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十四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国家间建立使馆是通过双边协议,前提是建立 外交关系,馆址都选在一国的首都,不排除个 别的国家的使馆并不在首都。 我国与其他国家建交,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为条件。
(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系指使馆馆长和其他有外交官等级的 人员,其特权与豁免有: 1、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 包括他的住所、财产、私人文件不可侵犯。接 受国不得对外交代表进行任何方式之逮捕、拘 禁、或搜查。接受国官员进入外交代表的住所 执行公务,要经过外交代表的同意。 2、私人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在 接受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包括刑事上的完 全豁免,接受国不能因为民事纠纷或者是行政 上的违法对他进行审判或加以处罚,外交代表 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
(五)使节权及使馆人员 的派遣与接受
使馆馆长、武官的派遣,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的规定,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他使馆 馆员,派遣国可以自由选派,无需征求接受国 的同意。但是,一国有权拒绝一个其认为不能 接受的人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在外交上称为 “不受欢迎的人”。 国书,亦称派遣国书,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 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 予以信任等。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外交人员:使馆馆长、参赞、武官、秘书 (一、二、三等)、随员; 2、行政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处理行政事务; 3、服务人员,如司机、厨师。
(四)外交馆长的等级
1、大使、教廷大使; 2、公使、教廷公使; 3、代办。 代办与临时代办的区别:代办是一级馆长,临 时代办则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务时, 被委派暂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人员。 西方国家还允许罗马教廷派教廷大使或教廷公 使。以上述三个等级的馆长相对应的使馆的名 称,分别叫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三)人员的派遣 1、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后,就会在对方首都互设使馆并交换使节。按照国 际惯例,一般互换同级使节,如双方一致同意,也可接受低于或高于自己所派 使节等级的使节。 2、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但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某人为外交代表,且不必 说明拒绝的理由。这是基于对接受国主权的尊重。在实践中,派遣国在任命某 人为外交代表之前,往往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再正式派遣赴任。 3、需要事先征求同意的外交代表人选,主要是使馆馆长和武官。其他使馆人 员,派遣国可自由委派,无需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但是,接受国可随时不加 解释地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4、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国书赴任。所谓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 派遣国元首或外交部向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派遣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大使 或公使的国书由国家元首签发,代办的国书由外交部长签发。一般来说,外交 代表需将国书亲自递交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长。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代表在递 交国书后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达并将国书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在接受国开 始执行职务。 5、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任期届满或使命完成。(2) 本国召回。 (3) 接受国要求召回。 (4) 两国断交。 (5) 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原外交代表职务即告终 止。
五、外交团 1、概念 各国驻在一国首都的外交人员的总称。 2、人员组成 3、任务 4、团长的任命
六、中国的实践 我国于1975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主要有两点不同: 1、使馆人员携带枪支、弹药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确定在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对等原则。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说 3、职务需要说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名词解释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临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
可以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
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名誉领事:派遣国在接受国当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
主要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
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
(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临时性外交机关。
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性外交机关如特别使团(又分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礼节性特别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别:(重点)答: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非政治机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zxn第八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一)含义: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
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 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 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二)分类:
1、正式的外交关系:建交
2、半外交关系:互设代办
3、非正式外交关系:民间关系
二、领事与领事关系
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
2.使馆职员的选派。对于陆、海、空军武官
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
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
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接受国可随
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
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
• (2)外交职员;
• (3)行政和技术职员;
• (4)事务职员。
此外,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还可雇用“私人仆
役”。 2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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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 1、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 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 2、是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 3、是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 中国在加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 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加以保留。
• 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 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 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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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1.使馆馆长的选派。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
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国明确表示
外交团一般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长和
新编国际法学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 概念与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是外 交机关及人员在接受国享受的特 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代表说 职务说
外交代表是国家与君主的代表,平等 者间无管辖权。
为保证其执行职务之须。
治外法权说 领土的延伸,视使馆如本国领土内。
(二)领事关系
领事
一国派驻外国某一地区,维护本国 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 官员,其工作机构是领事馆。
领事职责:促进与驻在国的经、贸、教、科、文关系, 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 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外交官职责:负责与驻在国全面的特别是在政治方面 的关系。
(三)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常设
临时性的 (特别使团)
使馆
常驻使团 (国际组织)
政治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访问、开会
贺喜、奔丧、道歉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 (四)馆长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一)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
