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证所需材料
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企业(以下简称充装企业)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充装企业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充装企业应当取得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一)省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发(换)证工作;2、其他应由省局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工作;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充装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3、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三)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充装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鼓励充装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充装许可的企业(含焊接绝热气瓶和车用气瓶充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规划部门,含县级)、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三)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四)从事液化石油气、LNG、CNG等燃气充装企业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五)从事危化品介质充装企业应提供安监部门颁发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六)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见附件A资源条件);具有多个充装点的充装企业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其他人员:安全员、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化验人员、辅助人员等各充装点都应分别满足资源条件(附件A)的要求;(七)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厂房、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安全设施(见附件A资源条件);(八)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2、气体作为企业的附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或者只供应企业内部生产使用的充装企业,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气瓶充装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对压力容器进行气体或液体的充装、分装、回收、维修等操作。
第四条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市级以上市级气瓶充装许可由地市级以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五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3.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备案证明;4.公司章程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延期。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使用或维修气瓶的资质;3.掌握气瓶充装技术和操作规程,有专职或兼职的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4.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5.具备依法履行充装许可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气瓶充装许可,可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九条气瓶充装许可在申请获批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气瓶充装许可被注销或者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注销信息。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充装活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对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充装活动,并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受理和批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省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发(换)证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3、负责鉴定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4、其他应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2、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3、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4、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进行网上建档工作;5、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
(三)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有效期4年。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一个气瓶充装站有多个充装地址(同一种充装介质)时,应建立统一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及各分点的充装质量体系,其自有气瓶的量可以多个充装地址合并计算,使用一个充装许可证和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但其他条件仍需单独满足。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1.基本条件(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 ,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 :(1) 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注2 :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 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 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 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办理氯乙烯充装站许可证所需材料
序号 需办理事项 办理充装许可证需准备材料 1、填写《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 书》。 2、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 3、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 案。 充装许可条件一 人员 1、指定单位负责人或充装站站长,了解氯乙烯充 装的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 其相应的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 的必备知识,对充装单位安全负责。 2、技术负责人,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装管理经 验,并取得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熟悉氯乙烯充装的法律、法规、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掌握充装氯乙 烯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知识;熟 悉充装过程与现状,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相 关要求;熟悉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组织、协调、处 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具有 一定的事故处理能力。 3、安全管理人员,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并且符合下列 要求:取得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熟悉氯乙烯充装的法律、法规、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掌握充装介质 的基础知识及有关安全知识;熟悉充装过程与现 状,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相关要求;熟悉事 故应急预案,掌握事故处理方法,熟悉事故上报程 序及要求。 督办事项 安全环保部负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 负责人 督办人 期限 备注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配置4名操作人员,要求:男 性,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液化 气体充装)。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配置2名检查人员,要求:男 性,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液化 气体充装)。
由生产管理部协调集团技术中心分析人员负责。
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由压力容器罐体或者大容积钢制无缝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罐式或瓶式运输装置,对于这一行业充装单位来说,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申请书》(一式四份)(电子版:原件4 份;复印件1 份;1.格式正确,内容完整;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正本4份。
)2.一般情况需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申请书》(一式四份)(电子版:原件4 份;复印件1 份;1.格式正确,内容完整;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正本4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事故处理情况(复审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复审时提供;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事故处理情况(复审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复审时提供;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许可有效期内的综合工作报告(复审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复审时提供;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许可有效期内的综合工作报告(复审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复审时提供;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包括充装质保体系文件;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一般情况需提供: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包括充装质保体系文件;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一般情况需提供:各类人员资质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1.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工程师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2.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与《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一起简称《许可规则》)、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鉴定评审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充装许可分类按表1:表1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分类表注:1. 介质名称以《瓶装气体分类》(GB/T 16163-2012)中的标准气体名称为准,并可在名称后加注此气体的别名(以括号包围)。
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直接注明设备品种(如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等),且不需加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字样。
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第三条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主要包括: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签定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编制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准备评审文件及资料,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第四条获得受理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首次申请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申请核准的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内完成鉴定评审及许可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获得受理的要求换证的申请单位,还必须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失效日有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核许可证自动失效。
