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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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强化公司各级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意识,规范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二条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1、严明组织纪律
(1)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决策、决议、决定、命令,忠于企业,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公司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散布与组织决定相悖的消极言论。
(2)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坚持公司利益作为处理工作和个人问题的首要原则,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3)服从工作安排,不推诿、不拖拉,树立大局意识、集体观念。严禁拉帮结派、搞小团伙、闹不团结,以及只讲人情、讲关系而不讲原则的行为。
2、严格廉洁自律
(1)不准以任何名义索要收受业务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以及各种贵重礼品;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的财物;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所有接受的财物,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登记,贵重礼品一律上交,按有关规定处理。
(2)禁止违反公司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私自用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和借机敛财;不准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公款;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禁止利用职权便利和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取利益。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以及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在集团公司内谋取私利;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集团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4)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遵守招待费用管理规定,严禁超标准安排食宿,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严禁用公款内部吃喝,严禁用公款私宴;严禁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
房供个人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费用一律自理。
(5)禁止变相组织公费旅游。严格控制外出办班、参观学习,确需外出参观学习的要逐级申请,主要领导批准,控制人数、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禁止以办学习班、参观学习为名义公款旅游。不按规定办事,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款旅游的,按违纪处理,费用不予报销。
(6)严禁设立“小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立“小金库”。不准以任何名义乱发钱物。查出单位私设“小金库”的,除全部没收所有金额外,一律按“小金库”发生额的等额扣减单位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奖。
3、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
完善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人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的决定。对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情,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4、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禁止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严禁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严禁以权谋私
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干预任何物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以及以各种方式为投标单位中标提供帮助;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以任何方式向招标单位介绍、推荐投标单位参与招投标活动或向招标单位授意、指定投标单位;不准直接参与或者授意有关人员加大招投标交易资金拨付额度,以及巧立名目将招投标交易资金进行返还后私分或挪用。
6、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自己知道的事情不要问,不该公开的事情不对外传播。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7、严格履行职责
认真履行职责,对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严禁弄虚作假
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说实话、办实事,做诚信人。不准说假话、报假数字;不准瞒报、迟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对虚报、瞒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处理。严禁骗取荣誉、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文凭等,一律予以纠正,并追究作假者的纪律责任。
第三条商业行为规范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必须认可、遵守公司商业行为规范,并签订《高级管理人员商业行为规范承诺书》。
1、对公司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尽其最大能力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公司业绩。
2、禁止参与可能导致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活动,包括:
(1)个人投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者有竞争的经济实体中投资;高级管理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亲属,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高级管理人员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
其正常履职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2)商业机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坚持公司利益高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得出现以下损公肥私的行为:a私自占有应当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机会;b利用公司财产信息或地位谋取个人利益;c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活动。
(3)业务联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除公司批准的任何其他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经理人、顾问,或以其他任何身份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