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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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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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在世界许多国 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众多企业和商人所推崇的首选排解纷争的方式。全球 500强企业每年的经济纠纷约80%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我国仲裁案件 受理的数量每年正在以30%的比例增长。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 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 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 则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办法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实践中, 当事人各方一旦出现争议时,总是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提交 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如果各方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出现争议后又 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国际商会仲裁院本身不直接代理仲裁案件。具体的仲裁案件由商会 在各国聘任的仲裁员受理。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主要任务是:(1)保证 仲裁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适用;(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 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3)绝对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成立;(4)仲 裁裁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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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1689年,英国制订了它的第一部仲裁法案,但条文内容非常简单。 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对仲裁做了专门规定。早期的仲裁主要 用以解决国内的债权债务方面的争议,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订了有 关仲裁的法律制度,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的一种方式,逐步得到世界 各国的普遍接受。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 制度。仲裁包括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时 最具有普遍意义的仲裁,也是本节研究的重点。 【小知识9-1】 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早 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做法。1347年,英国 就有关于仲裁的记载。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三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概念特点类别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协商调解、提交仲裁、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是司法解决。
仲裁也叫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它一般可分为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
关于“商事”的含义多数国家尽可能作广义的解释。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的注释是:“‘商事’一词应给予广义的解释,以便包括产生于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的事项,不论这种关系是否为契约关系。
具有商事关系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
”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关于“国际”的标准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这种标准以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地、仲裁地等实质性连结因素为依据,如果这些因素在不同国家,所进行的仲裁就是国际仲裁。
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这种标准主张,由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多样性、广泛性和流动性,如果仅仅基于仲裁地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营业地这类简单的连结因素确定仲裁的国际性,往往有失片面和偏颇,因而应该对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如果争议“涉及到国际商事利益”,为解决该争议所进行的仲裁便是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
CONTENTS ON NTERNATIONAL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一、课程说明课程性质:选修课程语言:中英双语授课对象:法学本科学时:36学分:2授课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秀文教授二、双语教学教材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商事仲裁法》(中英双语教材),赵秀文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该教材出版后得到好评,应人大出版社的邀请,申请人于今年初又进行了修订,2008年5月底第二版即将面世);2.《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文),赵秀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书中收集的案例,都出自于双语教材各章节后的案例);3. 《国际商事仲裁法参考资料》(中英文对照),赵秀文、谢菁菁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书中收集了《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联合国贸法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规则;中、美、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以及中国国际经济法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CHAP TE R 1 GE NE RAL IN TR O DU CTI O N OF IN TE R NAT IO NAL COM M E RCIALARBI T RA TI ON LAW第一章导论课时:2本章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与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性质和法律渊源;以及我国国际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Key Issues●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arbitration●Relations and difference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settlement of dispute●Func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model law in the unificationand coord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Chines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search method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Section 1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s developed with the needs of commercial business. It is the voluntary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based on the parties agreement.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s contractual in nature basically as a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No arbitration agreement, no arbitration. This method later incorporated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tate. The national court shall enforce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well as the arbitral awa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law. In this regards, it also carries out the judicial nature.Relationship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bitration law governing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ncorporated advantages from both ADR and litigation. It is more flexible as ADR as to the parties autonomy. The arbitral award could be enforceable as the court judgement.Section 2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t origins from the 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Parti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mostly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equal legal status, that is the private parties.Subject matt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unde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rbitration tribunal and the parties--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Domestic arbitration law--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model lawSection 3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Parties’ autonomy: the parties may select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pplied rules, arbitrators, languages, place of arbitration and so on.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settlement disputes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arbitrators are different from national judges as to the field of implem entation of law. The functio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e similar. The only objective for the arbitrator is to render awardsindependently and impartially.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arbitration: Since the national courts implement law in public field, the arbitral awards are subject to the courts’ supervision. The court may setaside national award or may refuse national and foreign awards 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yaccording to national law.Section 4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n ChinaDomestic arbitration law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o which China is a party Section 5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seArbitration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tribunalArbitration proceduresThe law governing the arbitrationAward and remediesCourt supervisionCase Study: German Zueblin v. Wuxi Woco本章教学要点:1、仲裁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的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者裁断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作者:————————————————————————————————日期: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在本法范围内:(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附2006年修正案(中文版)
第 5 节 . 法院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第 17J 节 . 法院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
示范法
1985 年
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06 年通过的 修正案
联合国 2008 年,维也纳
说明 联合国文件用英文大写字母附加数字编号。提到这种编号, 即指联合国的某一个文件。
联合国出版物 销售编号:C.08.V.4 ISBN:978-92-1-730136-0
目录
第五章 . 仲裁程序的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第 18 条 . 第 19 条 . 第 20 条 . 第 21 条 . 第 22 条 . 第 23 条 . 第 24 条 . 第 25 条 . 第 26 条 . 第 27 条 .
