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银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21〕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结合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针对各项跨境业务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管理指引,并根据跨境业务管理要求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和修订,切实防范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从事跨境业务的反洗钱义务机构。
附件: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月19日附件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三章会员业务管理第四章会员监督及违规管理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交易行为,保障国际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上金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上金所审核批准,在上金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上金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金国际”)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为国际会员提供会员资格审核、交易接入、结算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国际会员分为A类、B类和C类会员。
其中,A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B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C类会员开展上金所批准的相关业务。
第五条国际会员从事上金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国际的管理。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国际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七条申请成为国际会员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承诺并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业务管理;(三)自身或其母公司、总部具有较强的行业背景或地位;(四)会员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五)依法合规经营,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制度及规定;(七)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国际会员应向上金国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经由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以确保材料的真实和有效:(一)入会申请表(附件1);(二)入会申请书;(三)合法的公司注册证明文件;(四)上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六)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3 -(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八)公司章程、相关业务制度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内控制度等;(九)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信息表;(十)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在开展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而面临的洗钱风险。
任何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第四条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是法人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全体员工应当勤勉尽责,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对本机构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洗钱风险与声誉、法律、流动性等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性,审慎评估洗钱风险对声誉、运营、财务等方面的影响,防范洗钱风险传导与扩散。
第五条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
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三章会员业务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五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四条普通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可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
金融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综合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法人客户业务;自营类会员仅限开展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是指会员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进行交易的活动;代理业务是指具有代理业务资格的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特别会员包括国际会员、外资金融类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2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国际会员外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国际会员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八条申请成为交易所普通会员的机构,在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对会员条件的规定之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章程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三)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依法合规经营、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令第68号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8号《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一○年九月一日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银发〔2011〕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
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 1 —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
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2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结合支付清算业务的特点,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号发布)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细化了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的操作要求。
《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包括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要求进行登记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等。
二、支付清算组织应根据《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的两年内补充完成《指引》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此4个部门规章有关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对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和指导。
上海黄金交易所负责组织会员单位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会员单位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反洗钱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自觉维护黄金行业秩序,实现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会员单位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单位开展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反洗钱规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管理要求,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申请入会时应当签署并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表与承诺》具体见附1)。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按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体系,并将贵金属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报备。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最终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1.05•【文号】银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指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金融机构可按照《指引》所确定的自主管理原则,决定是否执行《指引》。
(一)决定全部或部分执行《指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统称新内控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在2015年1月1日前实施新内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启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内控制度实施前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的重新确认工作。
《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9修订版)》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发放新的客户编码; (三)暂停出金提货功能; (四)降低持仓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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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高保证金比例; (六)限制开仓交易; (七)限期平仓; (八)强行平仓; (九)暂停交易; (十)限制指定仓库的仓储业务或存管银行的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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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付客户资金的、开具空头支票、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伪造票证的;
(七)其他违反交易所资金和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风险管理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 谴责、限制开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一)利用分仓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超量持仓; (二)未按照交易所规定履行大户报告义务; (三)会员未按照规定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四)违反风险警示制度有关要求; (五)违反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会员有以上行为的,交易所可以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相 关业务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交易所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指定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给予责令改 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暂停仓储业务、取消其指定仓库资格: (一)虚报出、入库数据的; (二)账实不符的; (三)挪用会员或客户库存实物的; (四)泄露与交易所有关不宜公开的仓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 误导市场的; (五)与会员或客户联手,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 (六)交割实物与单证不符的;
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 为发生的,交易所应予以专项调查。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1 —反洗钱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2 —(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完善客户服务水平,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以及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中心)的相关制度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授权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的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国际中心将相关材料定期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业务准备第四条A类国际会员和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国际会员可以开展代理业务。
代理的国际客户分为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机构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和特殊客户。
第五条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设置专门的客户服务、结算交割、风险管理、技术管理等岗位,为国际客户提供以下服务(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办理交易账户开户手续、协助办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代理交易、发布市场信息、处理客户纠纷和投诉、介绍交易产品、协助办理实物出入库、提供投资者教育和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拟定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文本。
委托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表明国际会员的身份;(二)国际会员与国际客户的代理法律关系,明确国际会员代理国际客户参与的是交易所的交易;(三)明确交易所、国际中心、国际会员与国际客户的关系;(四)国际客户参与交易应当遵守交易所、国际中心的相关规则、管理办法等规定;(五)国际会员向国际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的标准、收取时间和方式;(六)风险管理方面:(1)风险度的计算方法;(2)追保触发条件、追保金额确定方法、追保时限和通知方式;(3)强行平仓触发条件、通知方式,追加资金或自行平仓的时限、金额、数量要求,国际会员执行强行平仓的方式、时间、顺序以及执行强行平仓的后果;(七)国际客户对交易、清算、资金、实物等有异议的,国际会员处理异议的方式和程序;(八)对国际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九)明确国际客户可以就国际会员代理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向交易所或国际中心进行投诉;(十)交易所和国际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指引》
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反洗发〔2018〕1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制定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指引》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
(二)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适当给予其一定时限的制度执行过渡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前执行。
二、监管工作要求(一)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反馈。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当将金融机构执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等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12.14•【文号】银办发〔2018〕222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积存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黄金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人民银行制定了《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请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本通知告知黄金市场参与主体。
