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探索——以苏州为例
交流与探讨2020年12月(上)/ 总第274期155引 言政府引导基金(Government guide fund),又被称之为创业引导基金,意为通过政府的资金和信用,吸引有关地方的政府、金融、投资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等方式,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者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利用政府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放大作用,支持创业期的中小企业的创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1 政府引导基金的种类及必要性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政府引导基金主要有两种模式,根据主导政府引导基金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主导模式。
1.1政府主导模式该种模式下,政府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而是由政府出资,成立母基金,用母基金再来参股若干个子基金,子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并用市场化方式运作。
这种模式使得一国政府能够更加直接高效地实现调控和引导作用,先行使用该种模式的国家也较为广泛,比如以色列、英国、新加坡等等。
我国也采取的是政府主导模式。
1.2市场主导模式该种模式通常也被称之为融资担保模式,主要是在政府在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初期,允许信用评级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用信用担保来发行证券或获得融通资金,政府引导基金对其所融通的资金部分承担担保义务,而并非直接出资。
这种发展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并扩大引导基金的杠杆倍数。
但与此同时,这也对市场体系和社会资本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目前,这种模式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运用,比如美、德等国家。
1.3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必要性从国际上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经验来看,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有其必要性,一是可以通过投资创业企业扶持创业投资的发,从而推动产业化和经济发展;二是可以使社会资本形成聚集效应,使投资于风险投资的资本结构更加优化、多元;三是弥补政府引导基金缺乏活力的缺陷,通过引入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从而更高效地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率。
鉴于此,我国政府也对引导基金的运作发展进行了不断的探索,从 2002 年起步至今,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日趋完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做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科技型创业企业加速成长。
第三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范围,资金来源为:上级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等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配套)资金;从支持的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闲置资金收益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并应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种子)基金,是指在园区注册成立,专门对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非种子基金是指针对园区的新兴产业,重点进行股权投资的创投企业。
天使(种子)基金、非种子基金应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二)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苏府[2005]106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0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十四日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为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构筑苏州更高经济发展平台,根据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的有关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农、林、牧、渔业1.动、植物优良种子、种苗的繁育、推广、营销和产业化生产2.名优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3.农产品精深加工4.现代农业设施栽培5.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观光农业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二、制造业(一)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1.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2.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制造3.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4.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交换设备、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的产业化,手机设计和应用软件开发,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5.光通信连接、交换与传输设备6.新型平板显示技术及上下游产品研发和制造,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接收发射设备制造7.半导体发光材料、特种光纤及光电子器件研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制造和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二)现代生物技术与医药制造业1.生物技术与产品的制造2.新型化学合成药、半合成药的制造3.新型制剂技术和产品的制造4.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和产业化5.医用生物材料及制品生产(三)装备制造业1.三轴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2.精密加工设备制造3.数字化、智能化测量与自动控制设备制造4.现代交通运输配套设备制造5.现代物流装备制造6.新型环保设备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7.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8.数字化医用器械与制药设备制造9.专用设备及生产加工成套设备制造10.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四)新材料1.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2.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3.其他非金属材料生产4.新型复合材料生产(五)汽车制造业1.燃料电池、燃气和太阳能等新能源汽车研制2.汽车发动机研制3.汽车电子装置制造4.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5.汽车轻量化关键材料技术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苏人保法[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苏人保法〔2013〕1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0年至2012年由我局(包括原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或主办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对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是中国第一只市场化运作的创投引导基金,一期募资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为苏州创投集团子公司)各出资5亿元成立。
由于设立的时候还没有合伙制可以选择,该基金是公司制的。
2008年5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与10家创投机构集中签约,计划向十家VC出资共计7.4亿元人民币。
2、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并投入使用。
该基金是国内第一家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该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引导基金将至少达到5亿元的规模。
2007年11月该基金与鼎晖创业投资基金、红杉资本等几十家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宣布成立海淀科技园风险投资产业联盟,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等相关考核程序,接纳了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六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
3、上海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于2006年10月率先设立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扶持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
2008年4月,为加快创业投资高地的建设步伐,浦东新区决定将引导基金规模由原先的10亿元扩大到20亿元。
截至2009年1月份,该引导基金已经与徳丰杰龙脉(DFJ.Dragon)、戈壁(GobiPartners)、百奥维达(BioVeda)、同华投资(Comway)、联创、联想资本等十一家知名创投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引导基金出资6.25亿元,带动设立了总规模超过109亿元的专业创投基金,引导投向浦东高科技企业的创投资本超过34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难题。
4、淄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7年2月)淄博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
苏州引导基金申请条件
苏州引导基金申请条件
苏州引导基金是为促进苏州市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项政策工具。
其目的是支持
和推动创新创业活动,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苏州引导基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 企业所在地:申请企业必须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并经营,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2. 注册资本: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鼓励发展的领域、重点支持的产业和创新创业领域的企业将优先考虑。
3. 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等各类
