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用及救济费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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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赔偿标准

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赔偿标准

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赔偿标准在职人员因病去世享有三种补偿: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40个月工资标准)、遗属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则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20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

法律分析在职人员在职因病去世基本享有以下三种补偿: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4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则是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还有遗属生活补助费。

拓展延伸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赔偿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家属可以依法申请赔偿。

申请赔偿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下是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1.获取相关材料:准备职工的死亡证明、医疗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文件。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劳动部门,填写申请表格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

3.审核和调查:人事劳动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能进行调查核实。

家属需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4.赔偿决定:根据审核结果,人事劳动部门会作出赔偿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赔偿支付:按照赔偿决定,事业单位将赔偿款项支付给申请人或其指定的账户。

注意事项:-提交申请时,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如有需要,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申请时需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逾期可能会影响赔偿的处理。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与人事劳动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以上是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赔偿申请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进一步疑问,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综述: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赔偿申请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为家属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通过准备相关材料、提交申请、审核调查等步骤,家属可以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在申请过程中,确保材料准确、按时提交,并与人事劳动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86)财文字第276号)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有些部门和地区询问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比照执行。

经与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决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因公牺牲、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结束——。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最新规定:
一、定义:
1、丧葬费:指因离世、逝世人员的家属因本人死亡而发生的安葬费用。

2、抚恤金:指因离世、逝世人员的家属因本人死亡而给与予以实物补偿的经济补偿款,是对死者家庭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赔偿。

二、抚恤金标准:
对于因工伤致死的,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损失赔偿给执行者的家属的抚恤金最高支付额,以本单位丧葬费标准的3倍,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事业单位应当从其财务资金中支出;
对于情节较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尤其是故意行为造成死亡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罪犯提起刑事诉讼,对罪犯家属免除抚恤金的义务;
三、支付期限和要求:
1、抚恤金按照法定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内支付;
2、抚恤金作为一次性申报项目,由事业单位支付;
3、抚恤金支付范围:执行家庭成员;
4、抚恤金支付金额:按照死者家庭损失的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5、抚恤金的经济补偿要在被赔偿人死亡后1个月内给付;
6、抚恤金的审批及支付都应当在执行家庭成员的有效证件、邮寄地址等材料和联系方式的验证的情况下进行。

四、丧葬费标准:
事业单位支付比一般企业更多的丧葬费(一般企业标准约5000-6000元,事业单位约10000-20000元)。

1、安葬费用: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家属抚恤费:每户给予2000元,包括家属本人的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殡仪费用:50-1000元不等,包括丧服、花圈、纪念照片、舞台费用等,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遗体火化或土葬费用:按事业单位当地规定标准支付;
5、死者留守家庭与事业单位间的物品流动: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

二、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85号)中有关丧葬费的内容停止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四)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五)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大连丧葬费标准在职

大连丧葬费标准在职

⼤连丧葬费标准在职据店铺⼩编了解以前有些企业经营不规范,时有发⽣侵害员⼯权益的情况。

甚⾄有员⼯在⼯作中因病去世,也得不到相应的丧葬费⽤。

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实施,现在员⼯的权益得到相应的保护。

那么如果⼀个在职员⼯去世后,丧葬费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连在职员⼯丧葬费标准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是按当地上年度职⼯社会平均⼯资四个⽉的的标准来发放。

若是在职职⼯因病或⾮因⼯死亡,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渠道列⽀;若是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凡参加了养⽼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费从统筹基⾦中列⽀,未参加养⽼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渠道列⽀。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根据死者⽣前供养直系亲属⼈数,⼀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社会平均⼯资的24个⽉;⼆⼈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社会平均⼯资的28个⽉;三⼈及三⼈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社会平均⼯资的32个⽉。

⼀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出渠道列⽀。

另外,供养直系亲属也是有⼀定的范围和条件的。

⼆、领取的相关材料在职职⼯死亡丧葬费办理要由继承⼈携带以下材料到单位的⼈事科办理领取丧葬费并由单位发放。

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2、死亡⼈员户⼝簿本⼈注销页复印件;3、社区开据的已故通知单;4、经办⼈员⾝份证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带上户⼝本,死者⾝份证,医保两证⼀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化⼤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个绿⾊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张收据。

你可持绿⾊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档案。

如⼦⼥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作⼈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份证、⽕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

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中还剩下两张收据。

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条件和标准?

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条件和标准?

领取丧葬费、抚恤⾦、救济费的条件和标准?
对于领取丧葬费、抚恤⾦、救济费的条件和标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离退休⼈员死亡后实⾏⽕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孤寡离退休⼈员不享受抚恤⾦)。

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次性救济费。

其中,丧葬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平均⼯资3个⽉计发;抚恤⾦以我市上年度职⼯⽉平均⼯资计发,离休⼲部发放6个⽉,退休⼈员发放3个⽉(孤寡离退休⼈员不享受抚恤⾦);救济费不分供养⼈数多少,以我市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计发。

案例说话:
退休⼈员张先⽣,有供养直系亲属,退休前按镇属标准参保,2009年7⽉⾝故后实⾏⽕葬。

那么,他的家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费、抚恤⾦、救济费共13560元(其中丧葬费=1130×3=3390元,抚恤⾦=1130×3=3390元,救济费
=1130×6=6780元)。

如果张先⽣退休前按市属标准参保,那么,他的家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费、抚恤⾦、救济费共39480元(其中丧葬费=3290×3=9870元,抚恤⾦=3290×3=9870元,救济费=3290×6=19740元)。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已投保)待遇问题之二