申请单位应及时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单位书面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已受理,与网上申请填报的内容一致);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四、质量保证手册(一份);五、原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换证申请要求)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约请后,双方签定订鉴定评审协议,并付诸实施。
新建液化气站办证须提供的材料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8、现场鉴定评审资料准备申请单位为迎接评审应准备以下一些材料:●质量手册●受理通知书和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站批准文件和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协议●充装设备和主要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公安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意见(复印件);●环保验收合格证明●管理制度(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2)气瓶建档、标识、按期检验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4)用户信息反馈管理制度(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装卸软管等使用、检验管理制度(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管理制度(7)气瓶检查登记管理制度(8)气瓶储存、发送管理制度(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9)资料保管制度(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12)用户宣传教育管理制度(13)事故上报管理制度(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5)设备操作规程(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1)收发气瓶记录(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6)气体分析记录(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10)溶解乙炔气瓶添加丙酮记录(11)安全培训纪录●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的法规、标准: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资料●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自有产权气瓶的技术档案等见证材料;●人员资格证;●设备档案;●其他检查、培训等记录。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气瓶是是压力容器的一种,常用于消防等基础设施,当然由于气瓶的特殊作用,所以相关政府部门对于气瓶的监管也一直是较为完善且严格的,从事该行业的机构的基本条件就是需要拥有相应的证书。
充装许可证办理材料: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政府规划、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5、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6、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7、防雷检测报告复印件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复印件
9、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复印件
10、安全阀校检报告复印件
11、压力容器登记卡复印件
12、国家授权的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压力表、气体报警器、加气机、温度计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报告等)
13、合格的“可燃气体报警器”鉴定证书
14、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需工程师职称)、操作人员证书、职称复印件(管理人员A3充装管理证、操作人员P2气瓶充装证)
15、技术负责人的劳动部门规范的格式合同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
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以及其他各类行政许可证取证咨询服务。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1.基本条件(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须知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许可简易办理指南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关充装活动。
一、事项名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二、设定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7、《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2011)8、《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粤质监〔2017〕21号)9、《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三、实施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许可范围茂名市行政区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五、申请条件1、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2、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3、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5、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6、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办理资料(一)首次申请需提交材料1、《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四份);2、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政府规划、消防、环保、防雷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人,需提交原件核对;人员资质要求具体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聘用单位应与申请单位应一致,复印件内容应包括“作业项目”、必要的“年审项目”和“聘用记录”);5、质量手册(一份);6、与签约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检验协议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7、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8、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9、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或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申请个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流程
申请个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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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1.封面1.1申请单位: 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并盖单位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1。
2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受理机关提交申请书时的日期。
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受理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1.3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换证填写“换证"。
2 第一页2.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填写与申请气瓶充装相关的单位基本情况。
2。
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
2。
1.2 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的名称。
2.1.3 所在区(县):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2。
1.4 机构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州)、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填写的地址均同此)。
2.1.5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本申请书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含义及其填写均同此)。
2。
1。
6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2。
1。
7 邮政编码:填写与申请单位地址相应的邮政编码。
2。
1。
8 电话: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有效电话.2.1.9 传真: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传真电话。
2。
1。
10 电子邮箱:填写申请单位有效的电子邮箱.如果没有,可不填。
2.1。
11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如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外商独资等。
2。
1。
12所属行业:对目前还存在的行业系统或者某行业集团的,可填行业或者集团名称,如铁路、石化、石油、电力等;对已经打乱行业界限的,可以填写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则可不填此栏.2。
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1•【文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06月21日TSGR4001-20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站许可条件一、基本条件1.气瓶充装站应具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及安全设施。
空、实瓶间应分别设置,充装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单位,必须具有各自的充装场地、设备或装置、贮瓶间。
3.气瓶充装站的位置、建筑、充装设备和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设计规范、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及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规定。
厂房和贮瓶间,必须有可靠的防雷设施;易燃易爆气体充装站的充装间、贮瓶间的地面,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结构,且能导除静电;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系统的输送管道、压缩设备、容器,特别是操作频繁的阀门,应设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间、压缩间、贮瓶间应装设危险浓度报警装置;充装站的充装排管、管道和压力容器上,必须设置安全阀,对于永久气体充装站,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高于压源处压力(且系统有安全阀时)时,可不装安全阀。
4.应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计量、测试仪表、介质分析鉴定仪器、介质纯度分析装置、衡器和工器具。
各种仪器、仪表应在校验期内,且保证灵敏可靠。
5.充装易燃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应有残气、残液的回收或处理装置,且应安全可靠,不污染环境。
6.永久气体的充装站,必须配备能有效防止可燃与助燃气体错装的防错装接头。
7.以电解法从水中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站,必须设置分析氢气和氧气纯度的化验分析仪器,在气体压缩前,分别对氢和氧定时进行检测分析,并宜在气体进入压缩设备前的输气管上,设置氢气和氧气自动监测仪表。
8.充装液化石油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有超装时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充装其它液化气体采用的称重衡器,必须设置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9.氢气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的必要部位上,装设回火防止器、截止间和气体止回阀。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的灌瓶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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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证所需材料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政府规划、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5、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6、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7、防雷检测报告复印件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复印件
9、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复印件
10、安全阀校检报告复印件
11、压力容器登记卡复印件
12、国家授权的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压力
表、气体报警器、加气机、温度计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报
告等)
13、合格的“可燃气体报警器”鉴定证书
14、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需工程师职称)、操作人员证书职称复印件(管理人员A3充装管理证、操作人员P2气瓶充装证)
15、技术负责人的劳动部门规范的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