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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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快捷、简便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是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合法原则是强调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不得擅自创设法律。

快捷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高效、迅速,不得拖延时间。

简便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采用简便的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步骤。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形式。

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严禁伪造、篡改证据。

证据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诉讼时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起诉时效和申诉时效两个方面。

起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起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是指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生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的期限。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断和延长、恢复等问题。

其中,起诉时效的主要问题是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2. 起诉起诉是指原告以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行为。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必备内容、申请和证据的提交等。

在起诉中,原告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盖章、送达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提交。

3.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的重要时间节点。

4. 裁判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裁判文书的形式、裁判的效力、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问题。

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5.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执行申请的提出、执行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是对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原告的主要责任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维护和证明。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要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被告的主要责任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抗辩事实进行证明。

在进行答辩时,被告要注意答辩的内容、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干预,或者成为未经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的立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法律。

民事诉讼法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处理因民事关系引起的争议案件,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同时,也强调了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当事人的自愿性原则。

三、起诉条件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当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起诉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客体资格、无诉权异议等。

在进行诉讼程序时,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依次进行,包括起诉、受理、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四、证据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依据罪与非罚的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证据有四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举证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由主张权利方承担,但也有例外情况。

五、判决执行及司法救济当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如果一方不服判决或拒不履行义务,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执行是确保司法裁判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同时,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判违背了法律规定,还可以寻求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六、调解与和解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与和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争端。

司法机关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七、小结综上所述,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诉讼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充分行使法定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第五条管辖民事案件,适用以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害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动产投资建设纠纷因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五)与合伙企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企业纠纷因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民事纠纷,依法与其订立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向原告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缺席审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可以在诉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确保实现诉讼目的。

第十三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有权向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调解,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权利对事实主张和法律依据进行自由陈述。

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利进行自由抗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诉讼而有复杂的时间以及经济等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保密权。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

民诉知识点梳理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或者解决的一种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是自愿性、平等性、公开性、合法性和适宜性。

二、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事权益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所有权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案件的审理程序,如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等。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院。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指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法院是指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民事诉讼的诉讼权诉讼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诉讼权。

诉讼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受到法院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并做出相应判决的要求。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有权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上诉的裁定。

六、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的权限。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原则和规则。

一般管辖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行使,特别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具体规定的专门法院行使。

七、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审理、裁决和执行。

其中,立案程序包括诉讼材料的递交、受理裁定的作出、立案通知书的发放等;审理程序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证据调查、辩论等;裁决程序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效力等。

八、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据责任,即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九、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和解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和结果。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考点1诚实信用原则考点2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意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注意】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考点3 反诉反诉的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处理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反诉导致超标的额的处理: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反诉在“原告不到庭”情形下的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考点4执行异议四种形式出裁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2)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3)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4)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o~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一、起诉阶段1. 起诉条件:起诉人享有诉权,被告享有诉讼能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起诉方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口头起诉需立即书面确认。

3. 起诉状的内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二、受理阶段1.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告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定排除告诉条件。

2. 受理程序:立案、登记、案由确认、收取案件材料。

3. 受理范围和管辖衔接:专属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普通管辖权。

三、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组成合议庭、出庭质证、调解磋商、裁判员回避、合议庭回避。

2. 开庭审理:传唤、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宣判。

3. 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主动性和相对责任、被告举证责任、证据保全。

四、判决阶段1. 判决形式:判决文书形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2. 判决内容:诉讼请求的成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判结果、诉讼费用。

3. 判决生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判决确立时间。

五、执行阶段1. 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执行回转、执行程序、产生效力。

2. 申请执行程序:书面申请、审查合格、执行通知、强制执行书、执行结果。

六、上诉阶段1. 上诉范围: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告的裁定一般不能上诉。

2. 上诉条件:正当上诉理由、上诉请求、上诉期限、上诉范围。

3. 上诉程序:收到上诉状、上诉费用、法院组织调解、提交上诉材料。

七、终局阶段1. 确定判决案件: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

2. 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判决確定。

3. 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减轻原则、实际情况。

八、其他重要知识点1. 举证能力:举证能力主体、举证能力对象、举证能力限制。

2. 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3. 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调解员的资格、调解的开展、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的必背知识点,相信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提高自己的诉讼技能。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1. 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根据法律程序通过法院解决的过程。

其特点包括:自愿性、等式性、双方争论性、公正性、无罪推定原则等。

2. 民事诉讼的主体和管辖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参与人。

原告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为反对原告要求的一方。

诉讼参与人包括无正当理由干预案件的第三人,被授权代理诉讼的代理人等。

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普通民事管辖和特别民事管辖,普通民事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特别民事管辖则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3.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和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主体根据法定时限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期限。

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有不同规定。

诉讼费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支付给国家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立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部分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胜诉方承担。

4. 民事诉讼的起诉和答辩民事诉讼的起诉是指诉讼主体向法院提出适用法律进行诉讼的请求。

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并陈述辩护理由。

5. 民事诉讼的举证和质证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与自己主张相符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可以提供反驳证据。

同时,双方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即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反驳。