当事人平等待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程序规则的确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仲裁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仲裁程序的开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语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申请书和答辩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开庭和书面审理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一方当事人的不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法院协助取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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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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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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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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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PPT课件
称: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签
订了仲裁条款,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仲裁,
故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及有关材料,认为: 本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
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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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难点]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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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目] 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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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概述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一)司法方法 (二)非司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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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司法方法 (一)法院对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的冲突 2、平行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从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受理国内仲裁 案件,因此,如果案件发生在现在,仲裁委 员会当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也不 会以案件没有涉外因素而提出管辖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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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关系 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 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 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 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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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 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 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 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 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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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的界定存有争议。美国认为包括海事和商事;法国认为只限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取广义解释,认为包括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种种争议。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依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分为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非私人间仲裁是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一套关于商业仲裁的规则。
作为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重要准则,ICC仲裁规则旨在提供一个公平、高效、有序的仲裁程序,以解决国际商业争议。
随着全球贸易与投资的不断增加,商业争议的频繁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相对于诉讼方式,商业仲裁具有保密性高、程序灵活、决定权归当事人等优势,因此备受商业界青睐。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为广受认可的国际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靠且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涵盖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任命和资格、证据的提交、庭审程序、裁决的制定和执行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用的规则,并可以通过与仲裁庭达成协议进行必要的调整,以达成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
本文将首先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然后详细探讨其适用范围和相关的具体规定。
最后,我们将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优势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和展望,以期为读者对该规则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深入研究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商业仲裁的核心原则和操作要点,从而在日后的商业争议解决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效果。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引入和应用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商务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历史背景在此部分,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起源和发展,包括其成立的背景和目的。