附件: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积存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积存,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与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
黄金积存产品最小业务单位为1克。
第三条黄金积存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开办此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客户所积存的黄金可以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处购买。
黄金积存业务应当支持客户提取实物黄金或将黄金卖出获得相应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对黄金积存产品进行定价时,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价格或市场上其他公允价格确定。
第六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将黄金积存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管理。
第七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黄金业务状况,建立黄金积存业务实物黄金备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实物黄金流动性的管理,满足客户提取实物黄金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自贸试验区业务反洗钱措施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自贸试验区业务反洗钱措施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上海银发〔2014〕170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洗钱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金融机构自贸试验区业务反洗钱措施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4〕170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市各支付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自贸试验区业务反洗钱监督管理,推进金融机构有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4号)要求,我分行制定了《上海市金融机构自贸试验区业务反洗钱措施评估试行办法》,并将对开办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完善自贸试验区业务各项反洗钱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金融机构自贸试验区业务反洗钱措施评估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4年6月30日附件:上海市金融机构自贸试验区业务反洗钱措施评估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强对金融机构自贸试验区业务反洗钱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机构自贸试验区业务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客户资金封闭运行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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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须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 封闭运行
第五条 结算银行以国际客户编码为基础,绑定客户账户、 过渡户和国际中心账户。
第六条 国际客户资金在资金封闭体系内进行定向划转。 第七条 客户入金:国际客户通过交易终端系统发起入金申 请,国际中心系统把划转信息发送至结算银行,由结算银行将该 资金从客户账户划转至过渡户,然后再实时从过渡户划转至国际 中心账户。结算银行将成功划转信息发送至国际中心系统。 第八条 客户出金:国际客户通过交易终端系统发起出金申 请,经系统审核后将信息通过国际中心系统发送至结算银行,结 算银行根据国际中心信息从国际中心账户中扣除相应资金转至 过渡户,再实时划转至指定的客户账户中。结算银行将成功划转 信息发送至国际中心系统。 第九条 国际客户非绑定账户不得从事资金封闭运行业务。
(六) 其他违反国际中心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国际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国际中心责令其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国际中心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 未开展资金封闭运行业务而对外进行虚假宣传。 (二) 违规开设过渡户和自有专用账户。 (三) 擅自修改系统参数或系统权限; (四) 设置的客户保证金比率低于交易所水平; (五) 利用非法手段挪用客户资金;
第二十八条 开发商在日常维护中发现异常情况的,须及 时向国际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发商须配合国际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并 积极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中心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能,包括对国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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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结算银行和国际客户的业务指导等,并有权随时查询国际会 员代理专用账户和自有专用账户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上海银发[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银发[2008]118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各外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上海市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市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为了贯彻落实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促进上海市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预防洗钱活动、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能力,全面增强反洗钱机制的有效性,我分行制定了《2008年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 年是全面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情况的重要一年。
请各金融机构认真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并结合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请各金融机构于2008 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贯彻落实措施报送我分行。
联系人:童文俊、邓素霞,联系电话:58845040、58845672,传真:58845037。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08年4月24日附件2008年上海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
做好反洗钱工作,对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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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对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和指导。
上海黄金交易所负责组织会员单位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会员单位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反洗钱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自觉维护黄金行业秩序,实现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会员单位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单位开展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
— 1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反洗钱规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管理要求,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申请入会时应当签署并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表与承诺》(具体见附1)。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按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体系,并将贵金属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报备。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最终责任。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指定高级管理层人员负责贵金属反洗钱工作,设置反洗钱合规专员,并将联络信息报告上海黄金交易所(具体见附2)。
会员单位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能:(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二)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三)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按规定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五)负责与监管机关、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协调与沟通;(六)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七)与反洗钱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当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资源投入,为反洗钱负责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应当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客户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当与客户签署代理业务协议,采取合理措施落实客户身份识别,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会员单位在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时,都应当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会员工作。
会员单位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允许客户借用他人账户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开户的,会员单位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留存有效身份证— 3 —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机构申请开户的,会员单位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出具有效证照等文件,会员单位应当对客户出具的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上述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会员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构开户申请,开户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会员单位要求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对于客户委托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等代理人员的,会员单位应当要求客户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上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并将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存档。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当根据身份识别需要要求客户对资金及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对客户登记的黄金交易账户进行审查,确保黄金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的名称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由高到低划分风险等级,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会员单位应当对不同客户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其中,对高风险客户应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有效预防风险。
第二十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会员单位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反洗钱工作中进行重点关注:(一)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二)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为外国政要及其亲属、关系密切人;(三)客户拒绝会员单位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四)会员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多次涉及的客户;(五)其他认为存在相对较高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需要重点关注的客户。
第二十一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事先约定,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证照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会员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5 —(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当采取非现金方式。
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时,应当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当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会员单位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在确认可疑交易后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具体见附3),同时抄报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反洗钱工作实际,参照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建立可疑交易监测标准:(一)客户长期不进行或少量进行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二)开户后短期内大量进行交易,然后迅速销户;(三)长期不进行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频繁进行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四)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五)客户实物出入库数量显著超出合理水平的;(六)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七)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二十八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当以电子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报案:(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国家有权机关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等进行监测,不得与名单上的任何实体、组织或者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
对与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等有关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会员单位应立即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会员单位应当如期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报送反洗钱年度报告(具体格式见附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工作整— 7 —体情况及机构概况、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以及其他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三十三条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及其他工作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章反洗钱培训与宣传第三十四条会员单位应积极参加上海黄金交易所组织的反洗钱培训。
第三十五条会员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会员单位有义务将与交易所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和公告信息告知客户,并应加强对客户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和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对客户及潜在客户的反洗钱宣传,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第三十八条会员单位可以自主或与国家有关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对社会进行反洗钱宣传,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