6. 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审判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即在双方争议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若无法达成调解,则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7. 民事诉讼的上诉和执行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争议,做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需要执行判决,即实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定义:指证明事实存在和证明 力的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要求:真实性、 法性、关联性
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 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和 法院的义务和权利
书证: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实物、物品等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原告和被告不同。第三人既不是原 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享有原告和被告所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但不能享有与原告和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同时,第三人也应当尊重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利益,不得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第三人违反 法律规定或者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要 求人民法院在审 理民事案件的过 程中,对当事人 自愿达成的调解 协议进行审查确 认,并促使当事 人自觉履行。
调解应当根据自 愿、合法、合理、 公正的原则进行, 不得强迫或者变 相强迫当事人接 受调解。
调解协议的内容 应当符合法律规 定,不得损害国 家、集体和第三 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协议应当具 有法律效力,当 事人应当履行。
管辖的概念: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的分类:根据法律规定,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将 案件分配给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法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民族、性别等因素,都应平等对待。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自愿是指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合法是指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处分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是审判员,也可以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等。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全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和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它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以及民事诉讼的特点等。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他需要具备诉讼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公民和法人拥有起诉权利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单位,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2. 被告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起诉的一方,他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诉讼程序。

被告可以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第三人在某些情况下,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可能涉及到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帮助。

二、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原告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明确被告、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接受起诉后会受理案件并通知被告。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接到法院通知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在答辩阶段,被告可以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同时还可以提出反诉。

3.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会组织庭审活动,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并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决案件,并做出裁判,维护公正和公平。

4. 上诉阶段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阶段是对原判决的重新审理,上级法院将对原判决进行检查,并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案件。

三、民事诉讼的特点1. 可选择性在一定的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提起诉讼。

这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特点,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选择权。

2. 平等性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待当事人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

民诉知识点全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以诉讼的形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的法定要求,通过审理、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包括:立案、举证、调解、审理、判决等。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如法定程序原则、当事人平等地位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民事检察原则、真实性原则等。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起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

当事人起诉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状的形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送达和受理。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审理程序进行处理。

法院应在法定时限内对起诉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的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的条件、受理案件的程序、受理案件的裁定等。

三、举证和调解1、举证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

举证的程序包括:举证责任、举证对象、举证方法、举证期限、证据的保全等。

2、调解调解是指通过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的调解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达成和解。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的形式、调解的程序、调解的效力等。

四、审理和判决1、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听证,进行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以做出判决的程序。

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

2、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法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和裁决的程序。

判决的程序包括:判决的形式、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判决的执行等。

五、执行和终结1、执行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方式、执行的异议处理等。

2、终结终结是指民事诉讼所有程序完结,案件审结或已经执行完毕的状态。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一、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依照法定程序从人民法院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的一种诉讼活动。

它是具有强制性、矛盾对立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六项,即平等原则、当事人主体原则、合法途径原则、公正原则、合理程序原则和审判用户意原则。

二、民事诉讼的主体1. 原告原告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是追求自己权益保护的主体。

原告必须具备诉权和诉利益。

2. 被告被告是民事诉讼中被原告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请求对象。

被告需具备被告资格和诉利益。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他可以主动介入或被法院要求介入诉讼。

三、诉讼前的准备1. 调解与和解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双方当事人通过互相让步,在保护各自利益的同时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和解则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

2. 立案立案是指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成为法院审理的案件。

立案需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诉讼的程序1. 程序合议制程名合议制是指案件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制度。

2. 一审、二审、再审诉讼案件一般经历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

当事人对一审、二审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3. 证据的举证与质证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

五、民事诉讼的结果1. 判决与裁定民事诉讼的结果包括判决和裁定两种形式。

判决是指对法律争议或法律事实所作出的决定,裁定是指对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2. 强制执行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人员进行强制执行的活动。

六、特殊程序和诉讼方式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民事案件,旨在加速诉讼速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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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注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3、应诉管辖第五讲当事人(主体)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五、民事公益诉讼1、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注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六、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1、有独三2、无独三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

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一、期间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2期间的计算和顺延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1、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七讲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2、应当调解的情形(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三、法院调解的程序1、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2、调解方式3、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注意: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三、证据的学理分类1、本证与反证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1、证明责任(1)前提:真伪不明(2)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3、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1)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2)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二、撤诉和缺席判决1、撤诉: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1)申请撤诉的条件①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②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③方式:须书面申请④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1)适用对象(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延期审理(决定)2、诉讼中止(裁定)3、诉讼终结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一、简易程序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第三人撤销之诉(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1、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2、管辖: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注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第十一讲二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1、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4)上诉状必须书面2、提起上诉的程序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上诉的撤回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1)主体:被上诉人无此权限(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注意: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2、撤回上诉:不同时间(A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上诉;但是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3、二审中撤回起诉(A其他当事人同意,且B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满足AB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注意:二审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三、上诉案件的审理1、二审:事实审+法律审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a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3、应当组成合议庭,不适用陪审制四、二审案件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1)直接维持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决对判决,裁定对裁定)(2)纠正瑕疵后维持: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额,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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