在受到抨击的终局性判决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申请者在该案中没有出庭,则提出申请的时间是从他知悉该案的判决有错误时起六个月内。
九、上诉(一)应复审的问题瑞典的法院体系是包括初审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六个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三级体系。
上诉法院对上诉的案件承担充分的复审责任——包括其中的法律方面、事实方面以及证据方面的复审。
对于上诉法院修改低一级法院的判决的权力,现有的限制是“可信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上诉法院没有对口头证据作出重新调查时不得修改下级法院的判决。
同时上诉法院不得将判决修改为不利于上诉人,除非可以交互上诉。
如果争议标的物的价值不超过一定的数额,对地区法院的判决的上诉存有一定限制。
最高法院的作用主要是为法律争议提供先例。
因此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审理的权力受制于最高法院对实施复审的准许。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准许实施复审:(1)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对于指导适用法律意义重大;或者(2)有例外的理由,例如对实质性错误或重大的程序性错误或明显由重大错误造成的上诉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的救济。
(二)上诉程序对低一级法院的判决或低一级法院驳回某一诉讼(或某一诉讼的一部分)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是作为通常的上诉提起的,但是对其他种类的低一级法院的裁决的上诉是作为受限制的上诉提起的。
对缺席判决是不能上诉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作出缺席判决的法院可以重新审理该案)。
对地区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的上诉必须提交给相关的上诉法院,但是必须先向作出判决的地区法院提出申请。
上诉必须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三个星期内提出。
对上诉法院的判决的上诉必须在判决作出之日起四个星期内,向作出判决的上诉法院提出。
(三)判决的确定性《法典》包含有关于最终判决的定案效力的明确规定,同时声明:判决裁决的标的物不得重新审理。
定案效力表现在两个不同的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法庭必须依自己的动议,驳回一个关于早先判决已裁决的标的物的诉讼,定案效力也延伸到判决所授予的或使之无效的救济理由,或者用于辩驳所请求的救济的替代性理由,这些救济不同于那些由当事人实际提出并由法庭在作出判决时审理的救济。
然而,这种延伸的定案效力不涉及补偿的诉讼请求。
定案效力的第二个方面是对以后相关判决的影响,这意味着在以后的诉讼请求不同的相关诉讼中,法庭必须把它的结论建立在先前判决的内容的基础上。
例如,一个早先的判决宣布某一合同有效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法庭在随后有关支付合同项下的价款的诉讼中作出的判决应以该早先判决为基础。
然而,应注意的是,具有这种效力的只是上述判决指令,而不是判决指令所基于的对事实的认定。
十、判决的履行和强制执行(一)国内法的规定判决的履行和强制执行规定在《判决执行法》中,强制履行判决的申请向被告居住地所在县的有关执行当局提出,必须附上作为该申请基础的判决。
有关金钱索赔的判决仍然受到上诉程序约束的、或者已经提出上诉的,可以作为终局判决来执行,除非被告为他将来依判决履行义务提出保证。
有关恢复个人财产的非终局性判决也可以被执行,但申请者应为返还相关财产(包括由其产生的收益)提供担保。
1.法律补救方法可利用的法律补救方法有扣押财产、没收财产以及其他种类的强制执行。
(1)扣押在执行金钱索赔时扣押财产是一种普通的法律补救方法。
对扣押财产的申请应向被告居住地或其资产所在地的县的执行当局提出。
扣押航空器或船舶——如果可行的话——也可以向有关航空器或船舶预期到达的地方的县的有关执行当局提出。
对于船舶扣押,还可以向船舶登记地的有关执行当局提出。
财产扣押请求或其他权利请求还可以向有关债务人或债权人居住地的执行当局提出。
扣押工资或其他可扣押权益可以向雇主或偿付某项权益的人的居住地有关执行当局提出。
根据财产扣押申请,有关执行当局对被告的可扣押资产进行调查。
没有被法律规定排除在外的债务人的所有资产都可以被扣押。
《判决执行法》列出了一个,上某些种类的个人财产免受扣押,并且规定了一个应为债务人保留的最低金额。
应注意的是,无论如何一项已做为担保抵押的资产可以被扣押以偿还债务,而不必受到上述免除扣押规定的约束。
扣押财产或者是从有关执行当局保管的争议财产中获得或者是以图例标明某项财产已受扣押令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