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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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玉案
二十六年春正月乙酉,凉国公蓝玉谋不轨,伏诛。初,胡惟庸之叛, 有称玉与其谋者。上以其功大,宥不问。后诸老将多没,乃擢为大将, 总兵征伐,甚称上意。尝措置陕西边事,至兰川,坠马微伤,手诏慰 劳之,比于中山、开平二王。然玉素不学,性复很愎,见上待之厚, 又自恃功伐,专恣横暴。畜庄奴假子数千人,出入乘势渔猎。……尝 见上,命坐或侍宴饮,玉动止傲慢,无人臣礼。及总兵在外,擅升降 将校,黥刺军士,甚至违诏出师,恣作威福,以胁制其下。至是,征 西还,意图升爵。及命为太傅,玉攘袂大言曰:“我固不当为太师 也!”恒怏怏,不乐居宋、颍二公下。间奏事,上不从,玉惧,退语 所亲曰:“上疑我矣。”乃谋反。当是时,鹤庆侯张翼、普定侯陈桓、 景川侯曹震、舳舻侯朱寿、东莞伯何荣、都督黄恪、吏部尚书詹徽、 侍郎傅友文及诸武臣尝为玉部将者,玉乃遣亲信召之,晨夜会私宅谋 议,集士卒及诸家奴,伏甲将为变。约束已定,为锦衣卫指挥蒋瓛所 告。命群臣讯状具实,磔于市,夷三族。彻侯、功臣、文武大吏以至 偏裨将卒,坐党论死者,可二万人,蔓衍过于胡惟庸。三月辛酉,会 宁侯张温、都督萧用、沈阳侯察罕,坐蓝玉党伏诛。
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
——《明史· 百官志》
六部机构设置
吏部 吏部掌理铨政,主管文官的考核与任免。
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
文选司掌官吏班秩迁升、改调之事; 验封司掌封爵袭荫、褒赠、吏算之事; 稽勋司掌勋级、名籍、丧养之事; 考功司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
户部
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 、户籍、赋税、俸
——朱熹
“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
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
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礼律之间的权衡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1.吴元年《大明律》
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
按六部顺序编定,为以后的《大明律》奠
定了基础。
2. 洪武六年《大明律》
篇目一准之于唐……合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
3.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 刑、工六律,共三十卷460条。
4. 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御制大诰》的颁行
《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 《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 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 共236条。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 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 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 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 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
府
知府
宣风化、 平狱讼、均赋役
同知
通判
推官
县
知县
县丞
主簿
典史
科举
乡试 省一级考试,在各布政使司举行,中试者为举人。每三年举 办一次。 会试
全国性考试,乡试次年在京师礼部贡院考试,中试者为贡生。
殿试 会试中试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在宫廷中进行的殿试(又称廷 试),考中者称进士。
文官考课
2.租佃制
(1)佃仆制
佃农租种地主土地,在缴纳地租外,还要为地主提供各种仆 役。
(2)分成租制
地主与佃农产品分配的比例一般是“主佃各半”,也有按四 六、三七、二八比例分配的。
(3)定额租制
佃户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和地主除交租之外,两 不相问。
(四)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 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 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 ——《大明律· 户律》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特点 (一)中央司法机构
三法司
刑部
审判
大理寺
复核驳正
都察院
纠察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厂”是直属皇帝的特
务机关。 成祖时设“东厂”, 宪宗时为监督厂、卫 而设“西厂”,至武
“卫”是指皇帝亲军十
二卫中的“锦衣卫”, 下设镇抚司,由皇帝 任命亲信“提督”厂 卫,多由宦, 官充当。
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 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各加一等
“例”的编修
4. 《 充 军 条 例 》 条 例《 》真 犯 、 杂 犯 死 罪 3. 2. 《 问 刑 条 例 》
1. 《 钦 定 律 诰 条 例 》
《大明会典》的编纂
体例:
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 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1368-1644)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立法思想: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的转变
德主刑辅 明刑弼教
德
德
刑 大德小刑 先教后刑
刑
“礼字,法字实理字”
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 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 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科此也。
饷及一切财政事宜。
礼部
分掌天下礼仪、祭祀、宴飨、贡举、礼文、
