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睛弱视的配镜原则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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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睛弱视的配镜原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弱视的配镜原则

大部分弱视儿童均为屈光不正性弱视和屈光参差性弱视,即使在斜视性弱视和先天性弱视中,亦有不少患儿存在屈光异常。因此矫正屈光,予以一个比较清晰的聚焦视网膜成像以改善黄斑区的功能,实是治疗儿童弱视的首要步骤。它可以矫正屈光不正以促进视功能发育,还可以减轻或消除眼位的偏斜,改善空间频率的敏感度。

弱视儿童的配镜种治疗性配镜和一般的光矫性配境完全不同。它必须以阿托品散瞳验光的屈光度数为基础(应以检影为主、电脑验光的数据为参考),参照弱视儿童的相关年龄和弱视的程度,扣除其生理性屈光范围,考虑双眼平衡,再结合原瞳孔的实际试戴效果,才可设定配境度数。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和治疗效果的进退,每半年或一年应作阿托品散瞳验光复查屈光度的改变,适时的更换相应的镜片。

配戴矫正屈光不正的眼镜:多数弱视患者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屈光不正,首先需要配戴矫正眼镜,其配镜原则如下:

一、无斜视的弱视

按验光结果,以矫正视力最佳为原则,根据屈光状态、视力、年龄、给予配镜处方。在试镜基础上,在获得最佳视力的镜片中进行筛选,远视眼中可选其中较高屈光度镜片,近视眼选较低屈光底镜片。

1、

远视

根据患儿年龄,扣除其生理性远视度数配镜。

例如:

(1)年龄 4~5岁验光 +5.0DS

配镜 +3.0DS或+3.50DS

(2)年龄 6 岁验光 +5.0DS

配镜 +4.0DS

(3)年龄 5 岁验光 +5.0DS^+1.25DC*90

配镜 +3.50DS^+1.0DC*90

(4)年龄 5岁验光 +5.0DS

三周复验 +3.50DS→0.2、+2.0DS→0.5,仍应配镜+3.50DS。

(5)若年龄< 4岁,阿托品散瞳验光,其远视度数<+2.50DS者,一般不予配

镜,可随访观察。

2、高度远视

最好配两副眼镜,足矫镜用以训练时戴和近用;平时戴镜度数则以扣除相关年龄的生理远视度数来配。如:验光+8.0DS,配镜:训练或近用取+8.00DS,平时戴+6.50DS。若矫正视力< 0.1,首次配镜应予足矫,配镜+8.0DS,每1~2个月复查,6个月根据视力的进步,另配一副扣除生理屈光度(如减去2.0D)平时戴用。高度远视戴镜者在眼球转动测试或上下视时,视线会偏离镜片光学中心而产生三棱镜效应,易致视疲劳和不适应。因此,两眼镜片光学中心距离最好取看远和看近时的平均值。

3、屈光参差

两眼眼球相差在3.0DS以上,或者散光相差> 2.0DC,则应认为有屈光参差。儿童的参数为球镜≥1.5D、柱镜为≥1.0D。

配镜时原则上两眼度数不能相差3.0DS以上,否则易因双眼像差明显而不适应。

如:

(1)验光:右眼 +2.0DS 左眼 +5.50DS^+0.75*90

配镜:①右眼 +1.0DS 左眼 +4.0^+0.50*90

或②右眼平光(遮盖)左眼 +5.0^+0.50*90

(2)验光:右眼 +1.50DS→1.2 左眼 +7.0DS→0.2

配镜:右眼平光左眼 +6.0DS或+6.50DS

若不遮盖右眼,虽不会引起复视,但因左眼视功能被右优势眼所抑制,实际上左眼的戴镜不起效应,不能引起兴奋刺激作用。

4、散光

循规与斜规散光在配镜时应稍减度数,一般取低矫到最好视力,对于较高散光度数更应在第一次配镜时予以适度降低。

例如:

(1)4~5岁验光 +1.50DS^+1.00DC*90

配镜 +0.75DC*90

(2)4~5岁验光 +4.0DS^+2.50DC*90

配镜 +2.50DS^+2.0DC*90

(3)4~5岁验光 +3.50DS^+1.50DC*65

配镜 +2.00DS^+1.25DC*65

(4)逆规散光应予足配或第一次稍低配,待适应后再予调整。如:

验光+2.0DS^+3.5DC*180、配镜+0.50DS^+2.50DC*180,待3~6个月后,再换镜

+0.50DS^+3.50DC*180

验光 +1.0DS^+2.0DC*180、配镜 +2.0DC*180或+1.75DC*180。

5、近视

儿童的近视性弱视一般都是病理性近视,应及早诊治,并因其近视程度发展较快,可以早在2岁前就予以阿托品散瞳验光配镜矫正。起初,它常以混合性散光的形式出现,以后转为复性

近视散光,且散光度数较大,它往往与先天性弱视同存或与其他先天性眼病同存,可有明显内斜。因此,配镜矫正仅为其治疗的第一步,应考虑有其它治疗的配合。

第一副镜片可以配得稍浅,以使患儿能适应肯戴,若短期内患儿戴镜适应好,即应改为足矫。以后应每隔半年或一年作阿托品散瞳复验,予以基本足配。

二、伴内斜视的弱视

首次配镜要给予足度镜矫正,配镜后要定期复查视力,每半年至1年重新散瞳验光1次。调节性内斜视在维持眼位正、视力好的情况下酌情减低球镜片,通常1年减少1D;部分调节性内斜视或非调节性内斜视再次验光时应适当减少远视度数,避免出现调节麻痹。

这种内斜常与看近时过度调节有关,因此对中度以下的远视,原则上应予以足矫。高度远视者,若矫正视力> 0.1,可足矫或稍减去部分生理性远视度数;而低度远视者则除应予足矫,还应考虑其弱视是否另有原因。

如:

1、年龄4~5岁验光 +4.50DS

配镜 +4.0DS或+4.50DS

2、年龄 6岁验光 +8.50DS

配镜 +8.0DS或+8.50DS

3、年龄4~5岁验光 +8.0^+1.0*90

配镜+7.50DS^+0.75DC*90或+8.0DS^+0.75DC*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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