同时,还将探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业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1.2.2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独立、快速和经济的原则。
同时,还将讨论这些原则在实际仲裁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和作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特征如下:1、强制性2、自愿性3、快速、简单、灵活性快速、简单、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在,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国际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共有一百1958年10日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主要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等等。
最新国际商事仲裁法
❖(三)《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 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主持制定的,2006年修订。
(二)国内法
❖ 四、世界上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 裁规则
影响较大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 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英国伦教仲 裁院、美国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ry Commission, CIETAC) , 1956年4月成立,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名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委 员会”的名称。贸仲委设在北京,并在深圳、上海、天 津和重庆分别设有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国际经济 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和西南分会。贸仲委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设立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3) 如当事人非以书面形式同意援引某书面条款,则其达成书面协 议。
(4) 如非以书面达成之协议由协议当事人授权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 方予以记录,该协议被证明具备书面形式。
(5) 仲裁或诉讼程序之文件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宣称存在非书面形 式的协议,且对方当事人在其答复中不作反对,该文件交换构成具 有所宣称效力的书面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国际商事仲裁法一、定义1、中国际商事仲裁法(以下简称“本法”),是国家、地区、机构或者多方当事人(被称为“当事人”)就一定商事事宜共同签署的协议,确定关于上述事宜发生纠纷时根据本法离婚的提交仲裁的义务。
2、本法确认当事人可以经仲裁方式解决意识形态上的和法律上的争议,但是对非商事性的争议(如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不具有管辖权。
二、受仲裁首期1、受仲裁方首先负责承认仲裁时期的开始。
2、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自我申明,也可以接受法院或仲裁庭的裁定,甚至当事人之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时,可以择期受仲裁,但不能对受仲裁时期负有强制性义务。
三、仲裁程序1、仲裁程序有以下几项内容:(1)当事人之间的签署协议;(2)法庭或仲裁庭的负责审理;(3)双方答辩;(4)调解协商;(5)编撰仲裁裁决书;(6)执行仲裁裁决书。
2、仲裁各阶段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向对仲裁时间做出预定安排,仲裁得到有效进行,当事人应该遵守仲裁有关程序,及时作出有效回应和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据,在仲裁程序中自觉维护当事人自身仲裁权益。
四、仲裁结果1、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及仲裁员作出的,即当事人就事宜发生纠纷的解决方案,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裁决的强制性一般大于双方的协议约定。
2、仲裁裁决也可以包括一些补偿性的救济,如受损当事人能够从当事人获得赔偿和其他补偿款的要求等,但是这些没有包含在仲裁协议中的要求没有法律效力。
五、执行仲裁结果1、双方可以根据仲裁裁决书对解决和执行结果采取措施,如果一方拒绝执行仲裁裁决书内容,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另一方可以申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仲裁裁决执行有效。
2、任何当事人都不能拒绝执行仲裁结果,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或民事处罚。
六、特别约定1、在受仲裁条款的范围内,当事人应该服从仲裁的安排和既定事宜,不能擅自违反仲裁条款或不服从仲裁裁决。
2、仲裁裁决仅对主张仲裁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被主张仲裁,则不能抗辩仲裁裁决,仲裁方不得对此方予以制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称仲裁人或仲裁员)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具有如下几项特征: (一)强制性 (二)自愿性 (三)快速、简单、私密和灵活性
1.《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 2.《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3.《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 4.《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 5.《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6.《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 7.《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不同的类别。 根据是否依法进行划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为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 从国际商事仲裁纠纷是否有常设仲裁机构负责组织管理角度,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常设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 (一)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统一法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交付仲裁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不同标准,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不同的形式。 根据是否有书面形式划分 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根据是否包含在原国际商事合同中划分 仲裁协议可体现为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两种形式。
问:X的主张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什么?
案例分析