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已投保)待遇问题之二

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已投保)的待遇问题(二)一、所谓“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之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死亡情形。

二、关于职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如下:1、《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我所了解的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1、丧葬费。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一次性救助金。

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青岛七区标准)、250元(青岛五市标准)、220元、200元、180元。

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淄劳社发[2007]18号山东省批准文件: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二00四年七月八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天津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天津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天津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天津市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也是该国现代企业的重要发展地区之一,其中职工数量众多,为了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天津市特别制定了《天津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实施适当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政策。

一、天津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1、死亡职工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获得死亡职工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死亡职工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权获得有关费用:(1)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按死亡职工最近一次工资的六倍发放,最高不超过36万元。

(2)死亡职工的住房或者安家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向职工缴纳本行政区域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则用人单位应当向死亡职工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发放死亡职工最近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倍,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

(3)死亡职工的安葬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死亡职工的安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按死亡职工最近一次工资的三倍,最高不得超过18万元。

2、天津市还规定,死亡职工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可以申请获得死亡职工境外殡葬费,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最近一年度平均工资的六倍,最高不超过36万元。

二、天津企业职工抚恤金标准天津企业职工抚恤金标准也有明确的要求,例如,以最近一次工资的80%发放死亡职工抚恤金,但最高不得超过24万元。

至于老年职工在未离职前发生的意外、疾病等原因致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家属和监护人发放抚恤金,金额为最近一次工资的八倍,但最高不得超过48万元。

三、相关税收扣缴境外殡葬费和抚恤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税目,应当依法缴纳,当收入金额超过每月3000元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总结天津企业职工死亡死亡家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获得死亡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获得的费用规定为死亡职工最近一次工资的六倍,最高不超过36万元;住房或者安家费:按最近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倍,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安葬费:按死亡职工最近一次工资的三倍,最高不得超过18万元;抚恤金:按死亡职工最近一次工资的80%,最高不得超过24万元。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多少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多少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多少一、事业单位丧葬费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事业单位丧葬费的标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劳动者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2024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是什么2024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是什么2024年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

这意味着丧葬补助金的金额将基于职工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部分资金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因职工死亡而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获得40%的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获得30%的工资。

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部分资金是一次性支付的,旨在帮助职工家庭应对因职工死亡而带来的经济困难。

以上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

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列支渠道(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四、执行时间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其他(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民优函[1994]21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8日)废止
【发布部门】民政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07.18
【实施日期】1994.07.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民优函〔1994〕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人事(劳动人事)财政厅(局):
关于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实行职业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

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赔偿标准:是包括丧葬费用和一次性救济金,以及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丧葬费用应当是按照本人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需要支付两个月,当然得一次性救济金是按照亲属的人数来进行确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二、非因工死亡发救济金的情形1、与企业建立或形成的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2、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借调双方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借调双方对此未作约定的,由原企业按规定发给;3、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由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4、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第一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民政部/财政部【颁布日期】 19800213【实施日期】 19800213【章名】通知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章名】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

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相关法律规定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 个月至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1 项、第2 项规定的待遇。

(三)、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 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 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职工在职病亡补偿标准

职工在职病亡补偿标准

职工在职病亡补偿标准
职工在职病亡补偿标准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患被确认为工伤、职业病或其他与工作相关的疾病并死亡时,其家属可以获得的一定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职病亡补偿标准一般涵盖以下方面:
1. 丧葬补助金:由企业或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用于职工的丧葬事宜。

具体标准根据地区和企业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

2. 生活补助金:由企业或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用于维持职工家属的正常生活。

具体标准根据地区和企业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用于补偿职工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补助标准为职工工资的60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子女教育补助金:由企业或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用于维持职工子女的教育。

具体标准根据地区和企业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具体的标准以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为准。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㈠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㈢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㈠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㈡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㈢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㈣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㈤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

职工丧葬费_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这篇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职工丧葬费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2023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1、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2、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

因工(公)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

农业户口一人月170。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4、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5、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标准: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6、法律主观:一般30000元,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

单位员工死亡丧葬费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

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当月来办理的,由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亲属到单位领取。

国家企业员工去逝安葬费是:企业职工死亡,如果是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倍;如果是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丧葬费和抚恤金深度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丧葬费和抚恤金深度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丧葬费和抚恤金深度解读首先,我们来看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参保人员死亡时,其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丧葬费用,以支付丧葬的相关费用。

具体来说,丧葬费的标准是根据相关规定设定的,符合条件的家属可以按规定的标准获得一定金额的资助。

丧葬费主要用于支付丧葬仪式、殡葬费用、丧葬用品等相关费用,有助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在申请丧葬费时,家属需要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丧葬相关的费用清单、发票等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要求,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发放丧葬费。

在实际操作中,家属还需注意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信息,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了抚恤金的相关内容。

抚恤金是指在参保人员死亡时,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向其家属发放的一定金额的抚恤资金,旨在帮助家属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

抚恤金的标准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设定的,符合条件的家属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获得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家属申请抚恤金时,同样需要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抚恤金相关的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机构会进行审核和核实,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发放抚恤金。

家属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的丧葬费和抚恤金规定了在参保人员死亡时,其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一定金额的经济资助,以帮助其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

这两项福利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保障参保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权益,也体现了社会的责任与关怀。

在实际操作中,家属需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申请顺利进行,最终获得应有的福利。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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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大劳险字[1996]239号。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3个月发给;有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按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
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孤
文件依据:大民发〔2010〕20号。

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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