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生避难类产品将强制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消防产品目录调整的结果,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向认监委备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
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认监委2020年11月30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来自2020-11-30 发布
2020-11-30 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 引言................................................................................................................................................................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1 3.1 基本认证模式...........................................................
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目录大全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下面按大类列出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目录大全。
一、电线电缆(4种)1.电线组件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4.热熔断体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三、低压电器(9种)1.漏电保护器2.断路器(含RCCB、RCBO、MCB)3.熔断器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7.其他开关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16种)1.电钻(含冲击电钻)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3.电动砂轮机4.砂光机5.圆锯6.电锤(含电镐)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9.攻丝机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六、电焊机(15种)1.小型交流弧焊机2.交流弧焊机3.直流弧焊机4.TIG弧焊机5.MIG/MAG弧焊机6.埋弧焊机7.等离子弧切割机8.等离子弧焊机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 电焊钳11.焊接电缆耦合装置12.电阻焊机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焊机送丝装置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2.电风扇3.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10.电熨斗11.电磁灶12.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14.微波炉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16.吸油烟机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19.电八、音视频设备类(12种)(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2.音频功率放大器3.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4.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5.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6.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7.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8.监视器9.显像(示)管10.录像机11.电子琴12.天线放大器九、信息技术设备(11种)1.微型计算机2.便携式计算机3.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4.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6.扫描仪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8.电脑游戏机9.学习机10.复印机11.服务器十、照明设备(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1.灯具2.镇流器十一、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7种)1.汽车2.摩托车3.消防车4. 摩托车发动机5.汽车安全带6. 机动车喇叭7.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8. 机动车制动软管9.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用灯具、摩托车用灯具)10. 机动车后视镜(汽车后视镜、摩托车后视镜)11. 汽车内饰件12.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3. 汽车燃油箱1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5. 车身反光标识16. 汽车行驶记录仪17.摩托车头盔十二、机动车辆轮胎(3种)1.轿车轮胎2.载重汽车轮胎3.摩托车轮胎十三、安全玻璃(共3种)1.汽车安全玻璃2.建筑安全玻璃3.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十四、农机产品(2种)1.植物保护机械2. 轮式拖拉机十五、电信终端设备(9种)1.调制解调器(含卡)2.传真机3. 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4.无绳电话终端5.集团电话6.移动用户终端7.ISDN终端8.数据终端(含卡)9.多媒体终端十六、消防产品(16种)1.火灾报警设备2.消防水带3.喷水灭火设备4.灭火剂5.建筑耐火构件6.泡沫灭火设备产品7.消防装备产品8.火灾防护产品9.灭火器10.消防给水设备产品11.气体灭火设备产品12.干粉灭火设备产品13.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14.避难逃生产品15.消防通信产16.消防通信产品十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5种)1.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4.防盗保险柜5.防盗保险箱十八、无线局域网产品(1种)无线局域网产品十九、装饰装修材料(3种)1.溶剂型木器涂料2.瓷质砖3.混凝土防冻剂二十、玩具(6种)1.童车类产品2.电玩具类产品3.塑胶玩具类产品4.金属玩具类产品5.弹射玩具类产品6.娃娃玩具类产品二十一、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1种)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注意:根据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电热毯、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乘员头盔也被加入3C认证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13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13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7月29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对部分消防产品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十三类消防产品不再强制性认证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在29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表示,《意见》提出了消防执法改革5个方面12项主要任务;严格执法队伍管理,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人员及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
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是此次消防执法改革遵循的原则之一。
根据《意见》,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琼色透露,据初步估算,这些措施实施后,全国每年将有10余万家公众聚集场所作出承诺后即可营业;数万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10余万名消防专业技术人才从业不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琼色表示,放宽市场准入后,针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从事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能违规从业的问题,将制定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并相应增加有关罚则;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让市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自我调节配置、优胜劣汰;加强对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取消事前审批后,针对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可能会出现的违规营业问题,也将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诺的法定依据;实施事后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14年第12号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
2014年1月28日
附件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印送: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公安厅(局),存档(2)。
质检总局办公厅2014年2月8日印发。
第三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消防产品清单
序号 类别
产品种类
分水器和集水器
消防接口
感温元件
管道及连接件
9
喷水灭火 减压阀 产品 加速器
末端试水装置
预作用装置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
装置
10 泡沫灭火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执行标准
GB25200-2010《干粉枪》 GA534-2005《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6-2003《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GA868-2010《分水器和集水器》 GB12514.1-2005《消防接口第 1 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 GB12514.2-2006《消防接口第 2 部分:内扣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 参数》 GB12514.3-2006《消防接口第 3 部分:卡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 数》 GB12514.4-2006《消防接口第 4 部分:螺纹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 参数》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GB5135.11-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GB 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6 部分:消防洒水软管》 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7 部分:减压阀》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8 部分:加速器》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21 部分: 末端试水装置》 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4 部分:预作用装置》
序号 类别
产品种类
手提式灭火器
7
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简易式灭火器
车用消防泵
消防泵组
室外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
8
什么是消防产品?国家对消防产品有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应该怎样处罚?