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1997)-中英文对照版
b)“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s in the case where one of the parties, at the time of conclusion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is not a nationalof Iran under the Iranian laws;
Iran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dopted on September 17, 1997)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Definitions and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f)Where a provision of this Law refers to an agreement that has been or will be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it includes any arbitration provisions expressed in that agreement.
Article 2: Scope of application
1.This law applies to arbitration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relationships including, inter alias, sales of goods and services,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financial matters, consulting, investment, technical co-operations, representation, factoring, contract or ship and the like activities.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一场神秘而又重要的“规则游戏”》嘿,你知道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吗?我一开始听到这个名字的时候,就感觉它像是一个超级神秘的魔法法典呢!我先给你讲讲我是怎么知道这个东西的吧。
我爸爸是个做生意的人,他老是会跟不同国家的人做买卖。
有一次,他和一个外国的叔叔在生意上有了点分歧。
那时候我就听到爸爸在打电话里说到“国际商事仲裁”这个词。
我就好奇地问爸爸:“爸爸,国际商事仲裁是啥呀?就像电视里的法官判案吗?”爸爸笑着跟我说:“有点像,但又不完全一样呢,儿子。
”后来我就自己去查呀,这一查就查到了这个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
我发现它就像是一个大宝藏一样,里面藏着好多解决生意纠纷的秘密规则。
你想啊,如果把国际商业世界比作一个大大的游乐场,那各个国家的商人就是在游乐场里玩耍的小朋友。
可是小朋友之间有时候会抢玩具呀,就像商人们会有生意上的争执。
这时候怎么办呢?总不能就乱成一团吧。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就像是游乐场里的管理员手册,它告诉大家在遇到麻烦的时候,该按照什么样的规则来解决问题。
我来给你说说这个示范法里都有些啥有趣的内容吧。
它里面有规定关于仲裁协议的事情呢。
这仲裁协议就像是两个小伙伴之间的一个小约定。
比如说,我和你打算一起做个小生意,卖自己做的小手工。
那我们就可以先写个小纸条,上面写着如果我们对这个小生意有了分歧,那我们就按照这个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里的规则来解决。
这个小纸条就是仲裁协议啦。
是不是很神奇呢?还有啊,它规定了仲裁庭是怎么组成的。
这仲裁庭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团队。
这个团队里的人得是公平公正的,就像超级英雄得是正义的一样。
这些人要懂得好多法律知识,还要能听懂不同国家的话,就像超级英雄得有各种超能力。
我就想啊,如果我长大了能成为这样仲裁庭里的一员,那得多酷啊。
我就可以像超级英雄一样,去帮助那些有纠纷的商人们解决问题啦。
我跟我的小伙伴们说起这个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的时候,他们一开始都很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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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在本法范围内:(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第三条收到书面通讯(1)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A)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投递到收件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或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即应视为已经收到;(B)通讯应被视为已于以上述方式投递之日收到。
(2)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法院程序中的通讯。
第四条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一方如知道本法中当事各方可以背离的任何规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任何要求未得到遵守,但仍继续进行仲裁而没有不过分迟延地或在为此订有时限的情况下没有在此时限内对此种不遵守情事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已放弃其提出异议权利。
第五条法院干预的限度由本法管辖的事情,任何法院均不得干预,除非本法有此规定。
第六条法院或其他机构对仲裁予以协助和监督的某种职责第十一条第(3)和(4)款、第十三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16条第(3)款和第三十四条第(2)款所指的职责应由……(实施本示范法的每个国家具体指明履行这些职责的一个法院或一个以上的法院或其他有权力的机构)履行。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
协议如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
在合同中援引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但该合同须是书面的而且这种援引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的一部分。
第八条仲裁协议和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性申诉(1)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当事一方在不迟于其就争议实体提出第一次申述时要求仲裁,法院应让当事各方交付仲裁,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
(2)本条第(1)款所指诉讼已提起时,仍然可以开始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可作出裁决,同时等待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
第九条仲裁协议和法院的临时措施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期间,当事一方请求法院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和法院准予采取这种措施,均与仲裁协议不相抵触。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十条仲裁员人数(1)当事各方可以自由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2)如未作此确定,则仲裁员的人数应为三名。
第十一条仲裁员的委任(1)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否则不应以所属国籍为理由排除任何人担任仲裁员。
(2)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委任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的程序达成协议,但须遵从本条第(4)和第(5)款的规定。
