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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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金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2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现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日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银行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式及规则

银行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式及规则

银行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式及规则第1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2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造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严重是指: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屡查屡犯的;严重失职的。

第3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处理外,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4条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部门按程序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5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

受到降职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务。

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6条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第7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七条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银行法中的金融监管与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银行法中的金融监管与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银行法中的金融监管与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金融行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贷款发放等职能。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政策。

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了金融监管的原则和措施,并设立了相应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围绕银行法中的金融监管措施和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探讨。

一、金融监管措施银行法中的金融监管措施旨在确保银行业运行的规范性、透明度和风险控制。

根据银行法的规定,金融监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机构设立与职责明确银行法规定了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银行业务。

这些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发放银行许可证、审批银行业务、检查和监督银行运营情况、制定监管规定和标准等。

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明确,使得监管工作能够有据可依,有力保障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2. 合规性监管与风险评估金融监管要求银行业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

监管机构会对银行业务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银行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金融监管还要求银行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管理潜在的风险,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3. 资本充足与偿付能力要求银行法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的标准和要求,要求银行具备足够的净资本来承担风险。

监管机构会定期对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的检查,确保银行的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

这种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可以降低银行的倒闭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银行法中设置了一系列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惩罚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健康。

以下为常见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1. 不合规的业务行为若银行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或者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业务,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要求停止违规业务、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或暂停银行许可证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会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来决定。

2. 不正当行为和欺诈行为对于银行从事不正当行为或欺诈行为的,监管机构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银行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银行法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银行法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银行法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银行是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通过储蓄、贷款、支付结算等功能,为经济体系提供了稳定的金融支持。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公众利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监管银行行为。

本文将重点探讨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一、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机制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行为需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管。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或部门来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

这些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的各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保监会。

该机构负责全面监管银行业务,包括对银行的资质审批、风险防控、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管。

银保监会设立了多个内设机构,分别负责不同方面的监管工作,如风险管理部门、资产质量监管部门等,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银行违规行为的种类银行违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管理违规:包括未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违反风险管理规定进行不当操作等。

2. 内部控制违规:包括未能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财务风险增加,违反内部控制规定进行不当操作等。

3. 信息披露违规:包括未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发布信息,故意隐瞒或虚假披露信息等。

4. 信贷违规:包括超出信贷额度、不当担保、不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等。

三、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银行违规行为,监管机构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来进行惩戒和改进,以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金融机构和公众利益。

1. 警示通报:监管机构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对违规银行进行点名批评,警示其他银行引以为戒。

这种方式相对较轻,主要起到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

2. 罚款:监管机构可以对违规银行进行罚款,金额通常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决定。

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通过经济压力促使银行改正违规行为。

3. 暂停业务:监管机构可以暂停违规银行的某项业务资格。

福建省邮政金融违反禁令行为处理办法(发文稿)

福建省邮政金融违反禁令行为处理办法(发文稿)

文号:闽邮政联【2012】40号福建省邮政金融违反禁令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邮政金融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邮政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集团《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的通知》、《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试行)》、《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基层人员行为“五十个严禁”》等办法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违反禁令行为是指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邮储银行内部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邮政金融从业人员,包括银行自营和邮政代理等人员。

第四条违反禁令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禁令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根据“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二)及时性原则。

处理应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风险蔓延和危害扩大。

(三)惩前毖后原则。

对于违禁人员的处理,应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对违反禁令行为的处理包括经济处理、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

第二章处理事项第六条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减发薪酬和经济损失赔偿:违反禁令行为可以视情节给予减发薪酬的处理,同时因违反禁令行为给邮储银行及邮政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原则上减发薪酬或经济损失赔偿应由违规违纪员工一次性交纳,确因无法一次性交纳的,应从违规违纪员工本人的工资中一次性减发,也可以视情节逐月减发。

凡涉及到员工经济损失赔偿和减发薪酬的,单月减发金额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应发工资总额的20%,减发后的当月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停职调离、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新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最新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最新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遵守道德、法律和职业规范,并对违规行为做出适当处分。

2. 处分原则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处理原则如下:- 公正原则:处分决定要公正、公平、客观,严禁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

- 量刑原则:处分力度应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教育原则:处分决定应具有教育性的作用,帮助工作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 稳定原则:处分决定应有利于金融机构内部稳定的发展,减少对金融业务的不良影响。

3. 违规行为及处分措施根据最新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如下:1. 纪律性问题:- 违反工作纪律、岗位纪律等应当受到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 多次违反纪律或涉嫌严重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

- 严重违反纪律或涉嫌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职业操守问题:- 违反职业操守、利益冲突等应当受到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 多次违反职业操守或涉嫌严重违规行为应受到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

- 严重违反职业操守或涉嫌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法律违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受到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 多次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受到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

