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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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区别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一、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划分:(1)主板市场,也称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对发行人各方面的上市标准要求较高。

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

中国大陆的主板市场包括上交所(市场代码以600或60开头,因股票数量超过千家)和深交所(以000开头)两个市场,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同年12月19日正式开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4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并于同年7月3 日正式成立①。

(2)中小板市场。

全称中小企业板,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

它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元以下的创业板,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也是中国特有的产物。

我国的中小板成立于2004年6月,市场代码以002开头。

专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服务,是深圳多层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创业板的前奏②。

中小板与主板的对比分析:目前,我国的中小板与主板的上市条件完全一致,主要服务对象是进入成长期的后期阶段,比较成熟的、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业。

中小板并未降低上市门槛,只是规模相对较小③。

此外,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发展壮大之后也不一定要转移到主板市场④。

(3)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GEM(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board 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素有“高科技企业摇篮”。

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广大进入成长期的早期阶段的成长型企业,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进步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创业板市场的最大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我国的(深圳)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日挂牌,首批挂牌28家,市场代码以300开头。

专为自主创新及其它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的新平台⑤,是我国多层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个不同市场上市条件对比

各个不同市场上市条件对比

各个不同市场上市条件对比(共12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3)新三板A.决策改制阶段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挂牌上市规则,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基本流程: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会在后续工作中落实。

B.材料制作阶段材料制作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1)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和方案;(2)制作挂牌申请文件;(3)主办券商内核;(4)主办券商推荐等主要流程。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是三个主要的股票交易所。

每个交易所都有自己的上市规则,这些规则对于企业上市和投资者交易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交易所的特点和优势。

一、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上交所是中国最早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交易所之一。

其上市规则相对比较严格,但也更为成熟和完善。

1. 资本要求:上交所对企业的资本要求较高,要求企业上市前至少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净资产。

同时,上交所也对企业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市值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2. 申请流程:企业在申请上交所上市时,需要进行审核和披露一系列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情况等。

上交所审查委员会会对企业的信息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3. 监管要求:上交所对上市企业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包括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内幕交易等方面。

上交所也设有专门的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调查。

二、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深交所是中国的另一个主要股票交易所,也是创业板的所在地。

相比于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更为灵活和适应性强。

1. 市值要求:深交所对企业的市值要求较低,允许更多的中小型企业上市。

这也使得深交所成为中国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的首选交易所。

2. 信息披露:深交所对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企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深交所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3. 创业板:深交所的创业板是为了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

对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深交所对盈利能力和净资产要求较为宽松,同时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机制。

三、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一种特殊板块,专门为具有创新和高成长性的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机会。

其上市规则相对于其他交易所更加宽松和灵活。

1. 盈利要求:创业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上市,这使得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两个重要板块,它们有不同的上市规则和要求。

本文将对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进行对比,并从企业上市门槛、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发行方式和流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门槛方面存在差异。

深交所主板要求企业具有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一年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条件;而创业板允许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创业期就可以上市,只需达到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可以说,深交所主板对企业盈利能力和业务规模的要求更高,而创业板则更注重企业的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

其次,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也有所不同。

深交所主板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规范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并且公开披露的信息数量和质量相对较高;创业板注重企业成长性和风险因素的全面披露,要求企业披露更多的经营和财务指标,以便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第三,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也有不同的要求。

深交所主板面向各类投资者,没有特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而创业板则设置了较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以确保创业板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理参与。

此外,在发行方式方面,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也存在一些差异。

深交所主板采用较为传统的定价发行方式,即企业确定发行价格和数量后再向公众发行;而创业板则采用的是向公众募集方式,企业发行价格由市场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使得创业板市场更加灵活和市场化。

最后,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在流动性方面也有所不同。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较多,市值较大,交易活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而创业板上市公司市值相对较小,交易量和流动性相对较低,容易受到市场情绪的影响。

综上所述,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门槛、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发行方式和流动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深交所主板更注重企业盈利能力和业务规模,信息披露规范;创业板则更重视企业的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较高。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一、引言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科创板是四个常见的上市板块。

每个板块都有各自的上市条件,这些条件对企业的发展和成长至关重要。

本文将比较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科创板的上市条件,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异同点。

二、主板上市条件主板是中国股票市场的核心板块,拥有最严格的上市条件。

以下是主板上市的一般条件:1. 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亿元。

2. 盈利能力要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最近三年的年均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资产要求:公司最近一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 股本要求:公司拥有至少4000名股东,并且具有超过1000万元股份总额的股东。

5. 公司治理要求: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6. 其他要求:公司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创业板上市条件创业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为了支持创新型企业而设立的板块,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宽松的上市条件。

以下是创业板上市的一般条件:1. 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2. 盈利能力要求:公司最近一年连续盈利,并且最近三年中有两年实现利润。

3. 资产要求:公司最新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4. 股本要求:公司需拥有至少200名股东,并且具有超过2000万元股份总额的股东。

5. 公司治理要求: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6. 其他要求:公司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小板上市条件中小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中介于主板和创业板之间的板块,对企业的上市条件和治理要求介于主板和创业板之间。

以下是中小板上市的一般条件:1. 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2. 盈利能力要求:公司最近一年连续盈利,并且最近三年中有一年实现利润。

