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检测的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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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准备
根据抽查的任务,在抽样前制定详细的计划, 明确检验的内容,选择抽样方法,抽样检验水平, 建立抽样的质量保证措施。
从技术上保证抽样的随机性、代表性、科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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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样的准备
2、人员配置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与抽样 产品相关知识、产品标准(文件)、已经确定的样品抽取方 法及抽样量、抽样及封样时的注意事项、样品运送过程中的 注意事项等。
每个抽样组至少由二人组成,其中至少一人有抽样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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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二)抽样的准备
3、物质准备
根据所抽取样品性质不 同,需要准备取样器具。
(1)文件类: 抽样时须准备下达任务
的文件、任务通知书、被抽 样单位须知、抽样人员有效 证件、抽样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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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样的准备
从水产品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提供检验,是保 证质量评价或安全检测质量的关键之一,根据不同的 监测任务,对抽样也有不同的要求。按照不同的抽查 任务,在抽样前应明确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查的水产 品品种、数量、检测指标等基本情况。同时制定抽样 计划,确定抽样时间、范围以及抽样地点。在进行抽 样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
4、如果是将样品由企业送样到某办公室,根本就无法保证样品是从哪 个养殖场和池塘来,应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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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地方主管部门改变抽样地点的情况
按照监督抽查的工作要求,抽样单位必须在农业 部下达的抽样名单中进行,如果在实际取样中出现主 管部门安排的抽样企业不在名单范围内,应及时与省 渔业主管部门联系,如果省主管部门在现场陪同,应 要求他们向部渔业局或技术支撑单位请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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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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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目的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和 监督水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监测工作的开展首 先必须进行样品的抽样。
为确保水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公正 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进 行,我们必须规范抽样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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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样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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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样的准备
(4)其他用品:
地图 照相机 创可贴 冰袋
GPS定位仪 工作服或围裙 保温箱 车载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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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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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抽样要求
抽样应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抽查应有持有渔业执 法证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 构人员一起到场,质检机构负责抽样现场的技术支持, 被抽检单位应当场起捕水产样品,取自同一池(塘)或网 箱的同一种水产品才能组成1个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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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技术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 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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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地水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蟹类
≥5只
≥ 400
藻类
≥ 500 g
≥ 400
龟鳖类
≥3只
≥ 400
其它
≥3只
≥ 400
*本表中所列为最少取样量,实际操作中需根据所取样品的个体大小,在保证最终检样量
的基础上,抽取样品。贝类样品抽样数量根据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方法不同,取样数量不同, 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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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抽样的注意事项
水产品质量监测的抽样
吴光红 研究员 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主要内容
一、抽样的准备 二、现场抽样 三、现场制样 四、苗种抽查的取样要求 五、现场封样 六、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七、实验室制样及样品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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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测方式分类
监督抽检 产地、苗种、药残 风险检测 例行监测
普查 贝类划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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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样的准备
(2)抽(制)样用品: 捕捞用具、制样用刀具
(包括剪、刀)、案板、手套、 一次性桌布、纸巾等。
各中心应针对实际抽样品 种,有针对性准备用品,特别 是制样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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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样的准备
(3)封样用品: 封样单、样品标签、样品袋(如聚乙烯自封塑 料袋、尼龙网袋、麻袋)、封样包裹材料(应使用 便于书写的材料,如A3纸张、信封或纸盒)、透明 胶带。
检测中心抽样人员不得私自同意改变抽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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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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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人员预先下网,取样人员到现场后再起捕,应视为现场起捕;
2、到现场后,如果已起捕,放在该池塘中的小网箱中,应询问具体人 员起捕过程,确保样品起捕于该池塘;
3、到现场后,已起捕,但是集中放在某个池塘中的小网箱或其他容器 中,应询问具体人员起捕过程,并应要求起捕人员明确起捕于哪个池塘, 确保样品能明确是起捕于某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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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抽样方式
根据文件要求,产地监督抽查 的取样工作由当地渔政或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抽样的方式可以根 据不同品种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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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样品数量
现场抽取的单个样品数量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样品名称
样本量*
检样量(g) *
鱼类
≥3尾
≥ 400
虾类
≥ 10 尾
≥ 400
被抽样单位必须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下起捕水产样品, 不得私自准备,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抽检样品来源 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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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理解“不得私自准备”
“不得私自准备”主要指需要抽样人员到场后才能从池塘中起捕。但 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不能做到,特别是对个别临时起捕较为困难的品种。 可能存在几种可能: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文 号:农办渔[2009]18号 发布日期:2009-3-18 执行日期:2009-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水利局,质检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渔业法》、《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我部制订了《产地水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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