-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处分程序最新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以下处分程序:1. 调查阶段:对涉嫌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了解事实情况。

2. 审查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由机构内设的审查委员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3. 处分决定阶段: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处分决定,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

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篇: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防止差错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保证各项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金融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四条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都必须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经办人员,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违规两次或情节、后果较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三次以上违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一般差错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差错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七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对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作认真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本部门发生差错事故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本人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金融系统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金融机构负责人本身违反规章制度的,要从严处理。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对金融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金融从业人员在从事金融业务中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真相、误导客户等行为;2. 贪污受贿:包括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的行为;3. 泄露客户信息: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或交易信息;4. 内幕交易:利用未息进行交易或向他人泄露未息的行为;5. 不当利益输送:向客户提供不正当的利益,以获取额外好处的行为;6. 违反行业规定:违反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其他职业道德规范。

二、处理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金融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调查结果应报经所在机构内部审核,并形成书面报告。

3. 如果调查结果确认金融从业人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行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警告或口头批评:对违规行为轻微的金融从业人员,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批评,提醒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处罚: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给予内部处罚,如降薪、降职等;- 公开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布,同时采取相应的罚款、停职、撤销从业资格等措施;- 启动司法程序:对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启动司法程序,将违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将处理过程记录在案。

三、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和权限:1. 监督检查:定期对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2. 处罚权: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金融从业人员,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职、撤销从业资格等;3. 信息公开:对情节严重、对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有权公布相关信息,维护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4. 合作协调:与其他监管机构、执法机关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监管合力。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关联法规: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关联法规: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金融违纪专项整治方案

金融违纪专项整治方案

金融违纪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金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秩序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然而,近年来金融领域出现了一些违纪违法行为,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严重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强化金融监管,提升金融机构的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制定全面的金融违纪专项整治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清查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净化金融市场环境,提升金融机构的合规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恢复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 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全面整治,不留死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三、整治重点1. 小额贷款公司。

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嫌非法集资、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互联网金融平台。

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行为,防范和打击网贷风险,杜绝非法集资,规范平台运营,保护投资人利益。

3. 金融中介机构。

整顿金融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杜绝虚假宣传和违法违规操作,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

4. 金融市场乱象。

加强对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的监管,打击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5. 金融机构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金融机构违规操作,包括违规发放贷款、篡改财务数据、违规投资等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整治措施1. 制定全面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的范围、目标和要求,细化整治的措施和步骤。

2. 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合的监管力量,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建立健全机制,完善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监管等制度流程,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4. 加大惩治力度,对违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查处,绝不手软。

5. 加强宣传和教育,普及合规理念,提升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培养金融市场的诚信文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9•【文号】银发[1998]221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2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从事帐外经营,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二)业务经办人员对帐外经营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金融机构违反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擅自或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标准,对有关人员给予以处行政处分:(一)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对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其他领导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明知违法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汇总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汇总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依法合规履职,遏制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处理原则:(一客观公正,人人平等;(二实事求是,程序规范;(三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四保障权益,量纪适当。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五条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四受到降级(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

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考核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效益工资标准扣发效益工资。

第八条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单位研究决定,延迟解除处分。

第九条受到降级(职处分的管理人员,降级(职幅度为一至二级,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管理人员,即为一般员工。

金融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金融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金融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在金融行业,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当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时,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金融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金融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金融行业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金融行业行政处罚的种类金融行业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等多种形式。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不同,行政处罚机关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作出决定。

1. 警告警告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口头警告,通常适用于一般性、轻微的违法行为。

金融监管机构将口头告诫当事人,提醒其依法经营,并要求其对问题进行整改。

2.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金融行业行政处罚措施之一。

金融监管机构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罚款金额的大小。

罚款数额的确定往往考虑到违法行为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违法行为的恶意程度等因素。

3. 限制从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从业人员,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限制从业的处罚措施。

限制从业措施通常包括暂停或终止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从业人员在金融行业的从业时间等。

4. 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意味着该金融机构将被撤销经营资格,不再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能力。

吊销许可证是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一旦被吊销,金融机构将无法继续开展金融业务。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金融行业行政处罚一般分为调查取证、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申诉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开展有助于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调查取证金融监管机构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将对涉嫌违法的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知识考试题纲0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知识考试题纲0

《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知识考试题纲1、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ABCD )A、批评教育B、经济处理C、纪律处分D、人事处理2、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 )或( )。

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人事处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等处理方式替代。

(AC)A、批评教育B、人事处理C、经济处理D、纪律处分3、因违规行为已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 C )。

A、间接责任B、直接责任C、赔偿责任D、重要责任4、因违规行为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其它资产造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

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B )。

离岗清收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一年5、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减( )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 )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减( )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 )的绩效工资。