上交所、深交所及港交所对首次上市的盈利要求区别

上交所、深交所及港交所对首次上市的盈利要求区别

上交所、深交所及港交所对首次上市的盈利要求区别[原创2009-09-20 12:02:21]字号:大中小中国内地的A股市场包括沪市和深市,在沪市上市的财务要求是: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官方网址:/sseportal/ps/zhs/sjs/nsszl/flow.shtml然而,由于深圳市场包括了中小板块,故有三类上市股票:第一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第二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第三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官方网址:/main/rule/jysywgz/fxywgz/在香港联交所主板的上市要求是:盈利要求: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 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 万港元。

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要求: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a) 具备不少于3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b) 至少前3 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 亿港元;(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 亿港元;及(f) 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 亿港元。

(完整版)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完整版)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条件A股主板创业板IPO办法中小板科创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年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1.2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各板上市条件比较

各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露 的条款 。 此 外 , 深 交 所 还 对 《上 市 规
则 》若 干 条 款 的 文 字 进 行 了调 整 , 使 表
述更为明确。
今年 3 月 3 1 日 , 中国证 监 会在其
官 方 网 站 正 式 发 布 了 《首 次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并在 创 业 板上 市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该 办法 已于 5 月 1 日起 正 式实施 。 该 《办 法 》规 定 , 创 业 板 主 要 面 向 “ 两 高 六 新 ”
企业 ,
即高科技 、
高成长性 、
新经济 、
新服务 新农业 新能源 新材料 新




商业 模 式企 业 。
据悉 , 创业 板企业 大概可分为四
类一 :
类是 IT 一 ,
类是 连锁经 营 , 一
兴 的主要任务包括 : 稳定船舶企业 生
产 , 扩大船舶市场需求 , 发展海洋工 程
装备 , 支持 企 业 兼 并重 组 , 提 高 自主创
新能力 , 加 强企 业 技术改造 , 积极 发展
修船业 务 , 努力开 拓 国 际市场 , 加强船 舶企业 管理 。
曼 i 6 . 0 7 亿人
中国社 会科学 院定近 日举行2 0 0 9 年 中国城市发展 高峰论坛

是虚拟经营 , 第 四类则是诸如取得卫
星信号 落地 权 收益分 成的新模 式之 、
类 的企 业 。
民建 中央 副主 席辜胜 阻透 露 , 各
地 中小企 业 正 积极备 战创业 板 , 目前
深圳约有 1 10 0 家企 业 ,
2 8 0 家 ; 上 海有 16 家备 案 ; 浙 江有 10 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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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差异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基本相同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理人员人员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声明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创业板除了前述要求,还多了对控股及承诺书” 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署“声明”的要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求,具体如下:“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司董事会备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监创业板多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的声明的要求(3.1.6;3.1.7),如下: 内容,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创业板都相同。

3.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 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 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 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 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信息,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上交所不包括证券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务代表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创业板对独立董事有如下规定,主板则没有。

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第3.2.2(七)知悉公司3.2.2(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二节董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会秘书理人员违反法律、行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政法规、部门规章、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是,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报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3.2.1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3.2.1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3.2.12 董事会秘书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被解聘或者辞职后,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义务,或者未完成离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任审查、档案移交等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手续前,仍应承担董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事会秘书的责任。

(本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秘书职责。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条只有上交所有,深责。

交所没有) 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2.13上市公司董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事会秘书董事会应当指定一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名董事或高级管理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四章保4.1保荐人应当为经4.1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4.1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荐机构(保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荐人) 并列入保荐人名单,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券经营机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创业板没有关于推荐股票恢复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上市的保荐人的要求。

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管理办法(试行)》中商业务资格。

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4.2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 4.2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机构审阅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上市之日起计算。

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创业板有如下特别规定: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9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1.1 发行人首次公开第五章股5.1.1 发行人首次公5.1.1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票和可转换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公司债券上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列条件: 市第一节符合下列条件: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万元;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行的股票上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于人民币5000万元;市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少于人民币5000万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元; 份的比例为10,以上;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人;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25%以上;公司股本总(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告无虚假记载;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例为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5.1.2发行人首次公5.1.3发行人向本所申请上市申请文5.1.3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件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交下列文件: 行后,应当及时向本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所提出股票上市申(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股东大会决议; (一)上市申请(二)申请股票上(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书; 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四)公司章程; (二)中国证监决议;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三)公司营业执(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开发行的文件; 照复印件;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三)有关本次(四)公司章程; 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五)依法经具有务会计报告; 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六)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四)公司营业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的上市保荐书; 照复印件; 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五)公司章程; 财务会计报告;(六)经具有执(六)保荐协议和保见书;行证券、期货相关业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七)律师事务所出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具的法律意见书; 的验资报告; 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八)具有执行证(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告;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七)首次公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资报告;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九)发行人全部股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简称“登记公司”)托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的证明文件; 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八)首次公开(十)董事、监事和承诺书》; 发行结束后,具有执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声明及承诺书》; (十二)5.1.6条和5.1.7条所述 (十一)发行人拟聘承诺函; (七)保荐协议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秘书的有关资料; 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保荐书; (十二)控股股东和锁定的证明 (九)关于董事、实际控制人承诺函;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三)公开发行前文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况说明和《董事(监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声明及承诺书》; (十四)发行后至上(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十)发行人拟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书; 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十六)上市公告书; 事会秘书的有关资说明文件(如适用);(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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