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可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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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可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规定—转自华律网

2015-02-25

当事人进行诉讼或仲裁,除要承担交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费用即律师费用。仲裁中一般可以要求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和律师费,但在法院诉讼中,按照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诉讼费用都将经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对于律师费用,除非原被告实现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法院一般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律师费:

一、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

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负担。

2. 著作权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 商标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有关规定并不明确,法院可依次酌情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 担保案件。根据《担保法》第21条、第46条、第67条和第83条分别规定: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的范围均包括债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实现费用,而“实现费用”则应当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以及律师费等。

2. 不正当竞争案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

者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除了要赔偿因侵权所得利润外,还“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侵权类案件。《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两条规定中的“等费用”和“等其他合理费用”,说明国家法律除了保护明列在法条上的损失外,也概括保护其他合理的费用,这为律师费最终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做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4. 消费者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和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履行约定时,除应该应消费者的要求履约或退款外,还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 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请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文章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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