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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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城市规划技术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技术管理的范围和目标1.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

2. 目标是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

二、规划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发展规律,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效益性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效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城市规划的效益。

3. 可行性原则:规划方案要符合市政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过程,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三、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规划编制需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合法性。

2. 规划实施要求:规划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和协调,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3. 规划评估要求:规划编制后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规划效果、社会影响等,为规划调整和改进提供依据。

四、规划技术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具有城市规划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2. 完善规划技术管理的制度和规章,明确规划编制、评估、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3. 增加投入,提高规划编制和评估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规划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规划技术管理的信息平台,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数据支撑能力。

总之,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

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践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技术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管理和评估监督等。

2. 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的规划定位和发展方向;•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的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合理确定城市的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兼顾城市发展的多重需求;•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公开透明地进行规划编制过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2 规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的目标、范围和时限;2.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评估城市现状和发展潜力;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发展战略、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4.编制详细规划,包括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5.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评议,完善规划方案;6.最终确定规划方案,并形成正式文件。

规划编制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城市规划定位和发展目标;•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规划;•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等。

3. 审查批准城市规划的审查批准是保证规划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审查批准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编制的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规划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审查过程应公开透明,可邀请专家和民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未经审查批准的规划方案不能作为实施依据。

4. 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是推动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

实施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实施目标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加强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对接,推动城市规划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增强广大市民的参与意识和规划意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的各项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和这一领域国家规范制定,并可根据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全面”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做到规范、科学、公正、合理。

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分区规划第四章城市详细规划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城市变更调整第七章建设用地审核第八章监管与执法第九章互联网+城市规划管理第十章其他附则注释:1.城市规划:指规划页图上标明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的一揽子行动。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对城市发展之需求、生态环境之需求和文化发展之需求并加以协调、顾及之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美好城市建设的系统化的思想和理论的总和。

2.城市总体规划:指针对城市规划阶段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以及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控制和布局的基础研究,为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的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之间的中介环节,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区域策略,细化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步骤的分区,以及为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4.城市详细规划:指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进行调整,并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规划。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是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制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或文件集合。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管理基本原则: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等。

2.城市规划管理组织机构: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包括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等。

3.城市规划管理流程: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

4.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和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5.城市规划管理工具和方法: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包括城市规划软件、规划评估方法、规划设计手段等。

6.城市规划管理考核机制: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绩效评估、专业人员资质认定等。

7.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和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和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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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为了促进城市的科学发展、提升城市的质量和功能,对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进行细则化的要求和规范。

这些规定涵盖了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包括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公共设施等,并给出了技术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和指导。

本文将从几个主要方面介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城市的开发和布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土地利用的原则和方法,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益。

这些规定保障了城市用地的科学决策,避免了盲目开发和滥用土地资源的现象。

同时,规定还强调土地利用要与城市功能布局相匹配,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生活质量。

二、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环境保护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污染、垃圾处理、水资源保护等。

规定要求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出减少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

此外,规定还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提升城市的生态品质和居住环境。

三、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出行密切相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科学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合理布局道路和交通设施,提高交通效能和便利度。

规定重视公共交通的建设,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人车辆的使用。

通过严格的技术规定,提高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公共设施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了要求。

公共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居民生活和福利至关重要。

规定要求科学确定公共设施的布局和数量,满足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

同时,规定还强调公共设施要面向全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它规范了城市规划的各项工作,保障了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城市规划编制1.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西安市相关规定,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注重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交通出行、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考虑。

2.城市规划编制应利用遥感技术、数字地面模型等现代技术手段,精确获取城市基础数据,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3.城市规划编制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1.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前,应提交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出设计范围进行任何改动。

4.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城市公共设施管理1.城市公共设施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高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

2.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3.城市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考虑周边居民的需求,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宁。

4.城市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城市绿化管理1.城市绿化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选取绿化植物种类和布局,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绿化团队负责,确保绿化效果的持续性和美观性。

3.城市绿化的管理应加强对绿化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清除病虫害和落叶等垃圾。

4.城市绿化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升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居民的居住感受。

六、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1.城市规划管理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为了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的管理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布局等。

2.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方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和方法,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3.城市用地的分类和标准:规定了城市各类用地的分类、标准和用途,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4.建筑设计和城市景观规划的要求:包括建筑设计的规范和要求、城市景观规划的设计原则和指导等。

5.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定了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申报、审批部门、审批条件等。

6.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责: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局等。

7.城市规划的监督和评估: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要求。

这些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指导城市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品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随着城市发展和环境要求的变化,这些规定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它涵盖了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定和模版。