是否建交和设立使馆,以及设立什么级别的使馆, 多依据相关国家之间协议。
三、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四、构成外交邮袋之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之外部标记,以 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3、通讯自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27条
五、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构成邮袋 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差 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司法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三)
司法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三)1、多选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关于国际法中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区别,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外交代表机构全面(江南博哥)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B.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C.外交代表机构只在其首都的范围内行使职务D.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均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因此两者的特权和豁免基本相同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领事特权与豁免。
AB正确,领事机构的职务限于其辖区,而非接受国全境。
C错误,外交代表机构的职务范围是接受国的全境,而非只在其首都。
D错误,外交代表机构与领事机构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
2、单选苏珊娜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她目睹了乙国一高速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
根据国际法规则,下面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苏珊娜作为领事官员,免除作证义务B.苏珊娜作为领事官员,虽然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苏珊娜应出庭作证C.苏珊娜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乙国法院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D.乙国法院可以依照本国法强制苏珊娜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领事特权与豁免。
本题涉及领事的作证义务。
领事官员豁免权的范围小于外交代表豁免权的范围,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他施以强制或处罚。
ABD是不正确的。
C正确。
3、多选下列关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接受国官员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可不经过馆长的同意进入使馆B.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接受国可以查封、扣押使馆的档案C.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D.行政和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正确答案: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5)其他特权。
13、外交官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面纳税、关税与海关的检查。
14、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
2)行政技术人员的家属。
3)服务人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说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以相互的外交活动为基础。
3、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 领事馆的人员和使馆的一样,不论领馆的等级如何,领事馆的人员编制都是想同的,也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5、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领馆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权”其所受到的保护水平无疑较使馆为低。
2) 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在档案文件、通讯自由、免税、使用国旗国徽等方面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水平,仍与使馆大体相当。
4)私人仆役。
1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
1)时间范围,享有豁免权的时间范围,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算。而特权豁免的终止时间,是该使馆人员在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指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2)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官在前往所就任或返回国时,有可能进过第三国。第三国若增发给所需的护照签证,就应给与外交官以不可侵犯权,确保其享有过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的同户家属与其同性,或者单独旅行前往聚会或返回其本国时,第三国也应给予同样的特权豁免。至于使馆的其他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三国只需让他们过境,而不必给予不可侵犯权和豁免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 1979年11月4日,伊朗首都德黑兰的一些学生占领美国驻 1979年11月 伊朗大使馆,扣留美国使馆人员做为人质, 伊朗大使馆,扣留美国使馆人员做为人质,要求美国把正 在纽约医治癌症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引渡回国受审。 在纽约医治癌症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引渡回国受审。5月, 伊朗宗教领袖发表谈话,表示支持学生的行动。 伊朗宗教领袖发表谈话,表示支持学生的行动。7日,他 又拒绝了美国两名特使前来就释放人质问题的会谈。 又拒绝了美国两名特使前来就释放人质问题的会谈。从此 两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危机。 两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危机。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出 面从中调停,未发生多少效果。 面从中调停,未发生多少效果。
一、外交关系、外交机关 外交关系、 和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临时外交代表机关 政治性特别使团 礼节性特别使团 2.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 三、外交关系法 • 是关于外交机关及其人员在外交往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别是关于国家的派出外交机关及其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以及这些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国际法规范。 • 二战前主要是习惯法。战后,国际社会缔结了一系列的 外交关系法条约: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1969年 特别使团公约》 •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治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 1973年 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
• • • • • • •
三、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及根据 • (一)概念: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 概念: 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 (二)根据,三个观点: 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 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 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 如果接受国有权扣留或拘禁外国使节、搜查其住宅、检 查其通信、扣押其档案,使节们根本不可能完成使命。
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 驻外的外交机关 (一)使馆的建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 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其协议内容由各个国家具体约定。具体形式可以 采取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文等多种方式。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或使馆的出现及形成制度是欧洲在 15世纪后发生的。米兰公爵福查1455年派驻 热那亚的常驻使团是第一个有据可查的常设使团。 到17世纪后期互派常驻使节在欧洲成为普遍行为 。清政府在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被迫接受 英国派常驻使节进入北京。1877年清政府第一 个驻外使节派往伦敦。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的 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 (1)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现有约140个缔约国。我国于1975年11 月25日交存加入书。《公约》对古老的外交习惯 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 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 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 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 约》,该公约于1985年6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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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该公约 于1977年2月20日生效。我国于1987年 8月5日交存加入书。 (4)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和1947年《联合国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5)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 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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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厅主任、译员、会计 、打字员等。 (3)事务职员。包括司机、厨师、传达员、 维修工、清洁工等。根据《维也纳规章》及《维也 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的规定,使馆馆长分为 三级:①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 同等位级的使馆馆长;②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 公使及教廷公使;③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以大 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 为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含义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指为了外交代表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独立、有效地 执行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 受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二)理论依据