(B)A、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B、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C、2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D、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6、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工作人员受到降级(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减( )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减( )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CD)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7、受到开除处分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 ) 系统工作。

(D)A、金融机构B、政府机构C、事业单位D、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8、对违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由机构负责人提请拟给予处分的所在机构( )讨论通过。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七条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完整版)金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完整版)金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完整版)金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金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本文旨在规范金融从业人员的行为,明确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违纪行为的定义和处理措施金融从业人员的违纪行为指的是违反金融行业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2. 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等欺诈行为;3. 泄露客户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等侵犯客户权益的行为;4. 违反内部制度规定的行为;5. 涉嫌贪污受贿、行贿行为;6. 其他损害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声誉的行为。

对于金融从业人员的违纪行为,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违纪行为,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内部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等;3. 监管部门应对严重违规的金融从业人员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二、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处理措施金融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指的是违反金融行业相关规定或内部制度的行为,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如未经批准从事禁止性业务等;2. 未按规定报备、披露信息等行为;3. 泄露内幕信息以获取不当利益;4. 违反交易规则、风控制度等操作行为;5. 其他违反金融行业相关规定或内部制度的行为。

对于金融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应当进行纠正并警示;2.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应当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通报批评、记过等;3. 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制业务范围等。

三、违纪、违规行为的听证和申诉金融从业人员在受到处理前,有权要求进行听证,并享有申诉的权利。

具体流程和方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四、监管部门的责任和监督监管部门应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监管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

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银行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流程

银行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登记 风险描述:适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徇私舞弊、登 记不全或失实、应受理而未予
适用岗位:纪检监察岗;受理,发生漏查、错查事件,造成资金财产损
职责要求:受理登记违规违纪行为的线索失、人员伤亡、银行声誉受损。
和材料 风险等级:高风险 操作规范:控制措施: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政策水 平和
1)纪检监察岗按立案调查权限,受理下列业务技能;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 追究。
银行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流程
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流程 文件编号:
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流程 及控制要点,旨在保证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 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
第9页 共12页
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流程 文件编号:
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编目录装订,按照《纪 检监察档案管理细则》的要求进行归档保 管。
7检查监督
牵头检查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报告路线 检查结果利用 部门
违规违纪行为受理、处置是否尽职,是考核问责,持续
纪委 每年一次 党委
否符合相关规定。 改进
8附件
附件一:《XX农村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调查审批表》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违规违纪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省联社和本行制 度等的行为。
3.2缩写

3.3分类
1)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等;
2)组织处理:包括降低薪酬系数、解聘职务(称)、责令辞职、免职、待岗、限 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等;
3)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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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

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党员员工因违法违规违纪依照本办法受到处理的,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第八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回派遣单位。

批评教育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包括:离岗(职)清收、停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风险的,责令有关责任人离岗(职)清收。

离岗(职)清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在离岗(职)清收期间,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提前完成清收任务的,可提前解除离岗(职)清收处理。

离岗(职)清收期满,视清收的实际效果和违规违纪性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自次月起给予扣发相应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相应的职级级别,重新核定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按新定岗位核定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停发各种奖金、补贴等,只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安排业务岗位工作;受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9个月绩效工资;(四)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年。

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可恢复业务岗位工作,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六)受降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七)受警告至撤职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累计计算处分期限并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受处分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处分。

纪律处分期满后,无特殊规定的,员工工资晋级、职称评聘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原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

解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本条款不适用受到开除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过失或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轻微的;(二)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违纪问题的;(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五)主动赔偿因违规违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六)被迫实施违规违纪行为,事后及时上报或举报反映的;(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故意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的;(二)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违纪的;(三)屡次发生同质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四)隐瞒事实、串供或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处理人及其他人员的;(六)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七)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情节轻微,是指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较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责任人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二)造成重大资产风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的;(三)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和形象的;(四)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等工作秩序的;(五)导致农村信用社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较重处罚的;(六)其他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第十八条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发生案件或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发生重特大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

分则第三章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包含分社、支行,下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违规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拖延传达或变相抵制管理机构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严重违反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重大经营目标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三)重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和决策机构的要求,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四)违反工作程序,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所辖机构稳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管理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管理中的大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工程、人事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领导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一)成本控制、资产质量、合规风险、案件防控等经营管理活动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二)未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三)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大事项、重要数据信息,或主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检查工作严重失职,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发现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导致风险隐患或损失扩大的;(六)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辖内领导人员工作失职、违规决策或多人、多次严重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上级管理机构领导人员负有监督管理不力责任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并可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领导人员不履行诚信义务,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承诺;(二)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村信用社的权益;(三)利用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为本人或他人牟利;(四)言行严重失当,影响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五)其他不履行诚信义务行为。

第二十五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业务操作规程,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的,或以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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