本文将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等方面介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规定模版1.规划背景:(1)明确所在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2)分析当前城市面临的问题和挑战;(3)概述本次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2.规划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规划原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规划的长远性和可持续性;(3)公众参与原则,促进公众对规划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遵义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审批、实施和管理,保障国土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遵义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审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涉及城市规划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和编制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编制第三条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和政策,以市为单元,以空间规划为主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环境,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明确城市用地总量和分布,明确城市功能和结构布局,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划协调,内容应当包括:(一)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措施;(二)城市用地总量和分布;(三)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等;(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总量和分布;(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六)城市交通、水、气、电和网络等基础设施总体规划;(七)特殊用地(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风景区、公园等)的规划安排;(八)其他需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适应性强。

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土地资源状况、环保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指标;(二)可操作性强、可持续性优。

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分阶段进行,实现规划的科学化、可操作性强、可持续性优;(三)公开透明、民主参与。

应当加强宣传,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使城市总体规划能够真正反映公众利益和愿望。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组织筹备阶段。

主要包括研究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编制时间、范围、内容、依据和程序,成立编制组织机构,制定编制方案;(二)调查研究阶段。

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推进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活动。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规划编制的类型和级别1. 城市总体规划;2. 城市分区规划;3.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4. 市政设施规划;5. 县镇规划;6. 特殊规划。

第四条规划编制的程序(一)前期准备1. 委托书的签订;2. 规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制;3. 规划编制机构的确定。

(二)规划编制1. 调研、分析;2. 方案设计;3. 专项论证;4. 审核意见的反馈;5. 规划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三)规划审批1. 各级政府部门的审核;2. 专家论证;3. 修编、修改。

(四)规划公示和批准1. 规划公示;2. 规划批准。

第五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 规划范围和等级的界定;2. 规划方案的设计;3. 规划编制中的数据采集、加工和应用;4. 规划图件的制作;5. 规划报告的编制;6. 各类规划及其关系的协调。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六条规划审批的程序(一)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1.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核;2. 市政设施规划和县镇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核;3. 特殊规划,由有关部门审核。

(二)专家评审1. 由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2. 出具专家意见。

(三)修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条规划审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 审核内容要求;2. 重点审查内容。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八条规划实施的程序1. 规划实施的计划和安排;2. 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3. 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规划实施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 规划实施的控制指标;2.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3. 规划实施的动态调整。

第五章规划监督第十条规划监督的程序1. 掌握规划实施情况;2. 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3. 通报情况。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言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档主要包括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要求、规划审批程序等内容,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参考文件。

1. 基本原则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充分考虑城市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因素。

2.统筹性原则:城市规划应与江苏省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省级规划相协调,实现城市与乡村、城市间的协调发展。

3.可持续性原则:城市规划应注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4.民主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建立科学、民主、透明的决策机制。

2. 规划编制要求江苏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综合性要求: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设计、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城市功能布局等方面的因素,形成全面的规划方案。

2.可操作性要求:城市规划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实施性,要结合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

3.公众参与要求:城市规划应充分尊重和调动公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

4.创新性要求:城市规划应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3. 规划审批程序江苏省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立项阶段:确定规划编制范围和任务书,制定规划编制计划,并报批相关部门。

2.编制阶段:进行调查研究和数据收集,开展专题研究,形成规划初稿,并进行相关专家评审。

3.公示阶段:将规划初稿在规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修改完善阶段: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规划定稿。

5.审批阶段:完成规划定稿后,报请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相关部门。

审批通过后,编制单位将规划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空间的优化布局和有机整合,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科学的城市规划原则和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违规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规划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第十三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违法规划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福建省既有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的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请以法律文件为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

1. 地域规划: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地理区位、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等因素,合理划分城市各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地域规划需要考虑到城市的整体发展和空间布局,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2. 用地规划:城市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用地的范围和用途,以保证城市发展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用地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等因素,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各类需求。

3. 建筑规划:城市规划应当确定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相关参数,以保证城市的建筑物布局合理、景观美观和空气流通良好。

建筑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等重要因素,以保护和传承城市的人文资源。

4. 交通规划:城市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公共交通和自行车道等。

交通规划需要考虑城市交通量、流量和出行方式等因素,以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减少交通拥堵。

5. 绿化规划:城市规划应当注重城市的生态环境和绿化建设,保护城市的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

绿化规划需要合理布置城市的绿地、公园和植物,以提供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和健康环境。

6. 环境规划:城市规划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和噪音等环境问题。

环境规划需要合理布置城市的工业区、居住区和绿地,以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

7.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传统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街道和文化遗址等。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需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现代城市功能,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文化的传承。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特点、需求和发展趋势。

只有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含义解释: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进行合理分区,确定城市布局、空间组织、用地结构、交通组织等基本方针,并编制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活动。

2. 城市规划管理:指城市规划的审核、批准、备案、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活动。

3. 规划设计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

4. 规划编制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规划编制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活动的单位。

5. 规划咨询、评估单位:是按照规定取得与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相适应的资质,经过核准后从事城市规划咨询、评估等活动的单位。