宗封、学校以及诸祀典、天文、国恤、庙
讳和诸蕃朝贡接待给赐、牲豆、酒膳等事。
刑部 刑部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 令。
工部 工部掌天下百工、山泽之政令。
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
有喉舌之司,以通上
廷议制度
案。
会官审录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
朝审
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 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大审
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 审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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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
——《大明律· 户婚律》
(二)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
1.土地买卖形式 (1)活契
是指土地没有彻底卖绝的契约。
(2)找贴契
是卖主将田底或田面出卖后,在一定时期内因无力赎回土地, 可以向买主索找、索贴、索增田价。
(3)绝卖契
即业主将地权绝对出卖而形成的契约文书。
考满法
内外官任职满三年为 一考,六年再考,九 年通考。 每次“考满”分上、 中、下三等,即“称 职”、“平常”、
考察法
京官六年一察,称 “京察”;外官三年 一察,称“外察”。 “京察”有“一贪, 二酷,三浮躁,四不 及,五老,六病,七 疲,八不谨”之法。
“不称职”
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鱼 鳞 图 册
2.募民垦荒与土地所有权
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五十亩,笞三十, 每十亩 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
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为首,佐职为从。 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为率,一分
三、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一)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
“犯私盐者罪至死” “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
(二)严行《钞法》禁私铸钱 (三)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
四、民事法规的发展
(一)土地所有权的形成 1.鱼鳞图册与土地所有权
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 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期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 下土田。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产寄他户,谓之 铁脚诡寄。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 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 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 鱼鳞图册
明代廷议之事均为 “事关大利害”的政 事,须下廷臣集议。
下之情
政犹水也,欲其常通, 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 帝,廷议意见不一致 故以“通政”名官 时,应摘要奏闻皇帝 作裁决。
地方制度
省 承宣布政使司
(省最高行政长官) “藩司”
提刑按察使司
(掌一省法律监察事务)
“臬司”
都指挥使
(最高军事长官) “都司”
(一)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
主政权的犯罪,明律量刑轻于唐律;
对“贼盗”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
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则重于唐律。
(二)严法整饬吏治
1. 重惩贪官污吏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赵全德等, 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朗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 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檄赃所寄借偏天下,民中人之 家大抵皆破。时咸缔谤御史金敏,丁廷举,或以为言。帝 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 言朕诏有司除奸,顾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 不宥。本纪:洪武十八年三月巳丑,户部侍郎郭桓,坐盗 官粮诛。七卿表是年二月,以罪诛者,有礼部尚书赵瑁, 刑部尚书王惠迪,工部侍郎麦至德,盖皆坐郭桓案而死者, 麦至德亦以代尚书,而见七卿表,其余六部侍郎以下,据 志言多死者,其名不可考矣。此亦明初惩贫之一大狱。
2. 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
胡惟庸案
正月戊戌,惟庸因诡言第中井出醴泉,邀帝临幸,帝许之。 驾出西华门,内使云奇冲跸道,勒马衔言状,气方勃,舌 駃不能达意。太祖怒其不敬,左右挝捶乱下。云奇右臂将 折,垂毙,犹指贼臣第,弗为痛缩。上悟,乃登城望其第, 藏兵复壁间,刀槊林立。即发羽林掩捕,考掠具状,磔于 市,并其党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皆伏诛,僚属党与 凡万五千人,株连甚众。
宗为监督东西厂,又
设“内行厂”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
(二)“厂”、“卫”特务性机关参与司 法
1. 侦察缉捕之权 2. 监督审判之权
3. 法外施刑之权
(三)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
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
九卿会审
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 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