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执行注意事项(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06.29【实施日期】2003.01.01【失效日期】【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题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合作原则、公正原则和诚笃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
[一、成立谈判小组]
o 谈判小组职责: 《74号令》第八条 o 谈判小组成员义务:《74号令》第九条
谈判小组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 谈判: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谈判、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
编写评审报告 配合答复质疑、投诉处理 …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
谈判小组组成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强制采购产品
6-10%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6-10%
《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两型产品
5-10%
小型、微型以及联合体(小微 + 小微)
6-10%
联合体(大中+小微,小微30%)
2-3%
中型
3-5%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
《细则》对政府采购政策操作规定
谈判小组审查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预审,
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违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74号令》第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o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 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
o 《74号令》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 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注意事项
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 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当符合上述三个方面的货 物特性和市场条件。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以下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开展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
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
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 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适用情形
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中的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 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但是, 《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沿用招标投标法中对邀请招标 的定义,相关规定也不尽相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情形有: 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的。 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
无限局域网、软件和信息 产品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 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2005年12月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 预装正版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 2006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9]35号)
财政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 号令)2004年9月
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条例精选
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条例精选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采购管理对于企业的运营及其竞争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采购管理办法及规定,以规范采购活动行为。
本文将从旨在防止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保障采购文件的公正性、推动采购活动的透明化三个方面,列举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精选。
防止腐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和监管机制,防止和打击腐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法第十六条)企业单位和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商业机会,向因公务行为可以影响其作出决策或者提供帮助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开展行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腐败问题。
从法规层面上,防止腐败行为是采购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腐败行为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企业应该重视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保障采购文件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歧视、限制竞争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和中标公告广泛张贴、发布或者发送,使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有机会了解并参加采购活动。
保障采购文件的公正性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制定公正的采购文件,可以实现公平竞争。
采购人应当尊重竞争规则,采购文件应当制定详细的规则,并进行公开公示,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推动采购活动的透明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行电子政务,提高采购活动的性能、效率和公开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综合评标、现场评审、公开竞价等方式,提高评审准确性和透明度。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采购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适用本法。
第五条采购活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保证采购品质。
第二章采购主体第六条采购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采购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保证公开透明。
第八条采购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安排采购资金。
第九条采购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采购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条采购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采购管理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则和流程,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采购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采购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四条采购应当按照公开、竞争、平等、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采购采取询价、招标、比选、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采购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第十八条采购应当建立供应商名录,推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经营资格和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违法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进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购违法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及其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公共服务使命或者提供公共产品,以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询价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 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 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标会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以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 予接受。 (三)主持人宣读开标大会会场纪律 (四)开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构、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监督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中唱标。 (六)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众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 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执行注意事项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
二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機關將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五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除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者外,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以供研議後訂定。
六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 等) 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一)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三)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七機關或受機關受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點第一項方式審查之。
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一) 所列廠商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政府采购中有哪些错误不能犯
政府采购中有哪些错误不能犯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公开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任何失误,都有可能对供应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如果在实践中,发现自己或他人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及时与当地财政厅联系并进行纠正。
对于已经发现错误的个人或单位,还应当依照《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
如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且由其所属部门通报给有关主管部门。
而对于不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的个人或单位,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采购过程中出现失误和问题,在操作政府采购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流程进行操作;二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将不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内容转嫁给供应商;三是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操作,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透明。
一、不能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则首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不能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则。
再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由采购人、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其业务是否合法有疑虑,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并予以解释和说明。
而如果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事项比如专家评审等却擅自改变了政府采购制度和方法以及有关技术、商务条件和履约验收等。
当然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改变制度规范和方法时必须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果没有经过批准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活动的话,则很有可能对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了而却没得到遵守,因为这显然属于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条例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
