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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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指导我院毕业生正确择业,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针与原则
1、我院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就业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
向选择”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
2、学院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坚持以学院为主,适当引进、利用社会职业服务机构资源。
3、毕业生就业应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4、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录用公开,保证毕业生在院就业、择业的公平、公正、公开。学院对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进行优先推荐。
二、就业工作政策
1、学院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就业工作。
2、学院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祖国的中西部地区、到基层去施展才华,建功立业。积极鼓励毕业生参加“西部志愿服务计划”的招募行动。
3、宣传针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支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4、允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办理“择业代理”。
5、学院制定就业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
6、根据省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界定,以下就业式纳入就业率统计围: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聘用就业劳动合同书》或全国各地市级以上劳动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书》;
(3)毕业生出国学习、就业并提供相关证明的;
(4)毕业后升入高一层次学院学习的,凭入学通知书确定(院可根据调档函预定);
(5)毕业生毕业后参军入伍,并持有入伍通知书的;
(6)毕业生已办理“择业代理”手续,并出具用人单位规用工合同的;
7、学院实行《毕业生就业率的报制度》。从每年五月第一至六月底每五对各学院的就业率进行统计排名,并报送有关单位。
三、就业管理工作
1、院园招聘活动的管理:
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积极筹办院园人才“双选会”和“专场招聘会”,支持鼓励各学院举办本学院“专场招聘会”。参加院园招聘的毕业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毕业生必须诚实守信,在面试等环节中如实述自己的实际情况,明确表达自己的就业意愿;
(2)已进入面试环节的毕业生,应如实述本人是否愿意到该单位就业的意愿。禁面试合格后拒签协议的行为,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进行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以一定的纪律处分;
(3)通过校园招聘实现签约的毕业生不允违约,经劝阻仍坚持违约的毕业
派遣时将派回生源所在地;
(4)省地公务员“选调生”和“西部志愿服务计划”报考、招募人员适用以上规定;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填写程序:
(1)自然情况由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字迹应清晰;
(2)学生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打印、盖章;
(3)获奖情况主要是指入院后所获的院级以上的各种奖励,填写要实事,切忌弄虚作假,担任学生干部情况需写清任职起止时间;
(4)各毕业班班主任要对毕业生的自然情况及获奖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鉴定;
(5)在完成上述程序后,由各学院在推荐表上签字盖章,并以班级为单位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推荐手续。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就业协议书一人一份,领取后登记编号(协议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协议书一人一份没有多余的备份);
(2)协议签订后不允违约,如有正当理由确需违约的,经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可以违约,但不再换发新的协议书;
(3)就业协议书遗失不补;
(4)就业协议书不得转借,否则该就业协议书作废,学生不得参加派遣;(5)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如未签约应将空白就业协议书交回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如事先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应及时办理相关解约手续并将就业协议书交回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否则不提供调档服务;
(6)已签约同时考取公务员的毕业生须出具原用人单位解约证明,待学院统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批准后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8)学生毕业后一律不再补发、换发就业协议书。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1)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基本情况,表达就业意愿;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根据需要向当地人事部门提出落户申请;
(3)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后在备注栏中签署其他约定条款;
(4)毕业生所在学院盖章、备案;
(5)就业协议书交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并登记(如有规定,工作地人事部门接收函需一并上交);
(6)就业协议书在用人单位未签字盖章之前,就业指导中心原则上不提前盖章;
(7)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返回毕业生进行补办;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容的,用人单位或毕业生须予以更正,否则,不予办理;
(8)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无效;
5、毕业生派遣管理办法:
(1)每年11月份,毕业生需对自己的毕业资格信息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签名确认。未经毕业生本人授权,不得替他人签名。
(2)学生毕业后,有用人单位正式接收者进行毕业派遣,已办理“择业代理”者暂缓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者派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3)派遣后在报到期限未到用人单位报到而被拒收的毕业生,按不服从分配处理,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工作,遗留问题自行处理;
(4)毕业生派遣后,因特殊原因和有新接收单位确需改变就业去向的,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出具新单位的有效接受证明,可办理改派手续。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派回各地、市后,在本地、市找到接收单位的,到当地人事局办理就业手续;要求跨市或到中省直单位就业的,在征得原地市人事局同意和提供有效接受证明后,可办理改派手续;
(5)毕业派遣六个月后(即当年的12月31日后)不再办理改派。
6、毕业生“择业代理”的办理:
(1)已被用人单位聘用但不能被正式派遣(如暂时无法将人事关系、户口、档案等迁往工作所在地),确需将人事关系、档案等暂留学院的毕业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书后,可以申请办理“择业代理”;
(2)处于试用期的毕业生提供单位试用期劳动合同、联系地址、等,经学院就业部门确认后,可以申请办理“择业代理”;
(3)已办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人事关系、档案由学院暂为保管(户口是否留学院由毕业生自行选择),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2年。
7、毕业生档案、户籍的管理:
(1)已派遣毕业生档案管理。毕业生档案的整理、保管和邮寄由院档案馆负责。毕业生办理完派遣手续后,档案馆根据就业报到证副联(又称白联)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