企业,且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 行业要求:苏州引导基金主要关注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创业领域,如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互联网、新能源等。
5. 项目要求:申请项目必须具备技术先进性、市场可行性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
同时,项目还需与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契合,能够对苏州市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6. 公司实力:申请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财务健康状况。
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技术实力以及资金实力将对申请获批起到积极的作用。
7. 用途要求:苏州引导基金仅能用于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
和项目推进等相关活动,不能用于股权投资、股息分配、股票回购等其他资本操作。
总之,苏州引导基金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企业所在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
行业要求、项目要求、公司实力以及用途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并能满足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苏州引导基金的支持。
苏州最新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解读
苏州最新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解读创业扶持政策其实各地都有相关的,现如今的苏州有哪些是关于创业扶持的政策?小编整理了最新法人创业扶持政策,看完你就明白了!苏州创业扶持政策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积极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同时从明年开始,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了,对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工作也开始实施,从而使被征地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就业、创业和社保政策。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可获补贴意见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就业困难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最长不超过3年。
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市区户籍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
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要实现就业,掌握一定的技能也很必要。
政府会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实行技能援助。
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同时给予岗位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苏财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的各项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州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附件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引导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过剩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及领域。
第三条根据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成立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和部门协调工作,贯彻决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专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按投资领域和方向的不同,发起设立或参股若干个苏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业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专业基金。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创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专项用于科技研发和自主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科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科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创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县区财政部门、县区科技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创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1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会同市科技局研究制定和健全科创资金的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3.组织科创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根据有关要求会同市科技局下达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科创资金决算;4.会同市科技局对科创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科技局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评价;5.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性角度,监督科创资金相关评审和具体分配,对科创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6.监督科创资金信息公开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科技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 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科创资金管理办法;2. 研究制定和健全科创资金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科创资金申报指南;3. 编制科创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执行已批复的科创资金预算,保障科创资金预算执行进度;4. 受理相关单位的科创资金使用申请,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信用审查,审定科创资金申报材料并组织项目验收;5. 负责编制科创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科创资—2 —金实施绩效评价;6.对科创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科创资金支出项目的实施情况,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科创资金使用情况;7. 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科创资金信息公开工作;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苏州科技创业扶持政策
苏州科技创业扶持政策
苏州市为鼓励科技创业和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旨在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并提升区域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创业培训补贴:针对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士提供创业培训补贴。
2. 孵化基地补贴:为了引导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苏州市设立了创业引导性资金,并提供孵化基地补贴。
3.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启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组织申报,涉及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多个领域。
4. 中小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并推动规下工业企业上规发展。
5. 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实施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到2025年,目标是市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达到70家,全市拥有规模以上科技服务机构1500家。
综上所述,苏州市的科技创业扶持政策涵盖了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企业培育和服务业发展等多个方面,为创业者和科技企业提供了全面的支持和服务。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活动的繁荣,也有利于提升苏州市在全球科技创新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苏科高[2009]68号、苏财科字[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高〔2009〕68号苏财科字〔2009〕25号)各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任务,根据《关于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精神,现将《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市科技局、财政局联系。
附件: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加强与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衔接和配套,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由制造型向技术创新型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设立苏州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市创新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市创新资金年度项目指南,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组织项目评审,立项审议,合同(责任书)签订,验收统计等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激发创新活力和创业能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一)强化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
坚持把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以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为重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与扩大就业规模、调整就业结构联动推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综合评价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的影响,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