1、治外法权说:根据这种观点,使馆被看作是派遣 国领土的延伸,因而外交官虽然在接受国领土上,但在 法律上被视为在本国领土上,所以不接受接受国的管辖。 2、代表性说:此观点认为外交官或使馆是派遣国及 其国家元首的代表。 3、职务需要说:此观点认为为了使外交使节不受干 扰和独立地执行职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其外交 特权和豁免,以便使馆和外交官可以自由地代表本国进 行谈判,自由地同本国政府联系。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兼采代表性说和职务需 要说,“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Hale Waihona Puke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设立馆舍 2、领馆馆舍在一定程度内不受侵犯 3、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4、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国徽 7、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一定限度的人身不得侵犯 2、管辖的豁免 3、领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
1992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当局以涉嫌谋杀罪逮 捕了一名巴拉圭国民布里尔德,并判处死刑, 定于1998年4月14日执行。有关法院以国内法中 的“程序缺失”为由否决了布里尔德的上诉、 申请人身保护令等多种措施。此间,美国弗吉 尼亚州当局既未告知其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 公约》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将此事通知巴拉圭 驻美国领馆,以致巴拉圭1996年才从自己的消 息来源获知此事。1998年4月3日,巴拉圭以违 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由,向国际法院 对美国起诉。美国在案件进程中承认自己的确 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并对此道歉。但由于美国于1998年4月14日对布 里尔德执行了死刑,巴拉圭决定不再继续诉讼, 本案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返回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
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 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 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 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我们主要 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①使馆馆舍及其财产不 可侵犯;②使馆的档案文件不可侵犯;③使馆有通讯自 由;④使馆馆舍、使馆办公所收的费用免纳接受国的直 接税。使馆的办公用品免纳关税。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 由和旅行自由。
(一)使馆制度
1.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 使馆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建立的,一国派驻别国的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它的人员有馆长和其他职员,馆长是 全权外交代表并领导使馆的工作。它有三个等级:大使、 公使和代办。国家现在基本上都设大使级馆长。与每个 馆长等级相应的使馆名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使馆中馆长以外的职员有外交人员,包括参赞、秘书、 武官和随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使馆人员的派 遣和接受只涉及馆长和武官。馆长的派遣通常有两个程 序,一是派遣国将其拟派的馆长人选通知接受国以征得 其同意。二是得到接受国同意后就可以派遣,使馆馆长 到达接受国要递交国书。
二、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编纂领事关系法的主要条约是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关系法涉及的主 要内容是一般领事制度及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事制度 1.领事的概念和类别 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 定地区或城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 领事。此外还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名誉领事。领事 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 令馆和领事代理处。
(三)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 免,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五 项:①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②不干涉 接受国的内政;③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 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④与接受国洽 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 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 ⑤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 业活动。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 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合法权益的代表。
(二)领事关系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互相设立常驻 领事代表机关、派遣和接受领事以及领事在执行 职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国际关系。
2.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3. 作证义务的免除。 4. 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四)免纳捐税、关税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 1. 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豁
免。 2. 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若非接受国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二)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三)管辖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没有例外,但接受国
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 措施,包括要求其派遣国放弃他的豁免权,以便 对他进行审判,或者宣布他为不受欢迎的人。
(三)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 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是规范国家从事 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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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机关制度
一、外交机关的种类
外交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 从事具体外交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总称。国家外 交机关可以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国外外交机关两 类。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以下三类:
(六)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和终止 1. 外交代表(即使馆馆长)根据接受国统一适用的
惯例,在递交国书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门或另经商 定的其他部门通知到达并递交国书正式副本以后, 即可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一)开始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者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 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 国内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二)终止 1、任期届满: 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两国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 5、国家或政府发生革命
三、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派往他国或 国际组织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特别使团的派遣应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取得 接受国的同意。 特别使团应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派遣 国可以从其中指定一人为团长。特别使团也可以包 括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在内。 特别使团的职能应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双方同意而予 以决定。