什么是消防产品?国家对消防产品有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应该怎样处罚?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原列入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涉及16大项,2019年7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下发《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取消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火灾防护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等13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
对火灾报警产品中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也予以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
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认证。
参考法律与政策:《消防法》第24条、第65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历年真题精选仿真练100天(第40天)【含答案】
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历年真题精选仿真练100天(第40天)【含答案】一、单选题(18题)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属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巡查内容的是()A.水流指示器的外观B.报警阀组的强度C.喷头外观及距周边障碍物或保护对象的距离D.压力开关是否动作2.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该综合体使用的下列消防产品,不需要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是()。
A.手提式干粉灭火器B.湿式报警阀组C.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D.消防应急标志灯具3.灭火器存在一定情形将予以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年予以报废。
A.9B.10C.11D.124.关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的说法,错误的是()A.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单位中负有一定领导职责和权限的人员B.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C.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井及时排除故障D.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非营利非人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处罚正确的是()。
A.对场所罚五千到五万,对主要责任人罚五百以下B.对场所罚五千到五万,对主要责任人罚500到两千C.罚消防产品生产单位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D.罚消防产品生产单位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6.某高层酒店,地下燃油,燃气锅炉房内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对该系统进行检查验收,下列检测结果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是()。
A.水雾喷头布置在锅炉的顶部周围,水雾直接喷向锅炉B.雨淋报警阀前的管道过滤网为316L不锈钢,其网孔为0.50mmC.雨淋报警阀后的管道采用铜管D.主、备供水泵均采用柴油泵7.对某大型物流企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下列检查结果中,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1
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种)58.汽车(1101)59.摩托车(1102)60.电动自行车(1119)61.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62.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2020年6月1日起实施)**64.汽车安全玻璃(1301)**65.汽车安全带(1104)**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68.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69.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70.车身反光标识(1118)十一、农机产品(2种)71.植物保护机械(1401)72.轮式拖拉机(1402)十二、消防产品(3种)73.火灾报警产品(1801)74.灭火器(1810)75.避难逃生产品(1815)十三、安全防范产品(2种)76.入侵探测器(1901)77.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十四、建材产品(3种)78.溶剂型木器涂料(2101)79.瓷质砖(2102)80.建筑安全玻璃(1302)十五、儿童用品(3种)81.童车类产品(2201)82.玩具(2202)8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十六、防爆电气(17种)84.防爆电机(2301)85.防爆电泵(2302)86.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2303)8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2304)88.防爆起动器类产品(2305)89.防爆变压器类产品(2306)90.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2307)91.防爆插接装置(2308)92.防爆监控产品(2309)9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2310)94.防爆空调、通风设备(2311)95.防爆电加热产品(2312)96.防爆附件、Ex 元件(2313)97.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2314)98.防爆传感器(2315)99.安全栅类产品(2316)100.防爆仪表箱类产品(2317)10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十七、家用燃气器具(3种)101.家用燃气灶具(2401)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续表注:*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 (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7种),**所标记产品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的产品(12种)。
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8.1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为便利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和认证依据相关标准调整等情况,修订形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共16大类96种产品,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10日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一、电线电缆(3种)1.电线组件(0101)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4.插头插座(0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6.器具耦合器(0204)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8.熔断体(0205、0207)三、低压电器(2种)**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11.小功率电动机(0401)五、电动工具(3种)*12.电钻(0501)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6大类96种产品,具体范围详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其中标记*的7种产品实施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标记**的12种产品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2023年修订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五、电动工具(3种)
*12.电钻(0501)
*13.电动砂轮机(0503)
*14.电锤(0506)
六、电焊机(4种)
*15.直流弧焊机(0603)
*16.TIG弧焊机(0604)
*17.MIG/MAG弧焊机(0605)
*18.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
98.防爆传感器(2315)
99.安全栅类产品(2316)
100.防爆仪表箱类产品(2317)
十七、家用燃气器具(3种)
101.家用燃气灶具(2401)
10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402)
10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
**65.汽车安全带(1104)
**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68.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
**68.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70.车身反光标识(1118)
十一、农机产品(2种)
71.植物保护机械(1401)
41.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
42.电子琴(0813)
43.微型计算机(0901)
44.便携式计算机(0902)
45.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
46.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
47.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
48.扫描仪(0906)
49.服务器(0911)
2023年修订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新增3种)
一、电线电缆(3种)
1.电线组件(0101)
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
消防强制性ccc认证
消防强制性ccc认证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中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经国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获得准入的产品信息及有关质量管理信息由公安部政府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统一向国内外发布。
消防产品3C认证作为3C认证的一部分,当前阶段,国家认监委制定的消防产品共分三批纳入3C认证体系。
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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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避难类产品将强制认证
近几年来,居民火灾防范意识不断增强,自发配备各类灭火器具和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的家庭迅速增加,但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肆意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导致大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埋下巨大隐患。
据初步估计,目前有数百万家庭备存,数量达数千万件之多,目前公共报道出来的由于使用逃生避难器材受伤事件还有很多,主要集中在逃生绳、应急逃生器、逃生缓降器等产品上,青岛周洪旭并不是孤案。
避难产品亟须纳入日常性
抽检项目
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消防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管,消防部门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管。
具体到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案件,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伪劣消防产品案件的办理属于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对假冒消防产品案件的办理属于经侦部门管辖。
而对假冒消防产品案件的管辖按照受案标准又分别属于两个部门,经侦部门只管辖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库存货值与销售额总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案件;达不到上述金额的,属工商部门市场处(科)管辖。
目
前涉及跨行业、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消防法》只规定了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但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易出现工作不严谨甚至脱节的问题。
事件发生后,周洪旭分别向青岛市工商部门、消防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但对这款产品的质量查验与认定工作,进展得颇费周折,周洪旭告诉记者:“投诉举报一直进行中,但事故还没有找到具体负责的政府部门能来认定这个事情,走法律诉讼,成本太高,旷日持久,不胜其烦。
”
从这一事件来看整个消防行业,亟待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的市场监控手段,应当将逃生避难器材纳入国家质量监督抽体系,督促企业自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消防逃生产品
明年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今年1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告》,对15类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这15类产品包括:火灾报警产品、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消防装备产品、消防水带、灭火剂、灭火器、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喷水灭火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避难逃生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公告称,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
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