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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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
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 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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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 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 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实结果审批后,工商部门告知当事人使用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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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抽查类文书(1种)
➢ 依据: 《条例》第十四条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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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企业信息抽查办法》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 文书:《抽查结果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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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类文书(3种)
3、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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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 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 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 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 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 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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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电子版)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纸质版)
➢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农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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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类文书(3种)
1、《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公示表》,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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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条例》十五条第二款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 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 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 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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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 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 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予以修改。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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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即时公示义务时使用。 2.《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为内部使用的
规范性文书。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过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过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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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处理类文书 (5种)
➢ 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 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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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 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 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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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公示信息虚假举报的内部审批。 3.《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调查结束后,
将举报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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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类文书 (4种)
➢ 依据: 《条例》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 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条例》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 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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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报告书(6种+2+1)
➢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 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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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企业信息公示文书规范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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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种类
一、公示信息更正类文书(1种) 二、举报类文书(3种) 三、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类文书(4种)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处理类文书(5种) 五、抽查类文书(1种) 六、年度报告书(6种) 七、其他类文书(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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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信息更正类文书(1种)
➢ 依据:《条例》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 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 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 企业年度报告表格分为6种,分别适用于:
1、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私营企业) 2、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
3、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非私营企业) 4、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
5、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外国(地区)企业、内资非法人企业(非私营企 业) 6、分支机构、内资非法人企业(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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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 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 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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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 1.《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发现
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文书:《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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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类文书(3种)
2、《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公示 信息实地检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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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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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此表 为内部审批表,在两类情形下使用:一 是政府部门自己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 提出修改意见;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要求,经核实的确存在不准确情 形,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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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报类文书(3种)
➢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
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
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 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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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 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 称、网址等信息;
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 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 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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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
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 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 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 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 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 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 作为见证人。
➢ 文书:《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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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 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 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 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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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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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
定的期限 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 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文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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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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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 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 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 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 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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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 1.《企业公示信息举报登记表》,当事人举报时,受理部
门予以登记,举报人也可下载此表直接填写。 2.《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审批表》,此审批表适用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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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 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企业使用。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工
商部门使用,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工商部
门使用。 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工商内部使
用,对核实情况进行审批。 5.《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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