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与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大体相同, 某些方面有所区别: 1、房舍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 2、在交通工具上使用国旗和国徽的权利仅限 于“用于公务” 3、在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方面,增加 了一类诉讼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 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二)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与 区别 联系
1、二者同属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
建立外交关系,同时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 系; 2、外交代表和领事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 由外交部领导; 3、外交代表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在两 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经授权也可兼 办某些外交事务。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
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 之。” 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或双方发 表联合公报等形式。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 派遣国国家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为解决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发生的问题, 代表本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谈判。 4、调查和报告。通过合法的方法,掌握接受国的 国内情势及发展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5、促进 。促进派谴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并加强两国间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 作关系。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六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5.6 第六章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二、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团 1、外交团的概念。即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4、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根据国家 主权原则,国家有权自主任命和派遣 使馆馆长和其他使馆人员,但按照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派 遣国在正式向接受国派遣使馆馆长和 陆、海、空三军武官之前,须将拟委 派的上述人选通知接受国,俟其表示 同意后再正式派遣。
4、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四)特别使团
3、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包括:①房舍不
得侵犯;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在接受国 享有行动、旅行以及通讯自由等。 (2)特别使团中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①人身不可侵犯;②私人住所享有不可侵犯; ③私人信件、文件和财产不受侵犯;④享有管 辖豁免权等。
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 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和他们的家属。 2、外交团的性质。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 职能,而只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
二、外交关系法
(四)特别使团
1、特别使团的概念。即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 体经另一国或另一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 往该国或该另一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 临时性使团。
二、外交关系法
(五)外交特权与豁免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即指使馆及其人
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根据有关文件和国际习惯, 享有的不受接受国法律管辖和其他优遇的权利。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 国家之间的协议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使馆馆长 、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 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其他使馆职员,派遣国可自由派遣 → 接受国宣告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
(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代表派遣国。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 之间的友好关系。
(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国民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 一般始自就任时,终于离任时
(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不可侵犯权和相应的豁免
1. 人身不可侵犯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2. 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 可侵犯
→ 与使馆及其人员的大体相同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 的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理 论 依 据
法根 律据
治外法权说 代表性说 职务需要说
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 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 能有效执行职务
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旅行自由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和国微
2. 管辖豁免
→ 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
3. 作证义务的免除
→ 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 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
4. 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 其他特权与豁免
第五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 律制度
国际法10(外交领事法)
伊朗示威者冲击英国驻伊朗使馆 与警察发 生冲突
英国关闭驻伊朗使馆并要求伊驻英外交人 员离境
中美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领事关系法
1、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 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职务,以保护派遣 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 人员。
使馆人员的派遣:派遣国正式任命馆长之 前,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准备派出 馆长的人选征求对方的同意。一国有权 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为驻在国 的外交代表。
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 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 迎的人员。
馆长到达接受国首都后,应拜会外交部长, 商定递交国书事宜。
领馆的组成: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 事雇员和服务员。
领事官员是指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人 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根据《领事关系公约》领馆馆长分为四级, 领馆也相应分为四级。
领事雇员是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 人员。
服务人员是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如司机、传达员等。
领事的派遣:领事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 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第十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法概述
外交关系法,是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 则和规则的总和。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向他国派遣外交 代表或相互之间设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广义的外交关系还包括国家向国际组织派 遣常驻代表团和向国际会议派出代表团, 用谈判、会议或签订条约的方式,进行 交往、办理事务的关系。
派遣国应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或其他适 当途径送至接受国政府。接受国发给领 事证书即是接受国准许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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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主要内容1、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2、外交关系法1)外交机关与职务2)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外交人员)3、领事关系法1)领事机构与职务2)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一概述(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概念1、外交关系:广义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在本国外交机构、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通过参加国际组织等各种形式进行交往活动所形成的关系。