坚持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并重、促进就业与鼓励创业并举,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创业工作。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转型协同。
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挖掘第一、二产业就业潜力。
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家庭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不断优化就业结构,拓展就业空间。
苏州市创业补贴政策2023申请流程
苏州市创业补贴政策2023申请流程
一、了解政策
1.访问苏州市政府官方网站查看创业补贴政策详情
2.详细阅读政策文件,了解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
二、准备材料
1.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
2.最近3个月银行流水
3.创业计划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在线申请
1.进入苏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在线申请页面
2.填写个人信息和创业项目信息
3.上传准备好的申请材料
4.确认提交申请表格
四、材料审核
1.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如有需要,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
3.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步流程,否则会被退回
五、面试评审
1.通过初审的申请者将接受面试评审
2.面试内容可能包括项目规划、市场前景等
3.面试评审结果将影响补贴申请的最终结果
六、补贴发放
1.审核通过并通过面试评审的申请者将获得创业补贴
2.补贴款项将直接发放至申请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3.收到补贴后,注意查收并确认补贴金额无误。
苏州创业补贴政策2023申请流程及时间
苏州创业补贴政策2023申请流程及时间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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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苏财规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字【2010】1号)市各委办局: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机构职能调整的实际,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了《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行字[2005]8号)即行作废。
附件: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章和部门职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财政安排的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和部门用于电子政务建设的自筹资金。
第四条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平台的运维以及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推动和引导。
第五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财力可能,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电子政务项目以及对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推动和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审核和可行性论证,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财政办法】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xxxx〕13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创业扶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服务,发挥创业引导性资金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历年来创业工作实践,特对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作进一步完善。
第二条创业资金使用范围:市本级、姑苏区、苏州高新区。
第三条创业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市本级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区配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等;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根据推动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创业资金使用第四条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
突出重点:开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孵化载体,促进项目推介;讲究效益:帮助开业登记,鼓励吸纳人员,促进税收增加;配套使用:市、区两级各自建立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制度,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第五条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一)建立创业孵化载体1.市本级、各区、街道(乡镇)、市区在苏高校根据实际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和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和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
创业孵化载体的建立,可采用自建或改建、利用或吸引社会现有资源投资等各种形式。
2.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创业孵化基地安排入驻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本地户籍创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下同)占比40%及以上;(2)初次创业高校毕业生占比50%以上。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通过考核评估后,在区创业资金补贴到位的情况下,根据该基地对本地户籍创业者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租金减免部分予以补贴;对自建或改建社会现有资源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资金可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
苏州创业创新政策
苏州创业创新政策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
苏州为了促进就业,推动创业出台了什么政策?下面店铺带你了解苏州创业创新政策。
苏州创业创新政策: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意见首先提出了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对国家重点项目可实行预备期登记。
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尤其是对大学生、妇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创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除一人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同时,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
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园)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经认定也可适当予以租金补贴。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初创期创业组织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及缴纳社保情况,在创业引导性资金中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苏州创业创新政策:农民可在宅基地房屋自营增加经营场所的用地供给。
在符合苏州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老新村改造规划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用于社区自主创业。
在符合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创业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在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可凭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证明)办理。
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苏府〔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济运行,金融市场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日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上市企业,推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规范发展”的原则,支持引导企业通过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形成一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拥有核心竞争力、符合产业导向的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形成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现代产业集群,为加快提升苏州城市能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工作总体思路,构筑可持续的后备企业梯队,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力争2020~2022年新增50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到2022年末力争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超200家。
引导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规范公司治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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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精神,加大创业扶持投入力度,规范创业引导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明确我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项目、资金来源和管理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主要负责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创业资金的落实,有关项目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其他市(县)、区财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创业资金使用支出。
