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绩效奖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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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绩效奖金制度
第一条目的。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使员工的年度考绩评核能够达到公正、公开、客观的要求,从而保障绩效奖金的效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经本公司正式任用的员工,均依本制度办理考绩评核。实际执行勤务满六个月以上者(含试用及合同制人员),亦在本制度评核范围之内。
第三条计算期间。
绩效奖金的计算期间根据会计年度来定,从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并于农历春节前一个工资支付日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
第四条适用考绩办法。
本制度所制定的考绩办法除作为年度绩效奖金,还可以作为人员晋升、调动、调薪、训练、辅助、辞退资遣等的评核参考。
第五条评核项目。
绩效评核包括下列四项:
1、勤务考绩。
依计算期间内个人在工作上绩效及贡献程度等,来评核考绩。
2、出勤记录。
依据从业人员年度出勤记录(包括迟到、早退、私自外出、事假、病假、旷工日数等考勤分数),作为评核出勤比率的标准。
3、奖惩记录。
根据从业人员工作上的表现而给予的奖惩记录来加减考绩分数。
4、考核范围、内容及考核项目、基准等,按“考绩评核表”及“员工考绩评分表”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评核权限。
各部门从业人员考绩的评核应按评核资格权限的规定,由各部门具有评核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定。当核定或审核人员对于从业人员的考绩有所异议时,应于呈报或核定前与所属主管及评定主管作充分沟通。
第七条考绩评定。
从业人员考绩经由第七条所列具有评核资格人员评定后所得的成绩,按考绩等级的规定予以划分等级,并依下列规定进行评核:
1、当年度考绩被列为丁等或连续两年考绩等级被列为丙等时,人事部除应予以列册管理外,其所属主管人员应负起辅导追踪责任,必要时建议人事部予以调职或惩戒处分。
2、经人事部直属部门主管人员辅导及追踪时,仍未改善者,并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发生时,公司则予以解雇:
(1)连续三次考绩等级被列为丙等者。
(2)连续两次考绩等级列为丁等者。
第八条出勤限制。
除第七条所评核的考绩等级外,凡计算期间内缺勤次数超过出勤记录的规定时,则不得列入原评定等级范围内,并给予降一职级处分。
第九条奖惩记录。
奖金计算期间内曾有奖惩记录者,除依第八条规定外,还须依下列方
式增减其考绩分数:
1、奖励部分:
(1)记大功一次加15分。
(2)记小功一次加5分。
(3)记嘉奖一次加1分。
2、惩罚部分:
(1)记大过一次扣18分。
(2)记小过一次扣6分。
(3)记警告一次扣2分。
3、计算期间内的奖惩可互抵,不足或增加部分,则从考绩中增减其分数。
第十条施行细则。
1、人事部应于每年6月15日前(上半年考绩评核)及12月15日前(下半年考绩评核),将考绩评核送各部门负责评核人员评定,并于15日内依据“评核资格权限表”的规定转呈各审核主管人员评定后,在1月1日及7月1日前,送回人事部。
2、各级主管人员在考核员工的工作绩效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力求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办理。
3、计算期间内若有变动发生时,新单位主管应负责评定,但变动未满三个月以上者,则应征询原主管人员意见后再行评定。
4、人事部对各负责评核人员应负起监督及审核之责。
第十一条施行。
本制度经呈董事会议通过后,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