6. 用地规划许可证: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由有权机关签发的用地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书。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以及纲要、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经过调查研究、论证、编制、评估、审批和公告等程序,做到科学合理、民主参与、透明公开、普遍咨询、认真考虑意见,并在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管理有序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空间结构、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1、空间结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功能分区、区域组团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分空间格局,科学配置城市各类功能区,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1)城市功能分区城市功能分区划分是依据城市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将城市按照土地利用性质分为若干区域,指导城市用地合理布局。

城市功能分区包括居住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公用事业设施区、生态保护区等。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可持续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氛围,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而制定的。

二、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海口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2.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2.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空间布局、基础设施规划等内容。

3.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控制规划、交通规划等内容。

4.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环境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内容。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管理原则进行,并形成规划方案和规划、设计文件。

2.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规划立项、编制、评审、批准、实施和监督等环节。

五、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确保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协调。

2.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在合理利用土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3.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保护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

六、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与权益1.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

2.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3.城市规划管理的权益主体包括城市居民、环境保护组织等,有权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

七、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等方面的应用。

八、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良好运行。

江苏省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页)

江苏省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页)

2023年度:江苏省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合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有关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区域空间布局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有关的规划。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安全优先的原则,符合科学合理、社会公益、民主参与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环境综合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灾减灾规划、文化旅游规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建立健全城乡统筹、产城融合、公共服务均衡、绿色低碳、智慧城市等多维度、立体式城市规划体系。

第二节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主持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空间结构、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主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空间结构、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应范围、内容和程序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行为。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实施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性文件,是编制和实施其他城市规划的基础。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空间结构和分区规划;(二)城市开发定位和功能布局;(三)重点建设项目;(四)交通及交通网络;(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六)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形象。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科学发展、人民主体、文化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注重城市品质,提高城市形象和文化底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三)合理设计城市空间结构,突出城市中央和城市副中心区域作用和辐射带动能力;(四)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速构建智慧城市和便捷出行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五)强化城市自然保护,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建设,提升城市环境及居民健康水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为了促进城市发展,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制定的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城市规划管理的原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整体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的各个方面,包括空间布局、建筑设计、交通系统等,确保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 公众参与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民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度,提高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安全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优先考虑居民和城市设施的安全问题,确保城市的安全和稳定。

- 灵活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城市的发展和变化。

3. 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涉及以下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包括城市的用地分区、交通系统规划、环境保护等内容。

- 建筑设计规范:制定城市建筑的设计规范,包括建筑的高度、容积率、绿化要求等,确保建筑的外观和功能的合理性。

- 城市交通管理:制定城市的交通管理规范,包括交通组织、道路规划、停车管理等,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和流畅。

- 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制定城市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规范,包括环境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保护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

- 城市设施建设:制定城市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包括给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4. 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需要以下步骤:- 制定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确立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 宣传和培训: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向社会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城市规划管理的认知度和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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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5倍,且不应小于12m。

(二)居住建筑与北侧非居住建筑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居住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2m。

(三)当位于居住建筑两侧的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对居住建筑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2m。

(四)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时,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2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五)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参照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

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六)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时,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第十条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一)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并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参数要求:1、地理位置:杭州市,东经120°10′,北纬30°19′。

、有效时间段: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时间统计方式: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5条日照标准。

(其中建德市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m的高度计算。

、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6m。

(二)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而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高度的1.2倍,并且最小间距应大于30米。

、面宽不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高层建筑的0.6倍,并且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三) 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2Qm,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m;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2Qm。

、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24Qm。

(四)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应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

(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m,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5Qm。

、相互垂直布置,南侧建筑山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3Qm;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m。

第十一条建筑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建筑山墙间距1、低、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1)相对建筑山墙均不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4m。

(2)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均开窗或均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低、多层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控制。

(二)高层建筑山墙间距1、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山墙相对时,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时,间距不应小于9Qm。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时,间距不应小于13Qm。

、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m。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一) 高度6m以下的单层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单层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

(二)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三)在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可参照第九条第(六)款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四)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

(五)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排危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第十四条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建筑布置方式,间距要求参照《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十五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线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等的距离,除符合消防、日照、通风、防汛、交通安全、市政管线、景观、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地上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线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按表(5-1)要求控制,但离界后与建筑物间距小于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时,应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一)当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时,应同时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二)当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时,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四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三)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表(5-1)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限制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四)当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时,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当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时,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道路的性质、道路红线宽度、交叉口视距以及建筑物性质、建筑物高度来确定,具体见表(5-2)。

当城市道路含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编制城市设计时可合理调整建筑后退距离。

1、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表(5-2)规定的退距的基础上,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增加2m,高层建筑主体增加5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允许台阶、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米。

当建筑上部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1)城市景观设计要求、文物保护需要等(包括城市重要标志)。

(2)传统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二)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5-2)外,尚应按表(5-3)《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控制。

(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以上两款规定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核定,或组织论证确定。

(四)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m。

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时,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时,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当界外是耕地时,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不少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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