(3)如未达成此种协议:(A)在仲裁员为三名的仲裁中,当事每一方均应委任一名仲裁员,这样委任的两名仲裁员应委任第三名仲裁员;如当事一方未在收到当事他方提出如此行事之要求的三十天内委任仲裁员,或两名仲裁员在被委任后三十天内未就第三名仲裁员达成协议,则经当事一方请求,应由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委任;(B)在独任仲裁员的仲裁中,如当事各方未就仲裁员达成协议,则经当事一方请求,应由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委任。
(4)根据当事各方协议的委任程序,如果:(A)当事一方未按这种程序规定的要求行事,或(B)当事各方或两名仲裁员未根据这种程序达成预期的协议,或(C)第三者,包括机构,未履行根据此种程序所委托的任何职责,则当事任何一方均可请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除非委任程序的协议订有确保能委任仲裁员的其他方法。
(5)就本条第(3)或第(4)款交由第6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的事情所作出的决定,不容上诉。
该法院或其他机构在委任仲裁员时应适当顾及当事各方协议的仲裁员所需具备的任何资格,并适当顾及尽可能确保委任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的种种因素,而且在委任独任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时,还应考虑到委任一名所属国籍与当事各方均不相同的仲裁员的适宜性。
第十二条回避的理由(1)在被询几有关其可能被委任为仲裁员之事时,其应该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正当的怀疑的任何情况。
仲裁员从被委任之时起直至在整个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应不迟延地向当事各方披露任何此类情况,除非其已将此情况告知当事各方。
(2)仅因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正当的怀疑的情况或他不具备当事各方商定的资格时,才可以对仲裁员提出回避。
当事一方只有根据其作出委任之后知悉的理由才可以对其所委任的或参加委任的仲裁员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提出回避的程序(1)当事各方有权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程序达成协议,但须服从本条第(3)款的规定。
(2)如未达成此种协议,拟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当事一方,应在他得知仲裁庭组成或得知第十二条第(2)款所指的任何情况后十五天内向仲裁庭提出书面陈述,说明提出回避的理由。
除非其要求回避的仲裁员辞职或当事他方同意所提出的异议,否则仲裁庭应就回避事宜作出决定。
(3)如根据当事各方协议的任何程序或本条第(2)款的程序提出的回避不成立,提出回避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其所提出的回避的决定通知后三十天内请求第6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就该回避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待对该请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包括被提出回避的仲裁员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未行事或不能行事(1)如果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不过分迟延地行事,其委任即告终止,如果其辞职或当事各方对终止其委任达成协议的话。
但如对上述任何原因仍有争议,当事任何一方均可请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就终止委任一事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
(2)如果按照本条或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一名仲裁员辞职或当事一方同意终止对一名仲裁员的委任,并不意味着承认本条或第十二条第(2)款所指任何理由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委任替代仲裁员因根据第13条或第14条的规定或因仲裁员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辞职或因当事各方协议解除仲裁员的委任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终止仲裁员的委任时,应按照原来适用于委任被替换的仲裁员的规则委任替代仲裁员。
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十六条仲裁庭对其管辖权作出裁定的权力(1)仲裁庭可以对其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为此目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它条款的一项协议。
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2)有关仲裁庭无权管辖的抗辩不得在提出答辩书之后提出。
当事一方已委任或参与委任仲裁员的事实,不妨碍其提出此种抗辩。
有关仲裁庭超越其权力范围的抗辩,应在仲裁程序中被指越权之情事出现后立即提出。
在这两种情况下,仲裁庭如认为有正当理由,均可准许推迟提出抗辩。
(3)仲裁庭可以根据案情将本条第(2)款所指抗辩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或在实体裁决中裁定。
如果仲裁庭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它有管辖权,当事任何一方均可在收到裁定通知后三十天内要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待对这种要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仲裁庭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经当事一方请求,可以裁定当事任何一方就争议的标的采取仲裁庭可能认为有必要的任何临时性保全措施。
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任何一方提供有关此种措施的妥适担保。
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八条对当事各方平等相待当事各方应得到平等相待,并应被给予充分的机会陈述其案情。
第十九条程序规则的确定(1)在不违背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庭进行仲裁所应遵循的程序达成协议。
(2)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庭可以在本法规定的限制下,按照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授予仲裁庭的权力包括确定任何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实质性和重要性的权力。
第二十条仲裁地点(1)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
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但应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
(2)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会晤,以便在其成员间进行磋商,听取证人、专家或当事各方的意见或检查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
第二十一条仲裁程序的开始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特定争议的仲裁程序,于被申请人收到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请求之日开始。
第二十二条语文(1)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程序中要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文达成协议。
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庭应确定仲裁程序中要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文。
除非其中另有规定,这种协议或确定应适用于当事一方的任何书面陈述、仲裁庭的任何开庭、裁决、决定或其他通讯。
(2)仲裁庭可以命令任何文件证据应附具当事各方协议的或仲裁庭确定的一种或数种语文的译本。
第二十三条申请书和答辩书(1)在当事各方协议的或仲裁庭确定的期间内,申请人应申述支持其请求的各种事实、争议点以及所寻求的救济或补救,被申请人应逐项作出答辩,除非当事各方对这种申述和答辩所要求的项目另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