所以,要保证制度和流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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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二)《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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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两者概念要清晰。 二是标准把握要准确。 三是限额以下要依规。 (四)工程项目评审 1、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须
进行控制价评审和结算评审。
200万以上的工程由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进行评审
200万以下的工程和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由市财政预决算(投资) 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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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12 同
2020年财税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二)
2020年财税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二)一、判断题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对)2、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对)3、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对)4、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对)5、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对)6、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对)7、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对) {nextpage}8、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对)9、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对)10、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对)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对)1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对)13、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对)14、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收取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发布日期:2009-10-12《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中央预算:国务院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预算其他程序:见《政府采购法》。
(2)邀请招标:法律规定限于货物和服务,随机邀请3家以上。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
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关于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有关规定黔财采〔2006〕33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为了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更好地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作出如下规定:一、招(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一)招标文件制作的基本要求:科学、规范、整齐、完整、清晰、明确,真正体现依法采购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二)招标文件制作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号部长令)、《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
(三)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
应为九章: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第四章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第五章合同格式、第六章合同条款、第七章投标资料表、第八章合同条款资料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文件应做到“四统一”1、统一格式。
内容为:(1)投标文件封面;(2)投标函;(3)唱标一览表;(4)投标分项报价表;(5)投标响应及偏离表;(6)资料证明文件;(7)其他相关资料。
2、统一投标报价中的项目内容。
3、统一投标报价的构成。
4、统一投标报价货币(国货应以人民币为准)。
(五)政策规定1、招标文件的编制由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中心,下同)和采购人共同完成,其中:技术参数部分按采购人的要求填列。
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设定重要商务、技术条款和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
3、评标办法中要明确评标方法,即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等三种方法中,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号入座采用其中一种评标方法;在确定评标方法时,要根据采购人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及质量要求等情况确定。
4、评标方法中所设定的各项指标和计算公式,严格按照财政部第18号令的规定执行;且设定的指标分值要量化和细化。
5、评标方法中所确定的报价分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应在55分以上,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低于50分。
政府采购令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 正文网站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发布日期:2015-07-14 10:44:57 浏览数:289 字号:〖大中小〗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谷辽海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递增10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
政府采购争议增多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依照法定的标准,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从1995年开始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这一年,据我国财政部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了预定目标,达到1659.4亿元,比2002年增加650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两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二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2000亿元,2005年的既定目标是2500亿元。
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递增10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例如: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章,但由于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较低,且与法律规定内容相冲突,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的规范普遍存在,造成当事人不知依据何部法律提出诉讼;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却无相应的监管和制约机制;采购主体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采购监管机关与政府采购中心职能不分,虽名义上脱钩,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公司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许多供应商敢怒而不敢言;采购主体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带有巨大的主观任意性,虽然有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法律虽赋予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多元救济途径,但相关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所控制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27017869_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中需注意的11个问题
45《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10号令”)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是财政部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授权创设的新型独立的采购方式,也被称为第七种政府采购方式。
这种专门为小额零星采购特制的全新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或将遇到比较多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政府采购从业经验作初步总结,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问题1:什么叫“小额多频”?其标准是什么?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简称小额多频采购。
那么,首先得解决的问题就是小额多频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关于政府采购小额的数额标准规定。
财政部110号令实施前,各地小额采购多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商城(卖场)等方式。
据笔者了解,各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协议供货、电子商城等方式的具体标准千□文/沈德能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中需注意的11个问题差万别,有些还差距很大。
如协议供货,有的地方规定“协议供货产品是……办公家具、办公耗材和办公家电限额标准30万元以内的”;有的地方规定“货物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再如电子商城,有的地方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其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有的地方规定“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限额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50万元以上(其中工程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有的地方规定“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笔者认为,规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标准,有必要出台全国统一的指导性意见。
如,可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小额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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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
二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機關將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五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除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者外,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以供研議後訂定。
六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 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三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
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七機關或受機關受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點第一項方式審查之。
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所列廠商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所列廠商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
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
定辦理。
九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之廠商及其人員,如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之罪之嫌者,應送檢調單位查處。
一○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
文件內預先提出。
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二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
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
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一一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
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一二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
(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三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
同等品。
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第一項同等品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一三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辦理者,其審查程序,得比照前點方式辦理。
一四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對於「同等品使用時機」之相關規定,業經該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六五四三號函停止適用,機關不得再依該時機規定辦理。
已載明該時機規定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