狭义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领事关系: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①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机关。
②两者都是根据协议而建立,使馆馆长和领馆馆长都由派遣国国家或政府派遣。
③均受派遣国外交部门的领导。
在国外,领事还须受外交使馆的领导。
④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对促进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
2、区别①名义、地位不同②职务不同③工作地域范围不同④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的待遇不同。
(三)维也纳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4.18签署,1964.4.24生效,成为当代外交关系法领域最基本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
至今有近200缔约国。
我国于1975 年11 月25 日加入该公约,但对有关条款保留。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7.3.19生效,我国1979年加入。
⏹在维也纳公约基础上,我国分别制定了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二外交关系法(一)外交机关A. 中央外交关系机关①国家元首②政府及其首脑③外交部门B. 驻外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二)驻外外交机关1.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使馆是国家的全权外交代表机关,执行使馆职务。
(2)使馆的职务①代表②保护③谈判④调查和报告⑤促进(3)使馆人员及其设置“随员”是外交官的一种,国际通行的外交官衔序列共分8级:大使、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随员”国际通行译法使用法语,即Attaché。
(4)使馆人员的派遣与终止⏹指定人选⏹馆长、武官须征得接受国同意,其他外交人员原则上自由委派。
⏹特权和豁免的开始和终止⏹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受。
⏹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如果终止了,这种特权和豁免通常于该员离境之时或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时停止;即使有武装冲突情事,也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
⏹对于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豁免应始终有效。
(5)外交团1)外交团是对各国驻在一国首都的外交人员的总称。
其制度不是基于某种国际法规范,而是依外交传统和国际惯例而设立的。
2)特别使团(临时)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外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是指使馆和使团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受的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
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了解:治外法权;代表性;职务需要等理论观点。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指出:“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3、外交特权和豁免使馆特权和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用国旗、国徽;⏹2)使馆馆舍不得侵犯;A.就馆舍不可侵犯而言有两个要点:未经馆长允许,接受国的官员不得进入馆舍执行公务;接受国对馆舍应给予保护,使其免受侵害。
B.对使馆的财产接受国不得搜查、征用、扣押或执行。
⏹3)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即对使馆档案无论何时何地接受国均不得搜查、押扣或销毁等。
⏹4)通讯自由;⏹5)行动及旅行自由;⏹6)免纳捐税、关税。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们进行搜查、逮捕和拘留,同时应给予适当保护;⏹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
⏹①刑事管辖豁免⏹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③无作证义务几种例外:A、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参予的私有不动产的物权的诉讼;B、外交代表私人参予的继承案件;C、外交代表私人从事的商业或专业活动;D、外交代表主动诉讼引起对他主诉之反诉。
4)免纳捐税。
一般原则是免征直接税,而不免征间接税。
(直接税指对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征收的捐税及对消费者直接征收的捐税;间接税指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中的捐税)。
5)免除关税和查验。
6)其他特权和豁免。
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并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募捐、征用等军事义务。
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1)使馆馆长、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权。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但有限制。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仅有一般优惠。
4)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仅就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我国设立大使衔、公使衔等七级外交衔级”;“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配偶不得有外国国籍,特命全权大使由人大决定。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法律和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如:不得用于外交庇护等)4)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外交使团、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及豁免《特别使团公约》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区别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可以包括外交人员、行政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派遣国的代表和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派遣国的国籍。
任命接受国的国民或第三国国民为代表或外交人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特别使团及其各类人员分别享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的使馆及其相应的各类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但有以下不同:第一,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可侵犯,但在遇到火灾或其他严重的灾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而进入房舍。
第二,使团外交人员的司法及行政豁免的例外中,有关人员公务以外使用车辆的交通肇事引起的诉讼,接受国可以管辖。
第三,关于特别使团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与使馆及其人员的相应义务基本相同。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制度。
二、领事关系法确立和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为领事关系法,被1963年领事关系公约所编纂。
(一)领事的概念和类别领事:是在国家建立领事关系后,由一国派往别一国某个地区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
领事一般都是派遣国派出的职业官员,称职业领事。
此外领事馆还可以从当地聘任名誉领事。
领事办公的机关称领事馆,它的受本国外交部或当地的本国使馆领导。
领事馆有四个等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领馆人员除领事官外还有行政和服务人员。
(二)领事职务领事与使馆的职务相比有相同之处,但它工作具体,职务执行范围限于领馆辖区之内。
领事职务主要是:1.保护本国及侨民在当地权益;2.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商业、经济、文化和科学及友好关系的发展;3.调查辖区内接受国的商业、经济、文化和科学活动的状况和发展,并向派遣国报告和提供给有关人士;4.办理有关的证件和手续,如送达文书、办理签证、户籍登记、护照、认证和公证等;5.向本国的侨民、船舶和航空器提供必要帮助;6.检查和监督本国船舶和航空器及其船员和机组人员。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包括领馆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同外交特权与豁免有相同之处,但也有很大不同,从范围和程度上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馆舍、财产和档案文件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未获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办公区,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行动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低于使馆)。
对领馆的设备、财产一般不得征用,但必要时可征用,只要作出迅速充分有效补偿和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即可。
档案文件与使馆档案一样不得侵犯。
(2)通讯自由,基本同于使馆。
(3)行动自由,也同于使馆。
(4)免税特权同于使馆。
(5)与本国国民联系的特权。
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一般不得对领事逮捕或羁押或监禁及其他方式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但犯有严重罪行的或正在执行刑罚的例外。
(2)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但有三种例外:A.领事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订立的契约之诉讼;B.与第三者因车、船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发生的诉讼;C.领事官主动诉讼引起的反诉。
执行职务行为免于作证。
⏹(3)免税免验和其他⏹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及家属缴纳间接税和遗产税⏹服务人员就其报酬免纳捐税⏹领事官员及家属和和行政技术人员初任时免除关税总结:使馆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
①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
②为了执行有效的司法裁决,可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
③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出庭应诉。
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四)领馆和领事官员的义务基本同于使馆和外交代表10/79.甲乙二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