第三条创业资金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主要目标完成、创业政策落实和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保障政策落实所需资金,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创业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平普惠、适当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服务、精准效能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第二章创业资金使用第五条创业资金分为创业对象扶持补贴、孵化基地扶持补贴两类。
创业对象扶持补贴资金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开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基本运营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商业贷款奖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奖励、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企业注销后补贴等支出。
孵化基地扶持补贴资金用于市级示范基地认定补助、市级基地绩效考核奖励、创业孵化补贴和基地运营补贴等支出。
第六条创业对象扶持补贴(一)创业培训补贴。
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苏高校在校生,可选择参加一次由财政补贴的创业培训。
其中,参加经认定的创业培训社会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且合格的,可据实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由各地财政承担。
市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1100元,其他市(县)、区补贴标准可参照制定。
(二)开业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校大学生,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的开业补贴,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三)创业社保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四)场地租金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外租用场地创业的,提供租房合同、发票等凭据,按照“先交后补”原则据实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的,须报街道(乡镇)核实并接受跟踪管理。
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初次创业申请场地租金补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5年。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五)创业基本运营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据实给予水、电、宽带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网络创业。
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期限3年。
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按时还本付息符合贴息政策,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象之外群体创业贷款,财政可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贷款及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意见》(苏银〔2017〕22号)执行。
(七)商业贷款奖息。
本市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毕业后5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且在市区(姑苏区、高新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对不超过10万元的商业贷款部分给与奖息;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及以上的,可申请对最高30万元的贷款部分给予奖息,奖息期限不超过2年。
奖息利率不超过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商业贷款奖息由市财政承担。
申请首次创业贷款奖息,创业担保贷款方式或者商业贷款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得重复申请。
具体按《关于市级小额创业贷款奖息政策的实施意见》(苏银〔2014〕55号)执行。
本市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户籍创业者、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回国人员,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或首次商业贷款奖息政策并按期还本付息获得奖息,有改善企业的愿望,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实体在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注册规范用工在5人及以上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享受二次贷款奖息。
贷款额度30万元,奖息期限不超过2年。
奖息利率不超过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二次贷款奖息由市财政承担。
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的通知》(苏银〔2012〕81号)执行。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吸纳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政策。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九)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奖励。
对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并经教育部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认证)的创业人员初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就业多,且获得满1年天使投资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年评审不超过15家企业,奖励标准为获得天使投资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的,具体评审要求按照《关于对市区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实施奖励补贴的办法》(苏人保就〔2016〕33号)执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的,由各市(县)制定相应办法,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十)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对由人社等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并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经评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资助(与大学生初创企业项目获得天使投资奖励不重复享受)。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他市(县)、区的,由各市(县)、区制定相应办法,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十一)创业企业注销后补贴。
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具体按《关于做好创业企业注销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就〔2017〕32号)执行。
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第七条孵化基地扶持补贴。
政府部门、在苏高校、社会机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均须通过所在行政区域申报享受政策。
(一)市级示范基地认定补助。
鼓励市本级、市(县)、区、街道(乡镇)、在苏高校和社会力量根据地方特色经济、主导产业和创业类型等情况,新建或利用现有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根据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服务能力、载体规模及创业项目带动就业预期等,制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对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未获得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的,给予50万元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纳入市级基地管理的,市财政对姑苏区、高新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其他市(县)、区的市级示范基地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助。
(二)市级基地绩效考核奖励。
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基地绩效考核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市财政对姑苏区、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励;其他市(县)、区基地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三)创业孵化补贴。
本市户籍创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入驻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孵化成功1家企业给予基地1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基地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有关要求按《关于市区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的暂行实施办法》(苏人保就〔2016〕30号)执行。
(四)基地运营补贴。
每年根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考核结果,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实际支付的水、电、宽带接入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创业基地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基地申报补贴时,须扣除向创业者个人收取的水、电、宽带接入等费用。
姑苏区、高新区创业基地运营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市(县)、区基地运营补贴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承担。
第三章资金来源、管理和监督第八条“第六条创业对象扶持补贴”除第(十)款外的政策项目及“第七条孵化基地扶持补贴”第(一)、(二)、(四)款政策项目资金,在姑苏区、高新区创业的,主要由市级创业资金列支。
“第六条创业对象扶持补贴”第(十)款及“第七条孵化基地扶持补贴”第(三)款政策项目资金,在姑苏区、高新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第九条“第六条创业对象扶持补贴”及“第七条孵化基地扶持补贴”第(一)款政策项目对同一创业实体仅可享受一次资金扶持政策,符合享受奖励或补贴的对象按要求申报享受。
“第七条孵化基地扶持补贴”第(三)款政策项目,对引进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人员同一人仅可享受一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